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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秦关于伦理孝顺方面 ...

  •   秦代并未完全按法家思想治国,也不排斥伦理道德。

      通过个人道德规范、国家法律保障、道德表彰激励等,秦建立起国家主导、民间参与、全员覆盖、个人—国家—社会层级建构的国家伦理秩序。

      秦的伦理秩序建设应有一定成效,但整体上不尽如人意。

      虽有寡妇清的榜样激励,但也有破坏伦理秩序的案件。

      岳麓秦简《奏谳文书》中有2个涉及伦理犯罪的案例。

      《得之强与弃妻奸案》中,得之意图□□前妻,公然破坏伦理秩序。

      《田与市和奸案》中,田罔顾伦常,竟多次与大姑之女市在官府通奸,被当场抓获。

      市的弟弟欢、亲戚路为帮市脱罪,出4000钱贿赂证人,请求更改证词,缘于亲情却已违法。

      至于官吏欺压百姓,更是不绝于史。

      秦代伦理秩序建设虽略有成效,但终究抵不过统治者的苛政滥权,随着秦王朝的覆灭而消亡。

      *

      秦代还为子女尽孝提供条件。

      秦代用《教女》等文献规范女性品行,也注重用法律保护女性权益。

      秦代也注重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

      难得的是,秦还非常重视官民关系。

      秦代还曾建立道德表彰制度,借用榜样力量激励民众,推动社会伦理建设。

      岳麓秦简《奏谳文书》的《同、显盗杀人案》和《巍盗杀安、宜等案》,分别记录了狱史洋和触、彭沮、衷经过艰辛侦查而破获疑难案件、予以褒奖的事例,其中特别强调“精(清)絜(洁)毋(无)害,敦(愨)守吏(事),心平端礼”的道德。

      黔首中孝敬父母、忠敬兄姊、亲悌慈爱的道德典范,基层官吏须按1人/1000户的比例推荐。瞒而不报,弄虚作假,或宣传不力,都将受到严惩。

      秦代严厉打击不孝行为。

      秦代伦理秩序的建设,重点在于运用国家法律来规范家庭伦理、官民关系等。秦代非常重视家庭伦理。

      《为吏治官及黔首》明言,其目标是:“为人君则惠,为人臣【则】忠,为人父则兹(慈),为人子则孝,为人上则明,为人下则圣,为人友则不争。(1541)”要建立君惠臣忠、父慈子孝、上明下圣、为友不争、为官清廉的伦理秩序。全篇充斥着忠、孝、慈、信、智、廉等思想,全然不是法家视道德伦理为洪水猛兽的景象。《为吏治官及黔首》的编撰和流传,必将强化全体社会成员的道德规范。

      对官吏的要求,有“吏有五善(1543)”“吏有五失(0310)”“吏有五过(1572)”“吏有五则(1549)”“吏有六殆(1566)”。如“听闲(谏)勿塞(1504)”,要求从谏如流。“审智(知)民能(0313)”,“善度黔首力(1491)”,要求体恤民众。“精廉无旁(谤)(1573)”,“居官善取(1545)”,要求做官清廉。不要“视黔首渠(倨)骜(傲)(1497)”,高高在上必有过失。

      《为吏治官及黔首》涉及家庭伦理、人际交往、日常言行等诸多内容。家庭中要“毋弃亲 (戚)(1550)”,要团结亲族。“黔首不田作不孝(1539)”,勤于农活方能尽孝。待人要“敬长兹(慈)少(1566)”,“宽俗(裕)忠信(1552)”,宁可“【让】大受小(1553)”。“毋非(诽)旁(谤)人(1543)”,因为“丑言出恶(1497)”,易得罪人。“多言多过(1574)”,要谨言慎行,避免祸从口出。要乐于接受批评,因为“苦言药也(1535+1498)”,“甘言毒也(1540)”,所谓“忠言逆耳利于行”。规范非常细致、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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