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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念成魔,一念成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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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春,因种种原因,张某的店铺倒闭了。随之而来的,除了没有生活来源的困窘,还有一屁股遥遥无期的债务。走投无路的他,不想如何从头再来,竟然想到了盗窃!
这天凌晨,张某发现合租的李某屋里一直没人。鬼迷心窍地,他翻过窗户,进入了李某房间。很可惜,翻了多处,张某没找到一分钱。就在这时,李某回家了。情急间,张某躲到了墙边的窗帘下。可房间很小,李某一开门便发现了异常。
屋子被翻动了,窗边上隐约间有人!
李某一边后退一边掏出手机准备报警。这边张某一看顿时着了急,从窗帘后窜出来,夺过手机,将人压在床上,一手卡住其脖子,一手捂住嘴道:“不许喊!不许乱动!不许报警!不然,弄死你!把身上的钱交出来!”
李某颤颤悠悠自包里掏出3500块钱交给了张某。拿到钱和手机后,张某不够放心,再次威胁:“你要是敢报警,我出门分分钟弄死你!”
李某不过二十出头的姑娘,哪里见过这阵势?!见张某要走,有些着急:“这钱是我朋友明天订货的货款,你要拿走了,我明天该怎么办啊?我也是给人打工,手里没几个钱……”又惊又急,说着说着,李某便哭了起来。
看到李某哭得可怜,张某顿时有些心软,快走到门口时,又折回来将钱还给了李某。
3月,当地公安以涉嫌抢劫罪将张某移送至沭阳县检察院。经过细致审查后,承办人徐杰感觉有些为难。该案涉及三个问题:一是张某的行为是转化型抢劫还是纯粹的抢劫?二是张某是否构成入户抢劫?三是张某实施的犯罪行为系中止还是既遂?
不少人认为,张某由入户盗窃到后来压制李某,出口威胁索要钱财,其犯意发生转化,是典型的转化型抢劫。其实不然,我国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就被他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就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直接定抢劫罪,而不定转化型抢劫罪,因此本案中张某是典型的抢劫犯罪。
当然,对于张某来说,不幸的是,按照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不难看出,其行为既发生在“户内”,也构成了“抢劫”,符合入户抢劫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263条对“入户抢劫”有明确的法定加重刑规定,且张某无自首等相关情节,如果直接定性为“入户抢劫”,其将面临着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一个二十二岁的青年,平日表现也算勤恳,如果就这般锒铛入狱,未来的路该如何来走?
也有人认为,张某虽对李某实施压制,但李某并未反抗,且之后张某在李某的哀求下又将钱财归还,并不算使用暴力,也没有太大社会危害性,不应认定为抢劫。事实上,如果只是为了摆脱抓捕,而推撞被害人,没有直接故意威胁其人身安全可以不认为是使用暴力抢劫。但抢劫并不要求被害人反抗,可以想象,深更半夜,一个年轻弱女子发现家中有陌生人,且该人又压制自己并出言威胁,害怕不敢反抗是正常反应,不能因为不反抗而认定为嫌疑人没使用暴力相威胁。
对于该案,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张某从入户盗窃到抢劫,到将财物还给李某,时间短,且并未出房间,未离开现场,即张某为离开房间前,李某尚未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权,犯罪行为并未完成。按照“失控说”和“控制说”相结合,即行为人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相一致原则,张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建议减轻处罚。
因为一时贪念,张某翻窗入户到威胁索财,短短五分钟,将自己拉进了犯罪的深渊,他接下来面临的,将是数年的牢狱之灾;还好有着一念之仁,让他临出门前刹住了脚步,最终没完全铸成大错。一念成魔,一念成佛。也许往往就在一瞬间,我们的决定就能改变一生,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谨言慎行,才是人生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