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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法苑笔记》第一百六十四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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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文军有点愕然:“就是李传贵总经理啊?他说这个案件已经和你打过招呼了,难道不是吗?”
“李传贵?”皇甫新城只是觉得这个名字熟悉,但一时想不起来具体是哪一位。
“他还说起和市中级法院邱院长是老朋友。”奚文军见皇甫新城不知道李传贵总经理,就有点着急了,说到底,自己之所以拖着这个案件,既是考虑照顾曹副县长的面子,但主要还是以为李传贵是皇甫新城的朋友。
奚文军提到市中级法院邱润成院长,这才让皇甫新城想起认识李传贵是在同邱润成院长一起吃饭时。这个人当时给皇甫新城的感觉就不是很好,前两年为了邱润成孩子到临江县中学读书,李传贵还找过皇甫新城,现在他怎么又来插手临江县法院的案件了?
皇甫新城看着奚文军:“这个李传贵我只是认识,他从来没有和我说过这个案件,你就当没有这回事情。”
皇甫新城停顿了一下继续说道:“那,如果原告方就是拒绝调解呢? 你就把这个案件一直拖下去?”
奚文军红着脸不说话,过了好一会才抬头说:“当时是曹县长亲自去法庭找我,后来又是李总去找我,还报着你的名字,我以为你也是这个意思,这件事情是我错了。”
皇甫新城笑着点点头:“知道错就好,记住一点,天理、国法、人情。我们要讲天理,否则会遭报应;我们更要讲国法,因为我们是法官;我们不是不能讲人情,但是我们更是法官,我们首先要讲国法,在讲国法的前提下、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我们再去讲人情。不论什么人打招呼,我们都不能违背案件事实去说话去做事。很多事情不是我们能够控制得住的,你比如於成功那件□□案,如果当时我们法院屈从了汪正涛的意见,那么汪正涛的事情东窗事发以后,查到了我们法院在审理这件案件时徇私枉法了,不是害了我们审判人员吗? 所以我还是信奉那句话:替人帮忙不能让自己为难。”
皇甫新城递一支烟给奚文军:“就像这件案件,你是想用拖的方式逼迫东屏土石方公司接受调解,但东屏土石方公司就是不接受你的调解,你怎么办? 还是继续拖下去?这可不是一个好办法,总有让领导知道的一天。当然现在你已经认识到了错误,我就不再多说了,希望你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前一阶段你各方面工作做得还是不错的,我对你是寄以厚望的。”
皇甫新城见奚文军确实是认识到了错误,而且到目前为止也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所以也就不想深究下去。有时候作为法院的审判人员也是挺难的,你说一个堂堂的副县长亲自到法庭和你一个科级庭长打个招呼,你要是一口回绝吧,也确实有一点为难。现在社会上的风气不好,动不动就找人打招呼,好像不找个人打招呼就显不出自己有本事似的。法官也是人,也有三亲六故,在这种社会风气下,想要独善其身真的不太容易做到。
“以后碰到这种领导说情打招呼的案件,你们就说,对方到皇甫院长那边告状了,这些人的人情有我来给你们挡住!而且,你要记住,我永远也不会为了人情关系而去干扰我们法官依法办理案件。”皇甫新城说道。
通过邹东文向自己反映东屏土石方公司案件这件事,皇甫新城发现临江县法院在当事人与法院领导之间的言路并不畅通。还好,这件案件是邹东文公司的,邹东文是自己的同学,他能够通过这种特殊关系反映案件的情况,那么其他当事人呢? 他们遇到了问题需要向法院领导反映问题怎么办呢?
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不可能不存在问题,有些问题当事人如果能够及时地向法院领导反映,并且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就能把有些问题、矛盾消灭在萌芽之中,否则就是一些看起来不大的事情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也会积累、发酵成大事,甚至于成为恶性事件。所以在当事人和法院领导之间建立起一条畅通有效的通道,让当事人能够及时地向法院领导反映案件审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况且,与当事人的直接接触和沟通也是法院领导掌握审判、执行工作情况的一个直接、有效的方法和途径。皇甫新城长期以来也一直在思索着这个问题,现在通过邹东文公司案件这个事情,皇甫新城感觉到这已经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了。
早几年在牧马关镇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时,政协委员就提出过建议,希望法院能够在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建立起沟通渠道。
按照皇甫新城当时的设想是要建立院长接待制度,让当事人与院领导直接见面,这样既能让当事人及时地把案件办理中的问题向法院领导反映,又能够让法院领导及时地掌握案件审理情况,这应该是一个比较好的办法。回到法院后,和几个副院长商量这件事,彭伟成就提出,几个院级领导分管的工作都很多,如果再搞这个院长接待制度,恐怕难以分身。
当时皇甫新城就犹豫了一下,把自己设想的每周一次的院长接待日改为了庭长接待日。现在看起来,这个制度执行得并不好,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因为这些审判、执行业务庭的庭长、副庭长平常与当事人接触就不少,很多问题他们并不是不知道。二是因为这些审判、执行业务庭的领导毕竟是中层干部,在干警心目中还是缺乏足够的权威,让他们接待当事人,并不一定能够把问题解决好。皇甫新城到其他兄弟法院参观学习时,曾经留心地考察过这方面情况,但到目前为止,全国法院系统还没有一家法院有这样现成的制度经验可供参考。
没有现成的经验模式那就只能自己创新了,这首先应该是一个常设性制度,二必须是能够解决问题的制度。如果让院级领导能够经常与当事人接触,接受当事人的来访,听取当事人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对当事人反映法院审判执行人员的一些问题进行现场解答,尽可能当场解决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这不是一个很好的方法吗?对,应该设立这个院长接待日制度了。
临江县法院现在有院级领导六人,除了鲁军魂在金镜山人民法庭不能参加院部的正常接待外,还有五名院级领导,从周一到周五,每名院领导一周接待一次,这样既能及时解决一些问题,院长的工作量增加得也不是很多,这应该是一个好的办法。现在是十一月下旬,从下个月开始就把这个制度执行起来。
皇甫新城在党组会上把自己接待邹东文的事情给大家说了一遍:“邹东文是我的同学,他可以很方便地直接找到我,及时地解决了问题。如果是别的当事人呢?他们怎么办?找不到你院长,那就只能找人大、找纪律检查委员会、找上级领导了?这不是在无形中给我们法院增加了很多本来可以避免的□□案件吗?大家工作是很忙。这一点我充分理解,工作忙也要有个轻重缓急,我认为应该把临江县法院的院长接待日制度建立起来。”
因为皇甫新城这一次态度很是坚决,大家也就不好再说什么。是啊,你很忙,难道作为一把手的皇甫新城就没有工作?一把手都亲自参与这种接待,你其他院领导还能够有什么理由说其他的?
经过一番热烈的讨论,《临江县人民法院院长接待日制度》出台了。按照该制度,自二00一 年十二月一日开始,临江县法院开展院长接待日活动,时间定为每周五下午的二点至五点半,参加院长接待日的领导为法院院级领导,除了党组成员、金镜山人民法庭庭鲁军魂外,其他院领导轮流排班,参加院长接待日。院长在接待当事人时,由院办公室的一名干警担任现场记录,为了保证院长接待日现场的正常秩序,防止当事人因为情绪过激而产生意外情况,由法警大队派出一名法警现场维持秩序。院长可以要求被当事人反映的法院工作人员到接待现场接受当事人的询问,对于一些可以现场解决的问题应当争取现场解决,对于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在院长接待后,交由当事人反映的法院工作人员处理,原则上,案件承办人当日必须给予当事人答复,与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对于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并经由接待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由,如果承办人推诿、不负责任,致使问题不能得到解决的,依照相关规定对承办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早几天,南城区法院的张笑佳院长发来邀请,请皇甫新城和郑源两人周六晚上去吃饭。十二月底,是机关里应酬比较多的时间,皇甫新城翻看了一下桌子上的台历,刚好周六晚上没有什么安排,便答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