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文学城
下一章 上一章  目录  设置

9、07 工律 ...

  •   一、制作同一类型器物,其大小、长短和宽窄必须相同。
      原文:
      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长、广夹(狭)必等。工律。

      二、计帐时,不同规格的产品不得列于同一项内出帐。
      原文:
      为计,不同程者毋同其出。工律。

      三、县和工室由有关官府校正其衡器的权、斗桶和升,至少每年应校正一次。本身有校正工匠的,则不必代为校正。这些器物在领用时就要加以校正。
      原文:
      县及工室听官为正衡石赢〈羸〉(纍)、斗用(桶)、升,毋过岁壶〈壹〉。有工者勿为正。(假)试即正。   工律。

      四、在都邑服徭役和因有官府事务居于官舍,如借用官有器物,假如借者死亡,应令服徭的徒或其舍人负责,和参加屯戍的情形一样。
      原文:
      邦中之(徭)及公事官(馆)舍,其(假)公,(假)而有死亡者,亦令其徒、舍人任其(假),如从兴戍然。   工律。

      五、官有武器均应刻记其官府的名称,不能刻记的,用丹或漆书写。百姓领用武器,必须登记武器上的标记,按照标记收还。缴回所领武器而上面没有标记和不是该官府标记的,均没有归官,并依《齐律》(当为关于财物的法律——录者注)责令赔偿。
      原文:
      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书之。其(假)百姓甲兵,必书其久,受之以久。入(假)而而毋(无)久及非其官之久也,皆没入公,以齎律责之。  工律

      六、官有器物由官府……加上标记。不能刻记的,用漆书标记。有借用官有器物的,归还时,标记相符才能收还。器物破旧而加处理的,应磨去上面的标记。官府应告知借用器物的人:器物用旧而恐标记磨减的,要趁标记尚未磨减,报请重新标记。器物的标记已经磨减或无法辨识的,令以钱财赔偿。借用器物的,其事务已完和免除时,官府应即收回所借器物,不及时收回的有罪。如借用者死去或犯罪而未将器物追还,由吏代为赔偿。不得擅自借用官有器物,凡擅借官有器物的有罪,毁损官有器物和……的令之赔偿。
      原文:
      公器官□久,久之。不可久者,以久之。其或(假)公器,归之,久必乃受之。敝而粪者,靡其久。官辄告(假)器者曰:器敝久恐靡者,遝其未靡,谒更其久。其久靡不可智(知)者、令齎赏(偿)。(假)器者,其事已及免,官辄收其(假),弗亟收者有罪。其(假)者死亡、有罪毋(无)责也,吏代赏(偿)。毋擅(假)公器,者(诸)擅(假)公器者有罪,毁伤公器及□者令赏(偿)

  • 本文当前霸王票全站排行,还差 颗地雷就可以前进一名。[我要投霸王票]
  • [灌溉营养液]
    • 昵称:
    • 评分: 2分|鲜花一捧 1分|一朵小花 0分|交流灌水 0分|别字捉虫 -1分|一块小砖 -2分|砖头一堆
    • 内容:
    •             注:1.评论时输入br/即可换行分段。
    •                 2.发布负分评论消耗的月石并不会给作者。
    •             查看评论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