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代府试的主考官是知府,院试考官是学政,乡试及之后的考试,主考、副考和同考一般都是翰林京官委派出京担任。
2.一尺半大概是五十厘米左右
3.我目前没有找到明确的史料,说清代产生了职业卖猫人,但是有刑部的案件,关于猫产生了大量的纠纷。
如乾隆四十八年十月十五日,阿桂报送的《会审湖北咸丰县江鸿周因擅卖他人走私猫隻被通信伤毙向三舟一案依律拟绞监候请旨事》,主要案件就是江鸿周这个人捡到了向三舟的猫,不仅不归还还拿来卖钱,被人通风报信之后还不归还并且把猫主人向三舟给打死了。
乾隆五十九年还有一个案件,是谢起仁家丢了猫,怀疑是杨阿四偷的,结果杨阿四不承认,还把谢起仁打死了。
嘉庆三年,还有因为狗把猫咬伤,一来二去引发命案的
这里只是想说明,猫是在当时不仅可以聘,还可以买
《大清律例》卷33“官吏宿娼”条的规定,凡文武官吏宿娼(挟妓饮酒亦坐此律)者,杖六十。若官员子孙(应袭荫)宿娼者,罪亦如之,即同样杖六十。媒合人减一等处罚。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117也有规定,卖良为娼或纵家下妇女为娼,其主系官,革职枷一月,鞭一百,不准折赎;常人枷三月,鞭一百。家人纵自置仆妇为娼,家人枷三月,鞭一百。其主不知情者,系官降一级留任,仍罚俸一年;常人鞭一百。知情者,系官革职枷一月,鞭一百;常人枷三月,鞭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