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法系是古代印度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判定的各国法律的统称。印度古代法是在婆罗门教法和佛教法的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以《摩奴法典》为代表。《摩奴法典》是古代印度宗教、哲学和法律汇编,以维护神权政治和等级特权为宗旨,具有浓厚的宗教和种姓特征。后婆罗门教法与佛教法长期融合而产生印度教法。以《摩奴法典》为代表的印度法曾传播于中亚和东南亚部分地区,如锡兰(今斯里兰卡)、暹罗(今泰国)、缅甸和菲律宾等国。后世学者将上述各国仿照印度古代法制定的法律统称印度法系。现在这些国家,包括印度在内均已不再采用,此法系基本上已成为历史,但有些习惯还保留有《摩奴法典》的遗迹。参见“印度古代法”、《摩奴法典》。
古代印度居住着不同种族、不同风俗习惯和不同宗教信仰的人民,其各自法律的共同点是,都与宗教、道德规范和哲学联系密切。印度古代法大体可分为佛教分支和婆罗门教分支,相互兴替。它起源于婆罗门教法,后佛教兴起,孔雀王朝阿育王定佛教为国教,婆罗门教法的影响遂逐渐缩小,而为阿育王召集高僧编纂的三藏经典所取代。三藏即《律藏》、《经藏》和《论藏》,《律藏》记载佛教僧侣的戒律和佛寺的一般清规,《经藏》为释迦牟尼说教集,《论藏》包含佛教哲学原理的解说。三藏佛教法,特别是其中的律藏,具有法律的性质。后来佛教影响减弱,婆罗门教法又兴盛起来。8~9世纪,婆罗门教吸收了佛教和耆那教的某些教义,改称为印度教。因此,印度古代法也往往被称为印度教法。
婆罗门教法律将古老文献《吠陀》奉为经典,其中的《法经》起着法典作用,以后由各学派编辑成各种汇编,其中,流行最广、后世研究最多、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摩奴法典》。后人假托这是由天神之子摩奴制定的,实际是约在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之间陆续编成,共12章,采用诗歌体裁,包括宗教、道德和法律规范,以及哲学等内容,18世纪末叶由英国法学家W.琼斯(1746~1794)从梵文译成英文。以上这些汇编并没有像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等古代法律那样,由国王明令公布,它们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包含着实际生活中通行的习惯和宗教戒律。
印度古代法律肯定了王权无限的君主专制制度,宣布国王是具有人形的伟大的神,其光辉凌驾于一切生物之上。还肯定了古印度奴隶制社会的种姓制度。四个种姓是:①婆罗门,即僧侣贵族,掌握教权,垄断知识,享有种种特权,是最高种姓。②刹帝利,即武士贵族,握有政治军事权力,是世俗统治者。③吠舍,包括农牧民、手工业者和商人,是社会的基本生产者。④首陀罗,是最低种姓,无任何权力,专为高级种姓服务。种姓实行世袭,界限森严,对社会影响极深。《摩奴法典》还规定奴隶来源有:被俘、为了得到给养、出生、购买、赠与、继承和惩罚等七种。奴隶所得财产归主人所有。此外,还有关于土地、债权、婚姻、家庭,继承以及刑法、诉讼等方面的规定。
现在上述各国,包括印度在内,均已不再采用印度古代法。印度法系已成为历史名词,但在习惯中还保留有一些遗迹。
主要特点
1、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到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异常复杂。婆罗门教,以吠陀经为其最高经典。佛教以三藏为基本经典。还有耆那教等。
2、汇和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
3、法典不是国王或立法机构颁布的,而是由宗教界的著名人士或婆罗门教的僧侣贵族按照社会需要和阶级利益而进行编撰的。
4、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将一切居民的地位和权利义务用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形成一套完整的种姓制度。
——以上内容引用自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