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行为是通过某种人为的控制使证券交易市场上的供求力量无法正常发挥其调节机制,从而迫使某种证券的价格倾向于一定水平,操纵者就此以高于正常价格出售某种证券,或以低于正常价格购进某种证券,以谋取盈利的行为。在证券市场上,操纵行为有多种方式,较为普遍使用的有以下三种:第一种,虚假交易,即操纵者利用自行买卖虚构成交记录的方法,创造人为价格,此时证券所有权不存在实际转移。第二种,垄断市场,即操纵者连续高价收购某种证券,抬市哄价,然后待机卖出,或连续低价抛出某种证券,然后待机买进,从中谋取暴利。第三种,散布谣言。散布谣言往往是操纵者采取上述操纵行为时与之相配合的措施。操纵行为一般为各国交易法所明令禁止。但是对于卖空交易、选择权交易等交易行为,不被列为操纵行为加以法律限制。
操纵行为理论
对于我国证券市场而言,要实现《证券法》规范证券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之宗旨,实现三公原则,应当加强规制市场参与者的信息滥用行为,禁止和惩治证劵信息操纵行为。现行市场操纵行为的定义更侧重交易型操纵行为,其定义和理论都是基于传统市场理论,所归纳的一般化定义难以包容新型的市场操纵行为类型,对利用信息手段实施操纵的行为定义及类型描述模糊,含混不清,类型不明。因此,有必要探讨和构建证劵信息操纵行为理论体系,以明确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定义,行为的构成,行为类型;明确界定和严格禁止证劵市场中的证劵信息操纵行为。理论清晰,这不仅仅是在理论上厘清和理论阐述的需要,更重要的是支撑改进和完善法律规制,改进和完善立法之需要。
基于博弈论的操纵行为研究
运用博弈论的基本原理和这些原理的特殊案例,即古诺模型、“智猪博弈模型“、环境保护模型,解释了庄家与其他庄家散户及监管层之间的博弈关系。政府可以利用这种相互博弈关系来打击庄家的操纵行为,完善中国股票市场。
庄家是股市活动中的一种客观现象,动摇投资者信心。在股价走低时,庄家悄不要说中国这个以投机为主的股市,就是在美国等发达成熟的西方国家股市中,庄家同样存在。在我国股市中,庄家的存在是带有必然性的,它们的操纵行为对股市有重大的影响。
——以上内容引用自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