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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长明信托 罗律师会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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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罗本
身份证号:310101199XXXXXXX
联系地址: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室
受托人: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地址: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大厦
第一顺位受益人:展颜
身份证号:310101199XXXXXXX
联系地址:以委托人提供的最终地址为准
第二顺位受益人:“追光者应急津贴”申请人群体
定义:符合本合同附件二《“追光者”应急津贴认定标准》的个人。
第三顺位受益人:临江市应急管理局
指定用途:用于“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专项
账户信息:以该局届时提供的有效账户为准
保护人委员会:
A席(家属/知情席):梁清、丁致远(二人共同行使一席表决权)
B席(专业/执行席):高俊驰(上海法正律师事务所 现任主任)
C席(公益监督席):临江市应急管理局 现任主要负责人
第一条信托目的
本信托为实现三重目的设立,按以下优先级排序:
首要目的:为第一顺位受益人展颜提供极端困境下的终极经济保障。
核心目的:为长期从事社会应急救援等公益事业的志愿者及其核心家庭成员,提供突发重大伤病应急津贴,守护“为众人抱薪者”,不使其冻毙于风雪。
长远目的:支持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整体发展。
第二条信托名称
本信托定名为:“长明·追光者守护信托”。
第三条信托财产
本信托财产来源于委托人罗本《遗嘱》中指定的、占可分配遗产现金净额百分之六十(60%)的现金资产。
信托财产为独立财产,与各方固有财产相区别。受托人因管理、运用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信托财产。
第四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受托人应严格按照附件一《信托财产投资管理指引》的约定,以安全、流动、保值为最高原则,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确保各项支付的可即时执行性。
第五条保护人委员会
职能:(1) 依据附件三《极端困境认定标准》,判断第一顺位受益人展颜是否陷入“极端困境”。(2) 依据附件二,审核“追光者应急津贴”的申请。
议事规则:(1) 需至少有两席委员书面同意,方可形成有效决议。(2) 会议可由任何一席委员提议召开,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并记录。
继任规则:(1) A席:若梁清、丁致远均无法履职,该席位自动由第一顺位受益人展颜本人继任。届时,受托人应通知展颜,本信托对其的保密义务终止。(2) B席与C席:自动由担任相应公职或机构职务的继任者接任。
保密义务:在A席未发生上述继任前,全体保护人及受托人均有义务对本信托的存在及其条款向展颜本人保密。
第六条信托利益分配与支付顺序
支付顺序严格按下述优先级执行:
第一顺位支付:经保护人委员会有效决议,认定展颜陷入“极端困境”时,受托人应优先、全额动用信托财产进行救助,直至困境解除。
第二顺位支付:“追光者应急津贴”。(1) 每个自然年度初,受托人应从信托账户中预留人民币拾万元,设立“年度应急津贴资金池”。(2) 保护人委员会根据申请审核并决议,从此资金池中向符合标准的申请人发放津贴。当年资金池剩余部分不结转至下一年度,自动并入信托财产进行再投资。
第三顺位支付:公益捐赠。(1) 在每个自然年度内,在完成上述两项支付(或确认无支付)后,受托人应将该年度信托净收益的百分之七十(70%),自动支付给第三顺位受益人。
第七条信托费用、报酬与税费
信托运营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报酬按年度信托财产净值的百分之零点五(0.5%)收取。
保护人委员会各席位,每年可领取象征性津贴人民币壹仟元。每次形成有效决议的会议,出席委员可另领取会议津贴人民币贰仟元。前述报酬由信托财产支付。
各项税费依法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八条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本信托为不可撤销信托。
本信托自委托人死亡、且信托财产划入受托人账户之日起生效。
本信托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1) 第一顺位受益人身故;(2) 信托财产净额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不足以有效实现信托目的;(3) 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
信托终止时,在清偿全部费用、税费后,剩余财产全部捐赠给第三顺位受益人。
第九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略,同标准条款)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陆份,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委员会A、B、C席及信托登记机构各执壹份,具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委托人、受托人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
(以下无正文)
委托人(签字): __________
日期:二〇二X年X月X日
受托人(盖章): 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__
日期:二〇二X年X月X日
附件一:《信托财产投资管理指引》(“长明信托”专用)
投资目标:绝对优先保障流动性与本金安全,以应对可能随时发生的应急支付。收益性为次要目标。
投资范围与比例:高流动性现金类(≥50%):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短期国债逆回购。必须确保至少壹佰万元等值资产可于T+0或T+1工作日变现。高等级固收类(≤50%):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严禁投资任何信用债、非标资产。严禁投资:权益类资产(股票、基金)、衍生品、私募产品及任何期限超过1年的资产。
应急资金池:受托人须单独设立“应急备付金子账户”,始终保持不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的现金或当日可变现资产。
附件二:《“追光者”应急津贴认定标准》
申请人资格:(1) 在“追光救援队”或同性质、经保护人委员会认可的公益救援组织中,作为一线核心志愿者服务满三年。(2) 因长期投入志愿服务,客观上导致个人或家庭经济抗风险能力显著低于社会平均水平(需提供简要说明或由组织证明)。
适用情形:(1) 自身伤病:在救援、培训或相关公益活动中受伤;或罹患重大疾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伍万元。(2) 核心家庭成员伤病:配偶、父母、子女罹患重大疾病。预估自付费用超过人民币拾万元,且家庭可支配资金(扣除基本生活费)不足以支付。
津贴标准:按自付费用的百分之五十计算。单人单次申请上限为人民币捌万元。同一申请人自然年度内累计获助上限为人民币拾伍万元。
排除情形:因违法行为、故意自伤、或购买足额商业保险可覆盖的情形不予支持。
附件三:《(第一顺位受益人)极端困境认定标准》
第一顺位受益人展颜,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且经保护人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被认定为陷入“极端困境”:
生命健康危机:因意外或疾病,生命垂危或面临永久性严重残疾,且预计自付医疗及康复费用超过个人及家庭可变现资产的百分之八十,并需持续治疗。
生存资料灭失:因火灾、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其唯一常住居所及主要生活来源完全毁损,且无法通过保险、社会救济等途径获得基本保障。
非法侵害致贫:因遭受重大刑事犯罪侵害,导致个人及家庭核心资产损失超过百分之七十,且案件侦破或追赃无望。
其他极端情形:发生其他与上述情形严重性相当的、危及其基本生存或人格尊严的情形。
认定原则:保护人委员会的认定应基于客观证据和审慎原则,并应充分考虑受益人是否已用尽个人、家庭、社保、商保及其他社会救助途径。
附件四:《保护人委员会议事规则》
会议召开:由任一委员书面提议,受托人应在收到提议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会议通知。
决议形成:会议需至少两席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决议需出席委员一致通过方为有效。决议需形成书面文件,由出席委员签字。
利益回避:若某委员与审议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应予回避。
记录与存档:会议由受托人记录,会议纪要及决议文件由受托人永久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