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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二章 ...

  •   现在已知,要形成私有制则掌握剩余价值的上层阶级就要生育,而生育劳动本身并不是符合资产阶级法权/投入更多劳动力就能产生更多价值的,那么按照逻辑推断,上层阶级会产生何种策略使得利益最大化?很显然答案是不生育。

      诶,不是说上层阶级必须生育才能形成子代继承制么?但是以上并没有说“上层阶级”一定有男有女啊。

      显而易见,现实中私有制社会中,上层阶级男性的女性配偶一直被他们剥削生育劳动所产生的剩余价值(这个跟以上的资产阶级法权论述无关,纯粹是因为男性不能进行生育劳动,所以男性获得后代必然是剥削了妇女的生育劳动价值)。

      然而是否可以反过来,由妇女成为私有制社会掌握剩余价值的上层阶级,而将剩余价值传递给她们的后代?稍微想想就会发现不行。

      假设首先形成了一个由妇女构成的私有制社会上层阶级,那么上层阶级妇女进行生育劳动并不能获得比下层阶级妇女质量更好的后代,而妇女又不能(像同阶级男性那样)通过“雇佣”*其他人替她完成生育劳动而降低获得后代的成本。因此对于一个理性的上层阶级妇女而言,既然自己(以及自己的继承人)进行生育劳动就是亏损的,那么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子代继承制的方式有两种:①选定其他年轻血亲作为财产继承人;②暂时亏损生一个男性后代选定为财产继承人,之后让这个男性后代“雇佣”其他人生育而降低成本。

      (*这里可能有人误解,此处的“雇佣”指的是广义上的利益交换而非资本主义社会的雇佣劳动,即男性可以用较少的财物——例如聘礼、包吃住等方式——与下层阶级妇女进行交换就能得到后代,花费了比同阶层妇女自己生育更少的成本)

      其中第一种策略对于个体而言是可行的,但如果考虑到所有上层阶级妇女:如果她们选择男性血亲作为继承人那么与第二种类似;如果她们选择女性血亲作为继承人,则需要考虑上层阶级妇女的女性血亲也是上层阶级,则没有解决上层阶级妇女在生育劳动中亏损的问题。

      因此可以推导出在私有制形成初期,通过偶然/原始积累分化为上层阶级的妇女在群体层面上进行财产的代际传递的稳定策略是“生育男性后代并让男性后代‘雇佣’下层阶级妇女进行之后的生育劳动”。这本质上是因为私有制使得部分人拥有了财物,而能够通过财物换取其他人的劳动力,从而致使通过私有制婚姻剥削妇女的生育劳动价值成为了可能。

      在这里需要注意一点,在“用财物换取下层妇女的生育劳动力”的生产关系中,上层阶级妇女是剥削者还是被剥削者?这要分为两部分,该妇女自己进行生育劳动时被丈夫剥削,而该妇女生下儿子并将儿子选定为继承人时,则隐含了未来将通过儿子剥削另一名妇女的生育劳动价值的可能性。换言之,她在自己的生育劳动中被剥削的产生的利益亏损,可以通过她的儿子剥削其他妇女的行为中得到补偿,这也是私有制社会中妇女实现私有财产的代际传递的基础。

      (当然这个模型在现代进化论上有更简单的解法,即母亲与子代亲缘0.5,母亲与孙辈亲缘0.25,那么相较于自己生10个孩子并均匀培养,不如生一个优秀的儿子并重点培养,让他产生多于20个孙辈;在原始共产社会没有阶级分化,实行群婚时男性产生后代的数量较为随机,母亲倾向于均匀培养,而在私有制社会早期阶级没有固化,上层阶级男性可以产生比下层阶级男性多得多的后代,因此母亲倾向于重点培养一个优秀儿子并帮他实现原始积累而成为上层阶级;不过由于本文主要基于劳动的剩余价值论,就不多谈基于现代进化论的推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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