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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 军爵律 ...

  •   一、从军有功应授爵和赏赐的,如还没有拜爵本人已死,而其后嗣有罪依法从应耐迁的;以及本人依法应耐迁的,都不能得到爵和赏赐。如已经拜爵,但还没有得到赏赐,本人已死及依法应耐迁的,仍给予赏赐。
      原文:
      从军当以劳论及赐,未拜而死,有罪法耐(迁)其后;及法耐(迁)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赐。其已拜,赐未受而死及法耐(迁)者,鼠(予)赐。  军爵律。

      二、要求退还爵两级,以此赎免作为隶臣妾的亲生父母一人,以及隶臣斩获首应授爵为公士,请求退还公士的爵,用来赎免现为隶妾的妻一人,可以允许,所赎的人免为庶人。工隶臣斩获首和有人斩首来赎免他的,都令作工匠。假如形体已有残缺,用作隐官工。军爵律。
      原文:
      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其不完者,以为隐官工。   军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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