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治五年题准《逃人窝家正法》,凡逃一次者面上刺字,二次者正法。康熙时期逐渐放宽政策,七年改为三次逃者,绞监候。二十二年又复准,三次逃者免死,发往宁古塔与穷兵为奴。康熙十年、十二年、十五年三次重修《督捕则例》,将逃人问题逐步退居到与其他刑事案件相同地位。
计六奇《明季北略》卷三《附记辽事》:
初,清之破辽东也,恐民贫思乱,先拘贫民杀尽,号曰‘杀穷鬼’;又二年,恐民富聚众致乱,复尽杀之,号曰‘杀富户’。既屠二次,辽人遂空。惟四等人不杀:一等皮工,能为快鞋,不杀;二等木工,能作器用,不杀;三等针工,能缝裘帽不杀;四等优人,能歌汉曲,不杀。惟欲杀秀士。时予为诸生,思得寸进,闭户读书,面颇肥白,被获,问曰:“汝得非秀士乎?”对曰:“非也,优人耳。”曰:“优人必善歌,汝试歌之。”予遂唱四平腔一曲,始得释。
康熙《庭训格言》:朕八岁登极,即只黾勉学问。彼时教我句读者,有张、林二内侍,俱系明时多读书人。其教书惟以经书为要。至于诗文,则在其后。及至十七八,更笃于学,逐日未理事前,五更 即起诵读;日暮理事稍暇,复讲论琢磨,竟至过劳,痰中带血,亦未少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