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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守孝※壹 ...

  •   斩衰:服期三年;

      齐衰:齐衰三年【服期三年】齐衰杖期【服期一年】齐衰不杖期【服期一年】齐衰三月【服期三月】

      大功:服期九个月。

      小功:服期五个月。

      缌麻:服期三个月。

      期年:服期一年。

      斩衰三年

      “五服”中最重的丧服。

      用最粗的生麻布制做,断处外露不缉边,丧服上衣叫“衰”,因称“斩衰”。

      表示毫不修饰以尽哀痛,服期三年。

      齐衰亦作“齐缞”【zīcuī】。

      丧服。

      “五服”中列位二等,次于斩衰。

      其服以粗疏的麻布制成,衣裳分制,缘边部分缝缉整齐,故名。

      有别于斩衰的毛边。

      具体服制及穿著时间视与死者关系亲疏而定。

      齐衰分四等。齐衰三年,齐衰杖期(jì),齐衰不杖期,齐衰三月。

      一、齐衰三年

      适用于在父已先卒的情况下,子及未嫁之女、嫁后复归之女为母,母为长子。

      父母虽然同为子女的生身之亲,但在宗法社会中,父为一家之长,父母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又因为男女不平等,夫为妻只服齐衰杖期,父在而母卒,其子所服不能重于父亲,也只能跟着服齐衰杖期;如果父已先卒,则可以加重丧服,但仍为父的余尊所厌(yā,压降、降低),所以服次于斩衰一等的齐衰三年。

      对继母的丧服,与亲生母相同,这是由于继母与自己虽无血缘关系,但她是父亲的正式配偶,地位与亲生母一样,所谓“继母如母”,服制也就没有区别。

      唐玄宗时制定《开元礼》,把对母亲(包括嫡母、生母、继母、嗣母)的服制改为不管父在、父不在,一律齐衰三年,明代以后又加重为斩衰三年,与父丧完全一致。

      至于母为长子,是根据母从于父的原则,但《丧服》所定子为母只服齐衰,母对长子当然不能更重于此,所以也低于父为长子一等,定为齐衰三年。

      明代以后,母为长子改为齐衰不杖期。

      齐衰三年的全套丧服是: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

      疏有粗意,疏衰裳是用每幅四至六升的粗麻布制作的,较斩衰所用略细。

      齐谓衣边经缝缉而显齐整。

      牡麻绖是用不结子的雄麻的纤维织成的粗麻布带子,也包括首绖、腰绖两种。

      丧冠所用麻布也较斩衰略细,并以麻布为缨,叫冠布缨。

      杖用桐木制作,叫削杖。布带为麻布所作,用如绞带。

      疏屦也是草鞋,但用细于菅草的藨(piǎo)草、蒯草编成。

      妇女则无冠布缨,代以布总和用柞木制作的恶笄,仍梳髽,其余同男子一样。

      齐衰三年丧期也是名为三年,实际上二十五月(一说或二十七月)而毕。

      二、齐衰杖期

      适用于父尚在世的情况下,子、未嫁之女、已嫁复归之女为母,夫为妻。

      父在为母仅服杖期,是因为“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士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

      但为父斩衰三年、为母仅齐衰杖期,总嫌轻重不当,“孝子心有不安”,如前所述,后世对这一规定有所变动。

      夫为妻齐衰杖期,和妻为夫斩衰三年,服制上的不平等也十分明显,这也反映了妇女低下的社会地位。

      此外,对因故被父亲单方面离弃的生身之母,则不论改嫁与否,也不论父在、父不在,也是齐衰杖期之服。

      齐衰杖期丧服与齐衰三年完全相同,所不同的只是丧期较短,仅为一年。

      三、齐衰不杖期

      适用于为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未嫁之姐妹、长子以外的众子以及兄弟之子。

      此外,祖父母为嫡孙、出嗣之子为其本生父母、已嫁之女为父母,随母改嫁之子为同居继父、妇(儿媳妇)为舅姑(公婆)、为夫之兄弟之子,妾为女君(夫的正妻)也服齐衰不杖期。

      旧时宗法制度认为,女子一旦出嫁,就脱离了父亲的宗族,而加入丈夫的宗族,“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二斩者,犹曰不二天也”。

      妇女不能有两重服斩衰之丧的关系(“不二斩”),所以已嫁和未嫁有很大区别,已嫁妇女就不再为父母服三年重丧了。

      所谓继父,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出继之父,即嗣父,一是指母亲再嫁的后夫。

      这里讲的同居继父,指后一种关系。

      因为随母改嫁,与继父同居,受其养育之恩,所以虽无血缘关系,也为其服丧。

      如不随母改嫁,则不必为继父服丧。

      妇为舅姑的丧服,后世改为与子为父母一样,加重为斩衰三年,这是“既嫁从夫”原则的进一步落实。

      齐衰不杖期的丧期与齐衰杖期没有区别,都是一年,丧服则有两处不同,一是不用杖,二是改疏屦为麻布制作的麻屦。

      四、齐衰三月

      适用于为曾祖父母,高祖父母。此外,一般宗族成员为宗子,也是齐衰三月之服。

      在宗法制度下,大宗宗子作为祖先的继体,宗族的象征,是全体家族成员宗奉的对象,宗族成员即使与宗子的血缘关系已相当疏远,也要为之齐衰三月以表示尊祖敬宗。

      齐衰三月丧期很短,仅为三月,丧服与齐衰不杖期基本一致,只是改用麻布制作的麻屦为用细麻绳编成的绳屦。

      对服齐衰之丧者,丧期内的饮食起居,也有一定的规范。

      齐衰三年也是重丧,其要求与斩衰三年大致相同,只是饮食方面改初丧三日不食为二日不食,以示稍轻。

      齐衰杖期、不杖期则是初丧三餐不食,然后疏食水饮,不食菜果。

      杖期者终丧不食肉、不饮酒;不杖期者三月既葬之后可以食肉饮酒,但不能与人会饮共食。

      居处方面,除齐衰三年也有倚庐之制外,其余一律居垩室,但不杖期者三月之后可以复归正寝。

      齐衰三月与杖期、不杖期差别不大,但丧期既短,三月之后,就一切如常了。

      大功

      丧服五服之一。

      服期九个月。

      其服用熟麻布做成,较齐衰稍细,较小功为粗,故称大功。

      旧时堂兄弟、未婚的堂姊妹、已婚的姑、姊妹、侄女及众孙、众子妇、侄妇等之丧,都服大功。

      已婚女为伯父、叔父、兄弟、侄、未婚姑、姊妹、侄女等服丧,也服大功。

      小功

      旧时丧服名,五服之第四等。其服以熟麻布制成,视大功为细,较缌麻为粗。服期五月。

      凡本宗为曾祖父母、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祖父母,未嫁祖姑、堂姑,已嫁堂姊妹,兄弟之妻,从堂兄弟及未嫁从堂姊妹;外亲为外祖父母、母舅、母姨等,均服之。

      《仪礼·丧服》:“小功者,兄弟之服也。”

      《仪礼·丧服》:“小功布衰裳,澡麻带絰,五月者。”

      贾公彦疏:“但言小功者,对大功是用功粗大,则小功是用功细小精密者也。”

      《唐律疏议·名例》:“小功之亲有三:祖之兄弟、父之从父兄弟、身之再从兄弟是也。

      此数之外,据《礼》,内外诸亲,有服同者,并准此。”

      《清会典·礼部》:“小功五月。”

      参见“细红”、“小红”、“五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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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守孝※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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