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纯属瞎编,文中世界纯属虚构,为了剧情需要,文中的法律规定与现实不同,请不要带入现实世界。
作者不忘初心,坚守法律信仰,从内心深处认同、信服、敬畏法律,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将法律精神根植内心,外化于行。
还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法律必将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希望大家不忘初心,坚守法律信仰,聚沙成塔,共建法治中国,共筑美丽中国梦!
普及一下《民法典*收养》的相关规定:
1、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3、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4、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