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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极度沦陷》  第72章

网友:一生 打分:2 [2016-05-20 17:20:43]

入狱就是个错误的设定,现在是在把这个错误不断放大。这不是架空文啊

   

[1楼] 网友:若离枝 [2016-05-20 17:29:47]

前段时间不就有个救人被判入狱的新闻么,简直一模一样,不算完全架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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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网友:一生 [2016-05-20 21:05:37]

恕我孤陋寡闻,哪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只判5年还是冤狱的?求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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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网友:若离枝 [2016-05-20 21:16:08]

。。。。拜托看认真点,章清玄不是故意伤人致死判5年的,是以打架斗殴致死的罪名判的。 。因为考虑学校各种求情和章的人品,估计还有王楠的功劳。。。。现实中那位也是救人致重伤被判了一年多,被救的人也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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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网友:若离枝 [2016-05-20 21:18:07]

现实中还没死呢,,,章这个设定真不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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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网友:一生 [2016-05-20 21:42:18]

刑法从没有一条罪名叫“打架斗殴罪”……要么故意伤害,要么寻衅滋事,要么聚众斗殴,章显然是第一种。那么问题来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以下的,才能判刑3-10年内,致人死亡的都要10年以上,5年是怎么来的?我提出来是为了橘子皮好,你是为了什么?把她往沟里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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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网友:一生 [2016-05-20 21:45:09]

还“救人”?她要是被认定为在救人还会被判刑入狱吗?神马逻辑,晕死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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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网友:一生 [2016-05-20 21:48:56]

另:橘子皮你刻画的哈弗惨案有和编辑商量过吗?难道不知道这构成名誉侵权了吗……你作为一个有些影响力的写者,应当注意下的,哪怕改个M国H大也行啊,怎么会那么唐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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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网友:8 [2016-05-20 21:49:40]

你不是应该去考司法。还看什么言情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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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作者回复 [2016-05-20 22:01:17]

其他的我不知道怎么说了。
但,哈佛本来就发生过校园屠杀惨案。我当年看新闻记得清清楚楚。我就不相信这就名誉侵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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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网友:一生 [2016-05-20 22:04:32]

大四那年考过了。职业习惯而已,而且这是常识,我不嫌弃橘子皮是半个法盲和体育盲,我期待她的作品能更加成熟耐看,就像上一部《十里》一样。因为欣赏才愿意冒泡提个醒,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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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网友:牵骆驼的人 [2016-05-20 22:08:46]

你们看文好严肃,这不是司法小说,也不是现实小说,这只是一个言情,我建议仙水在文案上注明一句:本文全是作者臆想而来,主角苏破天际,剧情无法考据。这样可以让那些看文跟做学术研究一样的人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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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网友:一生 [2016-05-20 22:23:26]

哈弗发生过这样的屠杀案吗?恕我寡闻,并不知悉。但文学创作避免名誉侵权是基础常识。读者群的素养侧面体现作者的文学层次,理解也好误解也罢,又不是当批评家的,若不是真心喜欢作者的文字,何必赘言。蓝汐、绝歌、易白首,晋江百合文里为数不多的文字高手,我一直觉得橘子皮有望比肩上述几人,成为更多人追随的一个优秀写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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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网友:鳗小鱼 [2016-05-20 22:41:20]

首先这不是常识,而且为什么一定是故意杀人?为什么不是过失致人死亡?关键证人未作证证明是正当防卫,不一定就会判故意杀人,这里存疑,橘子皮没有具体写怎么认定的罪名吧。虽然她经常写的一些东西有问题错别字,人名,地名什么的看着不爽,但提意见不要这么生硬好吗?be gen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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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网友:鳗小鱼 [2016-05-20 22:57:11]

你也说了是为她更大的进步,不负你的期待,那么比如你在反驳凶杀案的时候能不能最好先求证一下是否有这么一回事,不要一个大帽子就扣上去就侵权什么的,你说你不知道这回事并不是就可以这么说的借口对吧,法律人的基本素养也不该这样对吧。我们文明评论哈,不要吵架。也不针对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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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网友:一生 [2016-05-20 22:59:18]

关于这个问题我很早就提过了,我看到量刑的时候就问过橘子皮,有没有可能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今晚去翻过之前的章节了,在第15章,明确说是“打架斗殴致人死亡”,打架会打伤人,不存在“疏于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可能的,至于死了只是结果加重情节而已。所以这就尴尬了啊,这里只能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但量刑又过低了,干脆判上10年倒是没什么疑问了。回答13楼的问题:不是杀人的故意,而是伤害的故意,死了只是加重结果,这里确实容易混淆;至于提意见要不要那么生硬,这是见仁见智的事情,橘子皮觉得我干脆应该装死不说出来也大可以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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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作者回复 [2016-05-20 23:07:28]

当初写5年的时候。我是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来考虑的,折中取了个五年。当你提出种种疑问,我对自己生了疑惑(有一半原因是因为我忘记了自己当初怎么想的了)于是我在群里广征意见,有同志问了专业人士,也多按照个过失致人死亡来判定。故而我也就假定自己没说错了。
那么,我就按照我自己写的我记得的来复述一下事情经过:A意图qj某女。被路过的b发现。b踹开对方,结果a跌落中无意中撞上一块有铁钉的木板,木板上的铁钉钉入脑袋造成a死亡。b报案,但是被救的险遭qj的女人并没有站出来证明b是为了救她,属于见义勇为行为。b跟a素不相识。a身体也只有正常的轻微伤痕。是头颅钉入铁钉造成死亡。b并没有杀人动机。被救人没有站出来证明,b坚持自己并非故意杀人。
法官判定过失致死,还按照了比较严重的情节,判处5年。章因为在监狱失火中就了两个狱友和狱警,(还可能有王妙芝活动的结果)章清玄被特赦,提早出狱。(我记得我写的大致就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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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网友:鳗小鱼 [2016-05-20 23:14:27]

即便是故意杀人也有个情节问题,也能只判三年,即便是如你所说的十年以上,刑法六十三条也规定了法定刑以下特殊情况。我认为啊,就算没有关键证人,暂且开启上帝视角吧,按情节来说也不该把正当防卫判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至于你指出橘子皮写的这个罪名我确实觉得不对,确实应该改正。她应该很乐意提意见的,毕竟比赛那里她也足球篮球混在一起求改正了的,嗯。大家开心看文,你这意见吓得我赶紧去翻了一下法条^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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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作者回复 [2016-05-20 23:17:49]

另:我对\"读者群的素养侧面体现作者的文学层次\"这句话理解无能。我写文,跟看文的人素质素养什么的有什么关系?我是泼妇,难道看我文的也是泼妇了?大文学家也有品性下流的,我喜欢他的作品,我也下流了?我觉得有疑问、不解可以提出,但没必要扯一些有的没的。说真的,这句话让我很不爽。而且,我一点也不想跟别人比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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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网友:鳗小鱼 [2016-05-20 23:25:20]

可能是她职业习惯?不要太在意,她也说了她是好意。说话方式确实有点,不要太在意,见仁见智的,个人偏好不好强加在别人身上,我就不爱看绝歌,嗯仅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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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作者回复 [2016-05-20 23: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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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网友:一生 [2016-05-20 23:38:05]

所以确实是过失致人死亡咯?那打架斗殴一事总算可以逝去了;读者若是一群泼妇,那不就是写者擅写适宜泼妇看的文了吗?产品设计不就是最关注受众特征的吗?所幸这儿没什么了不得的看官,顶多是跟着一块闹迷糊了而已。另:哈佛事宜但凡有据可依,我又怎会提醒要慎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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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网友:鳗小鱼 [2016-05-20 23:50:19]

回二十一楼,我想来这里看文的无非是想看两个人人相爱的故事,这就是你所谓的产品的目的。我觉得大家开开心心看文就好,你这么一个反问接一个反问的,确实冒犯人,如果你是好心好意的提意见,也请注意方式方法,攻击性别太强,也许你说话不需要任何人看得顺眼,紧你喜欢,但确实不招人待见,这也是好心对你的建议,不采勿喷。我不回了到此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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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网友:一生 [2016-05-20 23:55:49]

那个罪名是3楼提出的,我只是在告诉她没这个罪名而已。手机卡了,突然发现问题还是没说清楚,如果法律事实认定是“斗殴致死”,那么对应的只有3个罪名: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寻衅滋事或是聚众斗殴。若故事改写变成踹了一脚对方便不幸撞物身亡,那就很简单只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了(在无法证明是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应当注意的是若是“斗殴致死”,定的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罪,这个很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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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网友:sunshine1my [2016-05-21 00:00:49]

怎么遇到一个轴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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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网友:一生 [2016-05-21 00:04:58]

请参考66章评论后再来想是否是自己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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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网友:牵骆驼的人 [2016-05-21 00:58:09]

这楼的回复看得我也是醉了,看到这,后面咱就不来看这楼了,还是继续看小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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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网友:15987270 [2016-05-21 01:05:08]

其实我觉得,如果是踹了一脚脑袋撞到铁钉死亡,那都算不上过失杀人,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而撞上铁钉应该不属于可预见因素,这应该算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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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网友:一生 [2016-05-21 06:53:27]

铁钉在附近并且真撞上死了人的话,是会判定为合理人应当预见而加害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故而判过失的。我先前在66章的时候就提出过是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斗殴致死”表述不准确,橘子皮和我说就当是防卫过当吧……我以为这件事就此打住,章致人死亡案也不会再被提出来,BUG能够就此掩去,可情节走向好像不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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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网友:9 [2016-05-21 08:52:58]

太无语了,遇到一个法律疯子的作者好可怜,可以无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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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网友:一生 [2016-05-23 07:45:16]

15章的时候橘子皮自己说有法律问题提出来她改的……我说是过失她却敷衍我说就当是防卫过当吧……现在连我15章的评论都被删掉了……我当时想,或许能看下橘子皮的气度和人品,所以截图了……呵呵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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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网友:牵骆驼的人 [2016-05-23 16:45:51]

心胸狭隘的人,就觉得别人也和她一样心胸狭隘,连你这个话题楼作者都没删,她会去删你N久以前不知道哪个角落里的评论?她连日更都没空,还有空跑去翻N久以前的评论删掉?那我真是要打死她了,有空去翻评,你倒是给我日更啊?!我觉得她记不记得15章的评论还是一回事。有你这样的人看作者的文,真替她心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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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 作者回复 [2016-05-23 16:50:13]

你实在太自以为是了。
首先,我只是留言回复了你,我文里写得是没错的(我当时也明白的告诉过你,我记不清楚了,就让你“当是”。。。)你说“另:哈佛事宜但凡有据可依,我又怎会提醒要慎重呢?”同样回赠你,如果我有删你的留言让我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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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网友:raccoon [2016-05-23 17:08:05]

仙水有空删你的回复?真是闲的,你真高看自己。你的回复倒是无处不透露着你是个小心眼,斤斤计较,没修养的人,想要装逼求关注请不要来这里,看不下去自己写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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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网友:一生 [2016-05-25 21:13:59]

很遗憾,真的是被删了,说谎死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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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网友:归零糕 [2016-05-26 01:58:00]

楼主真的懂小说的作用吗?我说的不是小说和现实的区别,而是小说的 作用,小说的作用有几类,打发时间,放松心情,寻求共鸣,聊以慰藉,或者单纯喜欢作者的写作风格,亦或者单纯讨厌或嫉妒作者的文笔 为了挑刺,我说这些话,是想对楼主你说,你心胸不够宽广,现实尚有太多的不确定性,可能造成无数普通人不能理解的结果,真正上过法庭的人会知道,法律的很多界定都很模糊,法律也是人律,法律是很专的东西,看客们不会因为小说这么写我就这么信,我相信你也不会专门打电话去纠正TVB的编剧关于律政的片有多不靠谱,我觉得作者尝试不同领域的文是好事,当你不停的吹毛求疵的为作者好,我也想说,心胸宽广一点,为了你好,对了,我和阁下一样,我就是键盘侠,我就爱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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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网友:路过 [2016-05-30 15:32:49]

楼主是专法律牛角尖里面去了吧?这么轴,人际关系怎么处?有些事该较真才较真,没必要的事你还这么刷存在感,我也是醉了!我为了回复楼主,居然买了一章我没看过的小说,可见楼主你真的拧不清~我只是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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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网友:takamina [2016-07-20 21:12:05]

呵呵。。秀法律?小说又不是现实
真较真,麻烦请用在现实生活中。那么耿直请去帮助那些弱势群体。
另外还真没觉得绝歌写的文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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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生成:2024-12-04 15:48:59 反馈 联系我们@晋江文学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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