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节更新字很少,因为下一节比较多,为了表示开更,先放一点上来。
现在说明一下电影的事情。
我自签订电影合同四年以来,根据导演李芳芳的私人要求缄口不言一直不提此事,因为说不能剧透。李芳芳说公映前一周让我公布,我推后了三天,无论如何,我的心里是很高兴的,也是希望大家和我一起高兴。
另一位作者知道这件事,在知道可以公开后,在微博上转发了另一个媒体人宣传“80后”的微博,说:“这是我们家JAS的《天长地久》改编的!为了网络文学一步步走到今时今日,大家一定要去电影院支持票房哦。”该作者的粉丝众多,她这么一说,其实也是对电影的一种宣传。
但是这时候出来一个人,她在该微博下严厉斥责我,说“80后”不是根据我的小说改编的,是根据李芳芳的同名小说改编的,说我借电影炒作,她是电影公司的,叫我站出来说个清楚,否则要追究我的法律责任。我于是站出来,告诉她我有合同,另外这件事先去问一下李芳芳再说。她不予理睬,叫我说话客气点,继续辱骂,并跑到晋江《天长地久》文章下面谩骂和污辱,同时向晋江投诉要求彻查,叫我好自为之。
我当时懵了,我要炒作等得到今天?我的朋友们站出来还击,她昂然说:“我是新原野电影公司的董事长。”我打通了李芳芳的电话,经交涉,知道此人身份不假,正是新原野电影公司的董事长张逸云。李芳芳随即与之交流,交流的结果是,她删除微博,但是,在她们俩交流完毕之后,她继续在微博攻击我,然后,再删去基本所有微博。同时又私信我,说她没有打通李芳芳电话求证,维权心切,要求我的理解。
我非常无语。作为一个电影公司的董事长,在遇到这种事情,不了解情况不向当事人求证,不看完电影也不向手下人求证,就发飚成这样。而在得到李芳芳解释后仍然还要先再攻击我一番。我只能说,一个人,坐在什么位置,就应该做适合身份位置的事情,对于她的所作所为,我表示完全的不理解不接受。而这样的人,居然能做董事长,世间一大奇景也。
不过世间奇景多得紧,多这么一桩也不为多。
一件高兴的事情,变成这样让我郁闷和气愤,是始料未及的。这么多年来,我认真写文,低调做人,文未必写得好,人也未必做得很成功,但最起码我极其尊重版权,极其厌恶抄袭,而一个无事生非的董事长,却可以轻而易举地置他人名誉于不顾,一桶污水泼完拍拍屁股走人。可见得,版权这回事,还真是狗屁啊。
我再次申明,这部电影经过四年的改编,故事变化极大,人物名字也都改掉,如果大家要去看,请不要是因为私爱《天长地久》的缘故。
还有,纠正一下读者朋友的错误:第一,我不是编剧,我只是《天长地久》的作者,即原著作者。编剧是李芳芳,她同时也是导演。第二,原著作者极少能有参与票房分红的,也就是说,票房的多少与我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