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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法苑笔记》第一百三十五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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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县法院进行庭审改革,在一些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中,引入调解员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一制度有几个创新亮点:一,调解员参加法院开庭审理,是一种全方位的参与,即从庭审开始到庭审结束,调解员在参与调解的同时,可以对整个庭审进行监督。二,调解员是从法院外的社会阶层遴选,是一些德高望重的农民、工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干部等,这些人在案件发生地具有一定的威信和社会地位,对案件发生地的乡情、民风很熟悉,甚至对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都很了解,参与调解时,原被告双方更容易接受,也更容易促使调解成功。三,因为调解员与原被告是乡亲、邻里关系,案件调解成功后,都能够促使原被告主动、自愿地履行调解结果,即使不能当庭履行,在以后的案件执行过程中,这些调解员也可以积极协助法院执行人员的执行,从而对案件的顺利执行、化解矛盾纠纷、稳定社会关系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人民是真正的英雄,这项调解制度,是牧马关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与皇甫新城座谈时提出的一项建议。经过临江县法院党组研究,决定在三个派出人民法庭进行试点。
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竟然取得了十分良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综合治理效果,受到了临江县各界人士的一致好评。江滨日报等新闻媒体还专门进行了相关报道,中共江滨市委政法委员会专门派出一个专题调研小组,对三个人民法庭的调解员参与案件审理工作做了专门调研。皇甫新城今天就准备到金铜人民法庭现场旁听庭审。
今天开庭审理的两件案件分别是借贷纠纷案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皇甫新城随金铜人民法庭庭长肖冠来到一楼南侧的庭审法庭,当事人双方已坐在原被告席上。
这是一间约四十平方米的法庭,审判台后方悬挂着国徽。审判台立面上贴着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的标牌。旁听席有十排座椅,坐着约十多名旁听者。在旁听席座椅前摆放着五张桌子,上面摆放着调解员的席卡,桌子后面坐着五位五十多岁的老者。整个庭审室显得庄重、规范。皇甫新城看看时间,已经是一点五十五分,便坐到第三排旁听席的空位上。
不一会,审判员、书记员走进法庭,在审判法台上坐定后,便宣布开庭,此时是下午二时整。
庭审进行得很顺利,不到半个小时,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结束。审判员当即宣读了法庭对案件事实和双方责任的认定。询问双方是否接受调解,当原被告双方表示接受法庭调解时,审判员便宣布进行法庭调解。法庭调解由审判员主持,五位调解员也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劝解。刚开始,被告方态度不是很配合,认为既然你原告已经把我告到了法院,那么你法院判决好了,反正也是没有钱。
这时,一位男性调解员举起手,审判员点头示意:“请调解员范强发表意见。”
调解员范强对被告李刚说道:“老李,你这是何必呢?当初你向老王借钱时,是找我做中间人介绍的。你当初借钱是为了养鸭子,现在鸭子长成了,也卖钱了,你这当初借老王的钱不还,人家老王到法院来也是依法办事,并不是有意和你过不去,对不?你老李的人品我是知道的,不是那种赖账的人,现在是不是手头有点紧张?”
见老李低头不作声,方强又转向老王:“老王,你看这样行不行?据我了解,老李这次养鸭子,没有赚到什么钱,可能还亏了点?”说着范强对着老李看看。
见老李点点头,范强继续说道:“当时你们这借款约定的是一分利息,如果老李赚钱了,当然没有问题,连本带息归还。人要讲信用对不?但现在老李养鸭子亏了,都是乡里乡亲的,抬头不见低头见,你能不能发扬一下风格,把利息稍微让一点,我做老李的工作,当场把钱还给你?你看行不行?”
老王看看范强,又看看审判员后点点头:“我也知道老李养鸭子亏了钱,但你也不能一点利息也不付啊,人家说经营风险自负,对不?老范你说说给多少钱?我听你的!”范强与老王是绕了七八个弯的亲戚,两人关系很好,现在范强出来做工作,他不好一点面子也不给。
“这样,老王、老李你们如果信得过我,我给你们做个主,老李连本带息给老王一万五千元了结这个案件,行不行?”说完看着老李:“你就干脆点,不要浪费审判员的时间。”
最后经范强的居间调解,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老李给付原告老王本息一万五千元,诉讼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老李当场把钱付给了老王,案件圆满解决。
皇甫新城知道,这个案件如果没有范强的调解,原被告双方是达不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的。看来这个方法还真是不错,既解决了法院的案件,又化解了社会纠纷。不过,皇甫新城知道,这个案件之所以能够调解成功,主要还是选择了范强做调解员。所以,一项好的方法还是要灵活执行。如果审判员处理的好,这个案件还可以一个案件变成两个案件。
正当皇甫新城思考这个方法如何在全院全面推开时,审判员走下审判法台,来到原告老王的原告席:“老王,这样,这个案件已经履行完毕,为了避免以后再产生纠纷,你写一份申请执行书,我们立案存档保存。因为是当庭履行完毕,执行费免收。”
皇甫新城看看时间,一共用了六十四分钟,结了一件诉讼案件和一件执行案件。这就是效率!
第二个案件是承包合同纠纷,原告是金铜镇大庙村民委员会,被告是大庙村村民潘大兴。该案适用的是普通程序,由三个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
原告出庭的是大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村民委员会主任马小满,原被告双方均未聘请律师参加诉讼。经法庭调查查明:三年前,大庙村村民委员会将该村的东兴湖发包给村民潘大兴,承包期为十年,每年的承包费是伍佰元。潘大兴在近三十亩的湖面上放养鱼虾,年收入颇丰。见潘大兴养殖赚了钱,一些村民便到村部提意见,认为当时发包的承包费太低了,损害了村民的集体利益,要求村里将东兴湖收回。为了平息村民的矛盾,大庙村村民委员会便要求终止承包合同,收回东兴湖由村民委员会自行经营。理由是每年的承包经营费伍佰元太低了。
庭审中,潘大兴提出:三年中,自己在湖中投入了几千元资金用于湖面保养、放养鱼虾苗。在三年前,伍佰元承包经营费是公平合理的,你村里不能因为我现在赚钱了就要收回,如果我亏损了,你村里赔偿我的损失吗?故此,不同意终止承包合同。
法庭调查结束后,合议庭三名成员当庭进行合议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随后,原被告双方发表了辩论意见。法庭辩论后,合议庭再次进行了合议,由审判长对案件责任进行了认定:原告大庙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潘大兴之间的东兴湖承包经营合同形式要件完备、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享受合同权利。现大庙村民委员会以合同约定的承包经营费太低为由,要求收回东兴湖自营,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原告大庙村村民委员会是引起本案纠纷的责任方,应当承担纠纷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