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义务论是美国伦理学家弗兰肯纳的规范伦理学理论。在其代表作《伦理学》中提出。认为道义论在理论上是不彻底的,因为道义论为其“正当”和“善”的概念在根本上作辩护时,就不得不诉诸“最大的普遍善”,从而导向功利论。而功利原则有时不能解答什么是正当的问题,因为公正的东西是不依赖于功利原则的。他认为比较令人满意的是“混合义务论”。这是一种道义论,但它远比大多数道义论更接近功利主义。混合义务论把善行原则和某种公正原则作为两条基本的义务原则,其他一切更具体的义务规则,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从这两条原则中引申出来。
这一理论认为道德的建立是为了人,但不能说人的生存是为了体现道德,善行原则就是”做有益的事,防止或避免做有害的事这是自明的义务之一,是一条基本原则,也是功利原则的前提是善行原则不能导出一切自明义务,因而还需要公正原则,它意味着分配公正、平等待人,保持人们享有的生活的机会平等。当这两种原则发生冲突时,一般而言公正原则可以优先于善行原则,但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可以说明什么时候公正居于优先,什么时候不居于优先。在具体道德境遇中优先应用何种原则,依靠善良意志、思想清楚以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但这两条原则在某种意义上最终是一致的,它们合二为一的理想情景就是每个人都享有他能够实现的最好的生活。正如混合义务论本身所表明的,它是义务论和后果论的调和与折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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