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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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征税中的“淋尖踢斛”
发布时间:2021-01-27 作者:南漳县税务局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古代百姓交公粮以斛(hú,亦称斗,方形,口小底大,1斗10升,明代1斛约60斤)为计量单位,明确要求斛顶必须堆出尖来才算“斛”,而粮食是含水分有“折耗”的,如果不超额征收,就完成不了任务,怎么计算“折耗”?于是产生了“淋尖踢斛”。
“淋尖踢斛”又名“脚踢淋尖”,就是官员在验收公粮时用脚使猛踢斛,斛顶上那部分粮食会撒下来斛却不倒,流下来的粮食便美其名曰为“损耗”,装入官府的口袋,老百姓多交粮食而朝廷并没完全收到。
踢这一脚斛不能倒,否则得重装,如果踢得太多难免民怨沸腾,这与英国经济学家哥尔柏说的“税收这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颇为“异曲同工”。
那是明代官府和百姓之间不成文的规矩,每年即将到官府任职的新科进士们,上任前不少人开始苦练“内劲”,目的就是做到快狠准、短平快,一脚下去既能踢出更多的粮食又能不把斛子踢到,被当年明月戏说为“那一脚的‘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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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鞭法-百度百科
“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由桂萼在嘉靖十年(1530)提出,之后张居正于万历九年(1581)推广到全国。新法规定:把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按亩折算缴纳。这样大大简化了税制,方便征收税款。同时使地方官员难于作弊,进而增加财政收入。
“一条鞭法”上承唐代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是中国历史上具有深远历史影响的一次社会变革。既是明代社会矛盾激化的被动之举,也是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主动选择。
“一条鞭法”据《明史》记载:合并赋役,将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并一起征收,同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将过去按户、丁出办徭役,改为据丁数和田粮摊派;赋役负担除政府需要征收米麦以外的,一律折收银两;农民及各种负担力役户可以出钱代役,力役由官府雇人承应;赋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废除了原来通过粮长、里长办理征解赋役的“民收民解”制,改为“官收官解”制。
具体来讲就是:
(1)清丈土地,扩大征收面,使税赋相对均平。
针对当时存在的占地多者田增而税减的情况,只有从清丈土地入手,才能做到赋役均平。仅据部分清丈的结果,就增加了土地2.8亿亩,使不少地主隐瞒的土地缴了税。
(2)统一赋役,限制苛扰,使税赋趋于稳定。
实行一条鞭法以前是赋役分开。赋以田亩纳课,役以户丁征集,赋役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方物、土贡之类的额外加派。实行一条鞭法以后,全部简并为一体。将赋归于地,计亩征收;把力役改为雇役,由政府雇人代役。由于赋役统一,各级官吏难以巧以名目。因此,丛弊为之一清,使税赋趋向稳定,农民得以稍安。
(3)计亩征银,官收官解,使征收办法更加完备。
我国古代田赋,唐以前基本上都是征实。唐代两税法虽以货币计算,但缴纳仍折实物。宋代征税,只是偶有折银。元代科差虽行色银,但积粮仍为谷粟实物。唯自明代一条鞭法实行以后,不仅差役全部改为银差,而且田赋除苏杭等少数地区仍征实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余也均已一律改征折色,即折为色银。与此同时,赋役征课也不再由里长、粮长办理,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解缴入库。从此,不按实物征课,省却了输送储存之费;不由保甲人员代办征解,免除了侵蚀分款之弊,使征收方法更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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