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说一说民国时期的自由职业者吧……8一8民国时期的国家与社会律师的收入。
1912年7月,作为上海律师公会前身的中华民国律师总公会推出有关律师收费标准,这大概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律师收费标准。
1912年9月由袁世凯政府颁布的《律师暂行章程》规定,所有地方律师协会都要制订律师收费标准。
1913年上海律师公会对中华民国律师总公会原来所定规章加以修改,推出了它的收费标准。这一收费标准又在1927年因“上海生活消费水平不断上涨”而被修改。在新的收费标准下,律师咨询费用为每小时10元;
阅读案卷或与拘留的被告见面为每次20元;若直接出庭则每次100元。在民事案件中初审与二审的最高费用为每案2000元,刑事案件每案为1000元,如果遇到非常严重的案件可以有例外。《时报》,1927年9月26日,第7版。
唉,看来律师什么时候都是高薪职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