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某编辑对本文一稿的审稿意见:
“唯一可以挑剔的,是作者一个主线的设定有问题,建议联系作者修改。(上海盗
窃案立案标准,至少应该是3000元。派出所不可能为了130元的失窃案立案调查)……”
附我的解释供读者参考,假设你们愿意看的话:
“有关你转达的关于设定的意见,‘上海盗窃案立案标准,至少应该是3000元。派
出所不可能为了130元的失窃案立案调’,我略微解释一下:
一,文章情节中的失窃案以及后面的认定和处罚,对于主角来说是晴天霹雳天塌
地陷,实际上,放进我们每天都在其中生活的社会大环境,恐怕连个水花都算不
上。因为主角受到的处罚的性质,只是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
得到的警告(详见该条例的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 一元以上, 二百元以下。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三)拘留: 一日以上, 十五日以下。)
和所谓的盗窃案立案,相差甚远。盗窃案立案,那就是要公检法出面了,被检察
院提起刑事公诉……这个,我的主角也没倒霉到那种地步吧>_<
这个,我不知道上面我表述的是不是足够清楚了,这样吧,我就直说了,你转达
的意见本身的表述在概念上是混乱的。
“上海盗窃案立案标准,至少应该是3000元。”——
一,只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所说的
盗窃罪(我文章中的具体情节,构成不了什么盗窃罪),其中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项规定:个人盗窃公
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又,根据《上海市高
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盗窃犯罪
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
较大”;所以,第一,如果有盗窃案的立案,那么立案标准应该是2000元,而不是意见中所说的
3000元。
二,“派出所不可能为了130元的失窃案立案调查”,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小偷小
摸,小零小碎的盗窃,虽然够不上让检察院以“盗窃罪”的罪名提起公诉的标准
,但是我们还是可以用我上面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来管理和
予以处罚。而我文章当中主角接受的处罚的种类,实际上也是这一种,即“治安
警告”,属于一种行政处罚。如果和意见中所说的那样,因为130元的失窃数字太
小,派出所便不予接受报案(事实中数百元的偷窃案件,派出所一般是给予立案
,视情况也会给予调查),那么,这个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治安情况就可想而知了
……开个玩笑。
三,我接受转达的意见,在修订的时候会尽量的在行文当中把这个问题解释的再
清楚一些,不造成误解。第一人称的小说,行文的时候往往受很大的限制。主角
当时不了解不明确的事情,除了回忆和追述,很难写的清楚冷静客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