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1]溺婴,尤其是溺女婴,很多时候是多方面各种理由共同促成的。穷人家最常见的理由就是穷,养不起孩子么,只好溺死了事;还可能是因为家里资源有限,得紧着能传宗接代或者做官光耀门楣的男孩子。富人家溺死女孩最常见的理由是嫁妆,像明代一些地区流行给女儿陪送很多很多的嫁妆,多到能让女家破产的地步,这种时候一部分人就会选择为了面子而提前溺死女婴。
但是这些行为在官方层面一直是被禁止的,很多民间的有识之士也写了很多文学作品来禁止溺婴或说溺女婴。还有各朝各代往往会发不同的诏令,禁止嫁娶之家陪送太多嫁妆或者要太多彩礼,也是出于类似的保持社会安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