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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明月无双》  第1章

网友:皎月之光 打分:2 [2012-02-07 17:35:48]

为天龙朝历史上最伟大的狗皇帝正名及其他

本文涉及灵犀阁主《穿越事件簿》、《明月无双》两篇文章中最隐秘的部分,严重泄底,尚未阅读或者只阅读其一者,建议不要去看,以免影响阅读文章的悬疑感和紧张感。
须知,老子曾曰过,“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而《易传》亦云“是故,易有大极,是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八卦定吉凶,吉凶生大业。”两段话虽然一个是针对万物起源,一个是针对世事变幻,然都说明了同一个道理:即,“事物是普遍联系的”……(好囧的结论有木有……)
纵观灵犀阁主《穿越事件簿》、《明月无双》两文,其时代背景均为架空的天龙朝,时间相隔不过十几年。某种程度上来说,《明月无双》可以看做是《穿越事件簿》的前传。在《明月无双》这本书中,灵犀阁主解决了一个在《穿越事件簿》中令无数人纠结的问题,那就是天上有地下无,玉树临风,玉人仙姿的岳清音的身世问题,然而在揭开了一个谜底的同时,无数其他的问题也纷至沓来,让人目不暇接。
我想,在阅读《穿越事件簿》时,读者一定都曾为大盗父母的遭遇对狗皇帝痛恨不已。然而,结合《明月无双》来看,起码支持狗官的党派——简称狗党,是没有立场来批评狗皇帝的。原因如下:
一、,没有狗皇帝就木有狗官!
如果没有狗皇帝,或者没有狗皇帝对大盗家的迫害,大盗不会小小年纪天涯漂泊,灵歌不会小小年纪被收养,清音不会流落街头,∴(好久木有见到这个符号了……好想念它啊),这里面就木有老岳同志神马事情了,更不会有老季和老季他爹老老季的事儿!
二、谁与谁才是天生一对?
如果木有狗皇帝“这个折磨人的小妖精”(……抖),那么灵歌本来应该与谁缘定三生呢?
锵锵锵锵~!这里面就要涉及到清音的身世了!根据《明月无双》中的描述,清音的身世已经呼之欲出。其父亲与灵歌的父亲本是师兄弟,两人感情极好,根据古人的习惯,不难看出,如果未有变故发生,那么清音与灵歌必将指腹为婚,结为夫妻。
三、狗皇帝的巨大贡献
狗皇帝,作为本书……本两部书中的最大的终极Boss和背黑锅者(是的,你没有看错),他的作用是神马呢?
1、 他帮助灵犀阁主完成了这两部作品——没错,经过鉴定,灵犀阁主本人对作品熟识程度差,代笔确认无疑(哇哈哈哈哈哈)!正是英明神武的雷炽帝本人缔造了整个时代。
2、 他,间接缔造了人人喜闻乐见,惊为天人的岳清音。没有了雷炽帝的无情无耻无理取闹(咦?和灵犀阁主一模一样啊……为神马会这样呢?我们最后再说),岳清音固然不会吃苦受罪,还能与灵歌双双对对,然而,那时的清音也必然不是我们现在所喜爱的清音。无论性格阅历思想,必然都会有所不同。
3、 他,使原本的灵歌成了现在的灵歌。虽然听起来拗口,然而却十分简单,如果不是他,灵歌比如是父母哥哥掌心的小公主,不会受伤更不会被现代的游魂占了身体吧……
四、狗皇帝的最大受害者
唉,下笔如有千钧重,不敢但书心头名。因为狗皇帝的存在,最大的受害者是谁呢?我想大家都看出来了,那就是苦逼的大盗!
因为狗皇帝,他不仅失去了父母,失去了妹妹,失去了做一个好人的机会(喂喂~!),更失去了再次去爱上一个人的机会和勇气,只能一个人孤零零的住在山里,没事儿动手刻刻木头的灵歌娃娃,聊以度日。
综上所述,狗皇帝是灵犀阁主《穿越事件簿》和《明月无双》故事发生和发展的源动力,是整个天龙朝的支柱产业(……喂!),是整个天龙朝历史上不可或缺的伟人,是天龙朝民众的信仰,是天龙朝百官的表率,是天龙朝的丰碑……(住嘴~你够了!)。
除了苦逼的大盗党……大家都去膜拜他吧……
*PS:雷炽帝与灵犀阁主不可不说的二三事:
1、 同样无情无耻无理取闹
2、 灵犀阁主知道无数的天龙朝秘辛,甚至无数的宫闱秘事
3、 灵犀阁主对于雷炽帝的心理活动和行为十分了解
4、 灵犀阁主曾经公开承认过目前最喜欢的男主是阿夜——雷炽帝的儿子
5、 一向喜欢虐美人(心颜,情儿……等)的灵犀阁主居然一反常态,称赞阿夜的母亲
6、 ……
这让人不由得不质疑,灵犀阁主正是那传说中的第一美人儿本人,正是她与雷炽帝狼狈为奸生下了阿夜。而这也能很好的说明为什么《明月无双》为什么是开放式的结局,即使是面对心儿,这个她自己口中的完美女友,也不肯给个痛快——因为她是心儿的婆婆!!!!!俗话说的好,婆婆与媳妇是天生的仇人!!!!!更何况她这种与儿子分开多年的婆婆!!!!
又PS:以上*部分纯属质疑,在此不对其承担法律责任。
1、 既然灵犀阁主年龄不可考,来历不可考,相貌不可考,我辈有权力亦有义务根据其文中的蛛丝马迹,推测出其真实身份。
2、 以上推测建立在灵犀阁主本人作品的基础上,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3、 鉴于写作是一件无法自证的行为,届时如果有人自称灵犀阁主,因本文中的猜测对于笔者本人提出反对、抗议、或兴其词讼,请其必须出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是灵犀阁主本人,且确实是本书的真实作者(呼应前面的质疑……)
4、 即使上述第三条证明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除了法律明确要求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以外,法律并不要求普通公民“自证清白”。鉴于笔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本文确系笔者撰写,亦无法证明自己无罪,且因本文所导致的纠纷不属于法律明确要求举证倒置的案件,因此在本纠纷中,笔者不承担举证责任,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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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网友:西西 [2012-02-07 17:41:30]

哟哟,要被和谐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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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作者回复 [2012-02-09 13:53:45]

我擦!我都加精了还被屏蔽!丢晋江个老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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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网友:难老泉1987 [2012-02-10 18:17:33]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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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网友:三人行 [2012-02-10 23:25:10]

作者大大,你粗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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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网友:fe [2012-02-11 07:24:08]

万能的之之啊。你真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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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网友:fe [2012-02-11 07:24:09]

万能的之之啊。你真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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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网友:fe [2012-02-11 07:24:20]

万能的之之啊。你真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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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网友:fe [2012-02-11 07:24:24]

万能的之之啊。你真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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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网友:闲人 [2012-02-17 07:55:55]

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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