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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医与侦破 ...


  •   1.神秘的职业——法医

      1984年,美国橙县警察局的一个分局突然接到一个电话。电话是一个醉汉的妻子打来的,说是她的丈夫喝醉了酒闹事,对家人的生命财产构成威胁,要求派警察去制服这个罪犯。警察分局接到电话后,派去了两名警察。警察赶到那所公寓以后,见到在楼梯的平台上站着一个喝醉酒的男子双手持刀高喊:“不许上来!”警察踏上楼梯,边走边喊:“把刀放下!”醉汉一看急了,欲飞刀伤人。留察眼明手快,砰、砰、砰三枪,醉汉应声倒下,一会儿便气绝身亡。醉汉家属见状大惊,从房门后一拥而出,抓住警察算帐:“我们打电话叫你们来,是想让你们能够制服他,而不是要你们开枪打死他。我要控告你们,你们犯了渎职罪。”可警察说:“我开枪是为了制服他,我只是打他的腿和腹部,我们是正当防卫,责任不应当由我们来负。”死者家属哪里肯依,于是诉诸法院。按美国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况必须由法医验尸。法医验尸结果证实,警察打的三枪都是打在醉汉的腹部,其中仅一枪使肠子受了损失,另外两枪未伤及大血管,也末伤及肝肾等重要器官。显然,这三枪不是致死的原因。那么醉汉死亡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法医检验进一步证明,醉汉死前在颅内有一先天发育畸形存在——脑底动脉瘤。死亡的原因是脑底动脉瘤破裂。追问死者的病史,得知死者以前喝酒都是很安静的,而这次则变得狂躁异常,所以家属才叫警察来,而这次精神改变正是脑底动脉瘤破裂的初期症状。最后结论是死者在警察枪击前,脑底动脉瘤已经破裂;死者死亡的原因是脑底动脉瘤破裂,而不是枪击。法医检验的结果,使这场官司的责任终于判明。如果没有法医检验,这两个美国警察的结局就可想而知了。

      一提到法医,一般人都觉得很神秘,其实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医的责任就是要为揭露和证实犯罪,正确处理各种民事纠纷,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提供科学依据。具体说来就是:

      法医以其科学的鉴定结论为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提供科学依据。上述的案例虽然是发生在美国,但是与这个性质和情节类似的事例,在我们身边也并不少见。当这些跳进黄河也洗不清的冤枉事发生在我们身上时,靠什么来证实自己是冤屈的呢?靠法医,科学自有公断。

      法医以其科学鉴定结论为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科学依据。特别是在杀人、投毒、伤害、强.奸等刑事案件中,法医检验更起着重要的作用。就杀人案来说,犯罪行为一旦付诸实施,必然要引起人身伤亡和出现以尸体为中心的犯罪现场。侦查活动一开始,就必须运用法医检验等技术手段勘查观场,检验尸体,固定事实,并由侦查人员发现收集有关物证,使立案侦查建立在科学可靠的基础之上。在侦查实施过程中,也要根据法医检验发现和提供的线索作为布置侦查工作的科学依据。对侦查中发现的各种物证,需要的都要送交法医鉴定,查明性质及其与犯罪事实的联系后,才能作为认定罪犯或否定嫌疑人的证据之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医检验所解决的问题,是其他一般的调查研究方法所不能代替的,即使是当场抓获罪犯或证人目睹罪犯犯罪,或者罪犯自己供认了的,也常要进行法医检验,获取罪证,查明犯罪细节,印证罪犯口供。在多人行凶杀人案件或聚众斗殴致死人命案件中,法医对尸体伤痕分布情况、凶器种类、致命伤的位置等的检验结论,有助于判明主犯与从犯,分清罪责。在投毒、强.奸、伤害等案件中,也都必须通过法医检验,为认定犯罪事实,证实犯罪人提供科学依据。

      法医对民事案件中的性机能、性状态、两.性畸形、亲子鉴定及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等,为正确解决离婚、抚养、赔偿以及其他各种纠纷提供了科学依据。

      谈到法医我们不能不提到一个名词——仵作。

      什么叫仵作呢?《辞海》(旧版)说是旧时官署检验尸体者;《辞海》(新版)说是旧时官署检验死伤之吏;《辞源》(旧版)说是旧时官署检验刑伤之吏,宋已有之,见《折狱龟鉴》,清时改称检验吏;《辞源》(新版)的解释是以检验尸伤,代人殓葬为业的人;《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是旧时官府中检验命葬死伤的人。

      尸体周围环境的温度越低,尸热发散越快,尸体冷却也就越快。普通成年人的尸体,在通常室温环境中(16~18℃)在死后的10小时内,平均每小时大约下降1℃,10小时以后下降速度减慢,经过24小时左右,尸温就降至与环境温度基本接近。在冰库或冰雪中的尸体,大约经过1小时,即可完全冷却,时间稍久即可发生冰冻,体内液体能结成冰块,四肢、脑躯干完全冻硬,眼球内液体因冰冻、体积膨胀,致使眼球稍有外突。这种尸体若要进行解剖,应当先进行解冻。在温度高达40~50℃的环境中,尸体温度不冷却,甚至有可能上升,就不发生尸体冷却现象,因而也就不能利用尸温的变化来推断死亡时间。尸体的衣着和覆盖物对尸体冷却也有一定的影响。裸.露的尸体则冷却较快,而衣着或覆盖物较多、较好的尸体则冷却较慢。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人在12月自缢身死,身着羊皮袍子。在其死亡后对其尸体进行检查,发现其胸部、腹部皮肤尚有余温,而裸.露在外面的手、面部等己与外界温度接近。

      在尸体冷却的过程中,尸体各部位的冷却速度并不是同步的。尸体的尖端边缘部位都比躯干部位冷却得快,尸体的表面又都比内脏冷却得快。在一般情况下,耳壳、指(趾)端、鼻尖最先冷却,然后是四肢、躯干,最后是腋窝。

      在各种情况下研究和检验尸体冷却的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测定尸体温度的方法问题。这是谈论尸体冷却的前提。方法不同,结果定然迥异。由于直肠的温度比较稳定,测量直肠温度的操作方法也比较简便,所以一般都是从直肠里面测定尸体温度。在环境不变的1和3小时后测量直肠温度,用测定冷却的方法确定尸体温度的下降速度,可取得良好的结果。

      在法医学上一般不用尸体冷却这一尸体现象来确定死亡,因为法医学上认为体温降至20℃或20℃以下可确定死亡,而即使在最有利于尸冷的条件下,尸体温度要降至20℃或20℃以下,一般也要需要10~12小时。在这样长的时间里,其他能确定死亡的尸体现象,如尸斑、尸僵早已出现。

      当然这并不是说尸冷这一尸体现象在法医学上没有意义,相反,尸冷下降的规律对于我们推断早期尸体死亡时间具有重要的价值。例如,尸检时,首先测定尸温和环境温度,取得两者温差;然后取得当地气象部门的支持,查清在发现尸体前24小时的温度、风力变化情况,再结合影响尸温下降速度的多种因素,最后根据一些现成的统计表、公式等求得尸温下降可能经过的时间。这可以作为推断死亡时间的一种依据。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影响尸冷速度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所以,利用尸温下降的规律来推断尸体死亡时间,应当结合其他尸体现象和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三、尸体上的图案——尸斑

      人死后,在尸体低下部位皮肤出现的紫红色斑块,称为尸斑。尸斑的形成,是由于人死后血液循环停止,心血管内的血液缺乏动力而沿着血管网坠积于尸体低下部位,尸体高位血管空虚、尸体低下位血管充血的结果,尸体低下部位的毛细血管及小静脉内充满血液,透过皮肤呈现出来的暗红色到暗紫红色斑痕,这些斑痕开始是云雾状、条块状,最后逐渐形成片状,即为尸斑。

      尸斑的分布位置,与尸体的姿势直接相关。如仰面平卧的尸体,尸斑出观在枕部、顶部、背部、腰部、臀部两侧和四肢的后侧,有时也见于尸体侧面,甚至上面的倾斜区如锁骨上部。俯卧的尸体,尸斑分布在颜面、胸部、腹部和四肢的前面,此时两侧眼结膜也往往呈瘀血状。处于立位的尸体,如悬吊的尸体,尸斑出现在下肢、下腹部和上胶的远端。因此,法医检验尸体时,往往根据尸斑的分布位置来判断尸体停放的位置。尸斑是较早出现的尸体现象之一,通常是在死亡后2~4小时出现,经过12~14小时发展到最高度,24~36小时固定下来不再转移,一直持续到尸体腐败。它的形成和发展分为下面三个时期:

      1.坠积期。

      人死后,血液下坠于尸体低下部位血管中,此时血液还仅限于血管内,尚未扩散到血管外。这个时期是尸斑坠积期。在这个时期,如果用手指按压尸斑,则被按压地方毛细血管的血液即向周围流动,尸斑暂时消失;但放开手指解除压力后,血液流回原处,尸斑又重新出现。不仅如此,在坠积期内,如果翻动尸体位置,则原来的尸斑逐渐不明显,甚至消失,而在尸体新的低下部位又重新出现新的尸斑。切开坠积期尸斑处的皮肤及皮下组织,可见血液从血管断面流出。此时流出的血液易被纱布擦掉,但擦去后还能流出血液。

      尸斑坠积期一般在死后2~4小时开始出现,但也有早在死后半小时或迟至6~8小时出现的。极少数濒死期迁延的病人,由于循环衰竭,在死亡前便可见到少许尸斑。

      2.扩散期

      人死后,除了血液循环,组织液也同样向尸体低下部位坠积,沉降于血管周围的组织中,透过血管壁而进入血管内,与血液相混合而促进死后溶血,然后被组织液稀释,并被血红蛋白染红的血浆向血管外渗出,这就是尸斑扩散期。尸斑发展到扩散期一般需要12小时,进展快的也需要8~10小时,扩散期是坠积期的延续。在这个时期,用手指按压尸斑稍有退色,变更尸体的位置后,原有尸斑不易消失,新的尸斑也不易形成。切开扩散期尸斑处的皮肤,则在切开的血管断处惭渐流出血滴,从组织中有少量谈红色液体溢出。

      3.湿润期

      从扩散期开始,被血红蛋白染色的液体就渗入组织间,至第二天后更加明显,不仅渗入组织间隙,而且渗入组织细胞内,使组织着色,这就是尸斑发展过程中的浸润期。浸润期是扩散期的延续,持续时间较长,以后由于细菌的作用而转为尸体腐败。在浸润期内,压迫不能使尸斑消退,更不能形成新的尸斑。用刀切开尸斑处,可见组织呈紫色或浅紫色,血管中无血液流出。

      上面谈的是尸斑出现和发展的一般情况。此外,尸斑出现的速度和程度还要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的有外力压迫、血液性状、血量及皮肤色泽等。

      在法医尸体检验的实践中,常常有在尸体低下部位见不到尸斑的情况。这主要是受压的缘故。尸体低下部位受压处,如与硬面接触被压成扁平状的胛部、背部、骶骨部、臂部及脚后跟部等,由于毛细血管内的血液被压到其他地方而没有尸斑形成,检验中见到的往往呈苍白色,若衬垫物的硬面不平,则尸体受压处的皮肤可留下与衬垫硬面相一致的苍白区,而没有受压的地方仍有尸斑。这样,暗紫红色的尸斑与苍白色的印痕相映,更加清晰。此外,裤带结扎的地方,衣服折叠的地方,或者皮肤皱褶的地方等,也因压迫而无尸斑的形成,并可留下与压迫物相一致的印痕。溺死的尸体由于毛细血管受冷水刺激发生收缩,加之尸体在水中浮动翻转,所以,尸斑常常出现得较慢,而且比较弱。

      尸体的血液性状是死因决定的,它对尸斑出现的速度和程度也有直接的关系。窒息死或者急死的尸体,因其死亡是极短时间的事情,血液呈暗红色流动性,所以尸斑出现的速度快,程度强,多呈暗紫红色。这类尸体尸斑常出现于死后1~1.5小时,早者30分钟即可出现,8~10小时就可发展到扩散期。由于尸斑出现的速度快、程度强,这类尸体的尸斑处还常见斑点状出血。与此相反,死者若是死于严重贫血和急性失血,则因其血量少,故尸斑出现速度慢程度弱,颜色也浅,甚至可以不显现。

      皮肤色素的深浅,对尸斑的颜色也有影响。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2.为国争光的学者——法医学概观

      1985年6月,美国内华达州,著名赌城拉斯维加斯的一座大厦内,美国司法科学技术学会年会正在举行着。会议大厅里座无虚席,讲台上,一位中年科学家正操着流利的略带点美国西部口音的英语在作学术报告。中年科学家的话音刚落,全场爆发出一片热烈的掌声。国外同行纷纷向他表示祝贺,还询问具体的操作技术,索取具体资料。事后,美国南加州大学医学院眼科研究所还就此课题同他达成进一步合作的协议。由于选题独特而又切中美国时弊,他的论文《受虐待致死儿童的眼睛》以及《用扫描电镜鉴别生前和死后的损伤》被选中在大会上宣读。

      在美国司法科学技术学会年会的历史上,还没有中国人宣读论文的记录,这位赢得美国法学界青睐的学者,是新中国培养出来的法医学家,我国第一位以法医病理学家身份赴美考察的祝家镇副教授。他所取得的成就宣告:法医学在中国不仅有悠久的历史、辉煌的过去,而且在现代也并未停滞不前,相反,却正在跃跃腾飞。

      法医学,顾名思义,是法学和医学相结合而产生的一门边缘学科。它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以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上和司法中有关医学问题的科学。从渊源上讲,法医学的诞生,是与古代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分不开。法医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辉煌的成就。

      据《周礼》记载,周官有五听、三刺、三宥、三赦之法。

      五听:是指在审判活动中,审判官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郝;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日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目毛)然。在这里医学已在向法学靠近,并开始为司法服务了。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法医学的端倪。

      三宥:是当时犯人可以得到宽大处理的三种情况。一是不识,即因不知法而犯罪;二是过失,即因疏忽大意而犯罪;三是遗忘,即因忘记法律规定而犯罪。在此,犯罪人犯罪时是否有记忆力,即犯罪时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是需要医学来提供根据的。

      三赦:是当时可以赦免犯人的三种情况。这三种情况是幼弱(年少体弱,末满7岁);老耄(年老昏耄,80岁以上);蠢愚(痴愚不能,生下来就是痴呆)。至于是否蠢愚,也是需要医学知识进行鉴定的。

      据1975年湖北云梦秦墓中发现的秦代竹简记载,至迟在战国时代,我国就具有了法医性质的检验工作,并取得了惊人的成就。如在活体检验方面,秦律已有不同程度的损伤处以不同刑罚的规定。云梦秦简还明确记载了两个活体检验的案例,一是外伤流产病人,一是麻风病人;并介绍了外伤流产和麻风病的诊断方法,以及流产胎儿的鉴定方法。在现场勘验方面,当时的一些案例详细记载了现场的方位、四至,停尸处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现场的血迹、足印、手印、膝印及工具痕迹,现场上留下的物品及其它物证。在尸体检查方面,从系统记载的两个鉴定案例来看,当时已注意到了损伤性状,衣服伤与□□伤的关系,以及凶器的推定等。并特别注意缢死案例中绳索索性质、走行特点、悬挂情况,还发现了缢死者有舌出、大小便失禁、解开绳索后的叹息声以及索沟性状,“不周项”的缢沟特征、椒郁色的生前缢沟特征。

      据《汉书·刑法志》记载,在公元前206年至公元25年的西汉时代,法律即已规定,司法人员进行审讯时要观察受审者的反应,量刑时对过失犯罪以及儿童、老人、孕妇和残废者都要从轻。根据东汉马融在其著作中的记载,在公元25~220年的东汉时代,对损伤案件就应用了瞻、察、视、审等法医学检验方法。

      唐律是我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它充分吸收了秦汉以来的法医学成就,又反过来对它的发展给予了极大的影响。综观唐律,它对于检验的规定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规定了实行检验的对象,即尸体伤况及诈病者。相当于现代的尸体检验和活体检查。检验不实要受刑事处分。

      二是明确规定了伤的定义,即“见血为伤”;规定了损伤的基本分类,即“手足他物伤”与“刃伤”,相当于今天的钝器伤与锐器伤;并提出了确定致命伤,进行死因分析的必要性。

      三是明确规定了关于损伤程度、诈病、自残、堕入胎、年龄、废疾、笃疾等法医活体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对致命伤进行了细致的分类,对不同的种类规定了不同的刑罚。

      唐律的这些关于法医学问题的规定说明,唐代的法医学,特别是在活体检查方面,比先秦时期有了更大的发展。尽管如此,但是这个时期却没有法医学专著诞生,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到了公元10世纪的我国五代后晋时期,和凝、和(山蒙)父子编著了我国现存最早的案例选编——《疑狱集》,将汉代以来的离奇疑案集于一书。“张举焚猪”这一中外学者都十分熟悉,并无不佩服惊叹的著名法医学案例,就是记载于本书之中。

      张举是后晋吴县人(今苏州市),在句章县(今浙江省慈溪县界)做县令。当时句章县有一位妇女将其丈夫谋杀之后,放火烧了房子,诈称其夫是被烧死的。丈夫家里的人觉得人死得蹊跷,认为其妻有嫌疑,于是就告到官府。在审讯中,那妇女拒不认罪,始终说其夫是在房子失火中烧死的。张举也不再徒劳地继续审问。他叫人牵来两头猪,将其中的一头杀死,另一头不杀,然后堆起火烧这两头猪。结果,被烧死的那头猪嘴里有灰。而那头先就杀死了的猪嘴里却没有灰。张举以这个结果,结合她丈夫的尸体情况(气管内无灰末),再对那个妇女进行审讯。那个妇女无法抵赖,只得认罪伏法。在这个案例中,张举以呼吸功能的存在与否来鉴别是生前烧死还是死后焚尸。很明显,活猪被投入火中,由于灼伤疼痛,必然拼命挣扎,大口端气。因此,不可避免地,柴火的灰末、碎屑就必然要被其吸入口腔和鼻孔,甚至被吸进下呼吸道。所以被活活烧死的猪,口鼻中必然会有灰末和碎屑。基于此理,死猪被烧则定无此景。因为已死的猪肌肉已经僵死,鼻子不能呼吸,口腔紧闭,灰末和碎屑不能进入。张举用猪来做试验,把烧猪之状,借证于人,这在科学技术还相当落后的古代,是行之有效的,也是具有一定科学道理的。它代表了那个时代世界法医学发展的水平。记载这个案例的《疑狱集》以及同时代的其他同类书籍,如《折狱龟鉴》、《棠阴比事》等等,总结和记载了一些解决疑难案件的经验,包括对案件性质的分析、判断及验证,反映了祖国法医学萌芽时期的成就。

      我国真正的法医学的形成,是宋代以后的事了。我们说的法医学的形成是指法医学检验制度的建立和法医学理论的初具规模。

      为了提高检验质量,自北宋真宗咸平年(公元1000年)至南宋宁宗庆四年(公元1198年)以敕令的形式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检验的法令,使检验制度更加完善。具体规定了哪些官吏施行检验,检验官职责、失职情况及应得法律处分。对于初检、复检、免检也有明确的规定。

      宋代检验制度最重要的成就,还表现在官订验尸格目、验状与检验正背人形图的颁布。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三者联合应用于尸体外表检查,有益于检验质量的提高。在法医蔚取*

      第四,取下10指指纹、掌纹,以便与指纹档案或者现场上取下的指纹、掌纹进行对比,认定死者。

      法医检验无名尸体,要根据检验发现推断死者的年龄、职业、居住地区和生活习惯,为查找死者提供线索。

      现代刑事科学技术可以依据死者的身高,发育状况,外貌衰老程度(主要是根据皮肤的弹性,面部皱纹的出现,头发及阴.毛的颜色等来判定),牙齿和骨骼的发育状况,牙齿的磨损程度,以及衣着的颜色、式样等情况来鉴别无名尸体死者的年龄。

      死者的手脚茧皮厚度和分布情况,脚趾的形状和排列,肌肉发达情况,衣裤的质料、式样、缝纫技术、磨损的部位和程度、头发、衣着上的粘附物,死者随身携带的证件、票证、单据、以及有无职业病等情况和特征,往往与一定的职业有联系,可以作为推断死者职业范围的依据。

      死者衣服的式

      在《洗冤集录》之后的数百年中,法医学的内容虽有增益,但由于研究者多为官吏,操作检验者被称为件作,视为溅业,儒医不愿从事这种职业,所以法医学长期墨守成规,袭用旧法,发展缓慢;加之封建统治者闭关自守,夜郎自大,阻碍了科学技术的发展,以致我国近现代法医学的发展反而落后于世界上技术先进的国家。

      在国外,公元前2220年,古巴比伦的《汉漠拉比法典》,就有关于医疗过误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在公元前后的巴比伦、波斯、希腊、埃及和印度的一些法典和著作中,也已有片断的法医学内容。据记载,公元44年,古罗马统帅恺撤被杀于元老院内,当时是由一位罗马医生进行验尸的。这位医生在作了详细的验伤鉴定的基础上,认定了在恺撤被刺的23个创伤中,胸部第1、2筋骨之间的刺创是致命伤。

      在我国的《洗冤集录》等法医学著作,大量被世界各国翻译的同时期。意大利北部州的法律首先规定了委任法医鉴定,委派警察医生作法医学尸体解剖。公元1553年,德王卡尔五世颁布《犯罪条令》规定杀人、外伤、中毒、缢死、溺死、杀婴、流产等案件,必须作出法医学鉴定。公元1575年,法国一位外科医生发表了有关法医学论文,论述了堕胎、杀婴、雷击死、缢死、溺死、诈病、生前死后伤鉴别等问题。公元1602年,意大利的又一位医生出版了《医师关系论》。这虽然比起来慈《洗冤集录》晚350多年,但它还是欧洲第一部法医学著作。稍晚些时候,罗马教皇的一位御医出版了《法医学问题》,这使得西方法医学进一步系统化了。公元1642年,德国菜比锡大学首先开设了法医学课程。

      18世纪,随着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发展,特别是出于掌握政权的资产阶级的需要,法医学有了较大的发展。各国相继出现了不少著名的法医学家,出版了不少法医学专著,发行了相当数量的法医学杂志。从19世纪后半叶开始,法医学已成为独立的专门学科,法医学的教学科研以及实践方面的检验逢勃发展。法医学越来越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门科学,并日益显现出它的重要性。

      我国是古代法医学的故乡之一,《洗冤集录》的出现,是我国古代法医学在世界上取得辉煌成就的标志之一。但是,后来我国法医学发展却十分缓慢,到了近代,终于落在欧洲法医学的后面。下药必须对症,要发展我国法医学,也很有必要分析一下我国法医学落后的原因。一般说来,我国法医学未完成向现代法医学飞跃,有下面四个方面的教训值得吸取:

      一是维护尸体外表,不准尸体解剖的封建检验制度,这种检验制度只能使法医学在外表检查范围内取得某些进展,不可能完成向现代法医学的飞跃。相反,欧洲的法医学著作虽然比我国出现得晚,但法律允许法医进行尸体解剖,这就使其法医学有了迅速发展的可能性。

      二是检验人员分工不合理。在我国古代法医学的发展过程中,法医活体检验是由检验官吏、医生进行的,清代仵作有时参与活体检查;尸体检查是以检验官吏为主,仵作为辅进行的。尽管检验官吏和仵作在尸体检验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历代法令反复指责的官吏不愿参加尸检,参加也不认真的状况,就是这种分工不合理的结果,也妨碍了提高校验质量,延缓了古代法医学的发展。相反,在欧洲法医学发展的历史上,活体检验和尸体检验的重任始终由医师肩负,这就有利于专业知识的纵深发展,从而成为欧洲法医学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有利因素。

      三是法医学内容法令化。这主要表观在颁布尸检、尸图;颁布致命部位和致命伤;颁布《律例馆校正洗冤录》;把法医学书籍法令化,这三个方面历史地看,将法医学内容法令化,使法医学内容不容更改,特别是把法医学书籍法令化,对法医学的长足发展是不利的。

      四是某些现代科学落后。化学以及医学各科,特别是解剖学、组织学、病理解剖学、药理学、毒物学等与现代法医学密切相关的学科的落后,也是古代法医学未能完成向现代法医飞跃的一个原因。

      以上这些原因,在新中国已得到很大的改善,从而推进了法医学的发展。祝家镇副教授走上美国司法科学技术学会年会的讲台,就是一个证明。然而我国法医学与先进国家的法医学尚有差距,如何缩小差距,迎头赶上,跻身于世界法医学的先进行列。这的确是摆在我国法医学界面前的一个严峻问题。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3.希特勒、杨虎城、汉斯——现代法医学的发展

      美国有一位叫汉斯的资本家来我国做生意,他在从西安乘飞机到长沙的飞行途中由于飞机坠毁而使其尸体外表高度烧伤,面貌和指纹等确定人身识别的特征全都被烧坏了,当然就更没有留下其他如名片、证件等证明身份的东西了,好不容易发现了他的颈部上有一项链,项链连接一枚十字架。仅凭这个带着十字架的项链,当然是不足证明这具尸体就是汉斯的尸体的。面对这种情况,有些国家的新闻报纸以为时机到了,得到了口实,开始对我国进行诽谤和诬蔑。为了弄清事实,得到证据,我国法医工作者经经过对尸体的牙齿进行全面鉴定,结果与美国外交部提出的汉斯档案所记载的特征完全一致。至此,才证实了这具尸体确是汉斯的尸体,死者家属也才认领了尸体,从而平息了国外新闻报纸对我国的诽谤热潮。

      这是运用新兴的法医齿科学解决实际鉴定问题的一个实例。相传,希特勒的尸体经过焚烧后,也是通过牙齿鉴定,从而认定了希特勒的尸体的;杨虎城将军被暗害后,也是由在杨将军生前为杨将军看过牙病,并精心为杨将军安装过一颗假牙的医生,对严重腐败的尸体进行牙齿鉴定,才确认出杨将军的尸体。

      牙齿是人体最坚硬的组织,具有很强的抗腐败和抗毁坏能力,在尸体高度腐败、严重烧伤的时候,它仍能完好无损地保存下来。因此,在法医鉴定的实践中,人们便经常运用牙齿来进行人身识别,认定死者是谁。法医齿科学就是将牙齿运用于法医鉴定,以进行人身识别的一门新兴的法医分支科学。

      法医学是运用医学、生物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立法和司法中有关暴力死亡等各类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它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各种暴力引起的人体伤亡的规律、特点和检验技术,鉴定涉及诉讼的尸体、活体和有关物证、书证、研究中毒事件的性质和发生原因,提供解救和预防措施,为揭露和证实犯罪,处理某些民事案件提供科学依据,并通过鉴定实践活动和对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分折研究,促进医疗事业和医学的发展,是同杀人、投毒、伤害、强.奸等重大刑事罪犯作斗争的重要技术手段。法医学研究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就其主要的来说,有以下11个方面:

      ①确定死亡,研究尸体现象的发生和发展的规律,以及将这些规律运用到实践中去,为确定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等服务。

      ②研究各种机械性损伤的形成机理、征象、后果和检验方法。

      ③研究各种机械性窒息的机理、征象和检验技术。

      ④研究各种高温、低温、电流、放射性物质、气压改变等物理因素引起的损伤和死亡。

      干尸多开始自手、脚、头面等露出部分,然后逐渐发展到全身,包括内脏。干燥后的尸体的皮肤及软组织干燥收缩,呈淡褐色乃至黑色,硬如皮革。全身器官也干燥缩小,颜色变成暗褐色或褐色,全身体积缩小,体重减轻70%以上。脱水瘦弱的幼儿,最容易形成干尸。干尸能长久保存损伤及个人特征,所以具有一定的法医学和人类学意义。

      二、尸蜡

      尸体长期处于水中或埋葬在空气不足而湿润的土壤里,由于空气不充足,限制了腐败细菌的繁殖,腐败进展缓慢,同时体内水分浸入皮下,皮下脂肪逐渐分解为酸脂和甘油,甘油溶于水中流失,脂酸则与水中的钙、镁、铵等离子结合发生皂化生成脂酸盐,脂酸盐形如石蜡,难溶于水而使尸体固定保存下来。这种尸体现象称为尸蜡。

      尸蜡先在皮下脂肪组织形成,而后扩延到其他脂肪组织。成人尸体在1~1.5年期间,可完全形成尸蜡,婴尸6~7月即可形成。从发现的尸蜡实例中,全身尸蜡少见,大多数是尸体的一部分形成尸蜡。一个成年人的肢体形成尸蜡,至少需要6~7个月的时间。

      在法医学上,单凭尸蜡不能准确判断死亡时间。但是,尸蜡能在较长的时间内保存尸你上的伤痕、系沟、鸡皮疙瘩和生理、病理特征,这对于识别死者和揭露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三、泥炭鞣尸

      尸体在酸性的沼泽或土壤中因酸性物质的作用,腐败停止发展。这种尸体现象称为泥炭鞣尸。这种尸体的皮肤鞣化呈暗色,致密如鞣皮,脏器及肌肉脱水,体积高度缩小,部分蛋白质溶去,骨骼、牙齿因脱钙而变软,容易曲折和切开。这种尸体可长期保存数百年甚至更久。西北欧一带至今己发现约2000年前的泥炭尸体100具。1952年,丹麦掘出一具30余岁男性尸体,据各种技术鉴定和分析,约系2000年前即古罗马铁器时代死亡的。该尸的全尸裸.露、nt:34;line-height:150%">为了找到杀人现场,尽快破案,侦查人员一方面对王连生的住宅采取侦查措施,另一方面把王叫到派出所,以询问米秀荣走失情况为由,对其进行正面审查。

      与蒋杏芬一同到王连生家直接观察的同志,一进门就闻到一股强烈的腥气味,问蒋杏芬是怎么一回事,她也说不清楚。进一步观察发现屋内墙壁上,地板上和厕所内的地上,都有血迹,并在厕所的水箱内发现一双带血的女人鞋,经蒋杏芬辨认,不是她家的。又在床上查出米秀荣的上肢。屋内的立柜锁着,据蒋杏芬讲,钥匙在王连生手里,经取钥匙打开立柜,查出两条大腿,上衣、腰带以及带有血迹的菜刀、剪刀、教练手榴弹等凶器。

      王连生到派出所时,开始是故作镇静,再三表白米秀荣走失后,他是如何着急,又如何诚心诚意地寻找。后来在大量证据面前,不得不供认犯罪的全部事实。

      原来,9月3日下午5时左右,王连生骑车去学校开会,行至牛街南口遇见学生孟祥浩和米秀荣,当即起了诱.奸米的歹意。他便推车尾随孟、米,见二人分手,就追上米秀荣,以叫米帮助填写“家长通知书”为借口,将米骗至他家四楼宿舍,进门后要动手奸污,因米呼喊、反抗,并咬伤他的中指,遂对米进行勒、掐和用教练手榴弹打击头部致死。奸尸后,将尸体藏于床下,锁好门,到学校过团组织生活,会后又回来奸尸两次。第二天,为了消尸灭迹,以查米下落为名,向学校请假,回家用菜刀、剪刀将米的尸体分解后,用蜡光纸、报纸、塑料桌布包好下躯干部分,又用死者裤衩包好人头,装入塑料食品袋内,把两个包放在一个大手提包内,7日带手提包雇出租汽车,将米的头和下躯干抛入昆明湖。后来又将内脏扔到永定门火车站厕所,被水冲进下水道。其余部分准备陆续扔到昆明湖,未及处理完即被拘留。

      由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碎尸或尸体离断,是指把人杀害以后,再将尸体分解成数段的情形。凶手杀人碎尸,通常是为了毁灭证据,逃避法律制裁。此外,车辆碾压,尤其是火车、矿车等铁轮或钢轮车碾过,以及爆炸伤害、飞机失事、高空坠落等也可能造成肢体离断。在杀人碎尸以及其他原因所致尸体离断的案件中,除按照一般检验程序和无名尸体的检验方法进行尸体检验外,还应特别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将尸体按照人体解剖位置排列,观察相同部位有无重复,两侧是否对称;断离部位是否连续,断离能否吻合;各个尸块的新鲜程度或腐败程度是否一致;皮肤的色泽、弹性及皮下脂肪的丰满程度是否一致;其血型、性别是否相同等等。进行种属鉴定以及个人识别鉴定,认定各个尸块是否为同一具尸体。

      第二,在个人识别上,要检验记录尸体的生理、病理特征,从尸块推断死者的性别、年龄、身高、血型、皮肤纹理(尤其是指纹)、容貌及其他个人特征,以及职业等。

      第三,根据尸体伤痕情况,判明死因和罪犯的杀人手段;同时详细检验尸块断离的位置和特征,判明罪犯碎尸的方法和碎尸工具的种类,罪犯是否熟悉人体解剖结构,懂得肢解尸体的简便方法,从而推断罪犯的职业特点。

      第四,仔细检验尸块包装物、粘附物的性状、类别、特殊记号和其他特征,推断碎尸现场应该具备的条件和地区范围。

      第五,推测死亡时间。法医学推测死亡时间主要是依据尸体现象的变化来进行的。碎尸案件中由于尸体各部位所处的条件未必相同,发观时间亦常有先后之别,因此尸体各部位的变化常不一致,检验时应当加以注意。若尸体腐败已成巨人观,容貌难以辨认,则宜在面部切数个小孔,使腐败气体排出,并将青绿色硫化血红蛋白充分洗去后,浸以防腐剂12小时,待腐败气体除去后,便可恢复原状,以利于观察和进行个人识别。

      第六,碎尸案件的死因判定往往是一件十分棘手的事情,但只要认真细致地检查,也是可能查明的,如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脏器损伤、索沟、扼痕及毒物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4.法医学可以派上什么用场?——法医学鉴定的主要内容

      法医学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5个方面:

      第一、现场勘验。刑事诉讼中的现场,是特指犯罪或事故发生的场所,以及发现尸体的地点。刑事诉讼中的现场勘验是在发现尸体的场所或遗留行凶痕迹的出事地点,为了正确判明案件的性质,揭露、证实行凶和查明、侦缉凶手而进行的一种侦查措施。它由侦查人员执行,参加现场勘验的法医的主要任务是:配合侦查人员向当地群众了解情况,询明现场有无变动,研究当时行凶经过,勘验现场,检查尸体,搜集物证。法医勘验现场后,应当立即编写勘验笔录,由参加勘验的人和见证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法医参加现场勘验,发现和搜索与案件相关联的物、事和人,这对判明案件性质、证实和揭露犯罪是很有帮助的。

      在勘验现场时,应当注意先进行“静”的勘验,再进行“动”的勘验。所调“静”的勘验,就是保持现场原状,只作观察、记录、绘图和拍照。所谓“动”的勘验,就是运用各种技术方法对有关的物件逐一仔细检验,发现和采集物证。在进行“动”的勘验的时候,应当一面勘验,一面记录、绘图和拍照。勘验的顺序应当根据案件和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从外围向中心,或者从中心向外围,或者从这端通过中心向那端的方式。总之,要以不遗漏任河与案件有关的痕迹为原则。

      凶手作案后,总是要千分百计地掩盖行凶行为,逃避侦查。为此,他们经常要放烟幕,毁灭作案痕迹,变动现场物品、甚至碎尸移尸,制造假现场等,以扰乱侦破视线,企图将侦查工作引向歧途。法医工作人员遇到这些情况,应当提高警惕,透过现象抓住本质,不要被假象所迷惑。

      第二、尸体检验。1979年9月10口,卫生部重新发布的《解剖尸体规则》规定了法医解剖尸体的几种情况:涉及刑事案件,必须经过尸体解剖才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要查明死因及性质者;急死或者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因工农业中毒或者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者。

      按照这一规定,我国法医尸体检验的数量是不多的。实际上,我国司法工作中法医尸体检验的数量也很少。

      在香港,警察部门的法医科每年检验尸体4000多具,解剖3000多具,其1年的尸检总数就相当于重庆市11年尸检总数之和的2倍以上。

      当然,我们应当看到,美国法医尸检数字如此之大,是与其社会制度有密切关系的。在美国及西欧资本主义国家,人们普遍缺乏安全感。美国人的研究表明:1960年美国谋杀案的发案率为每10万人中就有5件,到1980年,那么,毒物从何而来?是自杀还是他杀呢?

      经查,死者生前作风正派,也无其他自杀因素。自服冬眠灵中毒可能性似可排除。胡得谦于几个月前,以替同学母亲治神经分裂症为由,从县建筑公司医生李××处骗取了冬眠灵药片50片,冬眠灵药针剂1支。在李惠娴中毒昏迷期间,胡又以替人治病为名,向某乡卫生院医生李××处要了冬眠灵针剂8支。这都有处方和单据为证。加上其他调查的结果,说明胡有杀害李的重大嫌疑。后来经审变证实了胡用冬眠灵药片和针剂杀害妻子李惠娴的事实。胡毒杀妻子,一害两命,终于受到了他应得的惩处——死刑。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明白以下这些道理:

      毒物和非毒物是有条件的,而不是绝对的。在通常情况下,凡小剂量地作用于机体,就能损害身体健康甚至引起死亡的物质,称之为毒物。实际上,这是有条件的而不是绝对的。有些毒物使用得当,不仅对机体无害,反而有益,甚至可以用作药物治疗疾病。冬眠灵就是如此,小剂量服用可以起到镇静作用,对治疗精神病有其特殊的功用。许多药物在一定剂量下是良药,而应用过量时就可成为毒物。即使象食物、食盐、维生素、水、甚至空气等人体必须的物质,如果用得不当也会妨碍身体健康,甚至引起死亡。

      由于毒物的毒性作用,导致机体功能障碍、结构损害而发生疾病者,称为中毒。一般轻度中毒不致危及生命,严重的中毒即引起死亡。平常我们所说的中毒死亡,就是指这种由于中毒而引起的死亡。此外,还有一门专门研究毒物的来源、性质、作用和中毒的条件、症状、诊断、治疗、病理性损害以及毒物的测定等,这就是毒理学。毒理学可分为食物毒理学、工业毒理学、军事毒理学以及法医毒理学。法医毒理学专门研究与法律有关的毒物和中毒,但其他的诸如食品中毒,工业中毒中涉及到法律问题,则仍属法医毒理学的研究范围。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中毒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根据中毒的原因和案件的性质,可将中毒分为自杀中毒、他杀中毒和灾害性中毒;按中毒的速度和程度,又可分为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等等。

      由于中毒的理化状性、剂量多少、浓度大小及进入体内的途径和吸收快慢的不同,毒物作用于机体可对机体有不同的局部或全身作用。一般情况下,毒物的作用仅限于局部而未被吸收者,多对机体有局部作用或以局部件用为主;但是吸收入血或直接注入血液的毒物,则主要对全身起毒性作用。中毒一般就是指后者而言。

      毒物对机体的作用是要受多种因聚影响的。由于条件的不同,某些人口服某个剂量的毒物可能引起严重中毒甚至是死亡,而另一些人口服同等剂量的同等毒物,却毫无反应或中毒轻微。因此,在法医上研究影响毒物作用的因素,对于判明是否中毒死亡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毒物方面来讲,首先,毒物的理化性质可以影响毒物的作用。毒物的物理性状与人体对毒物的吸收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气体毒物吸收最快,液体毒物次之,固体毒物最慢。例如医学上经常利用硫酸钡不溶于水,相反,氯化钡易溶于水,若被口服则可以引起急性钡中毒。从一般意义上讲,溶解度大、吸收快的毒物,从口服到出观中毒症状所需要的时间校长,有一个较长的潜伏期。毒物的化学结构不同,其毒性也有明显的差异。

      其次,毒物的剂量也是影响毒物发生作用的一个重要因索。毒物对机体的毒害作用与剂量的关系极大。凡是能够使机体出现中毒症状的最小别量,称为毒物的中毒量;凡是能够使人体发生中毒死亡的最小剂量,称为毒物的致死量。在实践中,中毒量和致死量的标准极难确定,这主要是由于影响毒物发生作用的因素很多,同等剂量的毒物对不同的人体会出现不同的后果。此外。一切毒物中毒量和致死量都只是一种大概数量,只能作为参考。就一般意义而言,毒物的剂量越大,其毒性作用也就越严重。但是,应该指出,决定毒物作用大小的是机体对毒物的吸收量,而不完全取决于毒物的吞服量。有些服毒者即使口服了大剂量的毒物,但可能由于呕吐、排泄等因素,而不致中毒死亡,甚至根本不出现中毒症状。

      另外,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也影响毒物作用的发生。一般来说,毒物经注射或从呼吸道吸入,比口服吸收快,毒性也就相对增大。据试验,皮下注射只需用口服量的1/4,就可达到同样的效果。有些毒物从某种途径进入机体有毒,而从另外一种途径进入则无毒。如口服金属汞无毒,而从呼吸道吸入汞蒸气则有剧毒,蛇毒是一种蛋白质毒素,口服无毒,而经咬伤创口进入人体,则会迅速发生中毒,甚至引起死亡。

      从机体方面来说,人体的年龄、性别、体重、健康状况以及习惯、嗜好等,都与毒物进入人体以后是否出现中毒症状和中毒程度有关系。

      小孩、老年人和身体衰弱者,由于其抵抗力较弱,因此对毒物的反应都比较严重。儿童对麻醉剂(特别是吗啡)非常敏感,所以医学上禁止对儿童使用吗啡,但儿童对阿托品、甘汞的忍耐却较成年人为大。

      体重一般与中毒量、致死量成正比。肝、肾等解毒和排毒器官有疾病的人,其解毒、排毒能力降低,毒物的作用也因此而增强。

      胃内容物的数量和性质对毒物的作用也有一定的影响。胃肠空虚,毒物易被吸收,中毒症状出现早,胃内充满食物,则毒物被稀释,作用缓慢。胃内食物也可能对毒物发生反应而增强或减弱nt>

      法医在进行书证审查时,如果必要,可以调阅案卷全部材料、进行复查、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或者重新勘验现场和检验尸体。这样可以及时纠正冤、假、错案。司法实践证明,无论是在50年代还是在80年代,经法医审查而纠正的已判死刑的冤、假、错案例子并不罕见。这一方面要求法医工作者要努力提高素质,协助司法机关的工作,保证鉴定的质量和科学性,另一方面也要求司法工作者在办案中要尊重法医提出的意见,并把法医对案件的证据审查视为制度。

      法医进行书证检查,还可以完善、补充证据,必要时作补充或重新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些案件,由于罪犯时供时翻或有许多种口供而无法辨真伪,最后经法医鉴定而得到解决。1981年,四川省泸县有一女社员,因恋爱纠葛,被男方杀害。被告人在公社和看守所的五次交代中,都说是在发现尸体现场扼死被害人的。但当向他宣读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时,他又交代是在一个水塘内将死者溺死之后,移尸于发现尸体现场的。法医初验时所作的鉴定书,认定被告人是在发现尸体的现场处扼死被害人的。后来,在复查中法医又作硅藻检查,证明死者胃里的硅藻与被告人所供水塘的取样一致,而与发现尸体处的泥土取样有明显的差别,从而认定被告人最后交代的杀人移尸经过属实。

      法医在主持对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病程记录的审查时,应对死者的尸体进行全面解剖检查,及时提取原始病程记录,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分清性质和责任。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5.烙饼的秘密——谈谈砷中毒

      1984年8月14日,某自行车零件厂工人刘某、姜某、阎某、侯某4人早饭后感到不好受,上午10时到市第二中心医院看病,下午,刘某死亡,另外3人正在接受观察。医院反映,病人症状象是严重的食物中毒,并将这一情况及时报告了驻地公安机关和防疫部门。

      对这一性质不明但性命悠关的大事,公安机关在接到报告后,即组织局领导、刑警队干警和法医工作者赶赴医院。法医尸表检验查明,死者刘国光,男,28岁,尸体表面无任何创伤,除尸体面部皮肤微呈青紫色外,无其他任何异常发现。通过对3名患者和急诊室大夫进行现场调查得知:当日上午7时,刘国光进厂后吃早点,吃的是麻酱烙饼夹炒鸡蛋。他吃了几口后说饼有辣喷水,并让同班工人品尝。同班工人姜某、阎某、侯某3人尝后,也觉得饼有辣味。半小时后,吃饼的几个工人相继感到腹痛、腹胀、头晕、恶心,有的上吐下泻。刘国光病情最为严重,他先去厂保健站看病,大夫给他打了止吐针,但并没有止住。10时左右刘等4人一同到市第二中医院就诊,刘用药后仍上吐下泻不止,经输液抢救无效,于下午3时20分死亡。姜某等3人食用量很小,只吃了手指盖大小一点饼,10小时后仍感恶心,头晕,四肢无力,病情不见好转。从后果的严重程度看,这不同于一般的食物中毒事件。经过提取死者刘图光的胃液及其吃剩下的烙饼和炒鸡蛋进行化验得知,死者吃剩下的麻酱饼和胃液中均含金属毒物砷,而且含量很高。显然,这是一起投毒杀人案件。

      为查明凶手,公安人员展开了广泛深入的调进研究。

      死者胡国光生前为人忠厚,工作积极肯干,与领导和群众关系较好,没有发现与谁有大的矛盾,只是1984年春节前后,情绪有些变化,思想表现比较沉闷,工作时精力不够集中。刘国光在出事那天曾讲过,当天吃的饼是其爱人早晨起来新烙的。尝过饼的人也证实,用手摸饼时还感到热乎乎的。出事那天,刘国光到厂内的确切时间是早上7点10分左右,他放下书包后便从包内取出一个塑料袋,从袋中掏出饼来吃,没有离开过车间。刘国光去厂保健站看完病后,曾给其爱人刘美芳打过电话,因没有拨通,而委托别人帮忙打电话,转告他爱人不要吃带去的饼,饼有问题。上午9时左右,有人给刘美芳灼单位打通了电话,但刘美芳不在,只告诉了传达室的同志。刘国光死后,其单位打电话给刘美芳的单位,也未找到刘美芳。根据这些情况,侦查人员对案情作了如下分析:刘国光食用的饼中毒物,在厂内和途中投放的可能性不大,很大可能是在其家中投入的。刘国光的爱人刘美芳,本该上班而未上班,表现反常,有作案嫌疑。根据刘国光生前表现、人际关系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其死很可能是因奸.情被杀。倘属此种性质,则必有第三者插足。

      后来,在科学的检验结果和侦查中获取的大量证据面煎,刘美芳低头认罪了。

      1981年8月,刘美芳与刘国光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很好。但自从1982年苏某调来刘美芳单位后,刘美芳和苏某又私下“相恋”,从互相挑逗发展到多次发生两.性关系。为了达到结合之目的,1984年2月以来,他们多次合谋投毒杀害刘国光。同年3月,刘美芳与苏某计议以氰.化物毒害刘国光未遂。5月,苏犯又通过某药店销售员王某弄到砷约30g,分两次交给刘美芳,经过策划,刘美芳于1984年7月,趁其夫看足球赛之机,将砷投入盛有绿豆汤的奶瓶中,并在散场前去场门口等候,苏在一旁尾随监视,但因被害人喝的量少,未能得逞。之后,刘美芳于8月14日晨5时给刘国光烙麻酱饼,将砷用罐头盒煮后掺入其中,由刘国光上班带走……。刘美劳自己则在6点半离家,把孩子送到幼儿园,即去苏某家,把投毒情况告诉了苏。回到单位后,听到刘国光吃饼后不好受,并且叫她不要再吃饼的消息后,刘犯感到产生了严重后果,又一次去苏家商量对策,并让苏护送其回家。路上,刘苏还订下了“你不要说,我也不说”的盟约。

      这是一起奸夫淫.妇利用砷.毒杀本夫案。利用砷来进行杀害,可以说有其悠久的历史了。《金.瓶梅》中潘金莲与其奸夫一起在王婆的教唆下毒杀其丈夫武大郎,用的便是砷。

      砷,又名砒,是一种广泛分布于自然界的一种金属。在土壤、水、矿物、植物中都能检测出微量的砷。正常人体组织中也含有微量的砷。本来金属砷因不溶解于水,是没有毒性的,但是,砷化物,特别是三氧.化二砷,却是剧毒的。通常说的砷中毒,实际上是砷化物,主要是三氧.化二砷中毒。三氧.化二砷,又名砒.霜。纯砒.霜,色白,无味,易溶于水,溶解度可高达30%。砷及其化合物在工农业中有着广泛的用途。农业上常用它们杀虫、毒鼠和灭钉螺;工业生产中砒及其化合物也常用于毛皮生产中消毒、防腐、脱毛;玻璃工业中用于脱色剂。在造福人类的同时,砒.霜也给人类带来了一些灾难。日常生活中,砒.霜常用于他杀或自杀,也有由砒.霜引起灾难事故的。

      砷进入人体内被吸收后,破坏了细胞的氧化还原能力,影响细胞正常代谢,引起组织损害和机体障碍,可直接引起中毒死亡。如果将砷作用于人体局部,最初有刺激症状,久之出现组织坏死。砷对粘膜具有刺激作用,可直接损害毛细血管。经粘膜(包括阴.道)或皮肤吸收的砷及化合物,主要沉积在毛发、指甲、骨、肝和肾等器官。砷与毛发、指甲皮肤的角化组织有亲和力,无论是慢性砷中毒或急性砷中毒,只要其中毒后尚存活1周以上,便可从毛发中发现较多含量的砷。砷中毒一般都是由口服引起的。砷急性中毒的症状有两种类型,即麻痹型和胃肠型。其中尤以胃肠型较为常见。大量砷化物进入体内,可以麻痹中枢神经,出现四肢疼痛性痉挛,意识模糊、谵妄、昏迷、脉搏速弱、血压下降、呼吸困难,数小时内因毒物抑制中枢神经而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胃肠道的症状来不及出现或者症状很轻微。这就是麻痹型的症状。在实际生活中这种症状比较常见。砷中毒呈胃肠型症状者,在服毒1~2小时,甚至15~30分钟,即发生剧烈的恶心、呕吐、腹痛、腹泻,酷似霍乱或重症胃肠炎,大便也成水样并带血,可伴脱水和休克。一般中毒者在一两天内即可死亡。这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砷中毒症状。此外,吸入砷.化氢气体也可发生急性中毒,其主要表现为溶血。

      常人服入三氧.化二砷0.01~0.05g,即可中毒,出现中毒症状;服入0.06~0.2g,即可致死;在含砷.化氢为1mg/升的空气中,呼吸5~10分钟,可发生致命性中毒。

      常人接触砷数周后,即可发生慢性中毒。其症状表观为头痛、失眠、食欲不振、消化不良、体重减轻、多发性神经炎,出现知觉麻痹、运动神经麻癣、视神经萎缩,手掌、足角化层增厚等。

      砷中毒死亡者尸体皮肤呈脱水状,口唇、指甲明显青紫。如果进行尸体解剖,则可以见到内脏器官充血、点状出血极为明显;心血不凝,颜色深红色,左心室内膜下点状出血;小肠内容物为淡黄色稀便或米汤样液,杂有黄色沉淀物(硫化砷)。迁延几天死亡的人,心、肝肾等脂肪变性或坏死,有的甚至发展成为急性黄色肝萎缩。

      前述案例中刘国光的死,显然属于急性砷中毒的胃肠型。

      法医工作者在检验怀疑砷中毒死亡案件时,要注意提取呕吐物、指甲、骨骼为化验检材。

      3.鉴定人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回避,而证人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回避的,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的对象中是没有证人的。作证是每一个公民的光荣义务,法律鼓励公民协助司法机关的工作,踊跃作证。

      4.鉴定人在有正当理由或者缺少设备及送检材料不合格的情况下,可以拒绝作证;而证人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作证的。

      5.鉴定人是就某种事实,运用科学原理,作出推理结论;证人是叙述他所知道的案情,法律并不要求他作出判断结论。

      目前,建立一支现代化的法医鉴定人队伍,是社会发展和我国法制建设的迫切要求。各医学、政法院校和科研机构在这方面作了各种努力,如开设刑侦系、法医系,招收法医学专业研究生等。可以预料,在医学界和政法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法医学事业必将飞速发展,法医鉴定人的队伍必将迅速扩大,法医学鉴定的质量必将极大提高。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6.野蛮之情和爱恋之情带来的悲剧——传统的死亡定义

      1986年4月16日,由郑州开往济南的448次列车在兰考站开动了。窗外麦田如茵,春意盎然,车内旅客云集,谈笑风生。然而就在这趟列车上,一场由无知和野恋引起的悲剧,正在徐徐拉开帷幕。

      6号车厢里坐着几个衣着入时的青年男女,他们是河南省商业厅某公司的职工,由单位组织到泉城济南和泰山游玩。这时,一位刚在兰考站上车的老大娘走过来,在他们当中的两个姑娘身旁捡了个空位坐下来。

      也许是看不惯大娘那陈旧的衣服和布满皱纹的脸庞吧,两个姑娘指着那本来空着的座位冷冷地说:“这里有人了。”在生活中,巧合有时也会成为事变的契机。就在这时,到民权县做买卖的段某、贺某由此路过,于是就“拔刀相助”了。

      “都是买了票的,为啥不让人坐!”

      “真不象话,难道是你们家的火车?”

      接踵而来的便是相互间无谓的争吵、无聊的的谩骂。幸得其他旅客好言相劝,“战火”才渐渐得以平息。可是,当围观的人群刚刚散开时,与姑娘同行的郑某又蛮横地拦着一位旅客斥责,使得已走到车厢门口的段某、贺某又追回来进行“干预”。一方蛮横无理,一方得理不让,双方由动口到动手,相互厮打起来。与姑娘同行的孙某气急败环,突然从身上掏出一把寒光闪闪的猎刀,挥舞着,朝对方捅去……。段某心脏被刺,当场毙命,李某、贺某被刺成重伤……。

      这是《中国法制报》1986年6月23日刊登的一例真实事例。从这个事例中,我们都清楚地知道,拔刀相助的段某是死亡了,是被蛮横无理、气急败环的孙某用猎刀刺中心脏而死的。但是,什么是死亡呢?

      我们知道,生命活动的基础是蛋白质的新陈代谢。一旦新陈代谢停止,生命也告终结,死亡立即来临。在人体这个极复杂的机体中,生命活动需要的能量,主要是由各种营养物质通过氧化而供给的。这个氧化过程必须不断从外界环境中吸收需要的氧气,并排出氧化过程中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氧气的内外交换是新陈代谢的必要条件。交换停止后,新陈代谢就不在继续,机体便发生死亡。因此,死亡就是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传统的观念认为,心跳和呼吸完全停止,不能再使其恢复时,即可判别人已死亡,心跳停止和呼吸停止是判断死亡的两个最主要的标志。然而具体情况是千差万别的,对于同一个人来讲,心跳和呼吸都不是同时停止的;对于不同的人来讲,心跳停止和呼吸停止孰先孰后,也是因人而异的。传统法医学根据心跳停止和呼吸停止来判断死亡的,以其孰先孰后为标准,将死亡分为心脏死和呼吸死两大类。

      传统法医学把心跳先于呼吸停止所引起的死亡称为心脏死。这在死亡现象中带有普遍性。人的死亡,在一般情况下,都是心脏性的。在上述案例中,段某的死就是心脏性死亡。如果对其进行临床观察,就会发观他的心跳是先于呼吸而停止的,在其心脏跳动停止的情况下,还测得出微弱的呼吸。

      人的心跳停止多是渐进性的,通常,首先心脏功能逐渐减弱,继之心脏停止跳动。但是,在电击死、原发性心脏病以及高碳酸血症或其他外来刺激引起迷走神经反射等情况下,可能发生心跳骤然停止的现象。下面是一个典型的刺激迷走神经引起心跳骤然停止的案例:

      有一对恋人感情甚笃,形影不离。在一个美好的夜晚,他们双双去参加舞会,会后余兴未消,于是揽腰扶手转到树荫,坐在石头上缠绵悱侧,柔情似水。小伙子那炽烈的嘴唇从姑娘的嘴唇移到脸庞,熨到颈部。突然,姑娘惨叫一声,倒地身死。法医尸体检验未发现任何伤痕,原来是小伙子亲吻时压迫了姑娘颈部的颈动脉窦,刺激了姑娘的迷走神经,引起心跳骤然停止而死亡。这真是乐极生悲,不幸之至。

      呼吸死又称肺脏死,是指呼吸先于心跳停止所引起的死亡。呼吸死主要起因于机械性窒息(如呼吸道闭塞、胸腹部受压)、肺病变、肺气肿、气胸、血气胸、胸腔积掖、肺栓塞、麻醉过深、触电、延脑呼吸中枢受压、损伤、各种原因引起的呼吸麻痹、呼吸运动神经损害以及呼吸肌麻麻痹场合。

      就呼吸死来说,呼吸停止时肺内留存的氧量决定着心跳停止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肺脏正常的人,呼吸停止后,肺血液和组织液中贮存的氧约能维持4分钟左右,之后由于机体严重缺氧,心跳也随之停止。如果在呼吸停止以前曾经呼吸过纯氧,那么心跳还能维持更长时间,甚至可延长10~15分钟。如果是在空气不足的情况下停止呼吸的,则由于肺内的含氧量本来较少,所以,心跳可能在1~2分钟内停止。

      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传统的死亡概念是一个冲击,并由此而带来了希望。例如,由于心搏器、体外循环、呼吸机械等机械复苏技术的发展,某些心跳和呼吸都已经停止的人也有回生的可能;同样一些失去大脑和脑干功能的人,可能由于呼吸机、心脏起搏器、人工肾的运用而保持心肺功能。所有这些,使得传统的以心跳停止和呼吸停止作为死亡标准的观念发生了动摇。那么,究竟应以什么标准来判断死亡呢?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7.谁都只能体验一次——死亡的过程

      人的死亡虽然有可能是突然的,如因颈部被切断、头部辗压伤、高空坠落所致的多数内脏破裂、身体支离断碎等而引起的死亡,但是,这些情况毕竞是少数。在一般情况下,死亡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它表现出各种不同的阶段性变化,这些变化是人体生命功能逐步丧失的结果。了解死亡的发展过程,对于急救患者、伤者和被害人,识别生前伤和死后伤以及解决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某些问题,都有重要意义。

      法医学将典型的死亡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濒死期、临床死亡期和生物学死亡期。死因的千差万别,决定了不同死因的死亡过程各有特点和差异,但其基本规律是相同的。

      一、濒死期

      濒死期又称死战期或濒死挣扎期,是人在临死前挣扎的最后阶段。在这个时期,身体和重要器官功能发生严重紊乱和衰竭。最初,病人或者被害者多有面容苦闷、时有鼾声、血压升高等现象。随后即出现呼吸困难,心搏减弱,体温、血压下降,意识模糊,大小便失禁,各种反射减弱、迟钝或消失,以及昏迷、抽搐等。最后,即渐次过渡到临床死亡期。

      濒死期的长短和表观,与死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密切相关。濒死期持续的时间,有的只有几秒钟,有的可持续数小时甚至更长。法医检验中遇到的暴力性死亡,濒死期短暂,甚至没有,如延脑、脑桥、心搏传导系统的损伤,心脏破裂大出血以及神经反射性心跳停止等引起的死亡,都是极为迅速的,好些都没有濒死期。除了上述死因外,由于窒息、中毒、损伤等引起的死亡,一般都有或长或短的濒死期。病死,特别是慢性病死亡者,都有较长的濒死期,但急病死亡者除外。在同等条件下,青壮年和体质健壮者,有较长的濒死期,而且较明显;老年人和体质瘦弱者,濒死期较短,其表现征象亦不明显。

      法医尸体检验时,应当注意,濒死期所形成的损伤,仍有一定的生活反应;在特定场合下,应当注意应用濒死期的各种特点来鉴别是生前溺水还是死后沉尸,是生前上吊还是死后悬尸,等等。

      二、临床死亡期

      处于濒死状态的人,若未及时救治或者挽救无效,就会发展到临床死亡期。这是生物学上死亡前的一个短暂阶段。在这个时期内,心搏停止,呼吸停止,各种反射完全消失。一般情况下,我国医生就是根据这三大体征来诊断死亡的,所以称为临床死亡。处于临床死亡的人,从外表看,机体的生命活动已经停止,但是,机体组织内微弱的代谢活动仍在进行。在心搏和呼吸停止(神经反射消失一般都早于心搏和呼吸停止)后4~5分钟或稍长时间内,机体内稍存少量氧,还能保持最低的生活状态,如果使用人工呼吸机,心脏按摩、心脏起搏器等急救措施,生命尚有复苏的可能。因为在通常情况下,临床死亡的持续时间,也就是血液循环停止后,大脑皮层耐受缺氧的时间,为5~6分钟。当然在不同情况下,临床死亡期的长短是可变的,如在低温或耗氧量低的情况下,临床死亡期就可能延长,甚至可延长到1小时或更久。此外,濒死期长的,则临床死亡期一般就短。

      国外学者曾对1200例心跳停止后复苏成功的病例进行分析,结果是:94%是在心跳停止后4分钟救活的;6%是在心跳停止后4分钟以上救活的;但这些患者都发生了神经系统的后遗症。因此,国外资料一直认为人脑耐受缺氧的“临界时限”是5~6分钟,并认为在心跳停止3~4分钟后救活者常有永久性脑损害。当然这并不绝对,1973年,《中华医学杂志》曾报到,北京、上海、南京心脏复苏小组对循环骤停8分钟以上的12例病人复苏成功。由此可见,脑耐缺氧的“临界时限”不一定限于5~6分钟。但是,脑耐缺氧超过6分钟确实会带来严重的后果。所以,法医工作者应当密切配合临床医务工作者,争分夺秒地抢救危重病人或被害人,争取复苏,减少中枢神经系统的后遗症。

      三、生物学死亡期

      生物学上的死亡,指整个机体的重要生理功能停止而陷于不能恢复的状态。它的外表征象,是躯体逐渐变冷,发生尸僵,形成尸斑。生物学死亡也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首先是大脑皮层和脑细胞的坏死,接着是中枢神经系统功能的水久停止,最后是各个器官和组织功能的相继解体。生物学死亡是死亡的最后阶段,发展到这个阶段的病人已不能再复活,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对它已是无能为力。

      进入生物学死亡期后,人体作为整体已经死亡。但是,由于构成人体的细胞、组织以及人体各脏器和组织的进化、功能有明显差异,对缺氧的敏感程度不一致,因而它们进入生物学死亡所需的时间也不一致,有些在机体死亡后仍能在一定的时间内保持其生活功能,能发生超生反应,将这些器官摘出后,供器官移植用。近年来的研究表明,中枢神经系统缺氧的极限时间,一般大脑皮质为5~6分钟,大脑髓质为7~8分钟,脑干为10~11分钟,脊髓为30分钟左右。肝脏缺血15~30分钟,肾脏缺血超过1.5小时,就会失去活力。肌肉组织缺血8小时左右,对电和药物刺激仍具有兴奋性,如果将缩瞳剂或散瞳剂滴入眼内,还能够引起瞳孔括约肌或瞳孔开大肌的收缩,改变瞳孔的大小。胃肠蠕动也能持续一段时间,使胃肠内容物继续向前移动。消化酶的作用在人死后还可以持续一段时间,特别是在尸体温度下降的情况下,这种作用持续的时间更长些。精子在精囊内的活动能力可以持续到30小时,甚至70小时,还有死后172小时仍可看到活动的精子的报告。在强.奸案件中,被害人死后24小时或48小时内,精虫仍能在生殖道内保持活动能力。法医工作者,可以利用这些现象推断死者的死亡时间和死亡时的某些状况。例如,我们在利用胃肠内食物消化程度和排空情况来判断最后一餐进食死亡的时间时,就要注意胃消化酶在被害人死后”仍能在一定时间内起作用这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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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8.死而复活,假死真生

      15世纪欧洲最伟大的画家奥那多·达芬奇1495~1497年间为米兰城内圣玛利亚修道院斋堂里作的一幅壁画——《最后的晚餐》,与他的另一幅人物肖像《莫娜·丽莎》一样,是他最杰出的不朽的代表作,是世界艺术宝库中的璀璨珍品。《最后的晚餐》画的是耶稣基督的门徒之一犹大向罗马当局告密,出卖他老师耶酥的宗教传说。画面当中坐着的是耶稣,他正在对12个门徒说:“你们中间有一个出卖了我。”餐桌上坐着的12个门徒,个个神情各异,其中有一个门徒面色惨白,身向后仰,惊魂不定,但是,却用一只手紧紧地握住自己的钱袋。他,就是收受30块银币后出卖耶稣的犹大,而耶酥显得那样沉着安样,又是那样庄严肃穆。犹大和耶稣的背景形成的黑暗与光明的强烈对比,表达了艺术家对邪恶的极大憎恨和对正义的无限向往。

      根据基督教经典《圣经》的记载,犹大以30块银币出卖了耶稣以后,看见恩师被定了罪,他自己良心发现,追悔莫及,在一棵树上吊死。而耶稣被当权者们抓起来以后,按照犹太人的法律被判处了死刑,因为他自称是上帝的儿子。当权者们决定用十字架来钉死耶稣。在日出东南的时候,耶稣被钉上十字架,中午时分,天地开始昏沉下来,直到日头偏西的时候,耶稣死去。这时太阳变得一片漆黑。第3天,他“复活”了。为了纪念耶稣的“复活”,基督教还专门有“复活节”。

      这是西方传说中最为神圣的死而复活的故事。在东方,在我们中国呢?

      《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记载着这样一个故事:清代道光年间,广东有一个姓吴的人投宿一家旅馆,因为穷途潦倒,他吞服鸦片死去。旅店主人怕惹祸而不敢收尸,但他知道吴某在三水这个地方有亲眷,于是便派人前去告知此事。等亲属赶到旅店,吴某已于前一天复活了。一算,吴某已死过去3天4夜了。

      1982年曾有一案例报道:江苏省扬州地区有一位50余岁的妇女,患有贫血和子宫脱垂,久病不起。一天,她突然人事不省,呼吸、脉搏都停止了,家属忙为其做寿衣、棺材,筹办后事,第3天将其埋在山坡上。按照当地风俗,人死埋葬后的3天之内,棺材头不封口,由子女轮流送饭上坟,直到第4天才用长钉子钉死棺材,垒坟树碑。第1天死者次子送供饭上坟时,听到棺材内有声音。他立即回家告诉亲友,大家都不相信。第2天,长子和次子二人一起去送供饭时,又听到里面有微弱的声音:“我没死,你们怎么把我装进了棺材,我快闷死。了!”后来,在生产队长和亲友的帮助下,终于将农妇救了出来。农妇从棺材出来后,第一餐就吃了1斤多米饭。这样的怪事并不是绝无仅有,再看下面的一例真人真事。

      丈夫史某突然在夜间“嗯”了一声,同时腿也抽动了一下。妻子阚某以为丈夫是在做恶梦,连推带喊想弄醒他,可史某毫无反应。后来惊动了全家,又请来医生诊视,结果是心肌梗塞,已气绝身亡,救而无效……

      小夫妻结婚不久,刚刚度过蜜月,夫妻情深义厚,恩爱非常。如今丈夫暴病身亡,妻子哭得肝肠寸断,死去活来。时值夏末秋初,天气虽非酷热,但死人也不能在家里多耽搁。于是家里人火龙火马,慌慌忙忙地把史某抬往火葬场。

      说来颇为滑稽,在街上少见死人,可到了火葬场,躺着的都是死人。36行忙排队,72行忙挂号,火葬场忙起来也要开个“后门”。这真应验了那个歇后语:火葬场开后门——专烧熟人。史某的尸体被送往火葬场后,三朋四友、诸亲六戚纷纷离去。阚某与史某是情深义笃的夫妻,甜密的伴侣,她陪伴亲人,待火化后才离开他。

      照“开后门”的惯例,当晚就应将史某“处理”完毕。可是3天过去了,还不见司炉工丁师傅动手。他似乎无焚化之意,却一再劝阚某别再熬夜陪伴,坏了身子,不必在死人群中长留等侯。而阐某死活不肯离开史某一步,并坚决表示:丈夫一天不火化,她一天不离火葬场。

      3天3夜过去了,大多数送来的死人都被“神”请去了,不挨到史某也挨到史某了,此时不烧也不行了。他慢腾腾地走向床边,熟练地搬动尸体,欲将史某送上行车。只待将行车往炉堂里一送,尸体向前,车子向后,一个“老龙脱壳”,史某自然就灰飞烟灭了。

      正当丁师傅移尸行车之际,阚某发疯般地扑向丈夫尸体,抚尸大哭,伤心地搂着史某的尸体一阵推搡,一阵摇晃,一阵翻滚。说来真有点怪,史某经这么一折腾,忽地“扑嗤”一声活转了过来。阚某见丈夫死去还魂,又惊又喜,情不自禁地抱住史某嚎啕大哭。她生怕丈夫再次被恶魔夺去。夫妻二人情绪稍定后,阚某突然想起丁师傅,便下跪在丁师傅面前,边哭边说道:“好丁师傅,谢谢你救了我丈夫的命,这救命之恩,我夫妻永世不忘!”

      丁师傅急得满面通红,不知所措地赶忙道:“快请起,快请起,你不要如此客气,别把我折杀!”忽地,丁师傅又良心发现似地直率道:“其实真救活你丈夫的并不是我,而是手表。”“手表”小夫妻俩被弄得莫名其妙。丁师傅用拳击打着自己的脑门道:“我太不应该了,太不应该了……。”丁师傅欲言又止,似有羞于启齿之言。

      阚某深感诧异:“丁师傅,你怎么哪?”

      丁师傅索性实告道:“实不相瞒,当你丈夫被抬进火葬场时,他们单位的厂长跟我打过提前处理的招呼,其实我当天就可以处理完毕。但我为何迟迟不动手呢?是我看见那块英纳格手表。”

      “英纳格手表怎么啦?”阚某越听越糊涂。

      丁师傅继续道:“因那块表价格贵,起码值300多元,若连同尸体一起殉葬实为可惜。死人带不走,亲属又不忍心抹下来,我当时昧了良心,想贪污这块手表。”接着又说,你妻子好说歹说就是不走,经过几天的耽搁和一阵子的震动,你终于活过来了,虽说因延误而得救,但我的思想太卑鄙,灵魂太肮脏!

      以上这些死而复活的实例,在法医学上,就是假死真生。它是指某些人的生命特征(呼吸、心搏、血压、脉搏等)极其微弱,处于似乎已经死亡,其实还活着的状态。

      假死是脑血液缺氧的结果,常见于各种机械性室息,催眠药、麻醉药以及其他毒.药中毒、电击伤、寒冷昏睡、日射病、热射病、深度昏迷、霍乱或砷中毒所致剧烈腹泻和脱水,产后大出血、缺氧和营养障碍以及尿毒症等。新生儿,特别是末成熟儿,更容易出现假死状态。在下列5种情况下,成人也容易陷于假死,即酒精中毒、贫血、缺氧血症、脑损伤、鸦片、催眠药及麻醉药、尿毒症及糖尿病性昏迷等。

      死亡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时间具有不可逆性;假死者很难从外表上与真死者区别开来。而假死者经及时抢救,则复苏的可能性极大,若缓缓行事,延误时机,那么就易“弄假成真”,使假死者失去再生的可能。因此,及时确定假死状态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可以说是人命关天。

      如何确定被检查者是假死呢?实践中有以下几种做法:

      第一,眼部检查。首先,应当观察眼底视网膜血管,这种方法简便易行。如果血管内仍有血液流动,说明血液循环尚未停止,病人没有真正死亡。其次,可以用1%荧光素钠滴眼内,使眼膜和巩膜当即黄染。若是假死,则在2~5分钟后即退色;如果是真正死亡,则虽经24小时,亦不退色。最后,可压迫眼球使瞳孔变形。若为假死,则解除压迫后瞳孔即恢复圆形;若是真正死亡,则解除压迫后瞳孔仍是变形的。

      第二,X线检查。较长时间地用X线透视脑部,可以观察到心脏结构的形态和运动状况。如果心脏仍在搏动,则说明是假死,反之,则已经死亡。

      第三,心电图检查。在人的心音、脉搏已经测不到的情况下,心电图检查仍能显示心脏功能,因而可以用这种方法来判定死亡的真假。

      第四,微弱呼吸检查。首先,可将冷却后的镜片放在被检查者的鼻孔前;若镜片出现模糊不清的现象,说明被检查者尚有微弱呼吸,是假死。其次,可将纤细的羽毛放在被检查者的嘴唇、鼻孔前,观察其有无运动,若有运动,说明被检查者仍能呼吸,是假死。其三,可根据同样的道理,将肥皂泡沫抹在被检查者的嘴唇、鼻孔处,观察气泡的变化,判定真假死。最后,还可将装水的玻璃杯放在被检查者的胸部,观察水杯和液面的变化,以确定呼吸是否存在。

      假死者经抢救以后,随着身体功能的缓慢恢复和呼吸、心跳的逐渐加强,其生活功能也逐渐恢复。通常是先出现咽下运动,然后出现下颌活动,最后呼吸心跳运动恢复正常。

      死神也会给人类开玩笑,死亡也有真假之分。使更多的假死者死而复活,是革命的人道主义对我们的要求,也是我们的责任。为此,一方面我们应当在人死亡后相当长时间,或者待其出现尸斑、尸僵等早期尸体现象(说明此人确实死亡之后)后,才能对尸体进行解剖,施行防腐措施或者进行、处理;另一方面,应当进一步从理论上弄清死亡的概念和判断标准。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9.行尸走肉,真死假生

      瑞典有一个名叫雷非·斯顿堡的企业主,由于很长时间没有交税而受到控告。在法庭上,他对指控提出异议。他引用一条国家法律说:“当一个人的心脏停止跳动后,这个人即已经死亡,而死人是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我的心脏停跳已近一年了,我是靠人造心脏活着的。”此语一出,四座皆惊。司法界为此进行辩论,以解决这一棘手的问题。

      这确实是一道难题,它是对传统的以心跳停止作为死亡标准的观念的挑战。在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人的心跳停止即已经死亡的国家,这道难题还真是不好解。要么修改法律,要么作出显然不公平的判决。这倒使代表国家尊严的法官进退维谷了。

      1985年,日本国民也围绕着判定人死亡的法律标准问题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论战。其间,要求废除传统的死亡标准,确立新的死亡标准(大脑死亡)的呼声很高。论战是由以下事件引起的:

      1984年11月,日本筑波大学医学小组的3位医生,为1名不幸暴卒的妇女施行了器官移植手术。手术是在这名妇女的脑电波活动完全消失,但心脏尚未完全停止跳动的情况下进行的。这在日本还是第一次。事后,17名患者康复训练小组成员便向地方检察院提出起诉,指控筑波大学小组的3名医生对心脏继续跳动的未亡患者施行器官移植手术已构成杀人罪。接着东京大学附属医院的许多医生联名就筑波大学3名医生被指控犯了杀人罪一事向日本最高检察院提出质问。于是关于判定人死亡的法律标准问题,便引起了人们的争议。日本各界对此众说纷坛,莫衷一是。一些人担心,以大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将会让医生随意移植人的器官,但更多的人认为,“筑波手术”实际上加速了确定以大脑死亡为死亡标准的立法准备。因此,是否有必要制定一个涉及新的法定死亡标准的法律,便提上了日本议会的议事日程。为此,日本各党派议员还联合成立了“生活道德问题法规研究团体”。

      另据悉,某大学有位教授,在一次车祸中大脑皮层遭到严重破坏,意识完全丧失,但其心脏尚在搏动,呼吸也还存在,经鼻饲和护理,在病床上生活了8年之久。由于他已完全丧失了意志,因此,这8年中,他没有一秒钟是清醒的,从而造成了极大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以上这些都涉及到死亡的标准问题,即到底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人才算已经死亡。它涉及到何时可以停止抢救生命,何时可以摘除仍有功能的器官等一系列道德和法律问题。为此,医学界,特别是法医学界对死亡的概念、定义和标准重新进行了讨论。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关于死亡概念的特别委员会提出了脑死亡的问题。他们认为,确定一个人是否死亡的标志,不是过去那种呼吸和心搏永远停止的传统概念,而是脑功能彻底的永远丧失。这是医学和法医学发展的结果,是对死亡概念的新的认识。

      脑死亡的发生,可原发于脑组织的严重损伤、出血,脑压迫或脑疝等,也可继发于心脏或肺脏的功能而先行障碍和停止。

      脑死亡的概念提出来以后,芬兰第一个从法律上接受了这个死亡标准,尔后美国、英国、法国、比利时、荷兰、丹麦、挪威等国,也先后接受了脑死亡的概念。我国现在还没有从立法上接受这个概念,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也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了。

      以脑死亡作为确定人死亡的标准,有其诸多好处和科学性。如前面所举的某教授的例子就是这样。如果我们的法律承认脑死亡的概念,那么这个还有自主呼吸和自主心搏的人,就可以因其脑功能永远丧失而被宣布死亡,签发死亡证书,进行火葬,而不必护理8年之久,既浪费人力物力,又使人目不忍睹。在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没有自主呼吸和自主心搏者,可以应用现代医学复苏术,用人工心肺机、心脏启搏器等长期保持其心搏和呼吸,如果心脏损坏,用启搏器亦不能维持其生命的,还可以移植他人的心脏或使用人工心脏。但是,如果这些人已经发生了脑死亡,意识永远丧失,只能处于假生真死的状态,那么就是现代医学技术也无能为力了。如果我国法律承认脑死亡,则我们不仅可以避免无谓的浪费,避免对脑死亡者进行不必要的折磨,而且还可以将他们新鲜的具有生命力的器官(如眼.角膜、肾脏、肝脏、心脏等)摘取下来,移植到脑健康而相应的器官已经失去功能的人身上,挽救他人的生命。

      近十多年来,器官移植在世界范围内有较快的发展。到1973年,世界上已有33018例肾移植案例,2/3的肾移植者能够长期生存。到1977年,世界上至少有354个心脏移植案例,其中8O%的生存了一年以上,有一例生存了8年。近几年来,器官移植技术得到了迅速发展。这是一门颇具发展前景的技术。在器官移植技术中,最困难的就是供移植用的器官的来源。为此,曾有医疗组停止作人体心脏移植。为了促进器官移植技术的开展,一些国家逐渐接受脑死亡的死亡判断标准,并且制定法律,规定脑死亡者的器官供移植。最近比利时通过一项法律,规定所有死者将被视为愿意献出器官作为移植用途的捐献者,除非他们生前曾正式表明拒绝这样做。这项法令还规定,那些基于宗教理由或其他理由而不愿献出器官的人士,必须向政府登记并表明态度。这份名单将由政府收入电脑档案内,并提供给所有医院和停尸所。象比利时那样运用法律手段确认脑死亡为死亡的法定标准,并且鼓励国民献出自己的器官,必将给器官移植技术开辟广阔的前景。

      尽管世界上已有一些国家接受了脑死亡概念,但是,关于脑死亡的诊断标准或者说是脑死亡的具体内涵问题,各国规定却是不尽相同的,甚至在同一个国家中,如美国,其规定也因州而异。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对于脑死亡理论的重要性不言自明,是基础,是前提,也是内容。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对于司法工作也是有其现实意义的。举一例可以说明这个问题。医师判断某甲是脑死亡者,于是将其器官移植给了乙。在这里,甲是供体,乙是受体。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某甲的亲属就完全可能提出异议,说他的亲人某甲不是脑死亡,不仅不应当成为器官移植的供体,而且应当为受体,指控医师失职,甚至杀人。可见,如若法律要承认脑死亡的概念,那就不仅仅是承认问题,而且还应当对脑死亡的标志、确定的方法和程度作出具体的规定。

      60年代末以来,欧美学者就脑死亡提出了许多不同标准。综合各种文献提出的诊断脑死亡的标准,可以归纳为以下5项:第一,深度昏迷,对外界刺激完全失去反应,即使对强烈的疼痛刺激也无反应。但应排除中枢神经抑制剂的过量,体温过低(低于35℃)以及代谢障碍或内分泌障碍所致的深度昏迷。第二,脑反应消失,包括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应消失,动眼反射、角膜及咽喉反射、腱反射等均消失。第三,无自动呼吸。这主要可以从撤除呼吸机后,观察3分钟,仍无呼吸来证实。第四,大脑诱发或自发电活动的停止,反映成平的或等电位的脑电图,24小时后复试仍无改变。第五,脑循环停止。这是确定脑死亡最可靠的标准。特别是在颅内病变或损害不明、诊断不清以及有药物作用或中毒可疑时,更为可靠。

      在上述5个标准均己具备的情况下,可以判断病人已脑死亡。如果要作器官移植,在程序上,必须由两名以上与器官移植无关的医师(主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以上)作出诊断结论,方可撤除呼吸机,停止抢救工作,进行器官移植。对于器官移植来说,供移植的器官当然是越新鲜越好,但摘取器官又必须在机体死亡后才能进行。这是一对矛盾。解决这对矛盾的方法,无非是尽早地确定脑死亡,在各个环节节省时间,以保证器官移植的成功率。

      我们所讲的假死真生与真死假生的问题,即是讲以心搏和呼吸停止作为确定死亡的标志呢,还是以脑机能永远丧失来确定死亡的标准问题。这在司法实践中有其重要的意义,有时甚至关系到人命。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杀人罪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如果共犯甲用斧头猛砸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严重颅脑损伤,已经发生了脑死亡,接着共犯乙又猛刺被害人的胸部,或其心脏被刺中,血管被刺伤,失血量达1500毫升以上,也足以构成死因。在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是甲还是乙对被害人的死亡负主要责任的问题。按照传统的观念和传统的死亡标准,就应当由乙对被害人的死负主要责任;而按照脑死亡的概念,则应当由甲对被害人的死负主要法律责任。所以,脑死亡的问题,或者说死亡标准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法医学的理论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涉及到判断共犯罪责孰轻孰重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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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10.安乐死及死亡的法医学分类

      对于不少读者来说,安乐死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一般地说,死亡都是一件痛苦的事,何来安乐乎?这先得从法医学对死亡的分类说起。传统法医学将人的死亡分为非暴力性死亡和暴力性死亡两大类。

      非暴力性死亡又称自然死亡,是指由衰老和疾病引起的正常死亡。衰老引起的死亡,是年老衰弱引起的生理性死亡。它是高龄者生理机能减退和机体长期消耗的结果。人总是要死亡的,这是生命发展过程的必然结果,任何人都抗拒不了。在现实生活中,单纯的衰老死亡是很少的,一般都伴有老年性疾病,如高血压、动脉硬化、脑溢血等。研究推测,人的自然寿命有140~150年,但活到如此高龄的人实为罕见。疾病引起的死亡,是由于人体某些器官或内脏发生病理改变和功能障碍,严重影响生命活动而引起的死亡,又称病理性死亡。由于真正的衰老死亡极为罕见,好些衰老死亡都属于症状或体征不明显的病死。因此,在法医学上,老死和病死并无十分严格的区别。因为它们通常都不会涉及到法律责任问题,所以一般也不对其进行法医检验。但是,某些发病突然,死亡迅速,或者生前似乎健康,发病无人知晓,而死后才被发现的死者,即法医学上称的急死者,常常被人们怀疑为暴力性死亡。这就需要法医检验,以查明死因,澄将疑点。同样,某些死者看来好象是病死。而实际上却是暴力性死亡,甚至是他杀致死。这样的案例,在实际生活中并不罕见,且这种表象也是犯罪分子所追求的。这就要求法医工作者一定要认真仔细地进行法医学检查和案情调查,谨慎分析判定死因。只有在能够排除暴力性死亡的前提下,才能认定死者是病死或衰老死亡。

      暴力性死亡又叫非自然性死亡,是由于来自外界的物理、化学因素或者其他能量大或作用强的机械的、生物学的等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引起的非正常死亡。例如,机械性窒息、机械性损伤、物理性损伤(高温、低温、电流、放射性物质等)、化学性损伤(各种毒物引起的中毒)等因素作用于人体引起的死亡。这类死亡是他杀、自杀或灾害、不幸事故的结果,一般都要涉及法律责任或法律纠纷的解决,所以,要经过法医检验,查明死因,分清性质。这既是法医尸体检验和鉴定的重点,又是法医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国外有些学者在法医学对死亡的传统分类的基础上,又提出了安乐死的问题。他们认为,安乐死是与暴力死、病老死并列的又一类死亡现象。有些国家还通过法律予以确认。美国的有些州就有安乐死法案。1976年在东京还举行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

      所谓安乐死,综合各种文献的介绍和有些国家法律的规定,其大意是:当一个面临死亡并挣扎在难以忍受的□□痛苦中的人要求“安乐地死去”时,他人出于道义考虑,用致死的手段伤害其生命,被认为是合法的行为。根据日本法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者构成安乐死:第一,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看,病人患不治之症,且逼近死亡。第二,病人痛苦之剧烈达到令人目不忍睹的程度。第三,安乐死行为必须专为减轻病人的死亡痛苦才得执行。第四,需要本人意识神志清楚的真诚委托或同意。第五,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第六,执行方法必须在伦理上是正当的。

      安乐死是否正当的问题,不仅在法学界、司法界、医学界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就是在社会上也是一个热门话题。我国法律未接受这一概念,就是说,按照上述条件致人死亡,在我国是违法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就是在法律上接受并承认安乐死的国家,其安乐死标准和范围也是不易确定的。例如,美国新泽西州最近关于“死亡权规定”的新规定,“安乐死”就被认为是剥夺了病人就医的正当权利而受到美国公众的广泛指责。9年前,美国新泽西州最高法院曾经宣布:对于长期昏迷的病人,可以停止治疗。这种听任病人自行死亡的规定,称为死亡权规则。1985年,该法院对死亡权规则又有补充规定:对于年老的病人,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尚有知觉,如果他的脑力和体力功能发生永久性严重损坏,即使得到维持生命的治疗亦将不久于人世,则可以停止对其治疗。

      由于死亡的分类对于法医死因分析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因此,关于死亡分类的研究,在法医学中也总是占有它特殊的地位。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11.极有侦破价值的早期尸体现象

      一、肌肉松弛

      练气功最讲究的是入静,做到全身上下各关节、各肌肉群都松弛。其实绝对的松弛,是任何活人都做不到的,只有死人才可能做到。人死后,通常出现的第一个尸体现象,就是肌肉松弛,那是绝对松弛,一点都不紧张。

      法医上的肌肉松弛,也叫肌肉弛缓,是指人死后,由于神经活功停止,肌张力丧失而出现的全身肌肉松驰、变软的现象。其最主要的和首先的表现,就是面部表情丧失,瞳孔散大,眼微睁,口微张,皮肤失去弹性,全身肌肉普遍松弛,各个关节容易屈曲,四肢能作被动运动,以及小便、精.液可能外溢等。

      肌肉松弛现象一般可以持续1~2小时,待尸僵出现以后就结束。民间常说:“人都死便了!”就是指的死者经过肌肉松弛后,尸体出现尸僵变硬的状况。凡是经过肌肉松弛阶段的尸体,姿势都基本相同。如果尸体处于仰面平卧状态、则尸体姿势通常是上肢微弯曲,头微倾于一侧,下肢伸直,足尖略向外翻,拇指向掌心弯曲并被其余四指覆盖,手呈半握拳状态。尸体背面如肩部、背部、臀部、小腿后面等柔软而凸出的部位与尸体的衬垫硬面接触后,因死后肌肉松弛而被压成扁平状态,并且不容易恢复原来的凸度。如果凸出部位与花纹的硬面接触,则尸体接触面的皮肤上便可形成与接触物硬面相应的压痕,如草席纹等。这些压痕即使在变动尸体位置后也往往不易消失,只有到尸体腐败时才消退。以上这些在法医学鉴定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邦助我们判断是否死后移尸,查明死亡时的原现场,从而帮助我们侦破案件。

      肌肉松弛的人死亡后的一种普遍的尸体现象,但是也有例外,也有一些尸体不发生肌肉松弛现象。例如,人在死亡的那一瞬间,灾然发生尸体痉挛。由于在这种情况下全身肌肉立即发生强直收缩,关节不能屈曲,因而不发生肌肉松弛。

      二、尸体温度的下降

      有人对北京1030名正常人体温进行统计,结果是:口腔温度平均值为37.19℃,正常范围为36.7~37.7℃;直肠温度平均值为37.47℃,正常范围为36.9~37.9℃;腋窝温度平均值为36.79℃,正常范围为36~37.4℃。

      人体的正常体温,是由体内的产热散热而保持动态稳定的,一般在37℃左右。人死后由于新陈代谢停止,体内不能继续产生热能,而尸体内部原有的热能却仍然通过辐射、传导、对流和水分蒸发等方式不断向外界散发。达就使得尸体温度降低,逐渐变冷,直至与外界温度接近或略低于外界温度。这种尸体现象称为尸体冷却或尸冷。

      尸体冷却速度的快馒,常常要受到尸体的各种因素及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

      尸体本身的因素,主要是指死者的年龄、身体状况、死亡原因等。在一般情况下,儿童和老年人的尸体冷却快,青壮年较慢,刚生下来的新生儿,在死后5~10小时,即可降到与周围环境相等的温度。由于脂肪有保温作用,散热慢,因此,肥胖的尸体比瘦弱的尸体冷却得慢。慢性消耗性疾病、大出血、溺死、大面积烧伤死者的尸体冷却速度快,而猝死、机械性室息死、一氧化碳中毒死的尸体冷却速度就要慢些。此外,有的尸体在一定时间内,尸体温度不但不下降,反而处于上升状态,所以有人开玩笑说,人死了也会发高烧。例如,脑炎、流行性脑膜炎、流行性感冒并发肺炎等患者死后,由于细菌、病毒的作用,体内的分解增强,产热活动增加,所以尸体温度暂时可以处于上升状态。又如,日射病患者死后,由于临终时颅内温度升高,神经系统功能发生障碍,其尸体温度要持续一段时间而不立即下降。再如,破伤风、癫痫或者士.的宁中毒者,由于死亡前有较长时间的痉挛,体内产热增加,所以死后尸温也会持续上升。

      外界环境的因素,包括周围环境的温度、衣着或覆盖物的厚薄等情况。

      尸体周围环境的温度越低,尸热发散越快,尸体冷却也就越快。普通成年人的尸体,在通常室温环境中(16~18℃)在死后的10小时内,平均每小时大约下降1℃,10小时以后下降速度减慢,经过24小时左右,尸温就降至与环境温度基本接近。在冰库或冰雪中的尸体,大约经过1小时,即可完全冷却,时间稍久即可发生冰冻,体内液体能结成冰块,四肢、脑躯干完全冻硬,眼球内液体因冰冻、体积膨胀,致使眼球稍有外突。这种尸体若要进行解剖,应当先进行解冻。在温度高达40~50℃的环境中,尸体温度不冷却,甚至有可能上升,就不发生尸体冷却现象,因而也就不能利用尸温的变化来推断死亡时间。尸体的衣着和覆盖物对尸体冷却也有一定的影响。裸.露的尸体则冷却较快,而衣着或覆盖物较多、较好的尸体则冷却较慢。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人在12月自缢身死,身着羊皮袍子。在其死亡后对其尸体进行检查,发现其胸部、腹部皮肤尚有余温,而裸.露在外面的手、面部等己与外界温度接近。

      在尸体冷却的过程中,尸体各部位的冷却速度并不是同步的。尸体的尖端边缘部位都比躯干部位冷却得快,尸体的表面又都比内脏冷却得快。在一般情况下,耳壳、指(趾)端、鼻尖最先冷却,然后是四肢、躯干,最后是腋窝。

      在各种情况下研究和检验尸体冷却的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测定尸体温度的方法问题。这是谈论尸体冷却的前提。方法不同,结果定然迥异。由于直肠的温度比较稳定,测量直肠温度的操作方法也比较简便,所以一般都是从直肠里面测定尸体温度。在环境不变的1和3小时后测量直肠温度,用测定冷却的方法确定尸体温度的下降速度,可取得良好的结果。

      在法医学上一般不用尸体冷却这一尸体现象来确定死亡,因为法医学上认为体温降至20℃或20℃以下可确定死亡,而即使在最有利于尸冷的条件下,尸体温度要降至20℃或20℃以下,一般也要需要10~12小时。在这样长的时间里,其他能确定死亡的尸体现象,如尸斑、尸僵早已出现。

      当然这并不是说尸冷这一尸体现象在法医学上没有意义,相反,尸冷下降的规律对于我们推断早期尸体死亡时间具有重要的价值。例如,尸检时,首先测定尸温和环境温度,取得两者温差;然后取得当地气象部门的支持,查清在发现尸体前24小时的温度、风力变化情况,再结合影响尸温下降速度的多种因素,最后根据一些现成的统计表、公式等求得尸温下降可能经过的时间。这可以作为推断死亡时间的一种依据。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影响尸冷速度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所以,利用尸温下降的规律来推断尸体死亡时间,应当结合其他尸体现象和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三、尸体上的图案——尸斑

      人死后,在尸体低下部位皮肤出现的紫红色斑块,称为尸斑。尸斑的形成,是由于人死后血液循环停止,心血管内的血液缺乏动力而沿着血管网坠积于尸体低下部位,尸体高位血管空虚、尸体低下位血管充血的结果,尸体低下部位的毛细血管及小静脉内充满血液,透过皮肤呈现出来的暗红色到暗紫红色斑痕,这些斑痕开始是云雾状、条块状,最后逐渐形成片状,即为尸斑。

      尸斑的分布位置,与尸体的姿势直接相关。如仰面平卧的尸体,尸斑出观在枕部、顶部、背部、腰部、臀部两侧和四肢的后侧,有时也见于尸体侧面,甚至上面的倾斜区如锁骨上部。俯卧的尸体,尸斑分布在颜面、胸部、腹部和四肢的前面,此时两侧眼结膜也往往呈瘀血状。处于立位的尸体,如悬吊的尸体,尸斑出现在下肢、下腹部和上胶的远端。因此,法医检验尸体时,往往根据尸斑的分布位置来判断尸体停放的位置。尸斑是较早出现的尸体现象之一,通常是在死亡后2~4小时出现,经过12~14小时发展到最高度,24~36小时固定下来不再转移,一直持续到尸体腐败。它的形成和发展分为下面三个时期:

      1.坠积期。

      人死后,血液下坠于尸体低下部位血管中,此时血液还仅限于血管内,尚未扩散到血管外。这个时期是尸斑坠积期。在这个时期,如果用手指按压尸斑,则被按压地方毛细血管的血液即向周围流动,尸斑暂时消失;但放开手指解除压力后,血液流回原处,尸斑又重新出现。不仅如此,在坠积期内,如果翻动尸体位置,则原来的尸斑逐渐不明显,甚至消失,而在尸体新的低下部位又重新出现新的尸斑。切开坠积期尸斑处的皮肤及皮下组织,可见血液从血管断面流出。此时流出的血液易被纱布擦掉,但擦去后还能流出血液。

      尸斑坠积期一般在死后2~4小时开始出现,但也有早在死后半小时或迟至6~8小时出现的。极少数濒死期迁延的病人,由于循环衰竭,在死亡前便可见到少许尸斑。

      2.扩散期

      人死后,除了血液循环,组织液也同样向尸体低下部位坠积,沉降于血管周围的组织中,透过血管壁而进入血管内,与血液相混合而促进死后溶血,然后被组织液稀释,并被血红蛋白染红的血浆向血管外渗出,这就是尸斑扩散期。尸斑发展到扩散期一般需要12小时,进展快的也需要8~10小时,扩散期是坠积期的延续。在这个时期,用手指按压尸斑稍有退色,变更尸体的位置后,原有尸斑不易消失,新的尸斑也不易形成。切开扩散期尸斑处的皮肤,则在切开的血管断处惭渐流出血滴,从组织中有少量谈红色液体溢出。

      3.湿润期

      从扩散期开始,被血红蛋白染色的液体就渗入组织间,至第二天后更加明显,不仅渗入组织间隙,而且渗入组织细胞内,使组织着色,这就是尸斑发展过程中的浸润期。浸润期是扩散期的延续,持续时间较长,以后由于细菌的作用而转为尸体腐败。在浸润期内,压迫不能使尸斑消退,更不能形成新的尸斑。用刀切开尸斑处,可见组织呈紫色或浅紫色,血管中无血液流出。

      上面谈的是尸斑出现和发展的一般情况。此外,尸斑出现的速度和程度还要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的有外力压迫、血液性状、血量及皮肤色泽等。

      在法医尸体检验的实践中,常常有在尸体低下部位见不到尸斑的情况。这主要是受压的缘故。尸体低下部位受压处,如与硬面接触被压成扁平状的胛部、背部、骶骨部、臂部及脚后跟部等,由于毛细血管内的血液被压到其他地方而没有尸斑形成,检验中见到的往往呈苍白色,若衬垫物的硬面不平,则尸体受压处的皮肤可留下与衬垫硬面相一致的苍白区,而没有受压的地方仍有尸斑。这样,暗紫红色的尸斑与苍白色的印痕相映,更加清晰。此外,裤带结扎的地方,衣服折叠的地方,或者皮肤皱褶的地方等,也因压迫而无尸斑的形成,并可留下与压迫物相一致的印痕。溺死的尸体由于毛细血管受冷水刺激发生收缩,加之尸体在水中浮动翻转,所以,尸斑常常出现得较慢,而且比较弱。

      尸体的血液性状是死因决定的,它对尸斑出现的速度和程度也有直接的关系。窒息死或者急死的尸体,因其死亡是极短时间的事情,血液呈暗红色流动性,所以尸斑出现的速度快,程度强,多呈暗紫红色。这类尸体尸斑常出现于死后1~1.5小时,早者30分钟即可出现,8~10小时就可发展到扩散期。由于尸斑出现的速度快、程度强,这类尸体的尸斑处还常见斑点状出血。与此相反,死者若是死于严重贫血和急性失血,则因其血量少,故尸斑出现速度慢程度弱,颜色也浅,甚至可以不显现。

      皮肤色素的深浅,对尸斑的颜色也有影响,肤色浅的尸体,尸斑颜色就要鲜明些,肤色深的尸体,尸斑颜色就要暗淡些。

      尸斑的颜色取决于血液和皮肤的颜色。我国人的尸斑通常是紫红色,一氧化碳中毒的尸体,因为血液中含有大量鲜红色的一氧化碳血红蛋白,故其通过皮肤透出的尸斑呈樱红色。冻死、氰.化物中毒的尸体,因其体内氧利用不足,血液中含有较多的氧合血红蛋白,故其透过皮肤呈现出来的尸斑呈鲜红色。在水中或处于冷冻条件下的尸体,因氧气渗透入皮下血管内,形成氧合血红蛋白,故其尸斑呈红色或淡红色。烧死尸体因生前吸入一氧化碳,未烧焦部分的尸斑呈樱红色。氯酸钾和亚硝盐中毒时,因形成高铁血红蛋白,故尸斑呈灰褐色。白色人种和黑色人种肤色不同,尸斑的呈现程度也不同。黑色皮肤可以掩盖尸斑颜色。随着死后变化的发展,尸斑的暗紫红色逐渐转为浅绿色和绿色,与腐败尸体的颜色相融合。

      在法医检验实践中,还经常遇到把尸斑误作皮下出血引起纠纷,要求鉴定的情况。血斑是生前皮下血管破裂出血或患有如血友病、出血性紫癜、坏血病、败血症等疾病,血液聚集凝固于皮下组织内,从皮肤表面观看呈暗红色或青紫色的斑块。法医检验时,必须把尸斑、血斑这两种本质不同的观象严格地区别开来。一般说来,尸斑与血斑至少有下列几点可供区别。从成因上看,尸斑是因血液坠积而成,而血斑是因打压而成;从分布位置看,尸斑分布在尸体低下而末受压迫的部位,而血斑可以在身体的任何部位形成;尸斑的边缘界线不清楚,而血斑的边缘界线十分清楚,尸斑在坠积期和扩散期被压迫可以退色,而血斑在任何时候被压迫都不退色;尸斑表面有表皮剥脱及肿胀等损伤的特征,而血斑有时伴有表皮剥脱及肿胀等暴力损伤的特征;切开尸斑皮肤观察,组织呈均匀的紫红色,而血斑皮内或皮下有凝固或流动性血液,其界线清楚;显微镜下观察,尸斑无组织和细胞的破坏,而血斑则有明显的组织和细胞的破坏。

      关于尸斑与血斑或者说皮下出血的区别,我国古典法医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洗冤录集证》中早就论述了这点,而且有精确的鉴别法。《洗冤录集证》的“验尸”节内记载:“验伤,须用手指,按其青红处,是伤坚硬,指一起仍然青红,……便是真伤。如系发变处,将指一点,起指即是白色。……发变是人腹内之血,死后发散于外,不能聚结,故浮泛。伤系生前受打,气绝血聚成伤。”“凡死人,项后、背上、两肋后、商臂上、两腿后、……两脚肚子上下,有微赤色,系本人一面仰卧停泊,血坠所致,不是别故身死。”“自缢”节内记载:“吊后血脉不行,身上紫黑,如云凝结,有类发变,谓之血障。与殴伤青赤浮肿,则血障或少。”这里的“发变”、”血坠”、“血障”,都是指的尸斑。

      尸斑在法医学上有其重要的意义:明显的尸斑可以作为诊断死亡的确证;尸斑的分布位置、反映压迫物的花纹,能够提供死亡时尸体的位置、姿式、停尸物表面形状的情况,还可以判明尸体有无变动和变动的时间;根据尸斑发展的规律,可以比较准确地判断死亡时间;尸斑的颜色、浓谈、程度,可以为死亡分析提供依据;根据尸斑的范围、浓淡,可以判断尸体内的血液量,等等。

      四、人已经死硬了——尸僵

      人死后全身肌肉很快发生松弛,如面肌松弛,失去生前有表情的面貌;咬肌松弛,使下颌垂下:瞳孔平滑肌松弛,使瞳孔呈中等大小,生前瞳孔的缩小或散大都在死后不久消失;肛.门扩约肌松弛,烘便流出;尸体受压部位因肌肉松弛,可形成与压迫物相对应的压痕。但是这种肌肉松弛的现象很快就会过去。经过较短的时间后,肌肉逐渐变得强直、坚硬,并伴有轻度收缩,使各关节固定下来,如口不能开,颈不能弯,四肢不能伸屈。这种死后肌肉强直的现象,称为尸僵。

      关于发生尸僵的原因,现在我国法医学界正在探讨之中,尚无统一定论。多数人认为,人死后之所要发生尸僵现象,是由于死后机体组织缺氧,体内有氧代谢停止,肌肉中三磷酸腺苷的合成下降乃至终止,而分解仍有继续,使其含量不断减少。因为肌肉只有在足量的三磷酸腺苷存在时,才能保持弹性柔软状态,如其含量减少乃至消失,则使肌肉收缩并变得僵硬。到尸体腐败开始的时候,肌动凝蛋白分解才使得僵硬的尸体得以缓解。

      在通常情况下,尸僵在死后1~3小时出现,也有的早在死亡10分钟以后或者晚到7~8小时出现的,但一般不会早于10分钟或晚于7~8小时。在特殊的罕见的情况下,也有在死后16~8小时出现尸僵的。尸体肌肉强直一般先出现于数个肌群,经4~6小时扩散到全身,形成尸僵。户僵的发展顺序有上行次序和下行次序之分。在一般情况下,尸僵是从咬肌开始,逐渐发展到颈部、上肢、下肢,这是下行次序;在少数情况下,与此相反,尸僵由下肢向上发展,称为上行次序。在气温适宜,尸体不致很快腐败的情况下,尸僵经过24~48小时或者更长些时间后开始缓解。尸僵缓解的顺序与尸僵形成的顺序相同,即先发生尸僵的肌群先缓解。尸僵的完全缓解多数情况下都发生在死后3~7天。

      在尸僵还没有完全形成以前,即在死后4~6小时以内,如果用强力破坏已经发生了的尸僵现象,则不久又会重新出现尸僵,如果是在尸僵完全形成以后,即在死后7~8小时以后,再破坏尸僵,消除僵硬状态,则尸僵不会再重新出现。因此,对于搬动过的尸体,通常要检验下颌关节是否强直,以判断尸僵是存在或缓解。为什么要检验下颌关节而不检验其他关节呢?因为尸体各处的尸僵强度是不一致的,其中最强的是下颌关节。

      尸僵的出现,消失以及强弱,是要受到尸体内外各种因素影响的。首先要受到周围环境温度的影响。周围环境温度高,则尸僵出现早,消失也早,反之,则尸僵出现迟,消失也迟。其次要受到自身身体状况的影响。老年人、小儿、体弱者的尸僵因其肌肉不发达,故出现较早,消失也早,程度也不强。婴儿有时在死后10~30分钟即可发生尸僵。成熟婴儿的尸僵较明显,末成熟婴儿的尸僵较弱,持续的时间也短,所以有时不易察觉。成年人肌肉较发达的人,其尸僵出现得较慢。维持时间较久。其三,要受到死因的影响。痉挛性药物中毒、破伤风、刎颈、枪伤、触电、败血症或消耗性疾病能促进尸僵的发展,尸僵发生早、消失也早。磷中毒和蕈中毒以及水肿、肌肉麻痹者,因肌肉变性,尸僵出现慢,程度弱。

      尸僵在法医学上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尸僵是较早的尸体现象,只要有一处出现尸僵也可确定死亡。因此,这常常作为判断死亡的一个标准。由于尸僵能固定死后的姿式,因此,它又有助于判断死亡时的状态。尸僵的发生和发展是有规律的,因此,又可以借此估计死亡的时间。根据尸僵部分被破坏和所固定的姿式,可以推断是否死后移尸。

      五、固定了的死亡姿式——尸体痉挛

      尸体痉挛是一种极其特殊、少见的肌肉僵硬现象。它是人死后没有经过肌肉松弛而在临死时的一瞬间,肌肉立即强硬收缩,并迅速形成尸僵,将肢体固定在临死时的姿式。

      尸体痉挛可以是局部的,也可以是全身的。局部尸体痉挛保存生前最后一瞬间的身体局部某些肌群收缩状态。这种局部尸体痉挛比较多见。例如,某些拿刀刎颈、持枪自杀者,死后手中还紧握着致死工具:自勒死者,双手还抓紧勒绳;生前溺死者手呈鹰爪状,手中紧握水草、泥沙;某些中毒死者,还可以留下临死时的痛苦表情,等等。全身尸体痉挛使尸体固定死亡前的全身姿式。在战场上,有的士兵虽已死亡,但仍保留倚在树上,手中端着枪,作射击姿式;或者紧抱对方,与对方向归于尽的姿式。在出现尸体痉挛的场合,大多是局部尸体痉挛,只有极少数呈全身尸体痉挛。

      尸体痉挛的形成原因,现在尚未完全弄清楚。一般说来,它的发生机理与尸僵相似,不同的只是它的速度更快并不经过肌肉松弛阶段而已。法医学上研究尸体痉挛对于判明死者临死时的状态和确定自杀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为这种尸体现象是他人无法伪装的。

      在实践中,尸体痉挛这种尸体现象比较常见。魏巍的散文《谁是最可爱的人》中所反映的志愿军战士死后仍死死抱住敌人,咬住敌人耳朵的情形,从法医学角度看,就是属于尸体痉挛这种尸体现象。又如,某妇女在洗澡中脑出血而死,发现尸体时,她仍坐在浴缸中,一只手紧握海绵,另一只手半举及面。又有一战士战死后仍坐在战马上不倒。此外,恋人们由于各种原因而服毒自杀者,也时有传闻。这些恋人们死亡时常常是紧紧拥抱着,不能分离的。

      六、尸体局部干燥

      人死后体表水分不断蒸发,尸体重量不断减轻。据测定,一般情况下,尸体重量每日每公斤减轻10~18克。夏天,尸体重量的减轻速度更快,新生儿尸体的重量比成人尸体的重量减轻快。由于这些水分的蒸发、重量的减轻,这就使得严体出现了各种局部干燥的现象。常见的有:

      1.角膜混浊

      正常人的眼.角膜是呈透明状的,其表面光滑无皱褶。人死后的眼.角膜,因水分蒸发,失去光泽,而发生混浊,不透明,呈白色,无法透视瞳孔。这种现象,称为尸体角膜混浊。法医检验时,根据角膜混浊的程度,可以估计死亡时间。

      研究表明,死后12小时,即可通过肉眼观察到角膜轻微的形态改变。18~24小时,可见角膜表面出现皱褶,可见局部的或弥漫性的混浊,但仍可透视到瞳孔。在第二天内,可见角膜混浊,角膜内表面与晶体相连。在第三天内,可见眼睑覆盖的部分角膜肿胀,有乳白色斑块形成,其余部分则干燥。变成黄棕色,表面与晶体粘连,很难透视到瞳孔。第四天内,可见眼球由于腐败而轻度外翻,角膜非常混浊,己不能见到瞳孔。因此角膜是否混浊及混浊的程度,是判断死亡时间的重要依据之一。法医检验时,应当仔细观察,详细记载。

      2.巩膜黑斑

      上面讲的尸体角膜混浊,既可发生在尸体眼睛闭着的场合,也可发生在尸体眼睛睁开的场合。如果人死后眼睑是睁开着的,则由于水分的不断蒸发,巩膜干燥变薄,巩膜下面脉络膜的黑色素透出,在眼球结合膜上出现三角形、卵圆形或圆形的黑色斑状,这就是巩膜黑斑。巩膜黑斑多出现于靠近眼球的内侧或外侧,是一种不太常见的尸体现象。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医实践中应当严格区别巩膜黑斑和生前损伤,绝对不能使二者混淆,否则将对侦查和审判工作产生极为不良的影响,甚至导致错案的发生。

      3.皮革样化

      人死后水分通过体表蒸发,而在皮肤较嫩薄、湿润的部位,如阴囊、阴.唇等质皮的粘膜、口唇、皮肤皱褶处、婴儿颈项部等处,水分更易蒸发,这就会发生局部干燥变硬,外观如皮革或羊皮纸状,故称皮革样化或羊皮纸样化。在实践中,常常将阴囊皮肤皮革样化误认为是生前损伤,也常常将口唇粘膜皮革样化误认为是腐蚀剂所致,这都要求法医工作者在检验尸体时应注意辨明。

      生前表皮剥脱,或者死后搬动尸体时所形成的擦伤,同真皮暴露于空气中,局部水分蒸发较快,而使真皮干燥变成黄色或黄褐色,呈羊皮纸样是有区别的。法医检验时仔细研究这种现象,特别是死后移尸过程中形成的伤痕的位置、形态、方向,对于判断有无移尸过程以及在移尸过程中形成所伤物体的形状等,有着重要意义。

      七、自溶

      人死后组织细胞失去生活能力,在其本身所释放的酶的作用下发生分解,而使各器官组织变软或液化。这种现象就是自溶。尸体的自溶过程同细菌无关,是自发进行的。只是自溶后,由于细菌的作用而发生分解,进入尸体腐败。这是理论上的说法。实际上,人体死亡后,存在于体内尤其是肠管内的细菌也是要迅速发挥作用的。它所产生的酶,必然要迅速参加到组织溶解过程中去。所以,法医在检验尸体时,还应当考虑到细菌的作用。有实验研究表明,暴露在空气中的离体脏器的自溶速度要比留在腔内的脏器的自溶速度快,而且其自溶往往是从边缘部位开始的,这就是因为空气中的细菌参与了组织自溶的过程。在人体的各种脏器中,胰腺是最早发生自溶的脏器之一。实验表明,在死亡的第5个小时内,离体胰腺的腺泡上皮细胞核尚无明显改变。到死后12小时则核已肿大,颜色也变得透亮,染色质凝聚成小颗粒状。到死后24小时,染色质便已突破核膜,分散到细胞浆中,但这个时候细胞的境界还是清楚的。到了第36小时,组织中央部分的细胞核完全消失,而周围部分上皮细胞形成孤立存在的圆形团块。这时胰岛早就模糊不清,胰岛管也早已崩解。间质肿胀,但还能辨明出血管的轮廓。

      脾脏在开始自溶时,红髓内血液呈均匀同质,组织被血液溶解后的产物所浸染,白髓与红髓的细胞数减少。到第36小时,组织边缘部分所有细胞成分包括淋巴细胞在内,都已完全消失,呈片污秽紫色。

      离体心脏在死亡后第12小时,肌浆肿胀,嗜酸性,呈块状,横纹不清。到第24小时,有的细胞核发生浓缩,有的变得肿大而透亮。到第36小时,组织边缘部分的肌细胞核消失,组织中央部分的肌细胞核尚未消失,但已变得肿大而透亮。到第48小时,组织中央部分的肌细胞也消失。

      离体肺脏在死后12小时内,血管内的血液有溶血现象;到第24小时,少数肺泡中隔细胞核出现溶解或碎裂;到第36小时,肺泡中隔细胞数减少,到第48小时,肺组织已成淡红色一片,己不能辩认出细胞核了。

      肾脏的自溶现象较为特别。人死后不久,肾近曲小管上皮细胞脑浆呈嗜酸性,肿胀,管腔变窄甚至消失。到第24小时,个别肾曲管上皮细胞核染色质凝聚成小颗粒,沿核膜排列,有的已突破核膜,分散在细胞浆中。到第36小时,上述现象更加明显,并有相当一部分细胞核完全消失。到第48小时,近曲管上皮细胞核几乎完全消失,个别残留者也仅是残缺不全的核碎屑而已。

      肝脏的自溶比心、肺、脾、肾脏都要慢,在死后的第48小时才可见到肝细胞核染色质的凝聚现象。

      肾上腺在死后36小时以内无明显改变,到第48小时,便无法辩认其正常结构,呈淡红色的模糊图象。

      尸体自溶的发生和发展同样要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首先,周围环境的温度可以影响自溶的速度。一般来说,较高的温度可以促进组织白溶,而较低的温度则可以延缓尸体自溶。所以,衣着多的尸体较之于裸.露的尸体,其自溶速度要快些;冷藏的尸体,其自溶速度变慢或停止。其次,死者的死因对尸体自溶速度也有影响。由于急速死者的身体组织内还存在着大量有活性的酶,而这种酶在如慢性消耗性疾病死者中是缺乏的,加之急死者,特别是机械性窒息死者的尸温下降慢,可以促进自溶的发生,所以所有的急速死亡,包括急死、机械损伤性死亡、机械性窒息、非防腐毒物的中毒和电击死者等,其组织自溶都很快。下面这个对比是很能说明这个问题的,在季节等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勒死者的尸体,在其死后13个时进行剖验,发现胰脾已高度自溶,而一例结核病人的尸体,经过24小时,胰腺结构仍然很清晰。

      在法医检验实践中,由于尸体自溶与组织坏死有着共同的变化过程和相似的形态,因此,有时不好区别。如果单就一个细胞来说确实无法区别这两者,但是只要金面检查、全面分析,正确区分它们也是不难的。

      首先,可以从分布特点上区分,如果将要检查部分固定起来,则固定部分的自溶是从中间开始的,未固定而又离体的部分的自治是从边缘开始的,这是规律。生前形成的坏死,则没有这种分布规律。

      其次,可以从速度和程度上分。各处器官、内脏、组织、细胞的自溶速度和程度,如前所述,是有一定的顺序的,而坏死则不具有这种顺序性。法医在尸检时,如果发现胰脏尚无明显自溶、而心、肾、肝、脑等组织就有细胞核浓缩、碎裂或溶解,则首先应考虑生前形成的病变。以此类推。

      第三,可以从形状上分。自溶通常是弥漫性的,而坏死则往往是局部性的。

      第四,可以从病理变化上分。组织坏死的,在坏死灶周围一般都有炎症反应,而自溶灶周围则没有这种病理变化。

      第五,可以从条件上分。自溶的发展一般都可以从当时的气温、死亡时间、死因等方面找到原因,而生前病变则常有临床资料可供参考。

      此外,有些脏器的自溶有其独特性,如果不符合这些特性,则可以排除其是自溶。

      正确认识自溶这一尸体现象,对于法医判断死亡时间,确定死亡原因等具有重要意义。但有时尸体的自溶也会给案件的侦破等带来麻烦,因此法医工作者有时也要采取措施防止自溶。在这些措施中最主要的是争取早解剖、早取材、早固定。在固定中应当注意,所取组织的厚度不要超过0.6厘米。并且应当用定量的固定液。此外,还可以采取冷藏和注射福尔马林溶液的办法防止自溶。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12.谈谈晚期尸体现象——尸体腐败

      尸体腐败,是指人死后组织蛋白质因腐败细菌的作用而发生分解的过程。它是早期尸体现象的继续,是最常见的晚期尸体现象。尸体腐败通常是在死后的第24小时或第48小时、72小时才开始出现,而要充分的发展就需要更长的时间了,有的要一年甚至更久。尸体腐败发展的结果,便是尸体毁坏,直至仅剩白骨。

      尸体腐败后的形象是十分可怕的:

      1.腹部膨胀

      由于尸体的肠道内有大量的腐败细菌,因此在陆地上,尸体腐败通常是由腹部开始的,最早出现的征象就是腹部膨胀。这是由于腐败细菌的作用产生腐败气体,引起肠道胀气的结果。

      2.腐败绿斑

      腐败气体中的硫化氢与血红蛋白结合成绿色的硫化血红蛋白,在皮肤上呈现污绿色的斑块,称为腐败绿斑。陆地上的尸体,盛夏季节约在死后12小时以后,春秋季节约在死后24~48小时,冬天约在死后72~120小时,就会出现腐败绿斑。腐败绿斑最初为淡绿色,以后逐渐变为深绿色,中间部分较周围部分颜色更深,边缘界线一般不甚明显。随着尸体腐败的发展,腐败绿斑逐渐发展到全腹部以至全身,颜色由绿色变为褐色乃至黑色。

      3.口鼻流出血水

      腐败后的尸体,常有淡红色或者暗红色血水从口鼻流出。这种情况特别容易发生于翻动尸体的时候。高度腐败的尸体,由于腐败气体大量进入血管内,口鼻腔可能流出泡沫样血水。这与溺死户体的蕈状泡沫有明显的差别。口鼻腔流出血样液体这种现象,在尸体腐败或死后自溶的情况下都可以发生,不能误认为是颅底骨折的征象。

      4.腐败血管网

      随着尸体腐败的发展,腐败气体大量产生,胸腹腔的压力增高,血液由于受压而流向外表,充积在皮下静脉内,并通过血管壁染红周围组织,在皮肤上呈现出暗褐色的网状条纹,这种网状条纹以后逐渐变成绿色,这种现象称为腐败血管网或腐败静脉网。这种因腐败气体压迫而使血液沿着血管流动的现象,在法医学上称为死后循环。

      一般情况下,腐败血管网最先出现于胸上部和胸腹两侧,其后可逐渐扩散到全身。

      5.腐败水泡

      人死后循环血液流向尸表,血浆渗出血管外在皮肤的表皮与真皮之间聚集,形成腐败水泡。腐败水泡内充满恶臭的液体,有时也有气体。腐败水泡内的液体颜色淡红或淡绿,在其胀破后,表皮剥脱,淡红色、褐色或者淡绿色的皮表显露出来。法医在进行尸体检验时,应当特别注意将腐败与烧伤、二度烫伤所形成的水泡区别开来。

      最先出现腐败水泡的部位是腹部两侧,随后是腋窝和胸部两侧,并多出现于腐败发展较快的尸体。其出现的时间可能与腐败血管网同时,也可能稍后一些。

      4.腐败巨人观

      高度腐败的尸体,由于其全身软组织充满腐败气体,极其颜面肿胀,眼球突出,嘴唇变厚且外翻,舌尖伸出,腹部膨隆,腹壁紧张,阴囊膨大呈球形,整个尸体肿胀膨大成巨人,难以辨认其生前容貌。这种现象称为腐败巨人观。

      腐败巨人观的出现,要受环境温度的影响。一般来说,陆地上的尸体,夏天需48~72小时,春秋天需72~120小时,冬天需10~15天,即可出现腐败巨人观这种尸体现象。

      由于腐败气体使腹腔内压增高,心脏受压而挤出心血,肺脏受压而使集聚在支气管和气管中与腐败气体相混合的血性液体流到喉头并经口鼻溢出;胃肠受压迫而使胃内食物溢出口腔之外,或者进入喉头、气管之内,称为死后呕吐;小骨盆底受压迫,使直肠内的粪便溢出,甚至使肛.门脱出,女性的子宫和阴.道也可因受压而脱出;如果是怀孕女尸,子宫内的胎儿也可因受压而娩出,称为死后分娩、棺内分娩。

      7.软组织液化

      尸体腐败进一步发展,使尸体各部位的软组织腐烂液化成半流动液体,逐渐毁坏消失。毛发、指甲亦随之脱落,直至仅存尸骨。陆地上的尸体,在夏天的气温下,经过1~1.5月时间,软组织即可全部或大部分液化消失。

      当然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有条件,尸体腐败也要受到来自内在和外在的各种因素的影响。一般地说,尸体腐败的发生及进展的快慢,与地区、温度、环境、体格、死因等因素有密切的关系。这些因素的差别,可以在极大程度上影响尸体腐败的发生与发展。

      首先,尸体腐败主要是细菌作用的结果。因此,凡是对细菌繁殖发育有利的条件,都能促进腐败的发生与发展,而细菌繁殖发育的最好条件,是适当的温度、湿度和空气。

      环境温度在25~30℃时,最适宜于细菌的繁殖。在这种条件下,尸体腐败进展迅速。过高或过低的温度不适宜细菌的繁殖,因此尸体腐败也就变慢。在温度低于0℃或高于50~60℃时,细菌繁殖停止;尸体也不腐败。

      适应的湿度是细菌繁殖的重要条件,也是尸体腐败得以进行的重要条件。尸体中水分含量70%时,特别适宜于细菌繁殖,尸体腐败最易进行,而过于干燥放过于湿润的环境,都可使尸体腐败变缓,甚至停止。

      空气流通的环境,能促进腐败的发展,而水中的尸体腐败较漫,埋在地下的尸体则更慢。有人实验,在温度相同的条件下,尸体在空气中腐败1周的程度,相当于水中腐败2周,土内腐败8周的程度。

      其次,尸体本身状况,也是尸体腐败进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新生儿体内细菌少,故腐败较慢;幼儿体内水分多,故腐败较快;衰弱的老人体内,特别是其肢体缺乏水分,腐败较慢;肥胖者水分散发较慢,尸体腐败较瘦弱者快。在死因方面,烧伤、机械性损伤致死者,由于细菌从皮肤伤口进入于体内促进腐败,因此腐败较快。败血症、脓毒血症、急性传染病、窒息死等腐败也较快,尤其水中捞起的尸体腐败更快,而死前有呕吐腹泻,水分减少者,以及大出血死者,腐败较慢。

      研究尸体腐败在法医学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医在检验尸体时,可以根据腐败的发生和发展,推测死后经过的时间以及某些死因。尸体腐败可以使沉入水中的尸体浮起而有利于揭露犯罪。但是尸体腐败也能破坏生前的损伤和病变,给法医学鉴定工作带来难以克服的困难。为了争取尽量获取证据,应当争取尽早进行尸检或将尸体冷藏保存,切不可等到尸体腐败破坏以后才进行检验。但是,法医工作者即使在尸体腐败以后,亦应进行尸检和剖验,以发现有鉴定价值的材料。例如,在高度腐败,只剩下骨骼、毛发、指(趾)甲以及牙齿的尸体,仍然可以检验出金属毒物、血型、骨损伤、骨髓内的硅类等,并可作性别、年龄、个人特点等观察。所有这些,对于案件的侦破和证据的收集,对于揭露和证实犯罪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13.千奇百怪的异常尸体现象

      人死后尸体现象的正常发展,应当是经过腐败而破坏和消失。但是,也有少数尸体由于自身和周围环境的特殊性,使腐败过程减慢,甚至停止而形成保存尸体。这是不正常的尸体现象,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异常尸体现象。异常尸体现象保存的尸体有时是完整的尸体,有时是尸体的某段肢体或某个部位。异常尸体现象保存尸体的时间长的,可达数百甚至数千年。异常尸体现象有下列几种:

      一、干尸

      古埃及流传着这样一个美丽动人的传说:在很久以前,有一位很有本事的法老名叫奥西里斯。他因为教会人们种地、做面包、酿酒、开矿而受到人们的崇敬。但是,他的弟弟塞特却存心不良。

      有一天,塞特请哥哥共进晚餐,还找了许多人作陪。进餐时,塞特指着一个美丽的箱子对大家说,谁能躺进这个箱子里,就把这个箱子送给他。奥西里斯受人怂恿去试一试。但是,一等他躺进去,塞特就关上箱子,加了锁,扔进了尼罗河。

      奥西里斯的妻子非常悲痛,四处寻找,终于找回了尸体,塞特知道后,又在半夜里偷走了尸体,并把他剖成14块,扔到各地。奥西里斯的妻子又从各处寻找丈夫的尸体,就地埋葬了。

      奥西里斯的儿子从小就十分勇敢,长大以后,他打败了塞特,报了杀父之仇。他又把父亲的尸体从地下挖出来,拼凑在一起,做成木乃伊。后来,在神的帮助下,奥西里斯复活了。不过不是复活在人间,而是复活在阴间,并做了阴间的法老,专门审判死人,保护人间的法老。

      这个神话从民间流传到埃及法老的耳朵里后,便被法老利用来欺骗人民了。法老说自己有神的帮助,活着是统治者,死后也是统治者。谁要是反对法老,则他不仅活着的时候会受到惩罚,死后也会受到审判而继续受苦。

      从此每一个埃及法老死后,都要把奥西里斯的神话重演一遍。首先是举行寻尸仪式,然后举行洁身仪式,随即解剖尸体,将内脏和脑髓取出,制成干尸木乃伊。其方法是,先把尸体浸在一种防腐液里,溶去油脂,泡掉表皮。70天后,把尸体取出晾干,腔内填入香料,外面涂上树胶,然后用布把尸体严密包扎。这就制成了经久不腐的木乃伊。第三步是为木乃伊开眼、开鼻、开耳、开口,把食物塞进它的嘴里。据说,这样木乃伊就可以象活人一样呼吸、说话、吃饭了。最后是安葬仪式,把木乃伊装入石棺,送进他的永久住处坟墓里去。这个木乃伊的永久住处,后来就演变成了举世闻名的埃及金字塔。

      古埃及的木乃伊,用现代法医学的术语来说就是干尸。干尸除了可以象古埃及人那样人为地进行制造而外,还可以自然形成。干尸的形成,是尸体在空气流通干燥的环境内,或者埋在高温干燥疏松的地方,体内水分迅速蒸发而变得干瘪的结果。埃及等于热沙漠地区,符合干尸形成的条件,所以干尸形成较多。温度较低,但不妨碍水分从尸体中蒸发,并能使腐败减慢或停止,有时也能形成干尸。

      干尸多开始自手、脚、头面等露出部分,然后逐渐发展到全身,包括内脏。干燥后的尸体的皮肤及软组织干燥收缩,呈淡褐色乃至黑色,硬如皮革。全身器官也干燥缩小,颜色变成暗褐色或褐色,全身体积缩小,体重减轻70%以上。脱水瘦弱的幼儿,最容易形成干尸。干尸能长久保存损伤及个人特征,所以具有一定的法医学和人类学意义。

      二、尸蜡

      尸体长期处于水中或埋葬在空气不足而湿润的土壤里,由于空气不充足,限制了腐败细菌的繁殖,腐败进展缓慢,同时体内水分浸入皮下,皮下脂肪逐渐分解为酸脂和甘油,甘油溶于水中流失,脂酸则与水中的钙、镁、铵等离子结合发生皂化生成脂酸盐,脂酸盐形如石蜡,难溶于水而使尸体固定保存下来。这种尸体现象称为尸蜡。

      尸蜡先在皮下脂肪组织形成,而后扩延到其他脂肪组织。成人尸体在1~1.5年期间,可完全形成尸蜡,婴尸6~7月即可形成。从发现的尸蜡实例中,全身尸蜡少见,大多数是尸体的一部分形成尸蜡。一个成年人的肢体形成尸蜡,至少需要6~7个月的时间。

      在法医学上,单凭尸蜡不能准确判断死亡时间。但是,尸蜡能在较长的时间内保存尸你上的伤痕、系沟、鸡皮疙瘩和生理、病理特征,这对于识别死者和揭露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三、泥炭鞣尸

      尸体在酸性的沼泽或土壤中因酸性物质的作用,腐败停止发展。这种尸体现象称为泥炭鞣尸。这种尸体的皮肤鞣化呈暗色,致密如鞣皮,脏器及肌肉脱水,体积高度缩小,部分蛋白质溶去,骨骼、牙齿因脱钙而变软,容易曲折和切开。这种尸体可长期保存数百年甚至更久。西北欧一带至今己发现约2000年前的泥炭尸体100具。1952年,丹麦掘出一具30余岁男性尸体,据各种技术鉴定和分析,约系2000年前即古罗马铁器时代死亡的。该尸的全尸裸.露、毛发与皮肤受沼泽液体浸染呈暗红色,皮肤保存良好,指纹清晰,内脏缩小,骨骼极度脱钙,可以屈曲,宛如软骨,颅骨等被泥炭压扁。1957年,我国浙江省吴兴县杨家埠发掘出一具软尸,其形态特征与泥炭鞣尸相同,但不是在泥炭中形成的,而是发掘于墓穴棺材之中,但其形成原理是一致的,都是酸性物质作用的结果。

      与其他保存型尸体一样,泥炭鞣尸由于可能将生前的一些特征固定下来,因而法医学研究它也是具有一定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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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14.动物对尸体的破坏

      人死后尸体除了要受到细菌作用发生腐败现象而外,还要受到某些动物的毁坏。动物毁坏尸体所造成的啮痕,有时很难区别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给法医学鉴定带来一定的困难。

      一、昆虫对尸体的毁坏

      蝇蛆、蚂蚁、蟑螂等多种昆虫都能毁坏尸体,其中最常见的蝇蛆和蚂蚁。

      蝇蛆对尸体的毁坏,在法医学检验中比较常见,而且蝇蛆生长迅速,对尸体软组织的破坏很快。在夏季,如果没有防蝇设备,苍蝇即能在死者口角、鼻孔、眼角、外耳道、肛.门、外明部、创口等处产卵。这些卵经10~30小时,即可蜉化成蛆。蛆虫能分泌一种溶解蛋白质的液体,使尸体软组织溶解消失,而蛆则从中吸取营养逐渐长大,变成蝇蛹,进而成长为苍蝇。蝇蛆对尸体软组织破坏的速度是惊人的,在夏季,婴儿尸体在6~8日内,成年人尸体在3~4周内,就被蝇蛆吃尽软组织,而只剩下骨骼。

      蝇蛆毁坏尸体有蛆虫或蛹壳可见,容易鉴别。另外,根据苍蝇的生活史还可判断死亡时间。这将在后面详细讲述。

      蚂蚁蛀食尸体多发生在表皮剥脱或皮肤柔软的部位。有时形成皮肤咬伤,有时形成大小不等的圆形、椭圆形或近似方形的组织缺损,切开皮肤,有时可以见到蚂蚁群集。

      二、鸟兽对尸体的毁坏

      在法医检验中,鼠和犬对尸体的破坏比较常见。老鼠咬伤尸体的特点是:多在眼睛、嘴唇周围,耳廓和其他暴露部位亦可见到。其损伤一般创口不大,创缘不整齐,有锯齿状啮痕,通常较浅,可达皮下肌膜。

      犬咬食尸体破坏性较大,有的甚至发生肢体断离。被咬伤的尸体呈撕裂状,创面肌肉纤维不整齐,骨质上可遗留犬齿咬痕;在尸体上可见条状犬爪搔痕,衣服上和现场上可能遗留有犬毛。

      此外,乌鸦和鹰等鸟类亦可毁坏尸体。乌鸦和鹰等啄食尸体,可造成皮肤、肌肉缺损,边缘不整,深浅不一,有扭转、撕扯伤痕,有时可见鸟类爪痕。

      水中的鱼、蟹类动物,多咬食尸体的突出部位、软组织,可形成边缘不整齐的死后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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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15.对死亡时间的神奇推断

      在法医实际工作中,大多数死者的死亡时间,可通过其家属和知情群众容易弄明由的,不需要专门的推断。但是,在无名尸体、江河中的浮尸、杀人碎尸、杀人移尸以及其他死亡时间不明的案件中,准确地推断死亡时间,便往往能为分析罪犯作案的时间、确定侦查范围提供科学依据。

      在国内外的法医学研究中,死亡时间的法医鉴定,一直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课题。其研究方式已从肉眼观察逐步发展到组织学、组织化学、生物化学和生物物理学等先进的技术检验。但是,由于尸体变化要受到自身的和来自客观外界的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不可能有一个完全统一的标准,采用各种方法推断出时间也只是一种大致时间,不是绝对精确的。另外。由于单独使用任何一种方法进行鉴别,都有较大的误差。不能得到较为可靠的结果,因此,死亡时间的鉴定,应采用多种方法进行综合分析。目前主要有:

      一、根据超生反应推测

      人死后,躯体的组织、器官对刺激还能发生一定反应。其种类很多,可用作推测死亡时间的超生反应有:

      肌肉的超生反应:人死后2小时内,几乎所有肌肉受机械刺激后均可发生收缩反应,尤以肱二头肌为甚,并且不受环境气温高低的影响。死亡2小时后,则多半只能引起打击处肌肉收缩。死亡超过5小时,一般即不再发生明显的肌肉收缩。

      死后皮下出血:在进行上述机械刺激试验过程中,被打击的部位可形成皮下出血斑。其出现率随死后时间的延长而迅速下降。

      瞳孔的超生反应:人死后在一定时间内,眼内滴入或注入药物,可引起瞳孔反应。死后4小时,在结膜囊内滴入依色林或阿托品等药物,可发生相应的缩瞳或散瞳反应。如将药物直接注入眼房内,则死后20小时,仍可是阳性反应。

      汗腺的超生反应:汗腺在肾上腺素、阿托品等药物作用下,死后30小时内,可有发汗反应。

      二、从眼和眼底变化推测死亡时间

      眼压变化:正常人的眼压在14~21mmHg之间,死后10分钟可降低为10mmHg,20分钟可降低为7mmHg。开放性颅脑损伤的尸体,眼压下降较快,眼球变软。

      角膜变化:死后数小时角膜出现斑块状混浊,12~24小时呈半透明状,36~48小时高度混浊,难以透视到瞳孔。尸体的眼睛关闭时,角膜变化要慢得多。角膜变化还在较大程度上受温度和环境条件的影响。在冰雪里的尸体,角膜可长时间保持透明状态。

      用水或生理盐水数滴湿润角膜,然后用眼底镜观察眼底变化,亦可推测死亡时间,但此法仅适用于死后一天之内。

      三、根据尸体现象推测死亡时间

      面部及四肢发凉、尸斑、尸僵开始出现,其死后经过时间为1~2小时。

      尸斑呈片状分布,尸僵大部分出现,其死亡时间经过3~4小时。

      尸斑融合成大片,尸僵全身出现,角膜微浊,嘴唇开始皱缩,用缩瞳剂、散瞳剂滴眼,瞳孔仍有反应,其死后经过时间为5~6小时。

      尸僵高度发展,指压尸斑能完全退色,角膜高度混浊,眼结合膜开始自溶,其死后经过时间约12小时。

      尸斑能全部压退,羊皮纸样斑形成,角膜高度混浊,巩膜黑斑出现,口腔粘膜及眼结合膜自溶,其死后经过时间约24小时。

      上述几种尸体现象出现的时间,是以春秋季节为基础的,夏季则加快,冬季则变慢。

      腐败性腹部膨胀,在春秋季节于死后8~10小时,夏季于死后4~5小时,冬季于死后48~72小时开始出现。

      腐败绿斑,在春秋季节约于死后24小时,夏季约于死后12小时,冬天死后72~120小时开始出现。

      腐败血管网,在春秋季节于死后48~72小时,夏季于死后1~2天,冬季约于死后7天开始出现。

      头发易于脱落和腐败水泡现象,在春秋季节于死后3~5天,夏季于死后1~2天出现,冬季一般不出现腐败水泡。

      腐败巨人观,在春秋季节于死后3~7天,夏季于死后2~3天,冬季于死后15~30天开始出现。

      在盛夏季节,尸体软组织液化消失仅存尸骨,需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在有蝇破坏的情况下,时间更会缩短。

      如果所检尸体在水中,则还有些尸体现象供推测死亡时

      手脚皮肤泡软膨胀,呈白色皱缩状的现象,若出现于手掌、脚掌处,则死亡时间在24小时左右;若出现于手背、脚背处,则死亡时间于48小时左右。

      手脚皮肤脱落呈手套状的现象,若是出现于夏天的尸体上,其死亡时间为一周左右;冬天为一月左右;春秋天则为2周左右。

      腐败巨人观,在春秋季节于死后7~10天,夏季于4~5天,冬季于1.5~2月出现。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尸体现象的发生和发展受到各种条件制约的,在判断具体的死者死亡时间时,应当结合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和推测,绝不能对任何一个数据生搬硬套。

      四、根据尸体胃内容物的消化程度推测进食到死亡的时间

      胃内食物在法医学上有其独特的意义。法医工作者既可以根据胃内食物的种类和成分,推断死者的进食地区、生活习惯和经济状况等情况,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还可以根据胃内食物的消化程度和排空程度情况,推断死者最后一次进食到死亡的大概时间,为推断死亡时间和死者生前的活动范围提供科学依据。

      实践表明,胃内食物消化和排空程度,取决于食物的性质。以米饭、蔬菜类食物为例,如果饭粒、蔬菜外形较完整,乳糜减少,只有少量食物进入十二指肠,则一般应当是在饭后1~2小时内死亡的。如果胃内食物全部成乳糜状,只有极少的饭粒、蔬菜残渣,食物已进入大肠,则大约是在饭后4小时死亡的。胃内食物已全部排空,或者仅残存如青菜头粗皮纤维、海带皮等硬质蔬菜皮,则在饭后4~6小时死亡。如果胃内容物是肉类或油腻重的不易消化的食物,则进食至死亡的时间的推断应当相应延长。

      运用胃内容物消化和排空程度来推断进食到死亡的时间。应当充分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不同的人的消化能力和肠道推进食物的速度是有差异的;二是人死后胃肠蠕动和消化酶的作用还要持续一段时间,使食物继续推进和消化。这种情况在尸温下降缓慢时更为明显。

      五、根据膀胱内尿液的多少推测死亡时间

      在夜间死亡的人,还可以根据膀胱内尿的充盈程度来推测死亡时间。按照常人的习惯,睡觉前要排尿,如果尸检时见膀胱内尿量甚少,则可能是睡后2~3小时内死亡;如果尿量甚多,则可能是半夜死亡。只是这种情况偶然性较大,所以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仅凭此来判断死亡时间。

      六、根据蝇蛆的生活史推断死亡时间

      蝇蛆的生活史,是指苍蝇从产卵、孵化成蛆,蛆虫生长成熟之后变成蛹,成蝇后破壳而出在现场遗留蛹壳,完成一代蝇蛆的过程。由于蝇蛆各个生长阶段具有规律性,因此在蝇蛆破坏尸体的情况下,是可以运用蝇蛆的生活史判断死亡时间,特别是晚期尸体死亡时间的。

      蝇蛆生活的各个阶段所需时间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其中可以进行定量分析的主要是季节、气温和湿度。西南政法学院部分法医教师和重庆市公安局的法医工作者经过长期研究,总结出一个“尸体上蝇蛆生长发育与死后经过时间关系表”,可以作为参考的(见附表)。

      此外,随着蝇蛹成熟时间的增长,其蛹壳的颜色亦由黄白色、黄色、褐红色、褐色到暗褐色,由浅入深。因此,在推测死亡时间时,还可以参考蝇蛹的颜色和蛹壳破碎残存的情况等。

      推断人死亡时间是法医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由于决定人死后尸体变化的情况是复杂的,因而推断死亡时间,特别是精确推断高度腐败或者仅剩尸骨的尸体的死亡时间,具有相当大的难度,而且所推断的时间幅度都较大。在法医检验实践中,必须根据每个尸体的具体情况,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结合案件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才能保证结论的准确性。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16.移尸栽赃,聪明反被聪明误——缢死简谈

      山东省某甲和某乙关系向来不好。恰巧甲的妻子因别的原因上吊自尽了。甲认为是难得的机会,便乘黑夜把尸体背到乙的家门口,并吊在乙的门梁上。第二天,乙开门看见,大为惊恐。正在乙惶惶不安之时,甲来伏尸大哭,后向官府控告,说:“我与乙素有往来,昨天因为家里贫穷便叫妻子去他家借米。妻深夜未归。我心中大为疑惑,不知何故,原来是在他家门口上吊死了,请求官府追究。”乙本来胆小怕事,听到甲的控告,更是惊恐不安。

      官员来到乙的门口,检验完毕。又仔细观察现场,然后对甲说:“这不是乙犯罪,是你自己移尸。”甲大叫大嚷地申辩,官员说:“你不用强词夺理,我有一句话,可以叫你心服。昨天晚上下大雨,直到现在路上还泥泞潮湿,而你妻子鞋上粘的土既少且干,这不是你将尸体背来又作何解释呢?”甲大惊失色,只得如实招供。

      宋慈在《洗冤集录》中说,检验尸体“若当泥雨时,须看死者着何样靴鞋,路上处有无印迹。”本案发生在有大雨的夜间,道路泥泞,若甲妻去乙家,鞋上必然会粘有湿泥,官员凭甲妻鞋干燥这一事实,断定死者夜间并未去过乙家。在这样正确的推理面前,甲便无力抵赖了。

      这是一个自缢而栽赃的案件。在法医学上,自缢是缢死的一种,属缢死的范畴。缢死就是民间所说的吊死,是指利用自己身体的重力,拉紧套在颈部的绳套,压迫颈部而引起的窒息死亡。也有的案件不用绳索,而用其他条索状物,如以树藤套住脖颈,挂于树枝上缢死,甚至颈部卡于树权上或梯子的横档上使颈部受压迫而窒息死亡。

      缢死方法简便,绳索也随手可得,是最常见的自杀方式之一。但是,也有少数系他杀,或者犯罪分子采取其他方式杀人后,将尸体悬吊起来伪装上吊自杀等情况。因此,法医工作者对有疑问的缢吊尸体也应进行检验,查明死因和性质,揭露犯罪,澄清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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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17.打盹儿丧命,疑遇吊死鬼——缢死的机理

      张某一向爱打盹儿。某日,生产队长在其家开专业组长会议安排生产,身为第三组组长的张某,坐在队长的床缘边参加会议。几个哈欠过后,讨厌的瞌睡虫随即钻进了张某的鼻子,于是他靠着床柱梦见周公去了。散会时,别人见他的头拉在蚊帐钩上没有声息,还以为他睡得正欢呢!几经呼唤,不见醒来,人们才着了慌。扳起身子摸,发现已没有了脉搏。近一个小时人工呼吸,仍然没有使张某睁开眼来。事后,人们议论纷纷,惊奇不已。迷信者则得意胜于惋惜,他们以为,事实再一次证明了吊死鬼的存在,不然何以打一觉磕睡便能丧生。

      这当然是迷信的说法。张某之死绝不是什么吊死鬼作怪的结果,而是完全符合缢死的科学依据的。

      我们知道,颈部是连头部和躯干的狭窄通道。这里有呼吸道、血管、神经以及食道等经过。绳索以及其他物件压迫该部位,使其失去功能或者发生突变,就可能引起死亡。

      首先,绳索等物压迫颈部能够使呼吸道闭塞而引起窒息死亡。上吊的人一旦悬空后,由于体位的关系,绳索多压迫在舌骨和甲状软骨之间,又由于体重的关系,舌根被压向后上方,与咽后壁和软腭后端接触,从而使呼吸道部分或全部闭塞,空气不能畅通,肺呼吸不能正常进行而发生窒息。有人研究表明,颈部受到15公斤的压力,就足以压闭呼吸道。

      其次,绳索等物压迫颈部血管,会发生血液循环障碍。脑部的血液主要由颈总动脉及椎动脉供应,而头部及脑的静脉血则经颈静脉回流到心脏。当颈部受到压迫时,颈静脉、颈动脉甚至椎动脉均易闭塞,发生脑血液循环障碍、脑贫血,使大脑皮层因缺氧而发生抑制,并且很快即可丧失意识,甚至死亡。这种情况多见于正位缢死和全缢死者。如果颈部静脉受压闭锁,血液回流受阻,而颈动脉压闭不全,血液尚能在一段时间内继续流向脑及头面时,可以引起脑及头面郁血,进而循环终止,因脑缺氧而死亡。这种情况多见于侧位、前位和不全缢死者;

      脑血液循环障碍,是缢死、勒死、扼死等机械性窒息死亡的主要死因。国外法医学者的研究表明:大约2公斤的压力,就能使颈动脉血液回流受阻;3.5公斤压力,便足以闭锁颈总动脉;16.6公斤压力,即可以压闭椎动脉。因此,当颈部受到16.6公斤以上的压力时,就足以闭塞颈部所有的血管,使脑血液循环完全停止。所以,不仅悬位正吊者可以致死,就是采取站、坐、跪、卧以及侧吊、反吊的姿势,只要有人体部分重量,甚至仅仅是头部的重量,也能引起脑血液循环障碍,导致脑缺氧而死亡。

      最后,绳索等物压迫颈部还能够刺激迷走神经而引起反射性心跳停止。

      迷走神经是人体的第10对脑神经,起始于延髓,出颅后经颈部、胸部而至腹部,有多个分支分布于外耳道、耳廓,呼吸道粘膜、心脏、肺脏、肝脏、肾脏、小肠、大肠左曲(脾曲)内上2/3段等部位;跟球、颈动脉窦等部位的副交感神经纤维也与迷走神中枢有间接关系。现已明确,迷走神经的中央核及其发出的纤维组成了心脏抑制系统,它与心交感中枢起共同调节心脏活动的作用。正常情况下,二者处于动态的平衡。当体内因素刺激迷走神经感觉末梢,神经冲动传入迷走中枢使兴奋性相对增强时,就由传出迷走神经纤维将冲动传到心脏,通过心迷走神经的节后纤维释放乙酰胆碱而使心跳变慢。当兴奋过度时,心迷走神经通过节后纤维释放大量乙酰胆碱,可致心跳聚停。曾有一个案例:一对新婚夫妇,新娘很要强,叫新郎起床为她点蚊香,男方不愿,女方便动手打闹。继而男方出门朝一田埂跑去,女方则紧追不舍。附近群众还听到了这对新人在田坝里的笑闹声。后来男方顺手捡了一团软泥向女方抛去,击中女方右侧耳廓,女方当即倒地死亡。法医检验时,除在右耳廓发现有泥痕外,未见其他任何创伤,最后作出了迷走神经受刺激引起反射性心跳骤停的鉴定。

      如果绳缢等物刺激了如此敏感的迷走神经,以及与之有间接联系的喉上神经、颈动脉窦等器官,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迷走神经受刺激引起的反射性心脏抑制死亡,非常迅速,有人称之为闪电式的窒息死。

      懂得以上科学道理后,对前述张某的死亡便可以解释了。张某处在睡眠的状态,无意识地把自己的颈部挂在蚊帐钩上,并且继续处了沉睡状态,这就使颈部由于头部的重量而受压。在上面谈的颈部受压可能引起死亡的三种情况中,虽然头部的重量还不至于使呼吸道受压而窒息死亡,但却完全有可能由于头部的重量压迫颈部导致脑血液循环发生障碍,更有可能由于颈部受压而直接或间接地刺激迷走神经,从而引起反射性心跳停止。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18.自缢身死者的形象

      1975年12月,我国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了12座战国末期至秦代的葬墓,其中第11号墓出土了大量秦代竹简,定名为《睡虎地秦墓竹简》,或称《云梦秦简)。这一考古工作的重要发现,为我们研究中国古代法医学的产生、发展和所取得的成就提供了极其宝贵的资料。在《云梦秦简》中,与法医学关系密切的是《法律答问》和《封诊式》两书,其中尤以后者为甚。《封诊式》的“封”是指查封;“诊”是指诊察、勘验、检验;“式“是指格式和程式。顾名思义,《封诊式》就是一部关于查封与勘验程式的书籍。

      《封诊式》全书共25节,包括书题共3010字。书中的绝大部分内容,都是以案例的形式介绍的。但所述案例都不是用的真名,而是以甲乙丙丁代表。这说明它不是单纯案例的记录,而是选择极为典型的案例,用以示范或供模仿学习之用。《封诊式》以及《云梦秦简》中有关法医学内容的记载,反应了我国古代法医学领先于世界各国的辉煌成就。在当时,中国法医学的理论和实践发展到那样高的程度,是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望尘莫及的。下面就是《封诊式》中记载的一个案例。

      一个性伍的人在家中缢死,令史某前往检验,见丙的尸体悬挂在其家东侧卧室北墙的房椽上,面向南,束在颈上的缢绳是用拇指粗的麻绳做成的绳套,绳套的系束处在颈后部。绳索向上系上房椽上,绕椽两周后打结,留下的绳头长3尺。尸体头上离房2尺,脚离地2寸,头和背靠地,舌头伸出到唇吻部,大小便失禁并污秽了两脚。解开绳索,该尸体的嘴里有气呼出,像是叹息的样子。颈部缢沟处呈椒郁色,缢沟八字不交,从前到后逐渐由深变浅,不周顶至后颈部有约2寸不见缢沟。尸体的其他部位没有兵刃、木棒、绳索等损伤痕迹。房椽粗一围,长3尺,西面距地上土台有2只,站在土台上面可以系挂绳索。地面比较坚硬,不能查到人来人往的痕迹。绳索长1丈。死者身穿薄绸单上衣、裙各一件,赤足。当即今甲及死者之女将丙的尸体运到庭院。

      《封诊式》的编者指出:检验时必须首先仔细观察痕迹,应当亲自到停尸现场,检查绳索悬挂处,该处应有绳索通过的痕迹。检查舌头是否伸出,头、脚离绳索处及地面距离各多少,有无大小便失禁。然后解下绳索,看口鼻是否作喟然叹息状。缢沟是否呈椒郁色。通过系绳处试一试能否脱头,能脱,再解其衣,详细检查全身、头发内和会阴.部。如果“舌不出、口鼻不喟然、索迹不郁、索终不能脱”,难定缢死。如果死后经过的时间较长,则口鼻可能没有喟然叹息似的样子。自杀者一定有其缘故,应当讯问与其一起居住的人,弄清原因。

      这个记载在我国2000多年前文献中的案例,描述了缢沟的性状;用“不周项”三字简练地指出了缢沟的重要特征,以与“周项”相区别;以“椒郁”二字形象地描述了缢沟部周围皮肤呈暗紫红色郁血、出血状,并作为身前缢沟的特征,以与无椒郁色的死后溢沟相区别。“不周项”与“椒郁”这两个称谓是我国先秦时期检验缢死的重要法医学发现,直至今日仍具有其实用价值。不仅如此,本案例还记载了缢尸悬挂的位置,绳索的性质,绳结的特点和悬挂的情况。提出了舌头伸出,大小便失禁,气出喟然等缢死的重要所见。

      我国古代法医检验中,常把舌头是否伸出作为缢死的重要特征之一。其实在现代法医检验实践中,缢死者的舌头大多数位于齿后或齿间,舌头伸出的并不多见。有人认为,舌头是否伸出与绳索压迫的部位有关。如果绳索压迫在喉结上方,舌根被压向咽后壁,舌尖受牵引而后移,所以舌尖便不能伸出唇外;如果绳索压在喉结下方向上牵引,把舌根提向前上方,则使舌尖向前伸出齿外。尸僵出现后,在齿间的舌尖被咬紧,此时再解除绳索压迫,把尸体平放,舌尖亦不能缩回。此外,头部向前倾斜的程度也影响舌尖是否伸出齿外。如头部下垂者,因肌肉弛缓舌尖常掉出齿外一厘米左右。

      大小便失禁,也是死者常现的一种尸体外表征象。这是由于肌肉弛缓等尸体现象变化发展的结果。不仅如此,缢死者有时在口角、下颌、胸前或地面上遗留点滴状血液、鼻涕和流涎的痕迹,有时流出的鼻涕或唾液会连续不断。这些征象可以帮助我们判断缢吊时的姿式。

      缢死者由于经历了长时间的悬吊,血液坠积于下肢、下腹部和前臂,形成颜色深暗的尸斑。由于尸斑的高度发展,可能出现散在性溢血点。

      在一般情况下,正位全缢死者,由于绳索压闭了静颈脉、颈总动脉和椎动脉,头面部血液循环完全停止,呈贫血状态,所以颜面苍白。而侧位、前位或不全位缢死时,常因静颈动脉压闭不全,血液常能部分进入头面部使之瘀血,而出现颜面发绀,里青紫色,眼结合膜出血等窒息征象。

      在缢颈过程中,死者由于痛苦、肌肉痉挛等手足乱动。这可能碰撞周围物体,形成表皮剥脱、皮下出血,甚至出现挫裂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结合现场物体的位置进行判断和鉴别,以判明是否生前上吊。

      上述案例的最后一段具体讲述了缢死现场尸体检验方法。先讲案例,后讲检验方法,理论联系实际,这说明我们祖先法医学知识是十分丰富的。在其所介绍的检验方法中,有两个内容涉及到缢死的鉴别诊断问题。一是检验索沟以后还要解开衣服检查全身,特别是要检查头发里和会阴.部,这是古代法医学十分重视的两个部位,因为它们最容易被人忽略。如果在这两个部位以及身体的其他部位发现了异常损伤,就要考虑是不是自缢身死的问题。二是明确指出“舌不出、口鼻不喟然、索迹不郁、索终结急不能脱”,不能定自缢身死。这在今天鉴别自缢时,也是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当然从现代法医学的观点来看,如果仅以这几点来确定是否自缢,还是不完全正确的,因为有的自缢者由于各种因素的作用,可以完全没有这些特征。尽管如此,我国古代法医学早在2000多年前,提出这样多至今仍有科学价值的关于自缢的鉴别点,这是非常惊人的成就。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19.从五婢同缢谈起——缢绳和缢型

      清代道光十九年,某官在山东省任职时,遇上了一件十分奇特的案件,平度州百姓家的5个丫头同时上吊。只见两个丫头同一条绳吊死,绳套一个是活结,另一个是死结,其余3个丫头同吊一条绳,一个是活结,两个没打结,只把绳子缠绕在脖子上。她们是如何结扣,怎样一块上吊的呢?看了之后,令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但是,她们穿着的衣服都极为华丽,而且每人身上都带有香荷囊包,看上去她们真有视死如归的意思。此官询问了一群证人,都证明她们确实没有受侮和其他可疑的事情。只有一个老太婆讲,她们5人平时常说生则同生,死则同死这两句话。最近主人想把其中两个丫头嫁出去,可能是因为这个缘故才死的,等等。案子被详细汇报给官府,上级官府反复查问,并派官员审讯有关人员,都没有发现另外的情况,于是也就按原来审理的情况,稍作修改就结案了。

      这是《洗冤录详义》中记载的一个真实案例。它向我们揭示了缢死绳套的三种类型:一是活结,绳套的大小可因绳结的滑动而改变,百代称为步步紧;其打法是绳结一头打一个固定的扣,另一头穿入这个扣,所以可以活动。二是死结,即绳套的大小固定不变。死结又有开放式和闭锁式两种,将绳索绕成大圈打死结固定,上部挂在悬挂点上,颈部压在其下部的兜住弧上,叫开放式绳套;在靠近颈部处打死结,绳索的一端或两端固定在悬挂点上,称为闭锁式绳套。三是缠绕,就是用绳索绕住头颈。

      本案中有5个丫头同时缢死,其中两个人是用一条绳缢死的,一个是活结,一个是死结;另三个是缢死在同一条绳索上的,一个是活结,两个是缠绕。仅凭以绳子和打结的方式,是无法确定这5个丫头是自杀还是他杀的。要弄清这个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查。检验官先从她们华丽的穿着和所用所带的东西着手,然后了解熟悉死者的人,最后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判断这5个人不是他杀,而是由于特殊的原因共赴黄泉的。况且死者衣着从容,身上并无任何伤痕。可见检验官的这个判断是正确的。

      用于缢死工具的绳索没有特定的要求,如果要对其分类,那么种类是繁多的,质量也各不相同。法医学上出于对缢绳检验的需要,将缢死分为硬绳索、软绳索和半硬质绳索三种。金属丝、电线、皮带等质地较硬的,可以称为硬绳索;裤带、围巾、布条、浴巾等质地比较软的,可以称为软绳索;棕绳、麻绳等,可以称为半硬质绳索。用硬绳索溢死形成的缢死沟呈羊皮纸样;用软绳索缢死的在一般情况下,留下软索沟,但若悬吊的时间较长,亦可形成硬索沟的征象。

      绳索在缢死和勒死案件中形成的索沟、绳套等,是判明死亡性质、揭露和证实犯罪的重要证据。法医工作者在检验尸体时,应当详细记录绳索的性质、长短、粗细、绳套的周长圈数,两端的长短,绳结的位置和打结的方法,悬吊点的位置、高度、死者的脚是否离地以及距离地面的高度等。打结的方式,一般都与打结人的职业、生活习惯有关,所以可以用作推测打结人的身份。检查绳套时,不得将绳结打开,破坏绳套的原始状态,而应当在远离部位将绳套剪断,然后用胶纸粘接起来,必要时还应当提取保存。在剪断绳套之前,最好拍照固定。如果绳套也被死者亲属等解开,应让其尽量记忆起来恢复原始状态;如果已被犯罪分子拿走,检验时应当根据死者颈部索沟的形态、道数、宽度及印纹等,推断绳索的种类、质量和粗细,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

      平时人们所见到的缢死,死者都是双脚离地、悬于空中,全部体重压迫在颈前绳套的兜住弧处,绳结位于颈后,这称为典型缢死。法医实践中还可见到多种非典型的缢死。非典型缢死的姿势是多种多样的,一般有悬位、跪位、蹲位、半俯卧位、俯卧位等。悬位缢死者双脚离地、身体悬空,绳套承受全部体重的下坠力;站、坐、跪、蹲、卧位缢死者,只有身体的部分体重压迫颈部。故前者称为全缢死,后者称为不全缢死。非典型缢死绳套压迫的部位有前位、侧位和后位三种类型。前位缢死者绳套的兜住弧压迫后颈部,绳套绕过颈侧至前提空,又称为反吊;侧位缢死者绳套的兜住弧压迫颈部的左侧和右侧,绳结位于相对的一侧提空,又称为侧吊;后位缢死者绳套的兜住弧压迫颈前部,绳结位于颈后,又称为正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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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20.从“八字绳痕”说开去——缢沟浅淡

      清代康熙五十五年,昆山县老百姓沈登吊死一案,仵作检验后报告说:死者沈登缚住头颈的绳子是根非常细的草绳,草绳的一头打着结,是伸在这个圈套里面的。圈套能活动,一头可以伸缩,头伸进圈套有的地方入肉深,有的地方入肉浅。这种绳套称为步步紧。所以,虽然头颈处呈八字交匝痕,但确是自己吊死的。

      这案例向我们揭示了一个道理,凡是自缢死者,头颈上都留有明显的八字痕。这是因为自缢者身子悬空,自身下垂的重量使绳索深深地嵌入舌骨与甲状软骨之间,颈的两侧受力多些,相对说绳索入肉也深些,到颈后结处,几乎就没有什么绳索的痕迹了,所以自缢者的颈部留下的痕迹,就象一个八字。而被他人勒死的,虽然也可见八字,但绳痕往往不规则。现代法医学把缢死者颈部的缢绳压痕称为缢沟或索沟,缢沟的基本形态为马蹄形。当一道绳索缢颈时,如果是开放式绳套或者其他绳套而有提空现象的,缢死索沟倾斜呈马蹄形,下深上浅,上口呈八字不变,即不周颈。这具有普遍性,就是在二道或多道绳索缢颈,其最后一道缢绳形成的绳沟也都会反应出上述特点。原因是由于上吊者体重的下坠力使绳套的兜住弧部分承受压力最大、位置最低,而绳套又沿两则后上方倾斜,压力逐渐减小,在绳结靠近处因提空而压力消失。缢死沟的道数一般情况下,是与缢绳绕颈的圈数一致的。但是在多条绳索绕颈时,可因重叠交叉而使缢沟数目与缢绳绕颈圈数不一致;有时因绞绳上下滑动,一条缢绳也可以形成上下两道缢沟;有时由于受力不匀,一条缢绳也可形成一深一浅的或者部分交叉的两条缢沟。用较宽布带绕颈的,可因布带折叠和扭转而使缢沟宽窄不均。此外,细而硬的绳索所形成的缢沟深且窄,如电线;宽而软的绳索所形成的缢沟浅且宽,如布带。这是因为缢沟的宽度、深度和形态特征是由绳索的性质、压力的大小和受压时间的长短等因素决定的。正因为如此,兜住弧着力的部位由于体重的作用向上滑动,所以缢沟的宽度常常超过缢绳的直径或者宽度。如果压迫的时间比较长,则缢沟比较固定,并且常常明显地印出缢绳表面花纹的压痕。

      缢沟的颜色和程度是由缢绳的性质和皮肤损伤情况决定的。较粗缢绳的压迫和摩擦,常使颈部皮肤发生表皮剥脱,干燥后形成羊皮纸样化,使缢沟呈浅褐色或者深褐色;但是,如果缢吊的时间较为短暂,则缢沟成苍白色,并随时间的推移,逐渐变深而明显。缢沟一般都不出血,即使在血管破裂的情况下,因为缢沟受缢绳的压迫而使血液不能外溢。有两道以上缢沟的,在缢沟与溢沟之间的皮肤被绞榨成小嵴状隆起,这个部位常有点状出血。

      上面那个案例中的死者沈登,其颈上的绳痕呈八字交匝状,在一般情况下,是属于被他人勒死所留下的痕迹。为什么仵作验尸后判断确系自缢呢?原来沈登上吊时打的绳结是步步紧,即活结。用这种打结法自缢身死所留下的缢沟,很象被人勒死的,需要仔细观察鉴别。《洗冤录备考》里说,用步步紧自缢者,“脚必离地数尺,旁有垫脚之物,而绳痕稍向上弯”。也就是说,用步步紧自缢,颈上的缢沟稍向耳旁上弯。另外,自缢身死者,身上没有新的伤痕,而被他人勒死的,死者生前定要进行挣扎与搏斗,身上留有伤痕。本案中,仵作正是验明了死者用的是步步紧又无别的缘故,才判断确系自缢。一般地讲,这样的判断是正确的,符合客观事实。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21.一个心狠手毒的女人——漫谈机械性损伤

      1978年3月10日,北京市无线电元件二厂会计陈某(女)在家中被杀。尸体仰卧在水泥地上,地上有大量血迹。经法医检验,死者前额有钝器打击造成的挫裂创,两眼青肿,左鼻骨折,左、右枕部有挫裂创十余处。颈部有索沟和一条3m长的细麻绳。腹部有切割创,肠子外露。两手有抵抗伤。同时还检见,里屋沙发上有血迹,沙发后墙壁上有喷溅血迹24点,高120cm。沙发前20cm处水泥地面上,有两个不完整的大棱形花纹足迹。外屋西墙上和门上有5处血迹,高度为120~150cm。墙上血迹中粘有毛发,石灰墙皮上有头发压痕。死者衣着整齐,无奸污迹象。室内无翻动和财物丢失。经对尸体解剖检验证明,死者系大出血死亡。

      公安人员通过对上述死者的伤害情况分析认为,凶手残忍狠毒,可能是报复杀人。经过进一步侦查,很快破获了这一案件。原来,凶手张瑞学(女)与被害人的丈夫马某乱搞两.性关系,后来受到马某冷遇,遂以杀害陈某作为对马某的报复。3月10日这天,张瑞学带自行车中轴一根,麻绳一条,到陈某家后,谎称借锯子,趁陈在沙发下拿锯时用车轴猛击头部。陈挣扎跑到外屋,又被揪着头发往墙上撞,后又按倒在地上撞头,并打击陈的前额和两腿。陈昏迷后,张又用绳子在颈上勒了三圈,结一死扣,还恐陈不死,张又拿厨房菜刀,撩起其上衣,在腹部横拉数刀,直至肠子外露,然后逃离现场。这是一例因机械性损伤引起大出血死亡的案件。

      由于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传染的以及精神的因素,致使人体组织、器官的结构受到破坏或功能发生障碍,就叫做损伤。故名思义,因机械力的作用而引起的损伤,就称做机械性损伤。致伤物(造成损伤的物体),机械力和人体是机械性损伤形成的必要因素。缺少一项,都不可能形成机械性损伤。

      机械性损伤,可因致伤物的不同而形成不同形态的损伤。致伤物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有石块、砖头、斧头、锤、棍棒、刀、剪、车辆、枪弹等。这些致伤物,如果为犯罪分子利用来作为致人伤亡的工具,那就是凶器。当然意外事件中的车辆撞伤,压伤,以及房物倒塌等造成的损伤,也是机械性损伤。这种因意外事故造成损伤的物体,称为致伤物,而不能称为凶器。此外,拳头、手肘、牙齿、脚也可以致人损伤。人撞击地面、人体互相冲撞、人撞物、物撞人都可以形成机械性损伤。

      致伤物作用于人体,往往形成一定的损伤特征。法医学上,可以根据损伤的伤痕特征所反应的致伤物接触面的形态,来推断致伤物的形态、种类、轻重、质地等。在张瑞学杀害陈某的案件中,公安人员根据陈某尸体上留下的伤痕有锐器伤、钝器伤和勒痕,推断头部钝器伤可能是斧背或条形钝器形成。腹部切割伤是刀子形成,颈部勒痕是包装捆绑用的细麻绳形成。从墙上有血迹、毛发和墙皮毛发压痕推断,头部挫裂创可能是撞碰形成。犯罪过程可能是在沙发前猛击被害人头部,被害人挣扎抵抗跑到外屋,又被抓着头发,在墙上撞碰,致被害人昏迷倒地后,又用绳子勒颈,而后撩起上衣剖腹。破案后,凶手张瑞学的供述,与公安人员根据伤痕形态推断凶器以及作案过程基本上是一致的。所以,从伤痕形态特征,可以推断致伤物。这是法医学上根据损伤特征推断、认定致伤物的基础。

      必须注意,人体的弹性、韧性比较强,可塑性小,所以对致伤物的各种特征不能一成不变地完全反应;加之,同一致伤物往往有不同的多个接触面(如斧头,有斧背、斧刃、斧背棱边),与人体接触都可以形成不同形态的伤痕。形态相同的接触面,又因机械力,人体被打击部位组织结构的差异,也可以形成不同形态的伤痕。如方形斧背垂直打击人体平坦处,常形成类似方形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打击狠重,或重复打击,可形成方形凹陷骨折或粉碎性骨折;而斧背棱边斜向打击人体,可以形成条形挫裂创。所以,在运用伤痕形态特征推断致伤物时,应该考虑到这些因素。这样作出的推断,才不致于出现错误。

      损伤的程度、伤痕形态特征,与机械力的大小、方向、作用点都有直接的关系。作用于致伤物的力越大,也就是致伤物的运动速度越大,形成的损伤程度也越严重,致伤物运动速度越小,损伤程度相应地也较轻;作用于致伤物的机械力的方向,对于损伤的形成及其损伤的特征也有很大影响。如凶犯使用很大力量挥舞扁担向人打去,被害人扭动、抵抗以及其他条件限制,扁担呈斜向擦过人体,只能形成表皮剥脱。相反,以同样力量挥舞扁担垂直打击人体,就会形成严重的皮下出血,甚至形成严重的骨折;另外,受同等机械力作用的致伤物集中打击于一处或分散多处,或者致伤物反复打击一处与单独打击一处,形成的损伤形态特征和造成的后果是不一样的。北京市公安局曾破获了这样一个案件:1978年11月11日,几名女社员到地里劳动时,发现水沟内有一具女尸,立即报了案。公安人员到现场作了勘验。经尸体检验,发现死者头部有39处钝器伤,颅骨多处塌陷,左颧骨有2.5×3cm的圆形皮下出血。尸检证明,死者系头部多处受伤,造成大出血死亡。公安人员根据死者头部39处伤痕。颅骨多处塌陷骨折和左颧骨的2.5×3cm的圆形皮下出血伤痕,推断可能是锤子打击形成。再从铁锤的39处伤竟没有致命伤,推断凶手使用凶器虽然较重,但行凶时可能受到空间限制,使不上力量,才反复打击,留下了39处钝器伤。根据凶犯行凶时可能受到空间限制的推论,进一步推断,凶犯可能是在小轿车或卡车驾驶室内作的案,然后移尸现场。破案后,犯罪分子李本东交代,是在丰田轿车内强.奸被害人后,又用直径2.5cm的圆形铁锤猛击被害人头部而致死亡的。公安人员正是根据死者身上的伤痕特征,推断致伤凶器,作用于凶器的力量、方向和作案时的现场环境,从而确定了重点调查汽车的侦查方向,很快破获了这起强.奸杀人案。

      人体各部位的组织、器官结构与生理机能是不同的。其所能承受的外力也不一样。因此,外力打击形成的损伤的形态也不一样,引起的后果也是不同的。如以同样大小的力量挥舞斧头,打击在头部或臀部,斧背在头部较平坦的部位则形成类似于长方形或带直角的皮下血肿、挫裂创或骨折等,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甚至死亡;在臀部则形成类似于长方形的皮下出血和带直角的皮下出血,伤害后果较轻,一般没有生命危险。

      另外,不同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的人,也存在个体差异。致伤物在相同条件下作用于不同的人的相同部位,形成损伤的形态和造成的后果可以是不一样的。同样机械力作用下的木棒,打在老年人手臂上,可以形成粉碎性骨折。打在青年人手臂上,则可能形成皮下出血或轻微骨折。青年人承受打击能力比老年人要强一些,形成的损伤自然就有差异。

      机械性损伤除了由致伤物、机械力和人体三个因素决定外,现场环境条件,凶犯与被害人身体位置关系,被害人被打击时所处的姿式,相互扭打搏斗以及其他外界因素的影响,对形成机械性损伤的性状,都有一定关系。这些影响损伤性状的因素比较复杂,往往相互联系。因此,进行机械性损伤的鉴定时,要全面分析、研究损伤的特征,对损伤形成的原理,基本类型,损伤与死亡的关系,致伤物,生前伤或死后伤等问题,作出正确的推断,为侦查、审判工作提供有力的依据。

      机械性损伤能够对人体产生程度不同的损害,一般可分为原发性的和继发性的损害两种。前者是直接由损伤造成的组织结构破坏,功能障碍或死亡。如象暴力打击造成的骨折,损伤大脑、心脏、大血管等造成的功能障碍或死亡。原发性损伤在刑事案件中最为常见,民事案件也常涉及到这种损伤。1865年4月14日晚上,美国总统林肯在“福特剧院”被害,子弹从总统的左耳上方射入脑颅内,差一点从右眼射出。枪弹伤及林肯的大脑,子弹无法取出,最后导致了林肯的死亡。这就是枪弹所致的原发性损伤。

      继发性损伤是受伤后引起并发症造成的健康障碍或死亡。如腹部被钝器打击,造成胃肠破裂。胃肠内容物流入腹腔,引起腹膜炎死亡,或者创口受到感染,引起健康障碍。继发性损伤是在原发性损伤的基础上进一步恶化形成的。在《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书中,记载了清代道光年间这样一起案件:一个叫步飞的人,被杜光先用鸟枪打伤,在小腹部、左腿和右腰眼三个部位造成了损伤,虽然未伤及要害部位,但铅弹(俗称枪沙子)在伤口里没有被取出。后来感染化脓,医治无效,拖了200多天,步飞还是死了。经检验,步飞是因为枪伤溃烂才死的。步飞的死,就属于继发性损伤引起的死亡。当然对于抢救不及时,或采取医疗措施不力或介入了其他因素造成的后果,以及原本有病,损伤促使病情加重产生的后果,有必要同原发性损伤、继发性损伤的后果区别开来,以便明确损伤的责任界线,解决审判中的刑事、民事责任问题。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22.萧爵寅智破诬陷杀人案——漫话钝器伤

      法医学上,通常把致伤物分为钝器、锐器和火器三种。它们形成的损伤,分别称为钝器伤、锐器伤和火器伤。

      清代魏息园在《不用刑审判书》中,介绍了一个以钝器杀人的案件:萧爵寅任宿迁县令时,一个叫王德成的人带着侄孙来到衙门前击鼓喊冤,说他的寡嫂某氏被强盗杀死,还抢走了寡居的侄媳及衣服物品。并说看见是彭三、刘七等人干的。萧县令听了他的叙述后,问他有几个儿子。王答四个,长子昌喜,次子昌霖,四子拔儿。当说到第三子时,踌躇变色,吞吞吐吐地说叫“昌贵”。萧记在心中。到现场勘验时,见他家四壁皆空,不象能招致盗贼的样子。检验尸体,发现头颅扁碎不象刀斧砍伤,颇似砖石捣捶所致。正在询问王德成的邻居韩某时,差役报彭三、刘七到案。经再三追问,彭、刘才说出王德成的寡居侄媳已在半月前出嫁,所告他们抢劫是虚假的。于是,萧县令又追问王德成儿子的名次。回答与前次一样。惟独问到三儿子时,王出言吞吐,说是“昌富”。萧拍案斥责:“昨天说叫昌贵,今天为什么说是昌富?”王无话可答。询问旁人,得知王的三儿子叫昌槐,以前受雇于王德成的寡嫂家,因与其寡嫂的儿媳通奸被辞退。于是,萧县令拘拿了王昌槐,问道:“你伯母家遇到这样的惨事,你去看了没有?”昌槐答:“因为忙,没有空儿,没去看过。”萧又说:“伤痕很奇特,究竟是什么东西把她打死的?”昌槐说:“听说是石磨的下扇。”萧说:“磨的上扇有柄可拿,为什么反倒用下扇?”“上扇轻,下扇重,用重的捣她,所以她的头扁碎。”萧厉声责问:“你没去,怎么知道得这样详细?你奸.淫你的寡嫂,又客死你的伯母,还想逍遥法外吗?”王昌槐感到不能隐瞒了,只好供认了作案杀人的实情。萧爵寅正是从死者头颅扁碎,推断可能是砖石捣捶形成,进而查获真凶,洗清诬陷的。这里,石磨下扇就是一种钝器。

      钝器是没有利刃刀口和尖端的物体。钝器的种类很多,有斧、锤、棍棒、砖石、车辆以及人体的手脚等。钝器的性质和形态也十分复杂。其质地有铁的、木的、竹的、石的等。其形态有长方形、球形、圆弧形、棱形、条形、圆柱形,也有不规则的多面形等。钝器接触面的显著特征是无刃、无尖、质硬。

      常见钝器损伤形成的方式有:(1)损伤是由钝器(钝体)打击在不动的人体上形成的。如以斧背打击头部,棍棒捶捣胸腹,拳击双眼,车撞人体等(这种打击方式最为常见);(2)损伤是由人体撞碰在不动的钝器(钝体)上形成的。如人从高处坠落地面形成的骨折,身体冲撞在墙壁、铁桩上以及人跌倒地上形成的损伤;(3)损伤是由运动的人体与运动的钝器(钝体)相互作用形成的。如奔跑的人与相向运动的车辆相撞所形成的损伤。这种情况多见于交通事故和意外事件;(4)损伤是由不动的人体和静止的物体与运动的钝器(钝体),受两种不同方向的力的作用形成的。如某农民嫌天热,从马车上搬到地上睡觉,用一塑料布盖在身上。晚上12点汽车回停车场,倒车时没有发现地上有人睡觉,后车轮压死了睡在地上的农民。这个农民既有车轮辗压形成的损伤,又有地面抗力作用形成的损伤。

      钝器(钝体)的形态、质量、机械力的大小,作用力的方向,角度以及人体各部位组织结构承受外力打击能力的不同,损伤的程度和伤痕特征也不一样。通常根据损伤形态、轻重的不同,把损伤分为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创、骨折、内脏破裂和肢体断离。这些损伤大部分为钝器形成的。

      致伤物擦过皮肤表层,破坏了皮肤的完整性,这种损伤就是表皮剥脱。由于它是致伤物擦滑皮肤表层形成的,所以又称为擦伤。另外,硬质钝器压迫人体,人体压迫硬质钝器,或者锐器尖端轻微滑过人体,枪弹射击人体时的冲撞,都可以形成表皮剥脱。这种损伤在刑事案件和日常生活中都可以见到。

      表皮剥脱一般是片状、线状以及其他形状,点状很少见。轻者露出真皮,有少量组织液渗出,可形成淡黄色或黄褐色痂皮。伤及真皮血管,伴有少量出血时,干后形成红褐色血痂,数日后脱落痊愈。

      表皮剥脱是最轻微的一种钝器伤。这种损伤不是致命的原因,虽然在临床上这种损伤无关紧要,但在法医学上却有不容忽视的意义。根据这种损伤,可以确定受伤部位。如木棒打击胸部,使内脏器官破裂;皮肤表面呈现擦伤,擦伤处常常就是形成内脏破裂的被打击部位;有时还可以帮助我们推断案件性质、犯罪手段和被害人搏斗情况等。如颈部呈新月形表皮剥脱,说明凶犯采用过扼颈的方式。在妇女胸部、大腿内侧发现浅表擦伤,表明凶犯有强.奸意图。此外,根据表皮剥脱的形态特征,有时可以推断致伤物。根据表皮剥脱的游离缘连接情况,可以推断机械力作用的方向。根据表皮剥脱的颜色和愈合情况,可以判断受伤的时间。

      表皮剥脱常常是伴随其他损伤同时存在的。如凶杀案件,死者往往有开放性的钝器创口,同时在创口附近或其他部位伴有表皮剥脱。

      我国古代法医学上没有皮下出血的概念,但实践中早就在运用这方面的知识办案了。《棠阴比事》记载了一个李南公判别真假伤痕的故事:北宋神宗时,尚书李南公作长沙县令。一天,二人斗殴。甲身体强壮,气力大,乙身体弱小,力气小。但二人身上都有青红的伤痕。南公用手指捏捏两人伤痕之后:“乙是真伤,甲是假的。”一审问,果然如此。原来,南方有一种榉树,叶子捣汁后涂在皮肤上,会出现青红色,看上去就象被打的伤痕。如把榉树皮剥下放在皮肤上,用火烤,就留下象被棒打的痕迹。用水也冲洗不掉,但是被打伤,则伤处血液凝聚,是硬的。假伤则没有血液凝聚的硬块。

      李南公正是利用皮下出血的知识来鉴别真假伤痕的。皮下出血是由于钝器打击在身体表面,使皮下组织中的毛细血管破裂,血液在皮下组织中聚积形成的。皮下出血可以发生在人体任何部位。皮下出血的面积大小,轻重程度与致伤物的大小、轻重、机械力以及人体组织诸因素有关。小点状的皮下出血是瘀点,小至针帽头,大到黄豆粒,是细小的血液蓄积形成的圆形点状伤痕。比较大的血斑瘀斑,是柔软的组织内血液蓄积形成的片状伤痕。由于皮下大量血液蓄积,使局部肿胀隆起,或者使组织分离,突出其王常表面的皮下出血,又称为血肿。

      皮下出血是生前被钝器打击形成损伤的重要特征。因此,在尸体上检见皮下出血,则是生前受伤的确证。1978年11月的一天早晨,人们发现北京东光电工厂电话楼下水泥地上有一具女尸。尸体右眼青肿,耳中出血,口吐白沫。尸旁有一带血的湿抹布,脚前有一双红塑料底的左脚女鞋。二楼窗台外有擦蹭痕迹。还发现死者身怀有孕。根据这些情况,有人认为死者可能是到窗台上做清洁,由于身子不方便,加上冬天期料鞋底打滑,失足从楼上坠下摔死。后来,进一步勘验现场和检验尸体,发现死者颈部右前侧有不规则的条状轻度皮下出血。说明这是生前形成的损伤。公安人员根据这一新发现,结合其他情况推断,死者是先被打伤掐昏后推下楼去的。破案后的事实证明,公安人员的推断完全正确。

      皮下出血是钝器伤中非常普遍而又具有特殊意义的一种机械性损伤。损伤形态往往反应出致伤物接触面的形态。法医学上据此可以推断和认定凶器。如斧背或方形锤面打击人体,可以形成带直角的皮下出血。汽车轮胎辗压的部位,可以留下轮胎的花纹印痕;被圆柱形棍棒打击,受伤部位可形成两条平行的皮下出血带(也就是人们说的竹打中空现象)。这种条形皮下出血损伤,在实际生活中是比较容易见到的。

      《棠阴比事补编》上记载:宋代提举杨公,在越郡当录事参军时,越郡太守严治强盗。规定凡在保内发生盗案,而盗贼捉不到的,那么盗走的财物由保长赔偿。一日,有一户人家被盗,主人发觉后,拿着一根木棒追赶,把强盗打倒在地。然后扭送交保长。保长便把他捆起来。在解送官府途中,盗贼死了。郡守即将保长按捆绑盗贼致死治罪。案定了,杨公查阅案卷,见验尸状记载,死者是在左肋下致命。一伤痕长一寸二分,中间有条白色的凸起纹路。杨公认为这是从后面追赶时打击留下的伤痕。那么,这强盗的死,就不是由于保长的捆绑造成的了。杨公立即追查究问原先追捕强盗的那个人,果然找到真实原因。查看那很木棍,棍头上还有击破的裂痕。此案中,杨公根据竹打中空这种皮下出血的伤痕形成,找到了强盗死亡的原因,避免了一场冤案的发生。

      根据皮下出血的颜色变化,可以推断受伤后经过的时间长短。皮下出血的颜色伴随血红强白的分解、吸收而改变。则发生损伤,皮下出血呈红紫色或青紫色;1~3日内,呈紫褐色;5~6日可变成绿色或黄绿色。8天左右以黄色为主,14日左右颜色逐渐消退痊愈。皮下出血吸收消失后,一般不留下任何痕迹。

      法医检验中,应把皮下出血与人为的以治病为目的的刮痧、扯痧、拔火罐、吸吮形成的皮下出血相区别。后者的形态、部位、颜色都与皮下出血不同;应把皮下出血与伪装的皮下出血相区别。以色料(如榉树叶)、兽血等涂皮肤的伪伤,除外观上与经过数日后的皮下出血相似外,其他特征都不一样。皮下出血除皮肤颜色变化外,损伤局部肿胀隆起,触之有硬感;此外,白血病、血友病、败血症、坏血病、肝脏疾病以及砷、氰中毒,也可出现皮下出血。但病理性皮下出血出现的部位,分布状态等都与机械性损伤造成的皮下出血有区别。绝不可以把皮下出血与病理性皮下出血混淆起来。

      伤与创,汉代蔡邕解释为:“皮曰伤,肉曰创。”伤,是皮肤未曾破裂的一种损伤;创,则是皮肤破裂,深及肌肉的一种损伤。这种解释已经比较科学了。现代法医学认为,致伤物在机械力等作用下,使皮肤全层完整性受到破裂的损伤。就是创。

      创的各部分有不同的名称。皮肤裂开形成创口。创口的边缘是创缘、创缘相连处是创角。创内未断处是创底。创口到创底的继个裂隙是创道或创腔。创道两边的壁是创壁。两壁之间未断离的组织是组织间桥。如果是贯通创,则没有创底。

      由于致伤物的不同,形成的创的种类也很多。从大类来看,有钝器创、锐器创、枪弹创。钝器创有挫裂创、撕裂创。挫裂创是由于致伤物挤压作用形成的损伤。这是一种典型的钝器伤。挫裂创的创缘不整齐,创壁粗造,两壁间多见有组织间桥。创角较钝,创底不平。创口小而创腔大,呈囊状。挫裂创多伴有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

      致伤物作用于人体,使局部组织受到牵扯、撕拉而无挤压时,形成的损伤是撕裂创。撕裂创的创缘比较齐整,创角较锐,创口大,创底小。创壁间有组织间桥。有的撕裂创可以使整块皮肤撕裂,肌肉、血管都受损伤。撕裂创的创口周围一般无表皮剥脱,皮下出血不明显。

      挫裂创和撕裂创是最常见的机械性损伤。在法医上,根据创的形成部位、数目及严重程度,可以推断暴力的性质;根据创口内的凝血块和创口周围的皮下出血,可以确定是生前损伤还是死后损伤;根据创口的形态,可以推断是钝器创还是锐器创,进而可以推断致伤物的种类;从创角的形态,能够判明哪一端是作力点,从而推断凶手与受害人的位置关系。

      人体骨骼受到外力作用时,骨质的完整性部分发生断裂,这样的损伤就是骨折。人的骨骼坚硬而富有弹性,一般在剧烈的机械力作用下,才发生外伤性骨折。骨折时一般都伴有周围软组织损伤。当然骨组织发生病变,也可造成骨折,属于病理性骨折。如骨髓炎、骨结核。病变的骨路,即使受到较小外力作用,也能产生骨折。

      引起骨折的外力,有直接与间接之分。如铁锤、斧背打击头部,常出现颅骨骨折。这就是直接外力所致。被人从高处推下,臀部触地,经传导作用,导致胸、腰椎的压缩性骨折,手掌着地,引起锁骨骨折等就是间接外力所致。法医临案检验中,多见的是直接骨折,尤其是凶杀案件中,以钝器致人伤亡时,多见颅骨和肋骨直接骨折。

      法医学上研究骨折,是为了推断和认定凶器、作案方法、机械力作用的方向、打击次数、顺序,以及骨折对生命的影响与死亡的关系。此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从骨质损伤形态,判断致伤物的质地。

      法医检验中,最常见的是颅骨骨折、肋骨骨折,其次是四肢骨折、脊柱骨折和盆骨骨折。

      凶杀案件中,头部是犯罪分子打击的主要目标。当机械力超过颅骨的弹性抗力界线时,就产生颅骨骨折。骨折的形态,有线形骨折、凹陷性骨折、孔状骨折和粉碎性骨折。颅骨的线形骨折,可呈线状裂纹(有弧形、环形、分枝形、直线形、放射形形态)。颅骨发生断裂,但局部骨质无凹陷及显著移位,裂纹也小。骨折多为小型钝圆致伤物形成;钝器打击形成的颅骨骨质塌陷损伤,是凹陷性骨折。凹陷的最深部分,常与钝器最突出的部分接触面轮廓相一致。这种骨折一般是由不规则的棱角或者球体钝器,在机械力较大、速度较快的打击下形成的,但凹陷的骨板与周围并未脱离。骨折区周围往往形成环形骨裂纹;当钝器猛烈打击颅骨,造成骨折处缺损,骨质片陷入颅腔形成的损伤是孔状骨折。这种骨折多由接触面小或带有突出棱角的钝器,在力量大、速度快的打击下形成。骨折形态通常可以反应致伤物的种类。如斧背、锤面打击头部形成的孔状骨折,其孔状能反应斧背、锤面的形态。另外,枪弹、锐器也可以形成这种骨折;致伤物接触面大或钝器多次打击颅骨,可形成粉碎性骨折。在打击区,骨折线相互交叉,有多块骨折碎片。脱落的骨折碎片,可嵌入脑组织或皮下组织内。

      颅骨各部位厚薄不同,骨缝与自然孔道较多。所以,各部位骨折发生率也不一样,最多见的是颞骨骨折。颅底不易直接受外力打击,颅底骨折多由间接作用或颅顶、枕骨的骨折线延伸所形成。如颅顶盖骨折延伸而形成的颅底缝状骨折。高坠时臀部先着地,脊柱与颅底相撞击,形成枕骨大孔周围的缝状骨折,脊椎骨发生的压缩性骨折。

      胸部的主要骨性支架是肋骨。胸部受机械力直接或间接作用,均可形成肋骨骨折,以第4~8肋骨折为多见。直接机械力作用,骨折多发生在承受暴力处,肋骨向内折断,断端常刺破心膜、肺、肝、肋间血管,造成气胸或血胸。间接机械力作用,胸部受前后方挤压力,肋骨向外弯曲,在腋中线或腋后线挤断。

      颅骨骨折常并发脑组织和血管的损伤而迅速死亡;肋骨骨折的断端因刺破心脏、肝脏引起大出血死亡,或刺破肺脏形成血气胸,从而危及生命。这是机械性损伤中常见的死因。

      颅骨督折的形态特征,是判断致伤物种类和机械力方向的重要依据;根据骨折处的生活反应,可以判断生前受伤情况。如生前受伤,血液浸润骨质,或血红蛋白分解为橙红色血晶与含铁血黄素结合,会出现暗红色或暗褐色骨质血斑。通常称为骨廕。骨廕刀刮水洗都不能去掉。所以,在骨板及骨折断端发现骨廕,就是生前伤的确证。死后形成的骨折损伤,则没有骨廕现象。《冷庐杂识》记载:“清朝洛阳县有一捕役缉查罪犯,逮捕了一个老百姓。不料他猝然死去。尸体运回去就埋葬了。不久,死者家属控告死者为捕役所杀。案子拖了30年没有了结,上级官府派朱会去就地检验尸骨。朱公用醋罐熏蒸法处理尸骨,经仵作验完尸骨后报告说:“尸骨脑骨处有紫血伤痕,约一寸左右见方。”大家都颇为高兴,以为检验到尸骨上确有伤痕了。朱会查看后说:“不是的。这个伤痕可以用水冲洗掉!”有人不信说:“伤痕入骨30年了,那里能洗掉?”朱会叫人用水冲刷,果然骨上没有了痕迹。骨露白色。于是才平息了捕役杀人这场30年不决的官司。后有人问朱会何以能辨别骨上不是真伤痕呢?朱会说:“真正受伤,骨头呈紫色,中间色深,四边色浅,颜色濒远渐弱。而这具骨骼正相反,颜色很深。这是污血腐烂后留下的伤痕啊!”众人听了都很佩服。在这个案件中,朱会正是根据生前损伤骨折处形成骨廕的一般原理来检验尸骨的。当然有的生前骨折,死后并无骨廕留下。一般认为,骨廕出现与伤后死亡的时间有密切的关系。受伤后立即死亡,则来不及出现骨廕。伤后经过一段时间死亡,可形成骨廕。不过,伤后过一段时间死亡,有的也检查不到骨廕。这并不能证明就一定是死后伤。要综合案件的其他情况分析,以便作出正确的推断。

      人体受到外力作用,引起内脏组织结构破坏和出血,这种损伤就是内脏破裂。它可以由外力直接作用于内脏引起破裂。如,棍棒捣击胸部,肋骨骨折,导致肺、心脏破裂。拳打肋部引起脾脏破裂或足踢腹部引起肠胃破裂;也可由外力作用于较远部位间接引起内脏破裂。如楼上坠下,背部着地,可引起肠胃破裂,或臀部着地,肝及其他实质器官可震荡引起破裂。内脏破裂以肝、脾、脑为常见,其次是肠、胃、肺、膀脱等,并且往往致人死亡。如心脏、大血管破裂,肝脾破裂大出血死亡等。

      巨大的外力作用于人体,使肢体组织完全断离,或强力辗压而粉碎,这种损伤是肢体断碎。肢体断碎多由火车、汽车辗压、机器压轧以及倒塌的建筑物压砸形成。肢体断碎可以因意外事故产生,也可因他杀、自杀和碎尸肢解等形成。根据肢体断碎的伤痕特征,可以推断是生前伤,还是死后肢解;从肢体断碎的伤痕严重程度,还可以推断致伤物的种类。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23.高廷瑶智断诬陷案——谈棍棒伤

      清朝时,安徽六安州发生了一起堂兄踢死堂弟案。经尸检,只发现一处踢伤,别无其他痕迹。尸体将要入殓时,忽然死者妻子手拿一根断扁担到公案前喊冤说:“凶犯哥哥也曾帮助用扁担殴打我丈夫。这根扁担就是凶器。”监督检验的州官高廷瑶说:“你今晨报案时只说踢死,并未提到扁担的事。现在这根断扁担从何而来?”死者妻子说:“是叔公某人拿来请求检验的。”于是高知州使命人把那叔公捉拿来按翻在地,先用扁担侧着在腿上打一下,指着伤痕问死者妻道:“用扁担侧打,有这样的伤痕,你男人身上有吗?”又用扁担平着打一下,指着伤痕说:“平打一下,有这样的伤痕,你男人身上有吗?”妇人说两种伤痕都没有。知州又命人把那叔公连打20扁担,问他究竟是怎么回事?那人只好供认与凶犯之兄有仇,趁机找出一很压断的扁担,诬陷他参与殴毙人命。高知州不傀是一个断案辨诬的能手。他正是运用扁担与脚踢会形成不同形态的损伤这一区别,来判明其诬陷行为的。

      扁担属于棍棒的一种。棍棒类致伤物形状为长条形。断面有圆形、扁圆形、长方形、三角形、多角和不规则形。质地有金属、竹质、塑料、藤条等。棍棒种类十分复杂,有木棒、铁棍、铁管、竹棍、凳腿、扁担等等。这类工具容易取得,便于挥打,携带方便,所以常被罪犯作为一种杀伤人的凶器。

      棍棒打击多集中在头部、躯干、四肢,圆柱形棍棒打击可形成长条状表皮剥脱,皮下出血。皮下出血中间色泽较深,边缘与正常皮肤分界不太清晰。宽度小于棒棍直径;软而较重的棍棒打击身体较平坦和软组织丰厚的部位,可形成中空性皮下出血(竹打中空)呈‖形,中间组织苍白。如果棍棒较重,机械力大的时候,打击头部则可形成条状挫裂创,有时口角撕裂。创缘呈锯齿状,创缘两侧或一侧往往有同创缘平行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棍棒垂直捣击,可形成圆形、半月形皮下出血、挫裂创、颅骨线状骨折。铁棍打击或捣戳时,可形成凹陷性骨折、孔状骨折或粉碎性骨折。以带有棱边的棍棒打击时,可形成长条状挫裂创,严重的可以造成舟状骨折。方形棍棒平面打击颅骨,可形成与凶器接触面相似的长方形凹陷骨折。用顶端戳击时,又可形成与顶端接触面形态相一致的V形、凹形或星芒状挫裂创。一般说来,铁质棍棒比木质、竹质棍棒、藤条等形成的损伤严重。当然木质细密、质量重、机械力大时,形成的损伤也可以比铁质棍棒损伤更重。所以,判断致伤物的种类,要结合到伤痕形态、创口遗留碎屑以及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和认定致伤物。仅从损伤形态推断棍棒质地是比较困难的。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24.周玉锦是怎么死的?——漫话石砖伤

      1959年6月28日,新□□山子贸易公司的牧工鸣,在油矿附近的山沟里发现一个死人,立即向公安局报案了。经现场勘查发现,死者左脑压有20×21×12em的石头一块,距尸体7m处发现大滩血迹。血迹旁边有一血染的绿色花格布口袋,内装2.5kg的鹅卵石一个。经法医对尸体检验发现,死者左额骨有10×6cm大小的凹陷骨折一处,是致命伤。此外,现场还发现一些其他遗留物。

      根据死者左额10×6cm凹陷骨折形态,结合地上染血布袋内2.5kg重的鹅卵石特征,侦查人员推断损伤是由鹅卵石形成;根据染血布袋外层附有大量血迹和少许毛发,推断凶器鹅卵石是装在布袋内打击死者头部的。根据这些推断,结合现场其他痕迹物证,很快破获了这一恶性案件。原来死者叫周玉锦,是新疆新招进的工人。6月15日,他与张作仁、刘海棠外出,走到独山子时,刘海棠即起谋财害命的念头。在土沟里捡起一块石头装入布袋内,晚上趁周玉锦熟睡时,提起凶器猛击头部,当即毙命。然后刘海棠与张作仁一道把死者洗劫一空,分路逃跑。这就是一例以石头作为凶器杀人的案件。

      石块砖头是凶杀案中常见凶器。打击多在头部。石块表面有的光滑,有的凹凸不平,形态多样。在一次打击下,可形成大小不等、深浅不同、呈点计状分布或比较集中的损伤。损伤有表皮剥脱、皮下出血、挫裂创、骨折、甚至还有内脏破裂。鹅卵石表面光滑,一般具有类圆形球面或条形弧面。鹅卵石圆形接触面打击头颅,可形成类圆形凹陷骨折,中间伤重而周围伤轻。鹅卵石条形弧面打击头部,能形成条形挫裂创和线形骨折、舟状凹陷骨拆。规则的石块伤,一般可以反应出致伤时接触面的形态。不规则的石块,其棱边可形成类似锐器伤的挫裂创。凹凸不平的石块,较大的面接触人体头、面部和躯干,可形成多种损伤,表皮剥脱、皮下出血、骨拆和内脏破裂可同时出现。

      石击伤,有的可在创口内发现石块碎屑,这可以作为判断石击伤的依据。

      砖头的形状较规则,有12条棱边,8个棱角。整砖一般重2.5kg。棱角分明的砖头形成的损伤形态比较固定。以砖一端击人可形成凵形、△形或Y形挫裂创。砖头击中颅骨,则可形成带直角或三角形的凹陷骨折和粉碎性骨折。棱边击中颅骨,则可以形成两条平行的条形换裂创或线形骨折。砖击创的创口内可有组织间桥,亦可有砖屑等异物遗留在创内。

      罪犯以石块砖头为凶器杀伤人时,往往就地取材,作案后常留在死者身边成丢弃在现场附近。所以,现场勘查时,应仔细寻找沾有血迹、毛发的石坎砖头,并与被豁者伤痕比对,以认定凶器,为侦查、审判提供依据。全面接触,伤痕极少反应出凶器的完整形态。但这类凶器独具特征,所以在伤痕上又可留下各自的特征。这对于认定凶器很有意义。

      锤子的种类根多,常见的有六角锤、八角锤、奶.头锤、羊角锤、鸭嘴锤、豉形锤、检验锤等。圆形锤面打击头部或其他较平坦部位,常留下圆形或半圆形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打击颅骨则形成类圆形凹陷骨折,面积一般大于锤面直径。锤面斜向或部分打击颅骨,多形成弧形挫裂创和弧形凹陷骨折。六角、八角锤面打击头部,在较平坦部位可形成反应锤面完整形态的伤痕。打击在其他不平坦部位,在伤痕边缘部分,尤其是皮下出血和颅骨凹陷骨折的边缘反映出一个或多个夹角。依据夹角角度和边长,可以推断锤面形态。奶.头锤面(球面)打击身体平坦部位形成类圆形伤痕,伴有皮下出血、表皮剥脱。打击头颅,往往形成类圆形凹陷骨折,中心区损伤重,外围损伤较轻。周围有时伴有凹陷骨折为圆心的环形骨折。打击力量特别大时,也可形成孔状骨折。羊角锤背面(羊角部分)垂直打击头部的不同部位,可形成相同形态两羊角对称的挫裂创、凹陷骨折或孔状骨折。对称的两羊角间的骨质往往没有缺损。方形锤形成的伤痕形态,与斧背形成的伤痕形态相同。

      斧头既有钝器,又有锐器的性质。斧头的种类也比较多,有木工斧、柴斧、石匠斧、消防斧等。常作为凶器的是木工斧、柴斧。斧背有方形、长方形两种。斧背垂直打击头部平坦处,接触面大,往往留下类长方形的皮下出血和表皮剥脱。打击严重时,能造成颅骨类长方形凹陷性骨折或孔状骨折。斧背一端打击头部较平坦处,可留下凵形皮下出血和有发剥脱。稍重时形成凵形挫裂创,特别严重时则出现凵形凹陷骨折。底边长度可以反应出凶器的一部分边长。以斧背一棱边斜向打击头部时,因头部弧度不同,可形成条形、弧形或棱形挫裂创。斧背的一角垂直打击头部,可形成L形凹陷骨折或皮下出血。斧背打击在圆弧面(如额部)上,接触小部分凸出处,常形成类圆形挫裂创和类圆形凹陷性骨折或粉碎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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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25.一个扑朔迷离的杀妻案——谈锤斧伤

      1976年1月1日天刚亮,饲养员董振举去井里打水,发现井绳不见了,就用抓钩去打捞,结果却捞起来一具女尸。经勘查此井井口是用四块青条石砌成的,略呈长方形。井口至水面7.64m,水深1.78m。井壁光滑,为砖砌成。井口除软泥和打捞人员足迹外,无其他异常发现。抽干井水,深挖0.69m,打捞出半截砖头三筐,沾有泥沙和头发的抓钩一个。

      经尸表检验,死者张钦兰额部左侧距右眉弓上2.6cm处有一6.5×1.5cm挫裂创,深达颅骨。创角钝,创缘不整齐。创周围伴有表皮剥脱。骨膜挫裂,边缘不整,创内无组织间桥,有少量泥沙。两眼.角膜混浊,可视见瞳孔。左眼外眦,右眼内眦,眼球结合膜及右下眼睑结合膜有小出血点。右肩蜂有3×2.5cm皮下瘀血,呈青紫色。根据初步勘验和尸检,有的人认为张钦兰是失足落水或因故自杀。

      但法医解剖发现,死者头部创角右上方有4×3.5cm皮下瘀血。剥离头皮下组织,见额骨右侧有6.5×5.5cm类圆形骨折,稍呈凹陷。骨折的四周,有五处延伸骨裂,最长的达15cm,均伤及颅骨内外板。头皮挫裂部位有一稍呈弧形、边缘不整齐的2.5cm纵形条状骨折。右侧颞骨头皮下组织有4.5×4.5cm瘀血。瘀血相应部位的头皮无损伤。据以上各方面情况,公安人员综合分析认为:张钦兰是生前被人用钝器打击,形成严重脑震荡后落水溺死的。

      经过侦查,很快查明凶犯正是死者的丈夫董振河。董犯供认:他从部队半夜潜回家后,谎称要洗澡,让妻子张钦兰模黑去井里打水。趁她往上提水时,在身后猛推一掌,把她打倒在井台上,紧跟着又将她头朝下投入井中。刚逃离现场几步,便听见井内喊救命,又返回抱起砖头砸下去,直到喊声消失。

      根据口供看,坠并致颅骨破裂有这种可能性,但是从死者头部的总体损伤痕迹看,头部撞击井底,一般颈椎应有间接损伤。而死者伤口部位和伤痕形态都不符合井底撞伤特点。另外,死者头部的6.5×5.5cm类圆形骨折以及其他骨裂伤,显然也不是砖头形成的。致伤凶器仍然不能认定。究竟是什么钝器才能形成死者头部的损伤?侦查员以追查作案工具为重点,终于查明了案件真象:董振河杀妻念头由来已久。他准备了钉锤一把,作为杀人工具。那天深夜他骗妻到井台边,将她推倒在井台上,趁翻滚的时候,抡起钉锤猛击头部,当即打昏。然后把她投入井中,致其溺水而死。至此,董犯供认和现场勘查、侦查和凶器检验结果一致。在该案中,公安人员正是根据钉锤这种致伤物形成的损伤有其自身的特点,从而根据伤痕特征找到致伤物,进行同一认定,作到了无懈可击。

      在杀人案件中,锤、斧是常见的凶器。这类凶器获取容易,携带方便,打击力量大。打击的部位多在头部。由于头部各部位有一定弧度,锤面、斧背打击时,通常不易与头部全面接触,伤痕极少反应出凶器的完整形态。但这类凶器独具特征,所以在伤痕上又可留下各自的特征。这对于认定凶器很有意义。

      锤子的种类很多,常见的有六角锤、八角锤、奶.头锤、羊角锤、鸭嘴锤、鼓形锤、检验锤等。圆形锤面打击头部或其他较平坦部位,常留下圆形成半圆形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打击颅骨则形成类圆形凹陷骨折,面积一般大于锤面直径。锤面斜内或部分打击颅骨,多形成弧形挫裂创和弧形凹陷骨折。六角、八角锤面打击头部,在较平坦部位可形成反应锤面完整形态的伤痕。打击在其他不平坦部位,在伤痕边缘部分,尤其是皮下出血和颅骨凹陷骨折的边缘反映出一个或多个夹角。依据夹角角度和边长,可以推断锤面形态。奶.头锤面(球面)打击身体平坦部位形成类圆形伤痕,伴有皮下出血、表皮剥脱。打击头颅,往往形成类圆形四陷骨折,中心区损伤重,外周损伤较轻。周围有时伴有凹陷骨折为圆心的环形骨折。打击力量特别大时,也可形成孔状骨折。羊角锤背面(羊角部分)垂直打击头部的不同部位,可形成相同形态两羊角对称的挫裂创、凹陷骨折或孔状骨折。对称的两羊角间的骨质往往没有缺损。方形锤形成的伤痕形态,与斧背形成的伤痕形态相同。

      斧头既有钝器,又有锐器的性质。斧头的种类也比饺多,有木工斧、柴斧、石匠斧、消防斧等。常作为凶器的是木工斧、柴斧。斧背有方形、长方形两种。斧背垂直打击头部平坦处,接触面大,往往留下类长方形的皮下出血和表皮剥脱。打击严重时,能造成颅骨类长方形凹陷性骨折或孔状骨折。斧背一端打击头部较平坦处,可留下凵形皮下出血和表皮剥脱。稍重时形成凵形挫裂创,特别严重时则出现凵形凹陷骨折。底边长度可以反应出凶器的一部分边长。以斧背一棱边斜向打击头部时,因头部弧度不同,可形成条形、弧形成棱形挫裂创。斧背的一角垂直打击头部,可形成L形凹陷骨折或皮下出血。斧背打击在圆弧面(如额部)上,接触小部分凸出处,常形成类圆形挫裂创和类圆形凹陷性骨折或粉碎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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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26.她是失足摔死的吗?——谈坠落伤

      人体从高处坠落在地面或物体上,就会形成坠落伤。这种损伤多系自杀或意外事放。但犯罪分子也常用高坠手段杀人,或者用其他手段杀害后又高坠尸体,伪装成自杀或意外事故。1978年11月5日清晨,某工厂工人耿来文上厕所,在楼的拐角处发现,电话室楼下的水泥地上躺着一具女尸。死者是电话员安连喜。经勘验,尸体仰卧在靠近墙基的水泥地上,头距墙根30cm,两上肢平伸,两下肢伸直。头部下方水泥地上有血泊一片,并从尸体右侧向东流注。与尸体位置相对的墙上有大量喷溅血迹,最高处达1.67cm。二楼厂电话总机室外间双层窗户北扇全部打开,外窗台上有少量擦蹭血迹。窗台下墙上有!状血迹。与此相对应的一楼外窗台的一片树叶上,有一点状血迹。在一楼与二楼两窗户之间南北横向架有8条电缆电线,上面沾有少量血迹及带血的毛发。经尸检发现,死者脸、鼻、颈部及外衣左前襟有擦痕,右眼上睑青肿,右耳出血,口吐白沫。头部有二处挫裂伤。一在右顶枕部呈凡状,一在左额顶呈横行。法医解剖检验查明,颈部无皮下出血,胃内无毒物,肋骨骨折,内脏出血。子宫内有6个月女性胎儿一个。同时还查明,安连喜系摔伤引起内脏大出血休克死亡。一部分人从死者生前表现和现场勘验情况出发,认为她不是自杀,也不是奸.情杀人。仇杀和图财害命的可能性也可以排除。根据死者怀孕身子不方便、打开的窗户外面窗台的擦伤痕迹和死者脚穿塑料底布鞋等情况,认为安是在打扫卫生时不慎从二楼上失足坠到水泥地上摔死的,但大多数公安人员没有放过现场的蛛丝马迹。根据一楼外窗台那片树叶上的血迹,公安人员认为:树叶上的血迹不是由地下喷溅上去的,而是由上而下滴上去的。这说明死者未坠楼之前已经受伤出血。这个伤是怎么形成的?何人作的案?经过细心摸底排队,很快水落石出。原来安连喜的丈夫梁士武喜新厌旧,以致杀害自己的妻子。11月4日深夜,梁骗开门进入电话室后,趁安不注意用擦地的墩布和皮带扣猛击安的头部,又用拳头打击右眼,并双手掐安的脖子。致安昏迷后,粱打开窗户,将他推下楼去,伪造了失足坠楼而死的假现场。

      坠落伤的形态和轻重程度同坠落的高度,地面质地、被害人年龄、衣着以及着地方式、部位等因素都有关系。坠落伤一般分布很广,头、胸、腹、四肢、体表以及体内,可同时发生不同程度的损伤。坠落可以直接形成撞击伤,也可间接形成震荡伤。损伤的程度,可以出现表皮剥脱、皮下出血、挫裂创、骨折、内脏破裂,甚至还可出现肢体断碎。

      坠落伤通常体表呈较轻微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但内部则由于机械力的直接、间接或震荡作用,出现广泛性的内脏破裂和骨折。坠落时,躯干表面的损伤只发生在与地面接触的一侧,另一侧无损伤。高坠时。头部先着地,多出现皮下血肿或挫裂创,颅骨可形成严重的粉碎性骨折。有时颅底发生间接骨折,耳、鼻、口出血,两眼睑皮下出血,呈青紫色。臀部先着地,由于传导作用,可出现脊椎压缩性骨折和枕骨大孔周围的环状骨折。由于震荡作用,肝、肾、脾及胃肠也常发生破裂。躯干侧身着地时,在接触地面的一侧,出现广泛性皮下出血、挫裂伤,并常有肋骨骨折和内脏破裂。

      对坠落伤要结合现场勘验、尸检、化验等各方面情况,综合推断死亡的性质。尤其要注意死者有无中毒症状,坠落伤以外的致命伤、抵抗伤,以便作出自杀、意外事故或他杀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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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27.张尚书巧破双钉案——漫谈锐器伤

      宋代郑克在《折狱龟鉴》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例:张咏尚书镇守四川的时候,一天外出,路经一曲折小巷,忽听有人哭泣。细细一听,觉得声音是干嚎而不悲哀,感到奇怪。立即派人去询问。原来是一个妇女,说她丈夫得急病死了。张咏听后更加怀疑了,就命令一个官吏前去追究这件事。经过对死者仔细勘验,并未发现致命的痕迹。回家后,这个官吏一筹莫展。他的妻子叫他搜查一下死者头顶上的发髻,说一定会发观死因。等到前去一检查,果然发现一颗大铁钉深深刺入脑中心。这个官吏很高兴,到处夸耀妻子的才能,并把经过情况全部报告了张咏。张咏听后,让人把这官吏的妻子叫出来,重重地奖赏慰劳一番。然后问她知道这件事的缘由。她不肯讲出来。于是张咏就命令把她和这件案子一起审讯。最后查明,她曾谋杀前夫,用的也正是这种方法。派人将棺材打开验尸,那颗钉子还钉在死者的脑中心。于是就把她和那个哭妇一起斩首示众。这就是一起以钉子这种锐器致人于死命的凶杀案件。

      锐器是具有锐利的刃口或锐利的尖端的物体。如斧刃、菜刀、柴刀、刺刀、三棱.刮刀、匕首、杀猪刀、铁钉、剪刀、铁锥、玻璃片、竹尖等等。锐器伤的特点,是锐器破坏皮肤全层的完整性,使之分离形成创。锐器创的创缘整齐,创口不伴随表皮剥脱、皮下出血。根据锐器的形态,创口呈菱形、楔形等,创壁平滑,两壁间无组织间桥。创角尖锐,无撕裂现象。创底平滑,贯通创则无创底。由于锐器有刃口或尖端,形成的创底往往较深。这样骨质上就可以留下有线状刃痕或其他形状的刺痕。有时刃口残片、刺器断尖可留在创内。锐器伤也是凶杀案件中常见的机械性损伤,出现率仅次于钝器伤。根据锐器的形态大小、轻重以及机械力作用的方式不同,锐器伤可分为切、砍、刺、剪四种损伤,即切创、砍创、刺创和剪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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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28.勘验尸骨得真情——谈切创

      《洗冤录集证》载有这样一个案例,说的是李光曾死的时候,仵作检验发现,死者仰卧在地上,脸呈黄色,双眼紧闭,上下牙齿紧咬,嘴微微张开。在咽喉下面有致命刀伤一处,从左耳后一直到咽喉,约一寸四分长,一分宽。伤口皮肉豁开,深达喉咙。伤口进刀的地方割得深,收刀的地方割得浅,以致于死者的喉咙都被割断了。另验得,死者左胳膊软,可以弯曲。这属于左手自己割颈而死,但死者的父亲李钺却不同意这个结论,说是被黄宝树鸡.奸不遂杀死的,并带着尸棺到京城控告。于是官府又派人开棺验尸,最后通过古代的蒸骨法检验骨质,证明死者确系切颈自杀。李钺诬告而受到法律制裁。一件切颈自杀案,终于在细心勘验下真象大白,黄宝树的冤情得到洗雪。本案例正是根据死者伤痕的形态,结合自杀的一般规律,从而得出了是切颈自杀的结论。

      切创是用锐器的刃口在人体表面沿长轴移动并施加压力,将组织切断而形成的损伤。切创可以分布于人体的各个位部。法医检验中以切颈最为常见。其他的如切腹、切腕、切断动脉等在法医检验中也时常见到。

      菜刀、小刀、剃须刀片、薄铁片以及玻璃片、碎瓷片等,凡是具有锐利刃口或簿边缘的坚硬之物,都可以形成切创。切创的口呈纺锤形哆开,合拢时呈线状。创缘整齐、平滑。创角尖锐。创壁间无组织间桥,创口周围皮肤无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如果力量很大,税器刃口切及深部,可在骨质上留下线状切割痕迹。

      菜刀既可作切创致伤物,又可形成砍创。如果是钝刀或卷刃刀、玻璃片、瓷片等刃口不很锋利的锐器形成的切创,由于牵位作用,创缘不很整齐,同时伴有表皮剥脱。

      切创在自杀或他杀案件中都可见到。自杀的切创多在颈部,是切断颈动脉而致死的。自杀切创一般位于喉结上方。右手握刀,则切创多在左颈部;左手握刀,创口多在右颈部。创口由上向下斜线走向,一般进刀深,出刀浅。切割次数较多时,在主要创口的上下方,通常可见有多道平行排列的浅表切伤,这是自杀者害怕疼痛而留下的试探伤。他杀切颈,创口一般进刀、出刀都比较重,创底较深,伤痕严重。如果反复切割,伤口大多走向不一,排列不平行。创口上下无试探伤,创底深。他杀案件,手掌或肘、臀部有时可留下抵抗伤。此外,自杀案件中,也有切割腹部、生殖器的。

      切创出现的部位,一定程度上可以反应案件的性质,也可以表现出自杀或他杀的某些特征。通常手掌、手指的切创,大多是因自卫夺取凶器形成;毁容切割伤多在面部;伪装切创多见于额部、胸部、腹部、四肢,但创伤浅表,并且是在自己的双手可以达到的部位。在与性有关的犯罪案件中,有切伤乳.房或切伤男性生殖器,或者在女性大腿内侧造成切创等。根据切创的形态、部位以及伤痕方向,可以推断是自伤还是他伤,是自杀还是他杀,可以推断致伤致死方法和死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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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29.为什么会留下54处伤痕?——谈刺创

      1955年7月20月湖北武昌高家店半山腰发现一具女尸。死者仰卧在地上。经尸检发现,死者颈部喉结上方有8处创口,喉结下方有21处创口,最大者为2.5×1cm,深3cm;胸部有伤口17处,较大的三处均为3×1cm,深6cm。上腹部有伤口7处。下腹部有一条14cm长的创口。腹壁割开,肠子突出腹外。另外还检见,死者背部垫有《长江日报》(1955年7月19日)一张,臀部垫有草帽一顶。死者上衣袋内有三个烟头和两封笔迹相同的信件。同时还发现,死者裤子全部脱落,两腿叉开,阴.道内有精.液。

      死者全身为什么会留下54处伤痕呢?从现场没有发现凶器和尸体上布满致命伤分析。自杀是不可能的。根据54处伤痕以及颈部、胸部、腹部的伤痕特征看,有的是刺伤,有的是切割形成,并且致伤物小而轻,极大可能是小刀形成的。又从死者背部、臀部垫的报纸和草帽以及阴.道内的精.液分析,死者与罪犯相识,并有过性行为。公安人员以信封为线索,很快查明了死者是孙秀兰。杀害她的凶手是她的丈夫王树林。在事实和证据面前,王树林供认了全部作案过程:他与孙结婚后,感情不和睦,经常发生争吵,加之孙的作风不好,于是王便起了杀妻之心。1955年7月19日,王买了一张当天的《长江日报》,又在武汉一个小摊上买了一把小刀。下午5点,他与妻子孙秀兰过江到武昌珞珈山散步游玩。傍晚到高家山,半夜与孙性.交后,趁孙昏昏欲睡之际,王拨出小刀,在孙的颈部、胸部、腹部连刺带切,将孙杀死,然后逃回广州军区后勤部。罪犯供认和现场分析完全吻合,案件真相大白。

      这是一例以小刀刺杀人的案件。长而尖的锐器刺入人体,就会形成刺创。这类锐器有刺刀、匕首、三棱.刮刀、小刀、柳叶杀猪刀、剑等。这些锐器既有尖端,又有刃口,具有刺和刺切的功能;另外一类是有锐利尖端但无锐利刃口的锐器。如铁钉、钢钎、锥子、鱼叉等。这类锐器虽不能使人体皮肤、肌肉组织断离,但可以使皮肤、组织分离。这种锐器刺入人体,也能致人死亡。如钉子从颅顶钉入致人死亡。此外,尖而硬的竹质、木质、玻璃、陶瓷锐器刺入人体,也可形成刺创。

      刺创的特征是体表创口小,刺入组织深,破坏性大。常因刺破心脏、肝脏、脾脏、肺脏器官或大动脉,发生血气胸或大失血,而致人死亡。刺入人体的锐器,形成刺入口、刺创道。如果锐器刺穿人体,则形成刺出口。有刺出口的刺创是贯通性刺创,未穿透人体的刺创是盲管性刺创。贯通性刺创,多出现在颈部及四肢,锐器特别长时,也可出现在胸部。盲管性刺创,常见于背部、腹部。

      刺创的刺入口形态,与锐器刺入部分横断面形态有密切关系。有刃的锐器刺入口呈▲形,创角一钝一锐。双刃匕首刺入口呈◆形或◆◆形。三棱.刮刀刺入口呈▲或▲▲▲;圆锥形锐器刺入口呈纺锤形或裂隙状。若锐器表面锈蚀或粗糙,则刺入口周围或创缘皮肤上常伴有表皮剥脱。由于磨擦作用,有时刺入口出现轻度的皮下出血带,但刺创的刺入口没有组织缺损。这与枪弹形成的射入口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带是有区别的。

      刺创道的深浅,一般与锐器刺入人体的长度相当,据此,可以推断锐器的长度。刺创道受锐器的长短、机械力的强弱以及刺入部位的组织结构的影响。但是,锐器较长,而用力较小,也可形成较浅的刺创道;较短的锐器,刺击有弹性的软组织或脂肪较厚的部位,因挤压作用,可以使刺创道深度超过锐器刺入部分的长度。盲管性刺创的创底与刺入锐器的尖端形态相吻合。如果用有刃口的锐器进行挑刺,形成刺切创,其创口、刺创道形态难于反应锐器形态。锐器刺入人体与骨质接触,可形成骨质损伤。骨质上亦可反映出锐器尖端形态,有时可残留锐器断端。锐器尖端刺中胸骨、肩胛骨、颅骨,机械力强大时可形成孔状骨折,其形态、大小与锐器横断面相近似。刺创道与刺入锐器方向一致。依据刺创道的方向,结合现场情况,可以推测凶手作案的方式及凶手与被害者的位置关系,进而为推断刺伤过程、自伤或他伤提供依据。

      刺创,可以是他杀,也可以是自杀形成的,灾害性刺创极少见到。他杀案件中的刺创,可发生在人体任何部位。刺创方向不一致,衣裤帽常有与身体一致的刺破口;手掌等部位往往有抵抗伤;伤势一般较重,有的立即死亡。自杀案件中的刺创,往往在自己双手能够达到的部位;无抵抗伤;致伤工具多遗留在现场;伤痕方向与手持锐器的方向大体一致。自伤伪称他伤,则刺创多在表浅;有试探伤;并且创口往往在非致命部位。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30.黄书记是怎么死的?——谈砍创

      1954年12月2日夜9点多钟,安徽濉溪县柳东乡黄锡钊的妻子在睡梦中听到牛屋里有“哼哼’声,以为牛病了,唤醒丈夫去看,发现党支部书记黄遐德满身是血,躺在地上呻.吟不止,便立即报案。黄因伤势过重,在送医院途中死亡。

      经勘验,死者躺在牛屋门口,两腿伸直,头向西北,身旁及头下有两滩血迹,并混杂有少许头发。北墙溅有脑浆和血点。死者头顶有砍伤一处,长6.9cm,脑汁外溢,为致命伤。左额、眼角、腮部被砍17处,伤口长者11.1cm,短者4.5cm。另见,死者棉帽被砍被。现场无搏斗痕迹。

      根据现场情况分析,死者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杀的。按死者的生活规律,是不会晚上八、九点钟到地主黄锡钊的牛屋去的。能诱使死者去牛屋的人,必然是死者熟悉的人;根据伤痕特征分析,凶器是斧头;从伤害的程度看,是与死者有很深矛盾、甚至仇恨的人实施的杀人行为。根据死者黄遐德的为人表现,生前与人结下的怨仇情况,确定了侦查方向。经过一番周折,查明凶手是农业社社长王清云。1954年8月成立农业社时,王任社长,黄遐德任监察委员。政府和群众有事,都找黄遐德。王即不满,认为自己是空头社长,只有除掉黄才能出头。后来,黄又向王追还挪用的公款,王遂起杀人之心。他了解到黄遐德有和群众聊天的习惯,便向人借了斧头,乘黄回家睡觉的时候,以监视地主为由,将黄诱骗到黄锡钊牛屋,趁他不注意,举起斧头向其头部砍去,造成重伤,很快死亡。这个案件中,斧头的砍击是黄遐德死亡的直按原因。

      凶犯用具有一定重量,并且易于挥动的锐器刃口,向人体垂直或斜向砍击,使组织分离而形成砍创。形成砍创的锐器,有刀、斧两类。刀从用途不同来划分,有菜刀、马刀、柴刀、竹刀、杀猪刀等,可以形成切创,又可以形成砍创。斧,有木工斧、劈柴斧、肉斧、消防斧等。斧刃可形成砍创,斧背可形成挫裂创、骨折、皮下出血等损伤。斧刃形成的创,是典型的砍创。

      砍创可分布在人体任何部位。他杀案件中,砍创常见于头部、面部、颈部。四肢也容易形成砍创,但多是抵抗形成的损伤。

      锐器砍击,也常常形成骨质损伤,如孔状骨折、凹陷性骨折等。锐器垂直砍入时,切口成直线形,创缘平顺,创底平整,两壁间无组织间桥。斜向砍击时,可形成瓣状创。瓣状创边照略有卷曲。有时斜向砍击,还能削去一部分皮肤、骨质,形成创面。由于锐器刃口、重量、形态各异,形成的砍创也不尽相同。

      斧刃形成的砍创,创口长度不超过刃长,创缘光滑平直。锐利刃口形成的创口呈直线形,创缘周围无表皮剥脱和明显的皮下出血。锈蚀钝刃和卷曲斧刃形成的创口哆开较大,创缘伴有表皮剥脱及轻微的皮下出血。斧刃全都砍入人体时,两创角较钝。一端砍入则一钝一锐,呈楔形。创底在创角钝的一端较深,锐的一端较浅。砍击颅骨时,轻者形成条状砍痕,重者呈舟状凹陷性骨折或孔状骨折,创角常伴有延伸性骨裂纹。斧刃一端砍入颅骨,形成三角形孔状骨折。

      刀刃具有刃长而薄,重量较轻的特点,既可作砍器,又可作切器。刀刃创一般较长,创口呈直线形,创角尖锐,创缘整齐,无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如果刀刃卷曲或缺损,形成的创口通常不太整齐。这样的创口特征,对于推断认定凶器有一定意义。

      刀刃砍击时,往往收刀端创角伴有拖刀形成的切割痕迹。刀刃砍击也能形成颅骨骨折。垂直砍入颅骨,常出现线状骨裂,骨裂区不大。当力量大或反复砍击邻近部位,则能形成粉碎性骨折。正因为刀刃薄,容易缺损,所以偶尔亦在骨质砍痕创口内遗留残缺的刀刃断片。提取遗留的刀刃断片,对于与凶器缺口部分作同一认定有重要意义。

      砍创虽多系他杀形成,但以刀类形成砍创的自伤案件也时有发生。自己砍伤,创口多集中于额顶、颞部和四肢,都是自己双手可以达到的部位。并且创口排列有一定方向、规律,伤势较轻,致命伤少见。在自杀现场,往往有砍器遗留,手掌无抵抗伤。

      砍创与切创有某些相似之处,如创缘平整光滑,创壁无组织间桥等。二者也有不同之处,砍创往往较深,伤势严重,可形成骨折。创口内有时遗留有凶器的缺损断片,而切创就不具备这些砍创的特征。法医学上,根据砍创的形态,部位及排列分布情况,一定程度上可以判断是自杀、他杀或意外事故形成的砍创。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31.济南北郊的杀人案——谈剪创

      1958年8月14日早晨,山东济南北郊工人新村的工人刘锡贤,经过工人文化宫北边小树林去上班。走进小树林后,突然发现一具女尸仰卧在小树下,他赶快去报了案。刑侦人员勘验现场后发现,死者头剪短发,双手压在背后,用草绿色布带捆着。两腿八字叉开,裤子脱至臀下。身边有一条被剪开的化学月经带。尸体周围有数个呈波浪花纹的立体脚印。警犬追踪,在距现场150m的小河沟内,发现染有血迹的剪刀一把,花裤一条。

      经法医检验,死者头、颈、胸、腹等有锐器伤29处。其中7处创口呈“V”形,另有对称的单刃刺伤4组,呈不规则菱形的创口14处。从尸僵判定,死亡时间大约在8月13日晚12时左右。根据尸体上的伤痕特征,结合染有血迹的剪刀推断,死者是剪刀致死的。从死者月经带被剪开和尸体姿式看,很象一桩强.奸杀人案。但死者阴.道内和衣裤上无精.液,推断不是奸后杀人。从现场无搏斗痕迹看,死者与凶犯认识,并且是一同来到现场的。极大可能是趁被害人不防备,把她杀死,然后伪装强.奸杀人,以混淆侦查视线。从死者衣着和发式看,不是本地人,似胶东一带乡村妇女,很可能是到济南探亲时被杀的。经公布案情、印发查找无名尸体的通告和照片后,很快有人反应,曾看见死者和一少尉军官在一起。据济南火车站军交处的王钟连反映:8月13月上午10点,一少尉军官和一乡村妇女曾到军交处看过病,男的叫贾学香,女的是他的妻子。看病后,二人往市区去了。当晚9点左右,军官返回车站,女的未见回来。顺着这条线索,查明少尉军宵就是贾学香,女的是他的妻子柳淑花。柳淑花正是被贾学香杀害的。贾与柳结婚后。贾又与在北京工作的认识的刘秀香建立了不正当的关系,喜新厌旧的思想促使他下决心杀害妻子。8月12日,他将柳骗到山东潍县时,暗藏了剪刀一把,拟带她到唐山后杀害,然后到北京去与刘结婚。车行到济南因患病下车就医,于是就把她骗到工人文化宫后的小树林里休息,趁她不注意,拿出剪刀向死者头部、颈部、胸部、腹部等处连刺带剪,将柳杀死。又故意将死者裤子脱下,伪造了奸杀的假象后逃窜。这是一起以剪乃杀人的案件。

      剪刀由于两片单刃锐器的剪铰作用,使人体组织造成损伤,形成剪创。剪刀既可作刺器,也可作刺切器使用,另外还具有剪铰作用。因伤及的部位、使用剪刀的方式不同,可以形成夹剪创、刺剪创和剪断创。

      剪刀作垂直于人体表面的剪饺时,能形成直线性创口,哆开比薄刃的刀砍创要大一些。两创缘的中央,有一小瓣状突起,是剪铰时剪刃交错形成的。剪刀与体表呈一定角度斜向剪铰时,创口呈V形,剪铰中有旋转时,可形成S形创口。剪刀的两刃没有合拢时,则形成八字形创口。夹剪创,则是由双刃的并合交错形成的,但受伤的组织却未断离。这种损伤创口哆开不太大,创角尖锐,创缘整齐,两壁光滑。夹剪创多见于颈部、胸腹部等。

      剪刀既可剪较,又可刺击。剪刃不同程度的张开或互相交错时形成的刺创,成对称形。两片剪刃合拢时刺入体表,可形成一般的刺创,呈◆形。以剪刃的一片刺入人体,可形成与刺创相似的创口,呈▲形或形。力量强大,刺入骨质时,常留下刺痕,有时可检见剪刀的断尖。刺剪创多发生在颈部、胸部、腹部,常因伤及要害部位而致人死命。剪断创是利用剪刀的剪铰作用,把人体突出的组织完全断离的损伤。剪断创的创面表面光滑,创缘整齐。与砍、切创的创面近似。剪断创的创面特点是创面与创缘可留下合剪时形成的嵴,剪断创多发生在颈部、乳.头和阴.茎等地方。

      剪创以自杀为最多,他杀也时有发生。根据剪创的形态、大小,可以推断剪刀的种类、剪刃大小以及致伤方式。剪刀的断尖可与作为凶器的断剪进行同一认定,为侦查破案和审判提供必要的材料。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32.疯狂的求爱者——谈枪弹创

      枪弹、炸弹、手榴弹、雷.管和地雷等发火武器作用于人体,形成的损伤,称为火器伤。常见的火器伤是枪弹创和爆炸伤。刑事案件中,常可见到以枪弹作为凶器,致人死伤的实例。

      1981年3月30日,在美国发生了一起轰动世界的枪杀案件。35岁的青年约翰·欣克利遇上了好莱坞女演员乔迪·科斯特,科斯特曾在《出租汽车司机》中扮演一名妓.女,汽车司机受到妓.女的嘲讽后,决定刺杀一位总统候选人,以表示对她的爱情。由于科斯特年轻貌美,电影上演后,有不少年轻人迷上了她,欣克利就是其中的一个疯狂的求爱者。他给她写了多次求爱信,但对方反应冷淡。于是他决定用刺杀里根总统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行动来博得尊敬和爱情。这正是仿效《出租汽车司机》中汽车司机向妓.女求爱的作法。为了实现这个计划,欣克利3月29日到了华盛顿,研究了里根的活动计划。30日下午两点过,里很参加了美国劳联——产联建筑工会在希尔顿饭店的集会,并发表演讲后,正笑容满面地向路对面的人群频频招手时,突然从记者群中冲出一个身穿棕褐色雨衣的金发青年,抽出手.枪,对着里根“呯!呯!”连射两枪,白宫特工人员和现场警察向枪响地方扑来,“呯!呯!呯!呯!”这个青年又连射4枪。特工人员有的向青年冲击,有的把里根推进防弹车一溜烟跑了。这个开枪的青年正是欣克利。他前后开了6枪,一枪击中警察德拉汉台的左侧颈部,一枪击中白宫特工人员麦卡锡的右下腹部,又一枪击中白宫新闻秘书布雷迪的左眉上方。另外三枪打中里根的防弹汽车,一颗子弹反弹到里根身上,从左肋下射入,击断第7根肋骨,钻进左肺叶中部,距心脏仅2.5cm,因为是跳弹,力量己大为减弱,否则里根也将遇刺身亡。布雷迪等3人,经抢救后,都活了下来。里根被送往乔治·华盛顿医院,经3小时手术,取出子弹,12天后出院。欣克利持枪杀人案,经过旷日持久的审判,以欣克利由于“精神错乱”而无罪开释。同时帕克法官宣布,欣克利立即送往华盛顿圣伊丽莎白精神病院无限期治疗,直到不构成社会威胁时,才能重新回到社会中来。

      以枪弹杀伤他人的刑事案件,在法医实践中也时有所见。枪支发射的弹头,作用于人体形成的损伤,称为枪弹创。枪支的种类很多,根据枪筒的长短不同,分为短.枪和长.枪。短.枪有各种手.枪,长.枪有步.枪、轻重机枪、半自动步.枪、白动步.枪、冲锋.枪、猎.枪等。法医检验中,多见手.枪枪弹创。

      枪支发射的子弹弹头,基本是圆锥体,有钝器的特点,但枪弹的推进力极大,穿透性能非常强,所以又具有锐器的特点。猎.枪用的是霰弹,弹头多由铅、锑合金制成。此外,民间土制猎.枪,发射的铁沙子、小铁丸、短铁截、石子等也是霰弹。

      枪弹创主要由弹头作用于人体的形式而定,有时创口周围也会留下发射弹头的火药、枪支等其他痕迹。发射弹头的火药有黑色火药、无烟火药和少烟火药。用硝石、木炭、硫磺细末制成的火药,呈黑色颗粒状,发射时燃烧不完全,火焰大,烟灰多,并残留未燃烧完的火药颗粒。自制猎.枪多用这种黑色火药发射霰弹。用于发射现代枪支弹头的火药,是由火棉、硝酸甘油酯配合其他成分制成的。这种火药燃烧充分,推进力强大,烟灰少,火焰小,声音小。现代枪支多用这种无烟、少烟火药提供发射动力。

      枪弹的活力大,穿透力强,所以对人体的损伤是比较严重的。当枪弹推进力强时,可以穿透人体,造成组织缺损,形成圆形或椭圆形创口;当枪弹推进力较弱时,不能造成组织缺损,只能将组织挤扩分裂开,顶破肌肉皮肤组织,形成呈十宁或裂隙状创口;当枪弹推进力十分微弱时,不能穿入皮肤,只能打击人体,形成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当检弹推进力极大,飞速旋转运动时,弹头前端空气压力激剧增加,形成强大冲击力,在接触人体的一瞬间,就能造成人体组织炸裂。甚至可以使颅骨炸裂,皮肤呈星芒状炸开。

      除了枪弹弹头形成损伤外,枪弹发射时所产生的气体、火焰、烟灰、未充分燃烧的火药颗粒等,在一定距商内,可在人体组织和衣物上形成损伤和留下痕迹。

      枪弹穿过人体,可形成贯通枪弹创;枪弹穿入人体,然后停留在组织内形成的创是盲管枪弹创;弹头穿过皮肤后,受骨骼阻挡作用而改变方向,形成弯曲形创管,是回旋形枪弹创;弹头呈切线方向擦过皮肤,形成表皮剥脱或槽状组织缺损是擦过枪弹创;弹头在前进过程中与坚硬物体相撞,改变了方向击中人体,往往形成跳弹枪弹创。另外,猎.枪发射的霰弹形成的是霞弹创。尽管枪支种类、弹头形状、弹药成分、射击距离、方向,射击人体部位不相同,形成的枪弹创也不相同。但都有其共同的特征:贯通枪弹创都有射入口,射创道和射出口。盲管枪弹创只有射入口和射创道。

      弹头运动速度快,穿入人体时即形成射入口。弹头垂直穿入,则形成圆形射入口,被击中部位的组织缺损,呈孔洞状,不能合拢。射入口一般略小于弹头横断面。弹头倾斜射入人体,射入口呈椭圆形。枪弹创的创口边缘皮肤向内翻卷,创缘周围因弹头油垢或粘附的枪油、铁锈、火药、烟灰等形成环状擦拭圈。当弹头进入皮肤,由于牵拉作用,在射入口周围会形成1~2mm宽的冲撞轮。冲撞轮部位组织出现表皮剥脱。当近距离射击时,创口周围有未充分燃烧的火药颗粒和灰色或灰黑色烟晕。射击距离越近,烟晕分布面积越小,火药烟灰颜色越浓。远距离射击,则创口周围没有烟晕和火药颗粒沉着痕迹。手.枪一般距人体50cm内.射击,步.枪距人体100cm内.射击,可在衣服或皮肤上留下较明显的烟晕和火药颗粒沉着痕迹。所以,创口上有无烟晕和火药颗粒沉着痕迹,对判断射击距离有着重要的意义。

      当极近距腐射友时,枪口喷射的爆炸气浪和高压气体窜入皮下,造成皮肤组织撕裂,形成十字形、星芒状或裂隙状创口,周围可留下火焰的烧灼痕迹。当枪口紧挨衣物或皮肤接触射击时,常留下与枪口大小、形态一致的印痕。射入口一般略小于弹头的横断面。弹头穿入皮肤后继续推进,从而形成管状射创道。一般射创道都是直线形的,并与射击方向一致。只有当弹头活动力减弱,同时又遇到骨组织阻碍时,弹头改变方向,从而形成回旋形枪弹创。如果射创道是直线形的,沿射创道引出一条直线,可以据此确定被害者与枪口的相对方向,进而推断凶手射击时持枪的高低位置和凶手身高情况。

      弹头进入人体后,又穿出体外形成的创口是射出口。射出口是弹头从人体内向体外冲突形成的,所以形状不规则,通常为裂隙状、星芒状和丁字形挫裂创。一般射出口大于射入口。如果弹头变形或有顶出的骨折碎片时,射出口可出现扩大或撕裂。射出口组织外翻,皮肤能合拢。伤口周围无擦拭圈、冲撞轮、烟晕和火药颗粒。如果弹头穿过人体组织后,活力仍然很大(如步.枪枪弹)时,也可形成类圆形、椭圆形射出口和组织缺损。

      枪弹垂直击中颅骨、肩胛骨、胸骨、髋骨等扁骨时,可以形成圆形射入口,其直径与弹头横断面大体一致;射出口比射入口大,形状也不规则。射入口与射出口呈漏斗状。极近距离射击时,由于爆炸作用,可以使颅骨炸裂,甚至呈粉碎性骨折。

      法医学上研究射入口、射出口、射创道以及其他的相应特征,主要是为了解决推断射击距离、射击方向问题,从而推断是他杀还是自杀。

      射击距离是枪口到射入口的距离。射击距离的远近,是法医判断自杀伤还是他杀伤的重要依据之一。接触射击和极近距离射击,在自杀伤、他杀伤案件中都可出现。英国电影《尼罗河上的惨案》中,林内特死去后,大侦探波罗先生勘查死者情形及现场后得出结论:“谋杀。”原来,波罗勘验现场发现,林内特头部左颞中弹,创口呈圆形孔状。创口周围有一圈黑色烟晕和火药颗粒与凝血混在一起。床头壁上有一个血写的“J”字。现场周围没有发现枪支,死者手上也无烟灰沉着。正是根据这些枪弹射入口形状、皮肤附近的射击附加成分和现场勘查情况,波罗得出了“谋杀”的结论。虽然接触射击和近距离射击都可在皮肤上留下烟晕、火药颗粒以及擦拭圈、冲撞轮等,但接触射击紧挨人体皮肤,射入口呈裂隙状、星芒状,创内大量附着烟灰和火药颗粒。皮肤上往往有枪口印痕,甚至在周围的毛发、皮肤出现烧灼痕迹。近距离射击的射入口呈圆形或椭圆形。极近距离射击烟晕和火药颗粒沉着较多,与周围皮肤界线清晰可见。而远距离射击,射入口周围没有烟晕和火药颗粒附着。这是他杀伤的依据之一。

      根据射入口、射创道、射出口以及被害人的情况,能够推断射击方向和角度。从射入口、射创建、射出口与被害人体位关系,可以判断枪弹的射击方向。电影《徐秋影案件》是根据一个真实案件改编而来的。原案件是这样:东北的松花江即将封冻的一天早晨,渔民在“江上俱乐部”沙滩上发现一具僵硬的女尸。立即报告了派出所。勘查发现,死者是20多岁的女青年,穿蓝制服。尸体俯卧在沙滩上。左手压在身前,右腿稍曲。后脑发现有枪伤,带烟晕痕迹。子弹由左太阳穴穿出,身后留有三号橹枪弹壳一颗。根据尸体位置,法医检验结果,公安人员推断,死者赵洁姗是在散步时不知不觉中被人杀害的。从弹壳遗留位置和烟晕痕迹来看,凶手行凶时离死者不到两步远,是近距离射击。从后脑发现枪伤和子弹从左太阳穴穿出,尸体俯卧情况看,凶手是在死者右后方用右手开枪射击的。这些推断完全正确。赵洁姗年轻幼稚,误入特务组织,想退出不干了,于是特务组织对动摇分子采取果断手段,由特务骨干分子邵玉魁派人把赵洁姗诱骗到松花江边看江景。趁她不注意,突然在赵洁姗的后面,向她的后脑射击,赵立即仆倒死亡。

      根据擦拭圈和冲撞轮的形状,也可以推断出射击的角度和方向。擦拭圈和冲撞轮是正圆形,枪弹就是垂直方向射击的,角度为90°。如果擦拭圈和冲撞轮是椭圆形,枪弹则是倾斜射击。按射入口、射创道、射出口引出一条直线,直线与人体的夹角就是射击的角度度数。1981年7月16日4点刚过,青海省黄南州民族师范学校值班室来了一个身著民警服的年青人,他说:“你校女学生李艳自杀了,我要报案!”然后他把鲜血淋淋的女尸放在值班室窗下,又给公安局打了报案电话。公安人员第一次对死者尸体进行尸表检验后得出结论:死话系勃朗宁强力式手.枪枪弹极近距离射中胸部,失血性休克死亡。又对手.枪进行鉴定,在枪后护环上尚有死者右手食指半节指纹。从枪弹的射击角度、距离符合一般自杀的规律出发,于是草率地得出了李艳自杀的结论。但是,死者家属和群众提出了一系列疑问。省检察院接到死者父亲李秋水的申诉信后,组织专案调查组进行调查。专案组同法医开棺验尸,查明李艳是被枪弹先击中心脏,然后又击中肺脏等重要器官而死它的。根据枪弹创的创口略呈椭圆形的情况,又请法医专家作了模拟实验,证明要形成死者身上这样的枪弹创、必须是射击者持枪的手要举过肩部,并且右腕部必须极度弯曲成99°才能扣动扳机,形成先击中心脏,再击中肺脏等其他器官的损伤。然而这样的自杀角度,是死者右手握枪所无法做到的。通过枪弹创口形状,确定了射击角度,从而排除了自杀的可能性。剩下的只能是他杀。最后公安人员查明:死者李艳,不同意与派出所民警孙小庆建立恋爱关系,孙便向李开枪,子弹从左胸部射入,击中心脏,肺脏器官,心脏破裂立即死亡。杀人后,他又伪装了李艳自杀的假象,背李艳报案。至此,一场杀人案件终于大白天下。

      对于枪弹损伤,要判明是自杀伤还是他杀伤有时是比较困难的。必须综合枪弹创的特征,射击距离、方向,死者位置,死亡姿势,现场遗留物等情况,才能作出正确判断。有时还要进行必要的模拟试验,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

      一般来说,自杀伤是接触射击,极近距离或近距射击。创口周围留有烟晕、火药颗粒以及其他附着物。从射击方向、角度来看,都是自杀者本人持枪可以达到的部位,并且在现场可检见射击过的枪支。枪支上留有自杀伤者握枪留下的指纹。由于自杀射击距离很近,手腕常溅有血迹,并且有烟晕沉着在手上。根据这些情况,结合现场勘验、个人思想因素等,是可以判断出是自杀或他杀的。

      法医检验中,霰弹创比较少见。霰弹弹丸多而散,可以给人体形成多个射创口。一般中心密集,四周分散稀少。远距离射击,创口分布面较大,极近距离垂直射击,创口分布面呈类圆形,分布面不大。有烟晕、火药颗粒,烧灼伤留下。霰弹一般形成盲管枪弹创,无射出口。创道内可找到弹丸。猎.枪、自制火药.枪、自制猎.枪发射的霰弹在有效射程内,有时可以致人死亡。霰弹在体内未及时取出,创口感染、化脓,可发生继发性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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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33.尹知县颈痕辨冤

      ——生前伤与死后伤的鉴别

      《洗冤录集》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有一个人看到侄儿非常富足,便想谋夺他的财产,于是把侄儿骗到家里,趁黑夜将他灌醉、杀死。这个人的儿子与儿媳感情一直不好,就想趁这个机会以捉奸为名把自己的儿媳一并除掉。于是就拿着刀闯进房中,砍下了儿媳的头颅。然后又割下己死侄儿的脑袋向官府报告。

      尹知县把两个脑袋放在灯下仔细观看,只见一个脑袋颈上的皮肉向上紧缩,另一个却不见紧缩。尹知县就问:“这两个人是同时被杀死的么?”答:“是的。”又问:“这妇女有子女吗?”答:“有一个女孩,才儿岁。”尹知县就说:“你得暂时寄押在监狱里,等天亮后再审。”于是派人立即把孩子领到县衙来,和颜悦色地仔细询问,终于了解到真实情况,凶手只好低头认罪。

      尹知县为什么看了死者颈上的皮肉收缩情况,就判断两个人不是同时被杀死的呢?原来尹知县正是根据伤痕有无生活反应来判断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的。

      尸体上的损伤可以是生前形成,也可以是死后形成。其区别就是有无生活反应。出血和凝血是重要的生活反应。人活着时,心搏存在,血液在血管中有压力,血管受损,尤其是动脉破裂,有大量血液流出,甚至呈喷溅状。生前伤,可在皮肤形成皮下出血。在形成创的损伤中,创口内有凝血块形成。如果骨折,在骨折处有骨熟人廕,骨折周围软组织有出血。死后伤,一般无生活反应。虽然损伤尸体的低下部位或大血管时,有时死后出血也可能出现,但出血量很少,且不凝集,呈流动性。

      生前切断肌肉,则肌肉有明显收缩,创缘皮肤内卷,因此创口显著哆开。死后不久损伤,创口皮肤也是哆开的,由于收缩不明显,创口哆开不太宽。死后较久形成损伤,尤其是尸僵形成以后损伤,创口哆开很小,创缘没有收缩现象。

      生前受伤,局部组织因受刺激,数分钟后就开始出现炎症反应。可见到局部发红、肿胀,出现炎症分泌物现象。损伤后受到感染,可出现化脓现象。从受伤到死亡经过的时间越长,炎症反应就越明显,甚至可以皮下出血颜色改变,创口结疤、骨痂形成。死后损伤没有炎症反应。此外,生前受伤,因为呼吸、消化、泌尿功能仍然存在,创口流出的血液可以吸入肺泡或吞入十二指肠,还可以出现空气栓塞等现象,这些都是生前伤的明证。通过检验损伤有无出血现象,组织有无收缩,有无炎症反应等情况,从而可以推断损伤是生前形成还是死后形成。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34.验尸官一言释众疑——他杀和自杀的鉴别

      有个乡间老百姓,叫外甥跟别人的儿子拿着锄头一同到山上开荒种粟,过了两个夜晚都没见回来,上山去一看,发现两个都死在山上,于是向官府报告。死者衣服都在,官府便派验尸官验尸。

      验尸官一到现场,见一具尸体躺在茅屋外面,后颈骨断了,头上和面部有刀伤痕迹;一具尸体在茅屋里面,左颈下,右脑后各有刀伤痕迹。大家认为外面的尸体是先被砍死的;里面的尸体是后来自杀的。官府仅仅因为两具尸体都有伤痕,没有别的财物,不象谋财害命,就定为互相斗杀。只有一个验尸官提出不同意见,他说:实情并不如此,要是以一般情况来分析案情,说是互相斗杀还说得过去,但是茅屋里面的那具尸体右脑后的创口很值得怀疑,哪有自己用刀从脑后砍自己的呢?不方便啊!没有过几天,真正的凶手抓到了,原来是因复仇杀死这两个人的。悬案弄清楚了,上报到州里,判处了凶手死刑。不然这两个人被杀的冤情,就不能真象大白了。这个案件,验尸官是根据伤害部位不符合自杀的一般规律,从而推断是他杀的。

      法医检验中,常常涉及到鉴定受害者身上的损伤是他伤还是自伤的问题。从损伤的角度讲,他杀损伤多于自杀损伤,他杀者重伤多。尸体上如果发现有两处或多处立即致命伤的损伤,排除了意外事故,就可以肯定为他杀。而自杀者轻伤较多,且常在浅表。有的虽有多处损伤,但致命性损伤不可能有几处以上。当然也有的决定一死的自杀者或精神病人,他们的自杀可以形成严重的损伤,有的自杀方式也很奇特,但结合其他情况还是可以判明的。从损伤的部位看,他杀损伤一般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伤痕的分布不规则,方向也不一致,四肢有时可见抵抗伤,有的损伤可以发生在自己无法形成的位置。而自杀者的损伤部位,一般都是自己双手可以达到的部位和易于达到的部位,多在额顶部、颞部、颈部两侧和前面、胸部、腹部等。伤痕排列较整齐、集中,方向大致一致,手脚无抵抗伤。如《洗冤录详义》记载:清代道光二十年二月,某人受上司派遣,到昌邑县参加联合检验王人辉自杀一案。据查,王人辉用小刀自刺肚腹后,延至第二天死亡。到联合检验时,尸体己安葬两个月,当众开棺验尸时,见左手仍然弯曲。让仵作将刀柄塞入尸体左手里,再将手扶到伤口处上下移动,刀和伤口丝毫不差!而右手却僵硬,不能移动。根据左手握刀可以到达肚腹部位,并在伤口上下移动,从而判明王人辉是用小刀自杀,结论是可信的。从损伤的凶器看,他杀的凶器一般杀伤力量大,笨重,斧头、砖石、铁钎、铁棒、菜刀、柴刀最为常见。也有使用水果刀、匕首、木捧的他杀案件。自杀者使用的工具较轻便,小刀、匕首、枪支等,在凶器上留有自杀者的血迹和指纹。从现场情况看,他杀现场比较紊乱,常有搏斗痕迹,死者衣着零乱,死者手中可留有不属于自己的撕烂的衣服碎片,或扯下的钮扣,抓掉的毛发等物。自杀现场多在室内或室外入少的地方,无搏斗痕迹,现场较整齐,凶器多留在身边或附近,有的还留有遗书等。

      如果在现场发现了死者死亡后不能完成的动作,如盖被子,穿戴衣服鞋帽或其他动作,应考虑是他杀。判断是他杀还是自杀,必须结合损伤特征,现场情况。死者个人因素等各方面情况综合分析,才能得出可信的结论。

      另外,在法医活体检验中,还常涉及到自伤伪称他伤和轻伤害与重伤害的识别判定问题。《折狱龟鉴》记载了一个钱惟济明察自伤诬人案的故事:钱惟济留后担任绎州知州时,有个老百姓正在桑园采摘桑叶,强盗进园抢夺,但没有得到手,就用刀把自己的手膀砍伤,诬陷是这个老百姓想杀死他而把他砍伤了。官府一时也没办法分辨清楚。钱惟济知道这个案子后,就派人把他们两人传来询问,并当面给他们吃食。见强盗以左手拿筷子和调羹,于是钱惟济就对他说:如果别人用刀砍伤你的手膀,伤痕应是进刀重,出刀轻。现在你的创口却是进刀轻,出刀重,这正是你自己用左手砍伤右膀的。诬陷者无言可答,只好服罪。这个案件中的钱知州正是通过细心观察,根据自伤形成的规律,得出强盗自伤诬人的结论。自伤伪称他伤,损伤一般在自己双手能够达到,并且大多不具有生命危险的部位。自伤伤及心、肺、肝、脑等重要器官是很少见的。用右手自伤,一般伤在身体左侧部较多,右侧部伤较少,伤在背部和后脑部更少。同时自伤大多数用锐器切划的伤势较轻,多伤在浅表组织。自伤伤痕的方向比较一致,平行排列,创口不显零乱,四肢无抵抗伤。他伤则可以在人体的任何部位形成,伤势有轻有重,创口比较零乱,斧头、砖石、棍棒、菜刀、小刀等都可以作为凶器。对于自伤伪称他伤,除了检验损伤特征外,结合伤者叙述、对现场的勘查,进行反复询问,以及必要的侦查、实验,是可以区别伤害的真伪的。

      对于伤害程度的判定也是法医检验中涉及的问题。伤害有轻伤重伤之分。根据刑法第85条规定:“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究竟伤害到什么程度属于重伤,有关部门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中作了具体规定。法医检验中应当参照执行。

      轻伤通常没有器官和机能障碍,在受伤和治疗过程中对生命都不发生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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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35.从“烟灰”、“炭末”到“斗拳状”——漫谈烧死

      我们在本书开头例举的“张举烧猪”这一著名案例中谈到,有一妇人将其丈夫谋杀后,放火烧了房屋,伪称她丈夫是被火烧死的。县令张举为揭露其谎言,命人取来两头猪,一头杀之,一头活之,然后进行烧猪试验。结果证实被活活烧死的那头猪口腔内有烟灰、炭末附着,而杀死后再焚烧的那只猪口腔里却没有烟灰、炭末附着。再检验那妇人丈夫的尸体,发现口里也没有烟灰、炭末。据此审问,那妇人才只好认罪伏法。

      历史上还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妇人与别人通奸,后来感到东窗之事已为其夫所知,于是乘丈夫醉卧之机,将其勒死了。为掩益真相又纵火烧尸毁屋,尸体全身被烧得焦黑一片,颈项痕迹模糊。该妇女自以为得计,于是报官验尸,哭诉其丈夫被烧死经过,检验官说:“看你丈夫死后两手握拳,如果是活人被烧,即使喝醉了酒也知道用手护痛,而现今死者紧握双拳,可见是由于不能活动形成的。你如果不吐真情,是绝不会得到宽恕的。”该妇女最后只得低头认罪。

      第一例中,张举根据烧死的一大征象,口腔内有烟灰、炭末附着,成功地破了案。第二例中,检验官根据烧死的另一征象,尸体手足拳缩的斗拳状姿式,也将案子破了。如果说第一例破得很成功的话,第二例破得未免有点侥幸和武断。尸体呈斗拳状姿式,确实是烧死的一大征象,但这一征象并非是烧死所特有的,因为无论是生前烧死还是死后焚尸,肌肉因高温作用而缩短,四肢屈曲,都可能出现斗拳状姿式。因此,根据这一征象区分烧死或死后焚尸,是行不通的。关于这一点,宋慈在《洗冤集录》中也曾明确地指出:“两手拳缩,未足为生前死后被烧之证。”

      由于火焰、幅射热、灼热金属等的高温作用而引起的人体损伤,称为烧伤;因烧灼而死亡的,称为烧死。在现实生活中,烧死多发生在火灾事故中,纵火自杀或他杀的现象比较少见,但在杀人案件中,有时会遇到焚尸灭迹伪造现场的情形。因此,检验烧死尸体,仍是法医检验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烧死的原因

      最常见的是烧伤休克,即由于高温的作用,人体感觉神经受到强烈的刺激,产生剧痛,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发生障碍而致休克死亡。其次是一氧化碳中毒,即由于机体在被焚烧过程中吸入大量的一氧化碳而引起的中毒死亡。此外,有因体.液大量丧失而引起的继发性休克死亡,还有因烧伤创面感染而并发其他病症引起的死亡等等。

      二、烧死的外表征象

      烧死尸体,一般外表征象明显,尸体上可以见到程度不同的皮肤组织烧伤。通常烧伤按其严重程度可以分为4度:1度烧伤。又叫红斑期,为最轻度的烧伤。其特征是局部皮肤充血、发红,形成红斑,局部组织肿胀。2度烧伤,又叫水疱期。其特征是红肿的皮肤上有水疱形成,水疱位于表皮与真皮之间,疱内充满液体,疱底和周围组织充血。3度烧伤,又叫结痂期或坏死期。其特点是皮肤全层组织凝固性坏死,形成痂皮,痂皮周围组织充血,烧伤可深达皮下组织和肌肉层。4度烧伤,又叫炭化期。其特点是组织水分消失,蛋白凝固,组织变硬变脆发黑,出现炭化。炭化组织,由于极度干燥收缩,皮肤可能裂开,形成类似切创、砍创或挫创助裂口。而由于组织收缩,四肢屈肌缩短,关节屈曲的缘故,整个炭化尸体可以形成斗拳状的姿式。4度烧伤是最严重的烧伤。

      三、烧死的内部征象

      (1)呼吸道内有烟灰、炭末附着。活人在被烧过程中,由于具有呼吸能力,呼吸时便会将火焰中的烟灰、炭末吸入呼吸道内。因此,在死者口、鼻、咽喉、气管和支气管沟,可见到有烟灰、炭末附着。

      (2)血液中有一氧化碳。燃烧不完全的物质可以产生大量一氧化碳。这些一氧化碳会随着被烧者的呼吸运动被吸入体内,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形成碳氧血红蛋白。因此,烧死尸体内脏呈鲜红色。取死者心血化验,如有碳氧血红蛋白存在,即可作为烧死的确证。

      (3)呼吸道和内脏器官的改变。由于高热作用,烧死尸体会出现喉头、气管、支气管粘膜充血、水肿或形成水疱,内脏器官充血、水肿、出血,脂肪变性、坏死,死后硬脑膜外血肿等。烧后迅即死亡者,上述各器官一般只出现充血现象,其他变化不明显。

      检验烧死尸体,最主要的任务是区分是烧死还是死后焚尸。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可归纳于下表:

      烧死和焚尸的区别

      名称烧死焚尸

      红斑可见无

      水疱疱内充满液体,含白细胞和纤维蛋白,疱底和周围组织有炎性反应疱内气体多,液体少;疱底和周围无炎性反应

      痂皮痂皮下充血水肿,有白细胞浸润痂皮下无炎症反应

      烟灰、炭末喉头、气管、支气管内可见无

      碳氧血红蛋白心脏和大血管内血中含碳氧血红蛋白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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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36.从“梁上君子”的不幸说起——谈谈冻饿死

      某年某月某日,一小偷到一地下仓库去行窃,趁仓库保管员打开仓库提货,转身将货物放置库外的瞬间,潜入了仓库。仓库保管员提好货物后,锁上铁仓门离去。这下“梁上君子”如鱼得水,任取所需,说不出的惬意。但正要满载而归,打道回府时,不想归路已被牢牢的铁门阻断,仓库四周又有如铜墙铁壁,莫想撼动分毫。更为遗憾的是,仓库内货物虽多,卸无一可食。在这“叫天天不应,呼地地不灵”的“世外桃源”中,逍遥虽逍遥,但却饥肠辘辘,一点也不自在。半个月之后,当仓库保管员再次开库提货时,意外地发现仓库地下躺着一具干瘦的尸体。为了确定死亡性质,经法医检验,证实“梁上君子”之死系由饥饿所致。

      在旧社会,由于贫富不均和生产力的低下,冻饿死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正如唐代著名诗人杜甫所说:“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穷人在饥寒交迫的状况下,不死也得脱层皮。在当今世界上,灾荒年代和灾荒地区,冻饿死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如今天的非洲和世界其他地区的难民营里,由于自然和人为的原因,一个又一个,一批又一批的灾民、难民在饥寒中死去。

      在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里,由于社会制度的保障,冻饿死已极为罕见。但在自然事故、自杀、他杀、虐待和遗弃案件中,也偶有所闻。当遇到这类现象时,法医仍免不了要涉足其间。

      冻饿死,包括单纯由饥饿引起的饿死,单纯由寒冷引起的冻死和饥寒交迫引起的冻饿死三种。

      一、冻死

      冻死是怎样发生的呢?大家知道,人体常温为37℃左右,此时机体产热和散热相对平衡,新陈代谢能正常进行。当寒冷作用于人体时,如果散热量超过产热量,体温便开始下降,机体的新陈代谢功能就会出现紊乱。当体温下降到一定程度,机体的新陈代谢活动便趋于停止,导致死亡结果的出现。一般认为,当体温(直肠温度)下降到26℃时,即可导致死亡结果的出现。

      冻死经过时间的长短,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外界环境的温度、湿度、风速,个体健康状况、营养状况、衣着保暖措施、饥炮状况等,都对冻死经过时间的长短起着一定的制约作用。就个体来说,在同样条件下,年轻体壮者比老人、幼儿和体弱者耐寒,胖者比瘦者耐寒,饱食者比饥饿者耐寒,女性比男性耐寒。因而年幼、年老、体弱有病、饥饿、醉酒者等相对更易被冻死。

      冻死有些什么主要征象呢?《洗冤集录》中对冻死征象曾有过这样的描述:两手紧抱胸前,兼衣服单薄,两腮红,面如芙蓉色,口有涎沫出,其涎不粘。这一描述基本上是正确的。它说明我们古人早对冻死尸体征象已有较详细的观察和认识。一般说来,冻死尸体的征象主要有:皮肤呈苍白色;尸斑呈鲜红色;尸僵明显且不容易缓解;两上肢常屈曲抱于胸前,呈卷缩状;心腔和大血管内可见凝血块;左心血呈鲜红色,右心血呈暗红色,左心血比右心血温度低1~2℃;胃粘膜下有散在性出血斑点;脑瘀血。脑组织冻结时,由于容积增大,可导致颅骨骨缝裂开。对此不可以认为是生前损伤。

      检验冻死尸体时,要注意了解尸体现场的气温,死者衣着、健康状况,是否饮酒,以及有无致命性疾病和外伤等,以便作出是否冻死的正确结论。

      二、饿死

      古人说:“民以食为天。”摄取足够的营养物质和水分,是维系人体生命活动的必要前提。如果食物和水分摄取不足,营养缺乏,处于饥饿状态,人体就会出现毛病,发生机能障碍。

      饥饿可以分为完全饥饿和不完全饥饿两种,前者是饮食的完全断绝,后者是食物、营养和水分摄取不足。完全饥饿的新生儿,一般经过两三天至一周即死亡,成年人一般经过7~10天即死亡。老年人因新陈代谢缓慢,对饥饿的耐受力一般较青壮年强,因而经过的时间可更长一些。令人惊奇的是,摄取足够的水分,可以使生命维系较长的时间。只摄取水分而完全断绝食物的饥饿者,可存活40~60日,甚至更长一些时间。

      当从外界摄取不到足够的营养物质时,人体为了维持生活机能、必然依靠消耗机体本身的糖原、脂肪和蛋白质来补充和维持。因此,饥饿死的尸体,常极度消瘦,肌肉明显萎缩,皮下脂肪减少甚至完全消失,体重可减轻40~50%。正是由于这个缘故,饥饿死尸表征象明显易见,不难辨认。

      除极度消瘦、萎缩外,饥饿死尸体尸检时还可见到以下征象:皮肤色泽变深、干燥起皱;高度贫血,血液粘稠;内脏、内分泌腺、骨髓和淋巴等萎缩;肠胃空虚、壁簿;胃内有时可见泥沙、树叶等异物,胃粘膜出血等。

      三、冻饿死

      冻、饿两者常交并进行,同时作用于机体,形成冻饿死。处于饥饿状态下的人,其体温一般低于正常人,耐寒能力降低,怕冷。而对饥饿耐受力的强弱在一定程度上也受温度的影响。机体在寒冷和饥饿双重作用下,会加速死亡结果的出现。

      冻饿死尸体,可兼有冻死和饿死的征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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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37.电击死浅说

      当今世界,无论是在生产建设还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电几乎成了不可缺少的东西。然而它在给人类带来福音的同时,又无情地使多少不懂得它和不慎使用它的人命归黄泉,而个别不法之徒甚至有意利用它来进行犯罪活动,因而随着电的日益普及,在当今谋杀案的档案里,又增添了一类以电为谋杀手段的犯罪。作为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医学,自然而然地增添了一项检验电击死伤的内容。

      因电流的作用而造成的人体损伤,叫电击伤。因此而造成的死亡,叫电击死。一般说来,电击伤和电击死的形成,取决于作用人体的电流强度。通过人体的电流愈强,人体受到的损害越重,越易导致损伤和死亡。在通常情况下,当通过人体的电流强度,交流电达到70~80mA时,直流电达到200~250mA时,就具有危险性,可导致损伤甚至死亡结果的出观。

      作用于人体的电流强度,与电压的高低、电阻的大小、电流的种类、通电时间、通电方式、机体状态等密切相关。或者说,作用于人体的电流强度的大小及其对人体的危害程度,是受上列诸种因素制约和影响的。

      一、电压

      电压是指带电体或导体在电路中不同部分间的电位之差,它形成电流从高电位流向低电位的趋势,根据电压高低的不同,电可分为低压电、高压电、特高压电和超高压电。民用电一般为110~220伏的低压电,对人体己具有危害性。有时甚至在110伏以下的电压情况下,也可能被电击死。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电流强度与电压高低成正比,即是说,电压越高,电流强度越大,也就越危险。

      二、电阻

      电阻就是人体或物体对电流通过的阻碍作用。在电压不变的条件下,电流强度与电阻成反比,即电阻越大,电流强度越小,因而危险性也越小。如同是在200V电压下,当机体电阻为2000Ω时,电流强度为100mA,可导致死亡结果的出现。当电阻为200000Ω时,电流强度则为1mA,对人体来说就无危险。电流作用于人体时,会受到人体各种组织的阻碍。不同体质的人,同一人体不同部位的组织,以及同一组织在不同状态下,对电流的反应和抵抗能力的强弱是不一样的。如贫血、神经衰弱、体质过敏者,对电流的阻碍和抵抗能力比正常人低。就一般情况而言,人体干燥皮肤的电阻可高达8000~400000Ω,潮湿皮肤的电阻可降至500~5000Ω。骨骼的电阻可高达900000Ω,而肌肉组织的电阻只有1500Ω左右,血液的电阻才185Ω。

      三、电流的种类

      根据流向的不同,电可分为交流电和直流电两种。交流电,如我们日常照明用的电流,它是流向作周期性变化的电流。直流电,如电池中的电流,它是沿着一个不变的方向传导的电流。一般说来,交流电比直流电危险,尤以每秒电流频率为50~70次的交流电,其危险性最大。因此,通常电击事故多由交流电引起。

      四、通电时间

      电流作用于人体的时间愈长,电流强度愈大,所致损伤愈重,危险性愈大。比如说,高压电短时间作用于人体,可以不致有生命危险,而低压电较长时间作用于人体,则可造成死亡结果的出现。

      此外,电流通过人体的方式(是单极性接触还是两极性接触),电流在体内运行的途径,电流与人体接触情况(接触面积的大小和接触的紧密程度)等的不同,对人体的损伤和生命危险性大小也不一样。如果为两极性接触,电流通过心、肺、脑等重要器官,或者电流与人体接触面既宽又紧,则危险性更大。

      电击死的主要原因是电流作用于心脏后引起的心室纤维性颤动和电流作用于延脑或呼吸肌引起的呼吸中枢麻痹或呼吸机能障碍。心室纤维颤动通常是由低电压的电流引起的,而高压电流常引起呼吸麻痹,还可引起心脏骤停和继发性休克。电击后可能出现假死现象,也就是由于呼吸停止而引起的电流性昏迷,如果及时施行人工呼吸、心脏按摩,常常可以起死回生。

      在检验电击死的尸体时,通常可以见到以下征象:

      电流斑

      是在电流出入口皮肤上,由于电流热(120℃以下)的作用所形成的典型性烧伤,又叫电流标记。典型电流斑为直径为6~8mm的圆形或椭圆形白色、灰白色斑块,状似火出口,边缘隆凸,央中凹陷,斑痕质硬而干燥。电流斑是电击死伤的特异性征象,但它通常发生在电极与人体接触面较小的情况下。在电极接触面较大的情况下,则不易形成电流斑。

      电烧伤

      在电压高、电流作用时间长、触电部位温度高的情况下,易形成电流烧伤。电烧伤可以使电流斑颜色变成黄色、灰褐色或褐色,甚至炭化变成黑色。电烧伤不仅可以使表皮剥脱,肌肉组织崩裂、脱落、肢体断离,有时甚至可伤及骨质,使骨组织溶化成骨珍珠颗粒。另外,严重的电烧伤还可见到毛发烧焦、衣服烧着或撕碎,手表、钮扣、鞋钉等金属物品的溶化现象。

      皮肤金属化

      当金属电极与皮肤接触时,金属微粒沉着于人体皮肤或组织深处,这种现象叫着皮肤金属化。由于接触皮肤金属的不同,所形成的皮肤金属化颜色也就有别。如铜导体形成的皮肤金属化呈淡绿色或黄褐色,而铁导体形成的皮肤金属化呈灰褐色。电压愈高,电流作用时间越长,皮肤金属化现象越明显。

      此外,电击死尸体还可检见一般窒息征象和内部器官损伤征象,如尸斑呈暗紫红色、心外膜出血、肺膜、脑膜出血、水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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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38.雷击纹是“雷公”发怒时留下的“天书”吗?

      从前,由于一些人缺乏自然科学知识,无法正确理解雷击死这一自然现象。当某人被雷击死时,往往认为是“雷公”发怒的结果,而把死者尸体上的“雷击纹”认为是上天记书其罪过,以告示天下百姓的“天书”,因为天用雷杀人,杀人就应当彰其恶,以惩戒后来者。今天,在民间偶尔还可以听到“雷打天收”这一骂人话语。然而历史上早已有人对雷击这一现象进行过比较唯物论的解释。如汉代唯物主义哲学家王充在其所著《论衡》一书中,就曾指出:雷是火,雷击死人并非“天怒”的结果。火气烧人身体时,人体上不得不留下痕迹,类似文字形状,人们则认为是天记书其罪过以晓示百姓,这是非常虚妄的。

      雷击死虽然属于自然灾害事故,但有时为了弄清死亡原因和事件性质等,也需进行法医检验。那么,什么是雷击死呢?它有何主要征象呢?

      人们大多耳闻目睹过雷鸣闪电这一自然现象。在雷雨季节,当天空中的阳电与地面上的阴电相遇时,便产生强烈的放电现象,此时发出的巨大轰鸣,称为雷;发出的强烈电光,称为闪电。当雷电作用于人体时,就会使人体发生损伤或致人死亡。因雷击所形成的损伤,称为雷击伤;因雷击而造成的死亡,称为雷击死。打雷下雨时,正处在高大的建筑物旁、大树下和野外空旷地带的人们,其中尤其是穿湿衣服和身上携带有金属物品者,容易被雷电击中。受雷击者常发生休克、心脏强烈收缩或者呼吸中枢麻痹导致死亡。受雷击而未死者,常留下精神错乱、记忆力减退、肢体麻痹、痉挛、视力障碍、感觉迟钝或过敏等后遗症。雷击死尸体,常可见到呈红色或红褐色树枝状的雷击纹,也就是古代人们误认为的“天书”。尸体皮肤上的雷击花纹,可以作为受到雷击的有力证据,但是,这种花纹容易在短时间内迅速消退或消失。因而若遇有雷击死事故发生时,应及时进行尸体检验。雷击死尸体,还可见到电流烧伤、电流出入口,以及机械性损伤如颅骨骨折,脑、肝、肺损伤等。可见到衣服被烧毁或撕碎,随身所带金属物品被熔化或变形以及尸体相应部位皮肤被带电的金属烧伤等。检验鉴定雷击死案例时,除尸体征象外,还要注意了解该地区是否出现过雷击天气,现场周围建筑物、树木和牲畜等有无被雷电击毁、击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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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39.扑朔迷离的急死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一个人如果寿终正寝或者在枪林弹雨之中、病入膏肓之际死去,到也并没有什么让人感到奇怪和费解的,但如果一个“好端端”的人,突然不明不白地死去,则不能不使人惊奇,让人疑窦顿生。

      一对新婚夫妇,在新婚之夜,送走最后一批贺喜客人之后,关上房门,熄灯就寝。正当新娘沉浸在性生活的甜蜜之中时,新郎却在新娘身上永远地“睡着”了。开始新娘并末感到意外,以为新郎白天太忙太累而早早入睡了。但不久新娘感到新郎的身体和四肢渐渐开始发凉,推又推不醒,开灯观看,更觉不对,叫来公公、婆婆察看,新郎早已断气。在新婚燕尔之际,这位新郎便抛下可怜的新娘,悄悄地离开了人世。

      这可谓一奇了吧!还有奇者,一个患者到医院去就诊治病,医生在作叩诊检查时,只用手轻轻地叩了病人胸部一下,想不到该病人竞如此“小气”,因此一命呜呼。更有甚者,现实生活中还有这样世界至今未解之谜:一个看上去非常健康的男青年,竞在深夜的睡眠中,突然一声惊叫,随即痉挛抽搐而死。这一现象世界各地均有发现,法医学上称之为青壮年急死综合症。这种死亡,不仅死得奇奇怪怪,而且绝大多数发生于20~40岁的男性青壮年人,绝大多数发生于凌晨2~4时的睡眠中。更奇怪的是,不论是尸表检查,还是尸体解剖,都找不到有何异常、足以构成死因的明显病变。因而关于其死因,有各种各样的猜测和假说。

      象上述这种平时似乎健康的人,突然出人意料而发生的非暴力性死亡的现象,法医学上通常称之为猝死或急死。世界卫生组织将症状出观后24小时以内死亡的,均规定为猝死。

      猝死是由于体内某种潜在性疾病或机能障碍而引起的,属因病变所致的非暴力死亡,可发生于任何年龄阶段的男女,但猝死者当中,以男性居多,高达70~80%。

      猝死本不涉及法律诉讼问题,但由于死亡发生得太突然、太迅速,在吃饭、饮酒、走路、爬山、骑车、赛跑、讲演、劳动、休息等日常活动过程中,在事前没有征兆的情况一,突如其来,让人感到非常意外,尤其是在与人抓扯和打架斗殴过程中,或在夫妻关系不和等情况下发生的猝死,更易被人们怀疑为外表不留痕迹的谋杀或伤害致死。与此相反,在有的杀人案件中,罪犯作案后为逃避罪责,又鱼目混珠,将谋杀伪称为暴卒身亡。因此,当发生这类事件时,法医检验成了澄清疑点,揭露犯罪,保护好人的重要手段。

      猝死是怎样发生的呢?通常它是在内外因的交互作用下发生的。

      一、猝死的内因

      这是猝死发生的根本的、第一位的原因,是指死者生前体内的潜在性疾病或病变。凡是猝死者必有内因,必是由于体内重要器官发生严重疾病或机能障碍才引起的。而这些疾病,常常潜伏地进行,由于机体代偿适应功能的作用,患者往往不呈现任何症状或者只有轻微症状。因此,猝死者生前好似健康人,能从事日常的工作、学习、劳动和社交等活动。

      能够引起猝死发生的潜在性疾病是很多的,较常见的有:

      1.心血管系统疾病

      如冠心病、高血压病、心肌炎、心包炎、心包积血、心瓣膜病、动脉瘤破裂、肺动脉栓塞等。

      2.呼吸系统疾病

      诸如喉头水肿、大叶性肺炎、支气管肺炎、间质性肺炎、空洞性肺结核、肺动脉栓塞等。

      3.中枢神经系统疾病

      常见的有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脑肿瘤、癫痫等。

      4.消化系统疾病

      如急性消化道出血、急性出血性胰腺炎、胃和十二指肠溃疡穿孔和大出血、中毒型急性细菌性痢疾等。

      其他疾病,如肾上腺机能不全、宫外孕、羊水栓塞、胸腺淋巴体质等,也都可能成为引起猝死的内因,导致死亡结果的出现。

      在上述引起猝死的疾病中,以心血管系统疾病最为多见,其次为呼吸系统疾病。成年人的猝死多由心血管系统疾病引起,小儿猝死多由呼吸系统疾病引起。

      二、猝死的外因

      猝死主要是由内因引起的,但在多数情况下,猝死的发生又有外因的作用和参与。猝死的外因就是诱发或促使机体内潜在性疾病突然向恶性转化,导致猝死发生的外在因素。这些因素,对引起猝死来说,尽管仅起着条件作用,但有时却是猝死发生必不可少的条件。

      和内因疾病一佯,能诱使猝死发生的外因也很多,常见的有:

      1.精神因素

      如狂喜、狂怒、极度紧张、恐怖、惊吓等精神过度兴奋或过度抑制,都可诱发有潜在性疾患者猝死。

      2.体力活动

      诸如赛跑、游泳、爬山、重体力劳动等剧烈运动或者疲劳过度,容品诱使心血管系统疾病患者发生猝死。

      轻微外伤、暴饮暴食、过冷过热以及感染等,也都可以成为猝死发生的诱因。

      这些外因,对于身体健康、正常的人来说,也许毫无危害或危害不大,而对于具有某种潜在疾病的人来说,却可诱发或加速疾病的恶化,导致死亡的发生。但无论如何,不管外因对猝死的发生来说起了多大的作用,是多么必不可少,它也只能作为一种外在的;间接的、条件性的因素,不能作为猝死的直接原因。明确这一点,对于分清责任至关重要。

      检验猝死尸体,查明死者生前的既往病史,临死前的征象,对于确定死亡原因有一定的帮助。查明猝死尸体的外表征象,也能为查明死因提供线索和帮助,但由于猝死尸体的外表征象不具有特异性,因而仅根据尸表检验是难以弄清真正死因的。猝死死因的确定,主要是靠尸体解剖,通过对各个器官组织进行病理解剖学检查,并在排除中毒死亡和其他暴力死亡可能的情况下来实现的。因此,检验猝死尸体,必须全面细致地检查各器官组织有无病变,有何病变及病变程度。同时,还应提取胃内容物、血液、尿或者肝、脑组织等进行毒物化验分析检查。

      就绝大多数猝死来说,死者器质性病变比较明显,通过尸检是能够查明引起猝死发生的疾病,查明死因的。但也有少数例外,有的尽管进行了详尽而系统的尸体检验,仍不能查出足以构成死亡原因的病理变化。本节开头提到的青壮年急死综合症,就属于这种情况。对于这类急死事件的检验,必须慎之又慎,切勿轻易作结论。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40.尸表检查与尸体剖验

      《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记载有这样三个案例:

      案例一

      从前,有叔侄二人因各自的利益而发生争吵。侄因其仆人被叔追打,便将她藏起来,而向官府诬告说叔叔将仆人逼入水里淹死了。由于无尸可验,所以官府一时不能定案。这个仆人右手有六指,不巧当时河里漂下一具尸体,右手也是六指,侄便将此冒认为该仆人的尸体。官府遂验此尸,查明身上确有伤痕。叔叔有口难辩,只得屈招。即将结案的时候,叔叔家里的人偶然得知侄儿藏匿仆人的地方。这又让侄儿知道了,于是侄儿这次就把所藏匿的真的仆人丢到水里淹死了。后来叔叔家里的人向官府察报了此家侄儿只得低头认罪。

      案例二

      江西某县有个叫朱从信的百姓,被彭清明为首的一伙人打伤。事情过了41天,朱从信死了。由于朱从信受伤后,还患有其他的疾病,服用了大量的红花、桃仁等活血的药物,以致于大小便出血而命归黄泉。朱家亲人借此控告,仵作误验认为是受内伤而死。后经府里提审认为:如果朱从信真被打成内伤,为什么当时并没有大小便出血呢?于是便决定详细复验,终以无内伤定案。

      案例三

      清代乾隆五十五年,湖南武陵县出了一起人命案:麓庵和尚打死了豁然和尚,并烧毁了尸体。龙阳县官带领仵作,押著麓庵和尚前往山谷共同检验毁尸的洼坑,并查验发掘出来的牙齿残骨,结果同当初武陵县检验得到的情况毫无二致。于是他便吩咐按照现场的办法,先用木炭在坑里烧,接着把芝麻撒在地上,用扫帚轻扫芝麻,由于烧尸时人体的油渗进土里,所以经扫帚轻扫后,仍粘在地上的芝麻便呈现出人的形状。据死者哥哥说,死者年纪若干岁。仵作量了地上的人形,长是4尺8寸,偏左边有芝麻聚集,斜长1寸左右,宽4分多。脑后也有芝麻聚集,斜长1寸左右,宽4分多。扫掉芝麻,再用猛火把土烧热,浇下酒糟水,又将土烧热,洒上醋,然后再把红漆桌盖上,停一些时间,再翻过桌面,只见上面有蒸气的晕痕,同人形没有两样,偏左面后脑的两处伤痕清晰地显现出来,证明死者确实是生前被打死后再烧毁的。仵作报告完毕,又进行一次检验,没有出现别的情况,于是便定案了。

      宋慈在《洗冤录集》的序文中,一开始就指出:“狱死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生死出入之权舆,直枉屈伸之机括,于是呼决法中。所以通差令佐理椽者,谨之至也。”不论是古代还是现代,是中国还是外国,尸体的检验在人命案中都是勘查现场收集证据的中心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中收集、审查、认定和运用证据的中心,必须慎之又慎,认真对待。在案例一中,叔叔的有口难辩,诬服屈招,都是验尸官员张冠李戴,将河中浮尸误认为侄儿仆人的尸体并凭此检验,草草结案的结果。若不是后来发现仆人并未死亡,那叔叔可真是无以自明了。

      在案例二中,死者朱从信被殴伤后,当时并未便血,事过41天,才便血而死。仵作检验尸体后判定是“内伤致毙”,这显然不符合事实。后来经过府里调查和复验,才弄清朱从信便血,是因为服用了大量的红花、桃仁等活血药物的缘故。现代医学认为,红花性辛温,含有红花甙、二氢黄酮甙、异红花色素及红花黄色素等成分,具有活血、散瘀、止血等功效。小剂量服用,对心脏有兴奋作用,使心跳有力,心率增加。桃仁含有苦杏仁甙、苦杏仁酶等,味苦、有毒,具有破瘀、通便、降压等功效,适量服用,可以治病,但如果过量服用,则会造成中毒。此案件当中,在有殴伤的条件下,过量服用药物,是朱从信之死的直接原因。如果府里不重新进行尸体检验,那么被告彭清明的冤就难平了。

      在案例三中,龙阳县官员和仵作是通过检验坑洼来确认尸体的。尸体在平整的土地上被焚烧,肌肤以及骨髓中的脂肪便会因受热而融化,渗入土中。如果用木炭在焚烧尸体处加热,油又会从土中渗出,扫去柴炭,趁热撒上芝麻,芝麻中的油便会同尸体中溢出的脂肪油凝集到一块儿,除去浮动芝麻后,就显现尸体被焚时的姿态,并可发现伤口处芝麻密集,这是伤口流血处油迹浓些的缘故。此时又用猛火加热,去柴炭后,洒上酒糟水,再加热,洒上醋,最后将油漆桌面扣上,趁热蒸熏,原被焚烧的尸体的形迹就可清晰地显现到桌面上。这种验尸方法,源于宋代,后来又沿用了好几个朝代,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不失为一种十分有效的检验尸体、侦破疑难案件的方法。

      总的来说,我国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尸体外表检验一般应在发现尸体的现场进行,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将尸体运到适当的地方进行。尸体外表检验应该从上到下,从前到后,由表及里,全面细致地进行。尸体外表检验还应当尊重群众风俗,执行政策、法律保护尸体外貌的完整性。

      我国刑事拆讼中的尸表检验必须按照下列的具体步骤进行:

      第一,尸体的位置和姿态:研究尸体与周围的痕迹、物体的位置关系,尸体姿势,有无挣扎搏斗痕迹,四肢屈伸情况,死亡的情景,推断死者是怎样被害的。

      第二,尸体衣着:检查死者衣着的数量、式样、新旧程度、有无特殊标记、血迹、斑痕等,钮扣的特点、鞋帽特征、衣袋内装有什么物品(如证件、笔记本、影剧票、香烟等)由此分析死者的身份、职业、生活习惯、以及生前的活动与所处的环境。有时还可以分析罪犯杀人的动机。如果是无名尸体,则可根据死者衣着及附带的物品找出死者的姓名、住址等。

      第三,尸体外表一般检验:身长、体格发宵和营养状况,有无畸形,全身皮肤有无伤痕、纹身、瘢痕等。要注意检验和研究尸体变化观象,如尸体温度、僵硬程度、尸斑所呈现的颜色,分布的部位及程度,有无腐败征象,皮肤所呈颜色,有无特殊印痕等。这些尸体变化现象,可以为判断死亡时间和有无移尸变动提供依据。

      第四,尸体各部位的勘验:头部头发的长短、头皮下有无血胖、叩击头皮各处有无明显的骨折。若有伤痕,应详细检查其大小、形状、方向、性质、部位、深度、血流状况等情况。面部是否青紫肿胀,眼结合膜有无出血点,瞳孔大小,外耳道有无外伤;异物或出血,鼻腔有无泡沫或出血,口唇是否青紫,口腔内有无异物或特殊气味,粘膜有无破损,舌尖的位置,牙齿的数目,有无缺损和义齿,在何部位。颈部有无索沟、损伤痕迹、有无肿胀、其他异常。胸部有无外伤,胸部是否对称,有无膨出或塌陷,有无皮下气肿,肋骨有无骨折。腹部有无外伤、腹形是否膨隆、有无肿物、接触腹壁有无波动感。女尸应注意有无娠斑。四肢有无外伤及骨折现象。指甲缝内有无血迹及其他物质,两手有无抵抗伤痕。外阴.部有无外伤,对有被好杀嫌疑的妇女尸体,应检验处.女膜有无新鲜裂痕,并用棉球放入明道内取出阴.道分泌物作精斑检验。肛.门有无外伤或粪便附着。全身有无创伤,以及创伤的位置、形状、大小、方向、深度、性质等情况。

      法医进行上述尸体外表检验的目的,是确定死亡的原因。如果经过上进尸体外表检验以后,仍然难以确定死因,或者有重大谋杀嫌疑,通过其他途径不能查清问题时,经领导批准并通知死者家属后,可以实施解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用到场。”

      根据不同案件的要求,剖验尸体可以进行系统的解剖和局部的解剖。局部解剖主要是为了弄清局部损伤和病变而实施的。系统解剖是为了查明死因,查明各体腔有无积血,各内腔有无损伤、中毒和疾病的病理改变等而实施的。

      剖验腹腔,应查明膈肌高度,腹腔内有无液体,是多少,性状如何,腹腔是否润滑;各脏器的形态及位置有无异常,有无粘连,粘连的部位;回盲部及阑尾有无炎症或坏死现象,肠系膜淋巴结是否肿大等情况。

      剖验肝脏,应当查明肝脏的重量、大小、颜色、硬度、表面有无结节或隆起。切面检查应查明是否瘀血,有无脂肪病变成坏死等现象。

      剖验脾脏,应当查明其重量、大小、颜色、表面有无损伤。切面检查应查明脾滤泡及红髓等有无变化。

      剖验消化道,应当查明食道粘膜有无腐蚀和出血,有无瘢痕狭窄;胃内容物性状及数量,有无异常气味;粘膜、胃壁及肠道有无出血、坏死、穿孔等变化。

      剖验胰腺,应查明有无出血、坏死、自溶等情况。

      剖验肾脏,应当查明其重量、大小、颜色、包膜是否易剥脱。切面检查皮质、髓质、肾盂肾盏等情况。

      剖验肾上腺,应查明其大小、重量、有无萎缩及出血等情况。

      剖验子宫,应当查明其大小、重量、宫腔内容物及子宫粘膜的变化。

      剖验胸腔,应当观察胸腔内有无积液,颜色如何、量的大小、两胸膜表面与胸壁是否粘连;胸腔各脏器的位置是否正常,胸腺是否肥大。

      剖验气管及支气管,应当查明气管壁粘膜有无充血、出血管腔内有无液体及异物等情况。

      剖验肺脏,应查明双肺的大小,表面有无出血点,切面颜色、水分多少、有无病变。

      剖验心脏,应查明其大小、重量、是否完整、有无损伤;心脏各瓣膜的大小、有无增厚、有无赘生物、缺损、粘连、缩短等;腱索是否完好;心脏有无扩张,心肌颜色有无改变、软化、梗化,有无附壁血栓;心脏有无畸形;主动脉壁是否光滑;冠状动脉有无硬化;心内膜上、乳.头肌有无出血点,左右心室肌厚度如何;各管腔内有无栓塞或异物等情况。

      剖验颅腔,应当查明颅腔有无血肿,脑实质有无出血。大脑、小脑、桥脑、延脑有无异常变化,必要时要进行脊髓的检查。

      系统解剖时,还常常提取各种检材作进一步检验。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41.从宜宾的杀人沉尸案谈完善尸检体制

      四川宜宾地处金沙江与岷江汇合之处。三江江流湍急,一泻千里,江岸陡峭,无回水坨汇集漂浮物。犯罪分子经常利用这种地理环境进行犯罪,杀人沉尸,尸体随江流漂走,从而达到消灭罪证、逃避侦查和审判的目的。

      宜宾某干部喜新厌旧,泯灭人性,竞将其妻子和3岁的女儿推入岷江溺死。最初,被告人供认了杀人的全部过程,其所供喜新厌旧另有新欢的犯罪动机亦查证属实。但后来查死者行踪时,只能查到当天下午6时,一家三口一道去看电影。其后的情况就再也无从可查了。由于没有找到被害母女的尸体,不能形成刑事诉讼上的证据锁链,因而本案成了疑案。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也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此案拖了7、8年,罪犯时供时翻,一直不能判处结案。

      杀人案最重要的证据,就是被害人的尸体。有尸体存在,法医可以通过尸体检验,弄清死因、性质、死亡时间、杀人手段、杀人过程等重大问题,能够及时、准确地揭露和证实犯罪。如果没有尸体存在,或者象上例那样,罪犯在未经法医尸检的情况下让被害人的尸体随水漂走或者以其他方式销毁尸体,就会形成无被害人尸体可查的案件。这类疑有一个重要的问题不易弄清,就是被害人是否死亡难以肯定。一件杀人案,被害人是否死亡尚不能肯定,那么其他一系列问题就不便认定了。这可以造成两种后果:一种就是象上面那个案例那样,由于除了被告人口供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而使得罪犯遗遥法外,另一种后果是,案件虽有同案犯相知情人的印证,有一定的证据,但是,由于没有被喜人尸体,证据不足;乃应从轻处理,不能判处死刑。

      在有些情况下,这类无被害人尸体的案件,也有通过侦查人员和法医工作者的努力,获得确凿证据而判处罪犯死刑的。1982年10月13日,宜宾县县山公社社员孙隆云被杀一案的侦破,给我们树立了很好的范例。

      罪犯孙有光忤逆不道,将其养父孙隆云杀死后,与其妻凌文翠共谋,由孙犯将尸体埋于离家5里外的荒坡上。5天以后,尸体腐败,招来许多苍蝇,过路社员用锄头挖开,看见一支脚掌,肯定埋有死人,报告了公安局派出所。派出所派民警连夜复查属实,便叫生产队民兵看守,并报告县公安局,准备第二天勘查现场和检验尸体。不料,当夜尸体被人挖出抛入岷江内,沉尸毁迹。次日公安局和生产队民兵多方寻找,都没有发觉尸体,形成了无名尸体案件。根据多种情况判断,这一起偷尸事件,很可能掩盖着一起杀人案,罪犯或许就在附近。经过侦查,在附近几个大队的失踪人员中,肯定死者是孙隆云,并且认定孙有光是案犯无疑。其主要依据有以下几点:孙隆云于发案前5天,与孙有光吵架斗殴后失踪,这有当时在场的社员多人为证。埋死人处蝇蛆长度为1cm,与孙失踪死亡时间相符。派出所民警复查现场时,见尸体是实心脚掌,脚掌长23.4cm,推算其身高为160cm左右。这两点与1954年孙隆云参军体检记录一致。同时,还见尸体下穿蓝色半新旧棉布长裤。这也与孙隆云失踪前的衣着情况相符。在尸坑和拖尸处发现有大量花白短头发,白发约占30%,发长1.2cm。经检验为O型血型人的头发。这又与孙隆云的年龄、发型、血型和头发颜色相同;提取现场短发与孙隆云生前所戴帽子作气味鉴别,有5只警犬都作了肯定认定。在尸坑侧壁上有一个完整的锄头挖痕,锄刃宽10.5cm、锄刃左角有一缺口,经石膏制模提取,与孙有光家中的一把锄头比对,认定其同为一物。孙有光杀害养父之后,将尸体运回家中时,其妻凌文翠见到过尸体,二犯共谋由孙有光将尸体埋于野外。凌文翠还将此事告诉了她的母亲。孙犯、凌犯和凌母的供词一致。这种无被害人尸体的难案,几经波折,终于获得了确凿的证据。孙有光被判处了死刑,罪有应得。

      象上面谈到两起杀人沉尸导致无被害人尸体的案件;不仅宜宾出现过,其他地方,特别是南方各省也都出现过,并不罕见。如何解决这类问题呢?最根本、最关键的是各级各地建立严密完善的法医尸检体制,对每具尸体,包括水中的尸体,各级各地都有责任打捞,并进行法医尸体检验,把死困搞清楚,处处把关,揭露和证实犯罪。

      我国目前的尸体检验体制既不完善,也不严密,如何改变这一状况,建立起科学的法医尸检体制呢?这需要一个时期的探索,需要理论和法医工作者不懈的努力。在此,我们介绍一些国家的做法,以资借鉴。相信对于我国不无裨益。

      苏联从1939年开始,建立了由中央到地方的三级法医鉴定机构,直属于卫生保健部门领导,负责检察、司法、保健内务和保安部门委托的鉴定。若在鉴定过程中,各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有争议或鉴定结论有来自其他部门的异议,则由上一级法医机构作再鉴定。苏联中央保健部下设法医鉴定总局。鉴定总局主管法医鉴定人的领导和监督全国的法医鉴定工作,规划法医人才的培养和提高。

      前些年,我国公安部曾派人考察联邦德国的刑事技术工作,考察证明,他们的法医机构的设置也是统一归卫生部门领导的,警察系统只证留有法医物证检验部分的鉴定工作。

      美国的法医机构因各州立法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称谓,但各州内的法医机构是统一的。在美国50个州中,有5个州实行验尸官制度,有20个州实行法医鉴定人制度,其余25个州实行验尸官制和法医鉴定人制并行的制度。

      验尸官起源于英国。英国专门有验尸官法院,这是世界上绝无仅有的法院。它是英国中古纪验尸官讯问的遗迹。历史上,它曾为皇家充当借以对死者的遗物或土地进行征税或没收的工具,拥有很大的权力;现在则只对暴死、因暴力而造成的死亡、可疑的死亡原因以及监狱中犯人的死亡进行调查。验尸官法院虽名为法院,却名不符实。它适用的是调查程序,而不行使审判职能。调查的目的,在于查明死者的身份、死亡原因和死亡地点等。如果所查案件被怀疑是谋杀案,则验尸官应立即召集7~11人的陪审团确定死因。对于有谋杀嫌疑的人,验尸官有权签发拘票予以逮捕,然后按通常程序送交法院审理。在英国,验尸官是从开业5年的专门律师、事务律师或医疗人员中任命的,一般只是兼职。而在美国,验尸官本人可以是医师,也可以不是医师,但要由公民投票选举,由政府任命。

      1918年,美国首先在纽约市废除了验尸官制度,建立了法医鉴定人制度,以后相继有些州废除验尸官制度,过渡到法医鉴定人制度,但这种过渡要经过公民投票。

      从洛杉矶市和可康定郡的情况来看,美国法医学机构既不属于执法部门,也不属于卫生部门,而是直属市、郡政府领导。其主持法医鉴定机构的领导人,由政府任命。

      在日本,警察部门设警医,法院部门设法医。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作现场勘查和尸体外表检验。需要作法医尸体解剖(日本称为司法解剖)时,则将尸体运到医学院校,由法医学者进行解剖和鉴定。日本法律规定,只有副教授以上的法医学者,才有权决定司法解剖,讲师或助教只有在执法机关委托的情况下才能解剖,违者要处以罚款。所以,日本的法医解剖(司法解剖)集中于各医学院校的法医教研室。司法实际工作中的法医勘验鉴定由各医学院校的法医教研室分片负责。

      在日本,还有行政解剖的概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作为战败国的日本国,人民生活十分艰苦,冻饿死者时有发生。当时发现死尸后。由检察员到现场勘查,如果没有发现外伤,就不必作司法解剖,而由检察员签发死亡证明处理尸体。后来美军司令部提出,签发死亡证明,必须弄清每具尸体的死亡原因,作出死因结论,否则不得处理尸体。于是从1947年起,首先在东京,以后又在各大城市的监察部门设立了监察医院,负责行政解剖。在行政解剖过程中,如果发现他杀或者有他杀嫌疑,可能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应当及时送交医学院校的法医教研室作司法解剖。

      香港警察部门的法医科兼有司法解剖和行政解别之职责,负责医院外死亡和医院病理解剖结论有争议者的尸体检验。其工作人员一般都要担任医学院校的法医教学工作。香港还有一个法医机构是隶属于卫生部门政府化验所的科学鉴证组,但这个机构主要是负责法医物证检验部分的工作,而不负责尸体解剖工作。

      我国现在法医鉴定还没有统一的机构。法医体制还实行单位所有制,即公、检、法三机关设法医机构,政法院校和部分医学院设法医教研室。此外,某些铁路、水运部分、部队,乃至公安机关的交通大队也没有法医。这种没有统一机构,分散设置的体制,一方面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和人才的巨大浪费;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法医技术、理论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提高,从而影响法医鉴定的质量和精确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法医学家业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完备。因此,建立统一的法医鉴定机构,完善尸体检验体制,使每一具尸体都在弄清死因,作出明确的死因结论后才予以处理,就成了我国司法实践及法制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这个问题得以解决,则可以更有力地打击敌人,惩治罪犯,否则就象本文开始所举的案例一样,会放纵罪犯。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42.检验无名尸体

      1977年9月22日下午4时,四川省江津县石蟆区杨柳公社插旗大队一名社员路过插旗山坡时,在山腰的水坑里发现了一具浮尸,当即向干部报告。县公安局获悉后即组织力量,与区公安特派员组成侦破组,奔赴现场,展开了侦破工作。

      现场位于插旗山的半山腰上,尸体在一水坑里,水坑内水较深。经尸表检查得知,死者是一约20余岁的男性青年,身高169cm,上身赤.裸。头部由五层衣物被单紧里。第一层是蓝卡机短大衣,第二层是白棉毛衫,第三层是灰的确良长裤,第四层是蓝绒衣,第五层是白底红花被单。尸体用竹篾捆扎。解开捆扎物,尸体已高度腐败。头部右颞骨和前额有二处钝器损伤,颅骨呈粉碎性骨折,颈部有5.6×1.5cm表皮剥脱,面部变形,手脚呈皮革手套状,胸前捆有一个54公斤重的大石头,是用牛鼻绳、纤绳、棕绳、竹篾牢牢捆在四肢、颈部上的。下身穿工作服长裤、赤脚。将坑内积水抽干后,除发现一根夜合树枝外,未见其他凶器和遗留物。

      死者是何许人,其职业、居住地区及生活习愤是什么等是侦查工作首先要查明的问题。然而尸体的高度腐败,给辨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经过各种途径获得的许多线索都被一一否定了。于是侦破组便将工作重点放在查找失踪人身上。终于侦查人员在河坝四队了解到一个叫成守贵的人,外出20多天,下落不明,其家属前来辨认尸体,发现右肩胛骨处有一陈旧性伤痕与成守贵的身体特征一致。经过进一步辨认里头的衣物,认出除白底红花补钉被单而外,都是成守贵的东西。至此,死者是谁的问题得以解决。经查,成守贵,男,28岁,杨柳公社河坝大队人,生前有一些小偷小摸行为,8月28日外出至今未归。

      从尸体头部的钝器致命损伤和沉尸手段分析,成守贵系他杀无疑。但发现尸体的现场不是行凶杀人的第一现场。尸体是经罪犯精心捆扎后移入水中,妄图沉尸灭迹的。鉴于发现尸体的现场临近山村,到处都有深沟水深,估计第一现场离此不会很远。沉尸的水坑,是100多年前地主修房取石掘成的,周围是茂密的青岗林,水坑隐在其中,陌生人知道的极少。罪犯熟知此地,也证明凶手离此不远。成守贵被杀的原因,从因果关系上看,有四种可能性:一是他生前偷盗,在作案时被人发现打死,但若此可能成立,则采用如此复杂的沉尸灭迹手段不可理解。二是被人图财害命,但成一惯好吃懒做,没有什么积累,且沉尸时包裹头部的短大衣,的确良裤都同死者一道沉没,这与图财害命的特点不符。三是奸.情杀人。四是仇人或同伙人杀人灭口。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前两种的可能性不大。调查的重点应放在后两种可能性上。

      成守贵生前经常外流,死亡前8月28日离家,9月22日下午4时发现其尸体。按照当时气候、地形、水温和尸体腐败的程度,可以推断死者入水有1周左右的时间。这就是说,死者遇害与离家外流,至少还有半个月左右。查清成守贵外流踪迹,对确定遇害时间极为重要,根据对江律、合江7个公社的普查访问,再联系法医尸检时对死亡时间的推断,基本上可以确定成守贵遇害于9月16日夜间。

      围绕死者生前来往的人进好摸底排队,发观了三个嫌疑人。一个是成光平,男,28岁,与死者是邻居,有利害冲突,曾扬言要除掉成守贵。但据调查,成光平9月16日晚没有作案时间。二是李德洲,男,24岁,曾与死者共同偷盗,李的妹妹与成守贵耍朋友,死者与李家兄妹关系极好。若成守贵因男女关系在李德洲家中被杀,到沉尸现场有1.5公里路程,要经过几十户人家,移尸很不方便,况李家背后有一水深数文的黑龙潭,如真是李德洲作案,何不沉尸黑龙潭呢?显然因果关系不明显。三是李德良,与死者关系较好,其家是死者生前经常落脚的地方。但经调查,完全可以排除死者9月16日到过李家的可能性。

      侦查线索中断。

      在山穷水尽之时,侦查员注意到了下面这个线索。

      9月16月晚7时,有人曾在过龙岗遇见死者。这里是山间小路,位于插旗大队二、三队交界处,离沉尸水坑约1.25公里。当时天色已晚,成守贵可能不再远走。将这一情况与沉尸地点结合起来,可以推断成守贵在过龙岗附近必有不为人们所注意的秘密落脚点。经过广泛的调查活动,终于发现插旗二队成世生有重大嫌疑。

      成世生与成守贵是堂叔侄关系。成世生单家住在偏僻山沟。平时两人很少公开往来,但有人证明死者生前曾秘密隐藏在成世生家中。社员何然新9月16晚7时左右,在过龙岗碰见成守贵,其地点离成守生家300米,由此推断,死者9月16日很可能在成世生家中借宿。社员满正怀等人9月17日清晨和上午,曾三次发现成世生出入沉尸观场附近,形迹可疑,成世生是个惯偷,心狠手毒,曾被公安机关关押过两次。成世生平时油嘴滑舌,对队里的大小事情都要议论一番,但此案发生后,他一反常态,沉默寡言。

      面对成世生这个老奸巨猾以顽抗著称的对手,寻找到第一现场的证据,便成为侦查工作的当务之急。侦查人员运用种种侦查手段,在成世生家中找到了大量没有被完全洗刷掉的血迹,掌握了证据,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了成世生,并分别对其妻王元秀、其兄成海轩进行了传汛。但讯问和传讯都一无所获,而且成世生及其家属都大鸣其冤,甚至绝食。

      侦变人员在又查到犯罪工具和毁灭证据的痕迹后,将从成世生家中取得的血迹以及带血的斧头送往重庆市公安局技技术鉴定,结果与被害人血型一致。现场捆尸的青筋也与成世生家中发现的黄篾的长短刀口相符,中部竹节宽窄和裂层边缘也完全吻合。成世生的表姐也证实,里尸的被单。是其亲自打的补钉。将提取的旧布料与补钉相比,花色针脚完全一致。

      侦查员对成世生的舅兄王德洲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教育工作,王终于提供了成世生杀人的片断材料;对成世生的姨侄刘细华做工作,刘交代了帮助威世生移尸灭迹的过程。王、刘暴露后,成世生之妻王元秀谎了手脚,经侦查人员宣传政策后,王元秀终于揭发了成世生怕成守贵供出他们共同偷猪而杀死成守贵及移尸现场、毁灭证据的过程。杀人犯成世生在人证物证面前只得低头认罪。

      在无名尸体案件中,死者是谁,其身份怎样,是因病死还是被害死亡,死亡的原因是什么,死亡的情节又如何等等,都不清楚。从上面这个无名尸体案件的侦破过程,我们可以看出,法医检验无名尸体应以发现和确定死者的个人特征为重点,尽量为侦查部门查找和认定死者是谁提供线索和依据。

      一般说来,对于无名尸体,除按前述尸体检验程序进行检验外,还应注意做以下工作:

      第一,整理死者容貌,拍摄尸体辨认照片,详细记载死者的相貌特征,例如发型、头发的颜色、面貌形状、眼、鼻、口、耳的特点,面部的斑记,肿瘤、伤疤、痣、牙齿的数目、排列、脱落、磨损程度、龇牙、假牙等情况。

      第二,详细记载死者衣着的件数、颜色、质料、式样、缝纫的状况和特别标记,证明死者随身携带物品的特征,以及附着于尸体上的东西,如上述案件中的蔑、索、绳等。

      第三,记载死者的生理、病理特征,如身高、发育状况,手掌茧疤情况,脚趾分布情况、缺指(趾)或多指(趾)、纹身、鸡胸、驼背、瘸腿、外科手术痕,以及胃内食物的种类和消化程度,肺脏炭末沉着的数量,矽肺等。

      第四,取下10指指纹、掌纹,以便与指纹档案或者现场上取下的指纹、掌纹进行对比,认定死者。

      法医检验无名尸体,要根据检验发现推断死者的年龄、职业、居住地区和生活习惯,为查找死者提供线索。

      现代刑事科学技术可以依据死者的身高,发育状况,外貌衰老程度(主要是根据皮肤的弹性,面部皱纹的出现,头发及阴.毛的颜色等来判定),牙齿和骨骼的发育状况,牙齿的磨损程度,以及衣着的颜色、式样等情况来鉴别无名尸体死者的年龄。

      死者的手脚茧皮厚度和分布情况,脚趾的形状和排列,肌肉发达情况,衣裤的质料、式样、缝纫技术、磨损的部位和程度、头发、衣着上的粘附物,死者随身携带的证件、票证、单据、以及有无职业病等情况和特征,往往与一定的职业有联系,可以作为推断死者职业范围的依据。

      死者衣服的式样,额色搭配、缝纫技术、补钉的质地和技术特点,头发的式样,胃内食物的种类和成分,衣服或创口内的粘附物,随手携带物品的出售地区等情况,又可以作为判断无名尸体的居住地区的依据。这些依据结合调查获得的情况,往往能为确定查找死者的侦查范围提供科学依据。

      在被害者是女性的案件中,还应检查是否处女,有无妊娠或生育等,以确认和排除某些犯罪。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43.杀人碎尸案件的尸体检验

      1976年9月8日下午6时,在颐和圆昆明湖划船的肖兵等人在玉带桥东北芦苇丛中发现两个塑料包裹,用船浆拨动,见一包内有一颗人头,便立即报告了公安机关。

      侦查人员将两个包裹打捞上岸,解开检查,发现一个包的是人头,另一个包的是下躯干部分。在芦苇中继续打捞,又捞到了尸体的前胸部分。

      经检验,人头是用藕荷色白花女裤衩包的,装在一个塑料食品袋内,是个女人头,留有两个小辨,左眼球突出,右眼紧闭,面部紫红,口唇严重肿胀,牙齿完整,共有28颗。头顶左侧有钝器伤一处,皮下血肿,颈部有索沟和掐痕。下躯干从腹部到盆腔一段,用浅蓝色白花桌布包着,里面还有蜡光纸、牛皮纸和旧报纸,已与尸体粘连,腐烂发黑,字迹模糊,躯干上部断面有一纵形切口,切口两侧皮肤有钝器划良,下端的断离边缘参差不齐,阴.部已高度腐败。

      从尸体的伤痕可以推断,死者是被用钝器打晕后,勒、掐致死的,作案工具有钝器、刀、剪等。从尸体现象以及当时当地的气候、环境等分析,死亡时间大约在1周左右。从死者的容貌、牙齿推断,年龄在20岁左右。从尸体的受伤状况和包装情况分析,罪犯具有充裕的作案时间和条件,因此,杀人现场可能在某处室内,昆明湖是肢解尸体后的移尸现场。

      侦查人员对包装物蜡光纸、牛皮纸和旧报纸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经过小心谨慎的拼对、烘干工作,终于拼出了旧报纸是1976年5月10日北京出版的《参考消息》。在报纸的左上角有三个竖写的模糊不清的字迹,经过仔细的辨认,终于认出第一个字是“蒋”,第三个字是“芬”,第二个字有些象“吉”或“杏”,也可能是“秀”。据此分析,这个“蒋×芬”很可能是被害者,也可能是犯罪分子或者是与犯罪分子有关的人。至此,侦查工作的焦点就集中到了查清这份报纸的主人“蒋×芬”上。经过户籍处的配合,查出了与蒋秀芬、蒋杏芬、蒋吉芬等近似名字的有100多人。于是以年龄在20岁左右、住城近郊,有一定文化,又有可能订阅《参考消息》等符合死者条件的为重点,逐人进行查对。

      夜10点多钟,宣武区公安分局白纸场派出所报告说,住在白纸场邮票厂宿舍的蒋杏芬(141中教师)的身材、面貌特征等与死者近似,但由于防震,蒋杏芬的全家在外分散居住,故派出所对其现实情况不了解。

      获得这个情况后,侦查人员立即赶到141中学,连夜查对,证实了蒋杏芬还活着,住在婆家,9月7日还在学校参加了开会。蒋杏芬确实订有一份《参考消息》。经了解,在移尸观场发现的那份报纸上的字迹,与该校传达室一个老头的笔迹相同。通过其他途径,确认那份报纸上的“蒋杏芬”三字确系该校传达室工人所写。至此,已可以确认现场那份《参考消息》的主人就是蒋杏芬。

      报纸的主人就是蒋杏芬这点可以确认了,但蒋杏芬还活着却又是铁的事实,那么死者是谁呢?死者和蒋杏芬又是什么关系呢?蒋杏芬的《参考消息》又怎么会落到犯罪分子手中呢?

      经过进一步了解,发现该校初三(二班)女学生米秀荣(16岁)于9月3日下午5时走失,至今下落不明。这个班的班主任是蒋杏芬的丈夫王连生。王在米秀荣走失后,表现反常,每天都向学校请假去查米秀荣的下落,还每天汇报寻找情况。

      了解到这些情况已时值凌晨1点,为了查明死者是不是米秀荣,侦查人员立即请来米的父亲。经过对现场照片的辨认,己可以初步确认死者确系米秀荣。后来米秀荣的母亲也认出包人头的裤衩是米秀荣的,家里还有一条用同一块布料做的裤衩,经对比,毫无二致。至此,死者无疑就是米秀荣。

      死者确定之后,查找犯罪分子的问题就成了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了。

      通过调查了解到,9月3日下午,学生孟祥浩与米秀荣一道回家,行到牛街南口遇到王连生。王骑着自行车,说是到学校开会,在枣林前街,孟与米分手,各自回家,孟到家地看表是5点正,也即是从此后米秀荣失踪。米走失的那天晚上(9月3日),学校共青团过组织生活,王连生迟到19分钟,进门后脸色通红,神情紧张,会上一言不发,大家都以为喝多了酒,蒋杏芬也向其他老师说过,丢了个学生,他(指王)吃不下饭,喝不进水,睡不着觉,早晨很早就起来,到处寻找,晚上有时11点多才回来,性情也变得烦躁了。有的老师还谈到,过去学校组织团员到颐和园过团日时,转遍了全国,王连生在玉带桥附近还给大家照了不少照片等等。

      根据调查到的各种情况,可以认定王连生有作案的重大嫌疑。第一,他有使用蒋杏芬的《参考消息》的便利条件。第二,他是米秀荣的班主任,有借口把米骗走。第三,他在牛街商口邮票厂有宿舍。因当时“避震”,无人居住,具备作案条件。第四,他熟悉颐和园玉带桥附近的情况。第五,由牛街南口到学校,骑车只需五六分钟,可9月3日下午他与学生孟样浩、米秀荣分手时,不到5点钟,而到校时却已6点过了。中间有70多分钟去向不明。第六,米失踪后,他的行动和情绪均反常。

      为了找到杀人现场,尽快破案,侦查人员一方面对王连生的住宅采取侦查措施,另一方面把王叫到派出所,以询问米秀荣走失情况为由,对其进行正面审查。

      与蒋杏芬一同到王连生家直接观察的同志,一进门就闻到一股强烈的腥气味,问蒋杏芬是怎么一回事,她也说不清楚。进一步观察发现屋内墙壁上,地板上和厕所内的地上,都有血迹,并在厕所的水箱内发现一双带血的女人鞋,经蒋杏芬辨认,不是她家的。又在床上查出米秀荣的上肢。屋内的立柜锁着,据蒋杏芬讲,钥匙在王连生手里,经取钥匙打开立柜,查出两条大腿,上衣、腰带以及带有血迹的菜刀、剪刀、教练手榴弹等凶器。

      王连生到派出所时,开始是故作镇静,再三表白米秀荣走失后,他是如何着急,又如何诚心诚意地寻找。后来在大量证据面前,不得不供认犯罪的全部事实。

      原来,9月3日下午5时左右,王连生骑车去学校开会,行至牛街南口遇见学生孟祥浩和米秀荣,当即起了诱.奸米的歹意。他便推车尾随孟、米,见二人分手,就追上米秀荣,以叫米帮助填写“家长通知书”为借口,将米骗至他家四楼宿舍,进门后要动手奸污,因米呼喊、反抗,并咬伤他的中指,遂对米进行勒、掐和用教练手榴弹打击头部致死。奸尸后,将尸体藏于床下,锁好门,到学校过团组织生活,会后又回来奸尸两次。第二天,为了消尸灭迹,以查米下落为名,向学校请假,回家用菜刀、剪刀将米的尸体分解后,用蜡光纸、报纸、塑料桌布包好下躯干部分,又用死者裤衩包好人头,装入塑料食品袋内,把两个包放在一个大手提包内,7日带手提包雇出租汽车,将米的头和下躯干抛入昆明湖。后来又将内脏扔到永定门火车站厕所,被水冲进下水道。其余部分准备陆续扔到昆明湖,未及处理完即被拘留。

      由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碎尸或尸体离断,是指把人杀害以后,再将尸体分解成数段的情形。凶手杀人碎尸,通常是为了毁灭证据,逃避法律制裁。此外,车辆碾压,尤其是火车、矿车等铁轮或钢轮车碾过,以及爆炸伤害、飞机失事、高空坠落等也可能造成肢体离断。在杀人碎尸以及其他原因所致尸体离断的案件中,除按照一般检验程序和无名尸体的检验方法进行尸体检验外,还应特别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将尸体按照人体解剖位置排列,观察相同部位有无重复,两侧是否对称;断离部位是否连续,断离能否吻合;各个尸块的新鲜程度或腐败程度是否一致;皮肤的色泽、弹性及皮下脂肪的丰满程度是否一致;其血型、性别是否相同等等。进行种属鉴定以及个人识别鉴定,认定各个尸块是否为同一具尸体。

      第二,在个人识别上,要检验记录尸体的生理、病理特征,从尸块推断死者的性别、年龄、身高、血型、皮肤纹理(尤其是指纹)、容貌及其他个人特征,以及职业等。

      第三,根据尸体伤痕情况,判明死因和罪犯的杀人手段;同时详细检验尸块断离的位置和特征,判明罪犯碎尸的方法和碎尸工具的种类,罪犯是否熟悉人体解剖结构,懂得肢解尸体的简便方法,从而推断罪犯的职业特点。

      第四,仔细检验尸块包装物、粘附物的性状、类别、特殊记号和其他特征,推断碎尸现场应该具备的条件和地区范围。

      第五,推测死亡时间。法医学推测死亡时间主要是依据尸体现象的变化来进行的。碎尸案件中由于尸体各部位所处的条件未必相同,发观时间亦常有先后之别,因此尸体各部位的变化常不一致,检验时应当加以注意。若尸体腐败已成巨人观,容貌难以辨认,则宜在面部切数个小孔,使腐败气体排出,并将青绿色硫化血红蛋白充分洗去后,浸以防腐剂12小时,待腐败气体除去后,便可恢复原状,以利于观察和进行个人识别。

      第六,碎尸案件的死因判定往往是一件十分棘手的事情,但只要认真细致地检查,也是可能查明的,如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脏器损伤、索沟、扼痕及毒物等。尤其是摧眠药和重金属中毒,即使尸体已高度腐败,仍有可能查出。

      第七,在碎尸案件中,有时是由于发现尸体而引起侦查工作的开始的。无论是在哪种情况下,都应特别注意收集认定死者是谁的材料,为查明罪犯提供有力证据。对于尸块应当用防腐剂妥善保管,防止其腐烂、变形或变色。

      在碾压等原因所致的碎尸案件中,法医还应当特别注意鉴别是碾压致死还是死后移至铁轨碾压所致,并配合有关部门查明死亡的性质。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46.预审员有口难辩——谈谈强.奸犯罪的法医学鉴定

      某地公安机关的甲乙两名预审员,在一审讯室里共审一名女犯。在审讯过程中,甲外出上厕所,乙一人继续审讯。当甲回到审讯室时,该女犯哭泣不止,诉说乙在甲外出时强.奸了她,并指出乙的内裤颜色是红色的。经检查,乙的内裤颜色确系红色。预审员乙虽然气得七窍生烟,但却有口难辩,真可谓跳进黄河也洗不清。当地司法机关未再对该女犯进行人身检查和深入调查,仅仅根据她指出乙的内裤颜色这一事实,便轻率地认定乙犯了强.奸罪。于是审讯者转眼之间变成了阶下囚。光阴似箭,3年之后,该女犯又主动到司法机关澄清事实,声明根本没有什么强.奸的事实存在。所谓被强.奸,完全是出于报复、敌视心理而故意捏造的。而她之所以知道乙内裤的颜色,是在被审过程中,由于乙的外裤裤扣未扣好,偶然间见到的。当初如果仔细检查一下该女犯的身体,就不会有如此冤案。

      司法实践中还有不少这样的案例,强.奸案件发生后,由于未及时、细致地进行人身检查,或者根本没有进行这种检查,找不到有力的痕迹物证,致使不少强.奸犯逍遥法外。而被害人则只好含冤受屈。

      相反,实践中有不少所谓的“强.奸”案是靠法医鉴定结论来澄清的,有不少强.奸案件是靠法医学检查提供的线索来侦破的,有不少案件是靠这种检查提供的证据来认定的。由此观之,强.奸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及时、认真、细致地进行法医学人身检查,往往是澄清事实,揭露和证实犯罪的关键一环。

      强.奸是一种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犯罪,不仅可能在被害人身上留下罪犯的精.液、毛发、血迹及罪犯身上粘附的微粒物质等,而且可能在被害人身上造成各种各样的损伤;不仅可能在被害人身上留下各种痕迹物证,而且可在罪犯身上留下因被害人的抵抗等而形成的抓伤、咬伤和碰撞伤,以及从现场上粘附走被害人的血迹、毛发或其他附着物。然而由于罪犯所采用的手段不同,被害人是否抵抗及抵抗程度不同,以及被害人本身生理状况的不同(如是否处女)等等,强.奸案件中痕迹物证的遗留情况也就各异。因此,有的强.奸案件,在被害人、罪犯身上可能没有留下什么强.奸迹象,如检查被害人身体时,没有发现人体损伤和罪犯遗留下的精.液等,但这并不能完全排除强.奸犯罪存在的可能性。

      强.奸案件中的人身检查,既包括对被害人进行的人身检查,也包括对罪犯或犯罪嫌疑人进行的人身检查。下面我们着重介绍对被害人进行的人身检查。

      检查强.奸案件被害人的人身,通常有以下几项内容:

      一、生殖器官的损伤

      未婚处女被强.奸,其生殖器官往往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伤,如果及时进行检查,可以见到外阴充血、红肿,处.女膜破裂,破裂处出血或有凝血块附着,有炎症反应,有触痛感。已有性.交历史的妇女被强.奸,其生殖器官可无解剖改变,但若受到罪犯特殊暴力的袭击,如用手指插入阴.道,则可能出现阴.道撕裂等损伤。幼女被强.奸,由于其生殖器官尚未发育成熟,因而一般不发生处.女膜破裂,其主要表现是外阴充血、肿胀和有触痛感等,但是如果罪犯行为粗暴强行插入,则不仅仅发生处.女膜破裂,而且会造成阴.道、会阴甚至肛.门广泛撕裂和出血,严重者可直接导致死亡。

      检查处.女膜是否破裂,是办理强.奸案件中最常见的一项人身检查。处.女膜是位于阴.道口周围的粘膜皱壁,中间一股有一小孔,叫处.女膜孔。处.女膜的形状多种多样,因人而异。按其形状通常可将处.女膜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环状处.女膜:呈环状附着于阴.道口周围,处.女膜孔位于中央,呈圆形或椭圆形,这是处.女膜中最为常见的一种。

      半月状处.女膜:呈半月形,其位置常偏于阴.道口一侧,处.女膜孔多偏于阴.道口前缘。这也是较常见的一种处.女膜。

      唇状处.女膜:呈唇状分为两片,位于阴.道口的左右两侧,外观似第三阴.唇。膜孔呈长纺锤形或椭圆形。

      筛状处.女膜:呈筛状,膜上有许多小孔。

      锯齿状处.女膜:在处.女膜的游离缘有许多分布均匀、深浅一致的浅切痕,呈锯齿状。该类处.女膜与处.女膜破裂相似,应注意区别。

      中隔状处.女膜:有两个呈圆形或椭圆形的处.女膜孔,两孔之间有一条狭窄的隔膜,将两孔分隔开。

      无孔处.女膜:处.女膜上无孔,阴.道口完全闭锁,俗称为石女。

      处.女膜孔,通常只能容纳一指,因而性.交时处.女膜容易破裂。处.女膜破裂,一般是由第一次性.交造成的;平时的运动,如骑车、骑马、赛跑、打球、游泳等,一般都不能造成处.女膜的破裂;只有当暴力直接作用于其上时,才会出现破裂。处.女膜破裂后,裂口从2~3天以后开始愈合,一周后裂口完全愈合。当然这种愈合并非裂口完全合拢,愈后仍会留下不闭合的裂口。愈合后的处.女膜裂口,通常被称为处.女膜陈旧性破裂。

      我们在看有关检查处.女膜的鉴定书时,有时会看到类似这样的叙述:处.女膜在相当于钟表面7~8点之间有新鲜裂口一处。这是什么意思呢?原来,由于处.女膜与钟表盘面相似,法医学上为了叙述之便,将处.女膜按钟表面分为12个相等的部分,用钟点数目来表示处.女膜破裂的位置。如处.女膜在相当于钟表面5点的位置破裂,就用5点来表示。一般说来,强.奸所造成的处.女膜破裂,裂口多位于膜的下半部,即相当于钟表面4~5点和7~8点的位置。

      处.女膜是否破裂,龙其是有无新鲜裂痕,对于确定无性.交历史的处女是否被强.奸,有着重要的证据作用。但是,必须明确的是,处.女膜破裂,不一定是强.奸造成的;处.女膜未破裂。不等于没有强.奸事实存在。一定要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和情况,进行具体的综合的分析,否则就可能放纵罪犯或造成冤屈。

      二、身体其他部位的损伤

      在强.奸案件中,由于罪犯的暴力作用,除可能造成被害人生殖器官损伤外,还可能在被害人身上留下其他各种损伤。其中比较常见的有:大腿内侧、胸腹部、乳.房周围的抓伤。背部、臀部、肩部、肘部和手腕部的擦伤和压伤,颈部的扼痕,口鼻部的捂痕等。有时还可见到头部的打击伤,乳.房上的咬痕,等等。这些损伤,对于证实“被害人”是否被害,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当然被害人身上没有损伤,并不意味着就可完全否定强.奸事实的存在,因为在被害人不能或不敢抗拒而未加抵抗的情况下,被害人被强.奸后,身上也可能没有留下什么暴力损伤痕迹。

      三、精.液(斑)的遗留

      罪犯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如果射.精,就会在被害人阴.道内、阴.毛上、外阴.部、大腿内侧、甚至衣裤、被子、床单上留下精.液(斑)。阴.道内检出精.液,可以作为证实曾有过性.交活动的可靠依据。

      此外,在被害人身上、衣服上,还可能检见罪犯遗留的阴.毛、血迹、及其他附着物、遗留物等;罪犯如果患有性病,被害人还有可能受到传染。

      强.奸这一野蛮、残暴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妇女人身不可侵犯的权利,摧残妇女的身心健康,而且可能直接导致妇女,尤其是幼女的重伤或死亡。因而强.奸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加强对强.奸犯罪的法医学鉴定,对于甄别案件真伪,准确及时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查获犯罪人是不无裨益的。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47.性功能障碍的法医学鉴定

      无论男女,随着年龄的增长,生理发育状况一旦达到性成熟状态,一般就具有了性.交能力和生育能力。但有的人由于生理、病理乃至精神等方面的原因,其性功能可能发生障碍,出现性.交不能或生育不能。性功能障碍好似在夫妻间划下的一道鸿沟和筑起的一道高墙,常常使夫妻感情和家庭和睦难以维系。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离婚诉讼是由此而引起的。处理这类婚姻纠纷,往往需要法医学鉴定结论作为依据。在办理强.奸案件过程中,我们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被告人声称自己有性功能障碍,无性.交能力,不可能实施强.奸犯罪。此时,为查明真伪,澄清事实,也需要法医对被告人的性功能进行检查、鉴定。在有关亲权纠纷中,为了肯定和否定亲子关系,有时也需要对有无生育能力作出鉴定。

      性功能障碍包括性.交不能和生育不能两个方面。具体说来,它包括男性性.交不能、女性性.交不能、男性生育不能和女性生育不能四种。

      一、男性性.交不能

      男性性.交不能是指男性在性.交时阴.茎不能勃.起,或虽能勃.起,但不能插入阴.道,无法进行性.交的情况。导致男性性.交不能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勃.起机能障照

      阴.茎勃.起是男性进行性.交的前提条件。阴.茎勃.起机能障碍,包括完全不能勃.起、虽能勃.起但达不到性.交程度或在性.交过程中陷入勃.起不能几种状况。医学上通常把这种机能障碍称为阳萎。导致阳萎的原因很多,有由于思虑过度、突如其来的惊恐,以及长期陷入忧郁状态及强烈的精神刺激和情绪波动而引起的;有由于不正常的性生活引起的。如性.交过频过长、手.淫过度等,就会导致勃.起中枢兴奋性减退,产生阳萎;有由于疾病引起的。如大脑发育不良、脊髓肿瘤、脊髓炎、梅毒、多发性脑脊髓硬化症、睾.丸炎、睾.丸发育不全以及糖尿病、肥胖病等所致全身衰弱,都可能导致勃.起机能减弱或丧失;有由于慢性中毒引起的,如酒精中毒、尼古丁中毒、砷中毒等都可能导致勃.起不能,出现阳萎;还有的是由于年迈体衰、勃.起中枢兴奋性减弱,或者是性.欲反常,先天性性.欲缺失,对妇女不产生性.欲,甚至厌恶而引起的勃.起机能障碍。

      此外,有的男人神经系统对性.交过敏,阴.茎一接触阴.道,甚至在接触之前,就已经射.精,这种现象医学上称之为早泄。早泄虽然不属勃.起机能障碍,但实际上也是性.交不能的一种表现。

      2.机械性障碍

      因机械性障碍引起性.交不能的情况也较多。有由于阴.茎先天性畸形引起的,如阴.茎先天性缺损、过大、过小,尿道下裂,高度包茎等,导致的性.交困难或性.交不能;有因阴.茎及其周围后天性损伤或器质性病变引起的性.交困难或性.交不能,如阴.茎受伤、阴.茎肿瘤、阴囊象皮病、阴.茎海绵体硬化症等,都可能妨碍性.交活动的进行。

      二、女性性.交不能

      女性性.交不能是指阴.道不能接受勃.起的阴.茎插入,无法性.交的情况。导致女性性.交不能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有由于性.器官先天性畸形引起的,如阴.道闭锁、狭窄,处.女膜无孔或异常肥厚,大小阴.唇粘连闭合等,都可能导致阴.茎插入不能;有由于阴.道及其周围组织损伤、病受引起的,如阴.道受伤、发炎所形成的疤痕,以及溃疡、肿瘤、象皮肿、子宫脱垂、膀胱膨出等都可能导致性.交困难或性.交不能,有由于阴.道痉挛所引起的性.交不能。阴.道痉挛,是指性.交时,女子因精神过度紧张、恐惧或神经过敏,而引起阴.道口括约肌及其周围肌肉的反射性痉挛收缩现象。阴.道痉挛一般是神经过敏的女性在恐怖、害怕性.交或性.交有疼痛、不快感觉等状况下发生的。阴.道痉挛严重者,不仅阴.茎插入对能发作,而且有的仅仅是阴.茎触及外阴.部,甚至只是想到性.交就能发作。

      三、男性生育不能

      从前人们常常把不能生儿育女、传宗接代的原因仅归咎于女方。随着医学的发展,早已证明这种偏见的荒谬。其实导致生殖不能的原因既可能在女方,也可能在男方,生育繁殖后代是男性精子和女性卵子结合的结果。性成熟的男性,一般都具有产生精于的能力和使卵子受精的能力,即具有生殖能力。凡系性成熟男性不能使卵子受精者,称为男性生育不能或男性生殖不能。造应男性生育不能的原因主要有;

      1.无性.交能力

      性.交不能者,即使具有生产精于的能力,但因无性.交能力,一般无法将精于输入女性体内,使其与卵子结合,因而一般不具有生育能力。

      2.精子缺乏或异常

      精子的有无及其形态、活动能力是否正常,数量是否达到足够的程度,直接影响着女方能否妊娠、生育。睾.丸是产生精子的器官,有的人由于先天性无睾.丸,隐睾或者睾.丸发育不全而出现无精子症,不能产生精子。有的人由于后天性睾.丸损伤、感染、中毒、X线照射及严重的慢性疾病而出现无精于症或精子减少症。无精于产生,自然不能生育。正常男子,一次射.精的精.液量为2~6ml,每ml精.液中所含精子有一亿个左右。一般说来,当精.液中所含精子少于2000万个/ml时,能使卵子受精的机会就大大减少;如果少于400万个/ml时,则无法使卵子受精,不能生育。精.液中所含精子量虽然正常,但如果精子活动能力不正常,如死精子过多,或精子发育不良产生畸形,也可能导致生育不能。因而有的男子,虽然能进行正常的性生活,有性.交和射.精能力,但由于上述原因也不能使女方怀孕生育。

      3.精子输送受阻

      精于在输送过程中,可能由于输精管缺乏、发育不全、受伤断裂、病变闭塞或外生殖器畸形、受伤等原因,而遇到障碍,出现输送困难和输送不能,无法与女性体内卵子结合,使卵子受精。

      四、女性生育不能

      具有产生和排出正常卵子的能力,是女性生育的前提。月经来潮以后的女性,随着性的成熟,逐渐开始排卵,一直要到老年绝经期到来后才停止。

      一般说来,只有在女性排卵期间性.交,精子与卵子才有结合的可能。当精子与卵子结合受精后,受精卵还需移入子宫着床后,才开始怀孕。因而凡是在卵子生存、排卵、卵子与精于结合、受精卵移入子宫着床等任何环节上出现障碍,均可能出现不孕。造成不孕的原因主要有:

      1.性.交不能

      女性性.交不能,即使有产卵和排卵能力,也不能怀孕生育。

      2.卵巢异常或发生病变

      卵巢是产生卵子的场所,卵巢缺乏、发育不全或发生病变如卵巢炎、卵巢肿瘤等,都可能导致无卵产生、不能排出卵子或不能生存和排出正常健全的卵子,因而不能受精怀孕。

      3.输卵管发生病变

      输卵管炎,输卵管积脓、积水等病变,可以导致输卵管堵塞、闭锁,无法让卵子顺利通过与精子结合。

      4.子宫异常或发生病变

      子宫是卵子受精后着床发育妊娠的场所,子宫缺乏或发育不全,子宫肌瘤、子宫内膜炎等均可阻止受精卵移入着床,导致不孕不育或不能正常孕育。

      总之,导致生育不能的原因较多,情况复杂,鉴定时应慎重行事。有些生育不能者,经过治疗,可以恢复生育能力。随着科学的发展,传统的生育不能现象,已受到试管婴儿、体外受精、借腹怀孕等的冲击和挑战。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48.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妊娠的法医学鉴定

      医学上把怀孕这个过程,即从卵子与精子结合形成受精卵开始,到胎儿在母体孕育直至出生前的过程,称为妊娠。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为了揭穿强.奸犯、流氓犯的谎言,以及确定性犯罪所引起的后果,需要对被害人是否怀孕或怀孕时间进行鉴定。在侦查孕妇被杀案件中,为了帮助分析案情和查找犯罪(嫌疑)人等,往往需要确定被害人怀孕的时间和其他情况。在民事婚姻纠纷中,当夫妻分居而女方怀孕,胎儿亲权问题受到男方怀疑时,为澄清事实,也需要确定妊娠的时间。此外,《刑法》规定,对于审判时正在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审判时,罪该判处死刑的女犯有怀孕嫌疑时,应进行妊娠鉴定。因而作为妇产科学研究对象的妊娠,也免不了与法医学结下良缘。

      法医学妊娠鉴定,主要包括确定是否妊娠和妊娠时间两大内容。

      一、是否妊娠的鉴定

      一般说来,初潮以后月经稳定,又有排卵功能的少女,就具有了受孕怀胎的能力。这种能力一般要延续到妇女绝经期到来,停止排卵时,才开始消失。

      在通常情况下,要确定某一妇女是否怀孕,并不十分困难,尤其是到了妊娠的后期,当某一妇女挺着大肚子时,我们往往一眼便可以看出其怀孕了。然而在妊娠的早期,要确诊某一妇女是召怀孕,则需要费一番功夫。越是妊娠的早期,确诊难度越大。

      诊断某一妇女是否妊娠,一般是根据该妇女的自觉症状、体征,结合实验诊断来进行。

      (一)妊娠的自觉症状

      其一是月经停止。凡处在育龄阶段的妇女,近期有性.交史,月经一直正常,而突然出现停经现象,则很可能怀孕了。停经是妊娠的第一征象,但停经并不意味着一定环孕,因为引起停经的原因很多,除妊娠外,也可能是由某些疾病,甚至可能是由于生活环境改变或情绪异常而引起的。其二是消化道症状。在妊娠早期,不少孕妇常出观恶心、呕吐、食欲不振等消化系统不良反应。在食物的选择上,出现喜食带酸味的和清淡的食物,厌恶腥腻食物的现象。这些消化道症状,多见于妊娠早期,一般到妊娠第12~14周以后,这些观象便可自然消失了。其三是尿频征象。妇女妊娠后,由于子宫逐渐增大压迫膀胱,因而可出现尿频征象。

      (二)妊娠的体征

      妊娠会给孕妇带来一系列的身体变化。这些变化征象主要有:

      1.皮肤变化

      怀孕妇女,其乳晕、腹部中线、大小阴.唇有色素沉着,呈暗褐色,颜面部可出现妊娠斑;腹部和乳.房上可出现妊娠纹。

      2.子宫变化

      怀孕后,子宫颈出现粘膜肿胀、充血和变软症状,子宫和宫体从第5~6周起开始增厚、增大。

      3.乳.房变化

      孕妇妊娠到第4周以后,乳.房开始增大,乳.头、乳晕色素加深。

      (三)实验诊断

      它是用生物学或免疫学方法,通过测定妇女尿液中是否含有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来确定是否妊娠。妇女妊娠后不久,其尿液中有绒毛膜促性腺激素出现,这种激素在尿液中的含量以在妊娠第6~12周时最高。因此,早期妊娠,用孕妇尿液做生物学实验或免疫学实验,基本可以确诊。

      一般说来,确定妊娠只是在早期(4个月以内)比较困难,到了妊娠晚期,逐渐可以听到胎儿心音、看到胎动和触模到胎儿身体,因而要进行确诊并不困难。

      二、妊娠时间的鉴定

      一般说来,妊娠时间从孕妇最末一次月经的第一天开始计算,至分娩为止,共计260天左右,也就是10个月左右(指妇产科上的孕月)。

      确定妊娠时间包括确定受孕时间、妊娠月数和分娩时间。如果通过鉴定或调查了解,已知其中一项时间,就可以推知其他时间,比如知道分娩时间,就可推知受孕时间。已知受孕时间,就可推知分娩时间。已知妊娠月数,就可推知受孕和分娩时间。推算方法:如果已知最末一次月经的时间,则以这次月经的第一天为起.点,月份加9,日数加7(加以农历计算,日数加15)即可推知分娩时间。反之,根据分娩时间,减去相应数字,可得到最末一次月经时间,从而可大致推知受孕时间。例如,某孕妇最末一次月经的第一天为1986年1月1日,月份加9为10,日数加7为8,其分娩时间即大概在1986年10月8日左右。反之,根据分娩是1986年10月8日,减去相应数字,就可推知末次月经时间大致为1986年1月1日。再根据月经期与排卵期的关系,即可推知受孕时间。如果该孕妇月经期非常有规律、排卵期正常的话,其受孕时间一般可确定在末次月经后的第14~16日前后。当然这只是大致的推算,前后相差10余天都是可能的。

      推算确定妊娠月数,通常可根据胎儿的发育状况,子宫增大的情况,以及恶心、呕吐、胎动等症状出现情况来进行。

      (一)根据胎儿的发育状况来推算

      关于胎儿发育程度与怀胎月数的关系,《洗冤录集》中有这样一段形象的记载:“怀胎一月如白露;二月如桃花;三月男女分;四月形象具;五月筋骨成;六月毛发生;七月动右手,是男于母左;八月动左手,是女于母右;九月三转身;十月满足。”由此观之,古时对怀胎月数与胎儿发育状况的关系已有较详细的观察和认识。在今天,仍不时根据胎儿形状、身长、体重等发育情况来推算妊娠月数。

      (二)根据子宫增大的情况来推算

      随着妊娠时间的增加,胎儿的发育,子宫逐渐增大。

      在妊娠各月月末,子宫的大小变化情况大致如下:

      第一月末:子宫比妊娠前略大,如鸭蛋大小,子宫体由扁形变为圆形。

      第二月末:子宫如拳头大小,宫底上缘可在耻骨联合上,缘触模到。

      第三月末:子宫如新生儿胎头大小,宫底在耻骨联合上2~3指。

      第四月末:子宫底在脐下与耻骨联合之间。

      第五月末:子宫底在脐下2指,高度为16~17cm。

      第六月末:子宫底与脐平,高度为19~20cm。

      第七月末:子宫底在脐上3指,高度为22~23cm。

      第八月末:子宫底在脐与剑突之间,高度为25~27cm。

      第九月末;子宫底中部在剑突下2指,两侧在胁缘下,高度为28~32cm,此时最高。

      第十月末:子宫底降回至第八月末的高度,但是子宫较第八月末为宽。

      此外,还可以根据恶心、呕吐、胎动、胎儿心音等症状出现情况来推测。恶心、呕吐症状,一般从妊娠第6周开始到第12~14周消失;胎动、胎儿心音可在妊娠第18~20周左右开始看到或听到。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49.是男还是女——谈两.性畸形

      历史上有这么一个案例。宋朝年间,有人请了一名尼姑到家里教女儿学刺秀,想不到他的女儿不久就怀孕了。女儿在父母的追问下,说道:“那尼姑与我睡在一起,经常谈起夫妻之间的事,看到我动心,就说她有二形,逢阳则女,逢阴则男,我用手一摸,果然是男的,因而就与她多次发生了关系。”女儿的父母报告官府后,那尼姑不服,检查也未能查到结果。官司打到上级官府,仍然未能查清。此时有一官吏谈到,在某某年,广州有一名叫董师秀的尼姑。有人想奸污她,摸其阴.部,却是个男子。报官后查验,却又是个女的。有一接生婆说,可以叫她仰卧,用盐水浸洗她的阴.部,再今犬舔其阴.部。如此试验的结果,尼姑阴.道里果然露出阴.茎来,就象龟.头伸出龟壳来一样。于是官府用查董师秀的方法检查尼姑,果然检查出男性生殖器来。因此官府就将那尼姑处死了。

      象这种貌似女性,实为男性,或貌似男性,实为女性,身上兼有男女两种性.器官的人,不仅史籍中有所记载,在现实生活中,也偶有所闻。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象上例中尼姑这样的人究竟是女的呢?还是男的呢?这种现象,在古时候人们称为人疴、二形人或阴阳人,现代法医学则把它称为两.性畸形。两.性畸形虽系先天性疾病,但由于从外表难以区分是男是女,易导致性犯罪或婚姻纠纷,因而常需要进行法医检查和鉴定。

      两.性畸形有真两.性畸形和假两.性畸形之分。

      (一)真两.性畸形

      这是一种在同一个人身体上,既有男性睾.丸,又有女性卵巢的畸形现象。根据性排列组合的不同,真两.性畸形又可分为以下三种:

      1.双侧真两.性畸形

      两侧各自均有睾.丸和卵巢,即不仅左侧有睾.丸和卵巢,而且右侧也有睾.丸和卵巢。

      2.单侧真两.性畸形

      一侧兼有卵巢和睾.丸,另一侧则只有卵巢或只有睾.丸。

      3.偏侧真两.性畸形

      一侧只有睾.丸,另一侧只有卵巢。

      真两.性畸形现象,极为罕见,鉴别起来比较困难,须经过对性腺组织进行切片检查,确定同时存在睾.丸和卵巢时,方能作出肯定结论。

      (二)假两.性畸形

      身具此种畸形者,体内实际只有一种性腺,或者是男性性腺,或者是女性性腺。但是,具有男性性腺者,其外生殖器的外观,却是女性特征;具有女性性腺者,其外生殖器的外观,却是男性特征。因而出现貌似女性,实为男性,或貌似男性,实为女性的假两.性人。假两.性人实际上是一性人,即或者是男性或者是女性,只是由于其生殖器官外观呈异性特征,导致表里不一。假两.性畸形包括两种:

      1.男性假两.性畸形

      具有睾.丸,实为男性,但外生殖器类似女性的外阴。患有此种畸形的男性,其阴.茎萎缩,犹如女性的阴.蒂,尿道下裂,好似女性的阴.道口,阴囊分开,形若女性的大阴.唇。睾.丸多为隐丸,隐匿于腹腔、腹股沟或者酷似女性大阴.唇的阴囊内。身具此种畸形的人,由于外生殖器呈女性特征,因而生下来以后,容易被父母当作女性来进行抚养教育。有的患者睾.丸发育不良,到了青春期以后,男性特征仍不明显,而有的患者成年后,阴.茎能够勃.起,并可以性.交和射.精,甚至具有生育能力。

      2.女性假两.性畸形

      具有卵巢,实为女性,但外阴.部酷似男性生殖器,阴.蒂肥大如同阴.茎,阴.唇肥厚犹如阴囊,卵巢下垂于酷似阴囊的大阴.唇内,形若睾.丸。此种畸形患者,生下来后因其外生殖器呈男性特征,容易被父母当成男孩来抚养教育,被周围人们误为男性。

      两.性畸形中,绝大多数为假两.性畸形。假两.性畸形中,又以男性假两.性畸形最为常见。我们前面所举的案例中,那尼姑和董师秀都属于男性假两.性畸形患者。两.性畸形,有的通过手术治疗,可以消除畸形状态,恢复其本来面目。

      法医学对两.性畸形的鉴定,若要确定患者的真正性别,除用细胞学检查法,通过检查染色质来判定外,还可以用组织切片检查方法,通过查明性腺来判定。亦可通过血液、尿液中的激素测定,结合检查外生殖器官和第二性征来确定。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50.性变态漫谈

      在沿海之滨的一个小城镇里,生活着一个三口之家:丈夫、妻子和他们的独生儿子。夫妇俩视儿子为掌上明珠,看着儿子一天天健康成长,夫妇俩别提有多高兴了。儿子什么都好,只是性情孤僻,不爱说话,喜欢独自一人呆在一起。在儿子满17岁生日的那天,夫妇俩下班回家后不见儿子,敲儿子房间的门,也没有响动,到儿子所在学校去打听,也说早放学走了。父母着了忙,到处寻找,仍无结果。回家后,见儿子房间的门还关着,于是找来铁棍橇门,当门被橇开后,呈现在夫妇俩眼前的景象把他们惊得月瞪口呆:儿子房间里赫然吊着一个看上去早巳一命呜呼而身穿花衣服,扎着长发辫的少女。惊吓之余,夫妇俩未敢向儿子房间迈进一步,便立即向公安局报案。经侦查人员和法医勘验现场,死者并不是什么少女,也不是别人,正是夫妇俩的宝贝儿子。只见他身着女装,头上扎着女发辫,胸前带着乳罩和自制的假乳.房,全身上下都缠绕和捆绑着绳索,绳索上缠扎着布条,阴.茎上也用布条紧紧地包裹着。现场勘查的结果,法医认定是性窒息死亡,属意外事故。夫妇俩怎么也不相信这是事实,在悲痛欲绝中百思不得其解,非要法医给详细解释解释不可,他们的儿子为什么会身着女装无缘无故地上吊呢?

      某大学也发生过这样一件奇奇怪怪的案子,女大学生们在宿舍晾晒的背心、乳罩、内裤不时被盗,有时甚至连寝室内的月经带、卫生纸都被盗去。但房间里存放的现金及其他贵重物品却从未发生丢失现象。小偷再一次作案时,被蹲点守候人员当场抓获。这小愉不是别人,而是该校的一名男生。学校保卫人员从他的床褥子下、箱子里搜出了大量盗来的女用背心、裤衩、乳罩和月经带等,并发现小偷身上还穿着偷来的女裤衩和乳罩。该校学生在耻笑小偷之余,纷纷议论,他为什么专偷女生的贴身物品呢?

      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在成千上万的人群里,你可能会遇到这样的反常现象:有的人背反男女相恋相爱这一自然规律,对异性毫无兴趣,甚至讨厌与异性往来,但却偏偏狂热地追求和思恋着同性。这种现象在当今西方社会尤为普遍,以致在美国,如果两个男人并肩漫步在大街上,常常被人们视为一对同性恋者;在性生活方面,有的人不是通过正常的性.交来满足自己的性.欲,而是采用手.淫、口.淫、鸡.奸、暴露生殖器、虐待异性,甚至被异性虐待等方式来满足自己的性.欲。据调查研究,这些人中的绝大多数,在其他方面都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生活,与正常人无异。

      上述这些让人迷离不解的现象,称为性行为变态或性变态。它是由于患者的心理甚至生理异常而引起的。这些反常的性行为,不仅有伤社会风化,而且多导致犯罪,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然而这种犯罪与正常人的犯罪又有所不同,应正确区别对待,采取相应的矫治和处理措施。

      性变态的种类较多,较常见的有同性恋、性窒息、施虐狂、受虐狂、淫物症、异装症、露阴症;窥阴症、鸡.奸、奸尸、口.淫、杀人狂等等。现择其要者简述如下:

      同性恋:厌恶异性,以同性为满足性.欲的对象。同性恋既有男性同性恋,也有女性同性恋,以前者居多。同性恋患者,有时在幼年时期,即可看出于些迹象,如爱着异性服装,扮演异性角色等。到青春期以后,随着性成熟的到来,他们开始越来越对同性发生好感,甚至狂热地追求自己所爱的同性,而对异性越来越不感兴趣,甚至非常厌恶与异性往来。有的同性恋者,为达到目的,进行男扮女装或女扮男装,甚至感到自己并不是生理状态所标明的性别,深为自己具有异性的身心索质而苦恼,有的甚至要求作手术将自己的生殖器改变为异性生殖器。

      社会环境对同性恋的发生起着重要的制约作用。在西方社会中,由于社会生活的糜烂,人们精神空虚、颓废,同性恋患者非常之多。据有关资料反映,美国的同性恋者占人口的比例可能高达10%。就个体而言,从小生活在周围异性同伴之中或从小被作为异性抚养、教育,或者成年后过着独身生活,长期生活在监狱、修道院、远洋轮船和集体宿舍等环境,容易导致同性恋的产生。

      同性恋患者当中,情况也有所不同。有的是纯粹的、单一的同性恋者,完全以同性为性行为的对象,憎恶异性;有的以同性恋为主,偶尔进行异性恋;有的同性恋、异性恋同时进行;有的则以异性恋为主偶尔进行同性恋。不少同性恋者发展到男子与男子相.奸或女子与女子相.奸的程度,有的则只是在感情上依恋同性。

      同性恋的双方,有时双方都是同性恋者;有时一方是同性恋者,另一方却是正常的、从属的或者被迫的,并不是真正的同性恋者。

      在同性恋中,有一种仅以同性小孩为恋爱对象的恋童症。恋童症患者,有的通过搂抱同性小孩来得到性的满足,有的以奸.淫同性小孩或被同性小孩奸.淫来满足性.欲,个别的甚至以对同性小孩施加虐待或者杀害来满足性.欲。

      同性恋作为一种违反习俗,背离人之常情的性变态现象,为有的国家所明令禁止,视为违法犯罪之列。而在有的国家,则是合法的。同性恋在美国,为有些州的法律所禁止和取缔,在另一些州则不在法律禁止、取缔之列。在我国,同性恋无论是在道德上,还是在法律上都是不允许的。

      性窒息:它是患者在自淫过程中,用窒息方法,造成一定程度的缺氧来增强性感、满足性.欲而造成的意外窒息性死亡。性室息死亡者绝大多数是男性,年龄多在12~20岁之间,因而有人又称性窒息为少年自淫性缢死。

      性窒息者在死亡之前,常不止一次地采取窒息办法进行自淫。为了不被他人发现,多选择在隐蔽场所进行。性窒息者一般身着异性服装,作异性打扮,用手帕、毛中、布条等包裹阴.茎,全身上下,尤其是四肢用绳索捆绑,但双手往往能自由活动,可触摸到生殖器,绳结符合自结规律,颈部绳套上常衬垫有毛巾、手帕等柔软物品。在性窒息现场上有时还可见到淫.秽书刊、画报,以及可供性窒息者观赏自淫活动的镜子等。在性窒息死亡者的尿道里、裤子上或地板上,常可发现精.液。

      性窒息既非他杀,也非自杀,而是一种意外死亡。前面介绍那个案例中的宝贵儿子,就是性窒息死亡。大多数性窒息者死前都可能预知有生命危险,因而一般都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但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突然失效,或因性窒息者判断错误,在造成缺氧以满足性.欲过程中无力自救而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出现。

      淫.虐症和被淫.虐症:淫.虐症,又叫施虐狂。它是采用各种方法虐待异性,以给异性造成□□上和精神上的痛苦来满足性.欲的一种性变态现象。施虐者以男性最为多见,偶尔也可见到女性患者。有的施虐者通过对异性的虐待,给其造成痛苦来刺激自己的性.欲,在性兴奋高昂时性.交;有的施虐者则仅以虐待异性为乐事,通过虐待就能得到性的满足,而不性.交。施虐者进行虐待的方法很多,因人而异。有的采取捆绑、吊打、烟头烫烤、针刺、拳击、牙咬或冻饿等方法;有的则在公共场所愉割、污损异性衣服,伤害异性身体;有的以杀害异性,甚至在杀人后还进行分尸、奸尸、吸血、食肉等,才能满足疯狂的淫.虐欲。

      与淫.虐症相反,被淫.虐症(又叫受虐狂)患者不是通过虐待异性来满足自己的性.欲,而是以受到异性的虐待来激发和满足自己的性.欲。患者对所受到的虐待不但不感到痛苦,反而感到快乐,往往受到的虐待越重,越能满足自己的性.欲。因而被淫.虐症患者常想方设法激怒异性,使其对自己施加虐待。此症患者既可见于女性,也可见于男性,以女性为多见。

      淫物症:它是患者以收集、触摸或穿戴异性的衣物或其他物品来引起性的兴奋,满足性.欲的变态行为。淫物症患者多见于男性,他们中有的是通过收集、触摸或穿戴女性的内衣、内裤、乳罩、手帕、袜子等具有女性“体味”的衣物来满足性.欲;有的则以偷剪和收集妇女的发辫来满足自己的性.欲;有的则通过收集和使用妇女用过的月经带、卫生纸等物品来满足性.欲。为了获得上述物品,他们常采用盗窃、流氓活动等非法手段,而这些手段本身也可能成为其满足性.欲的一个部分。因而有的患者偷窃妇女衣物用品成癖,即使他们意识到自己行为是违法的和不道德的,但也难以克制,一犯再犯。

      淫物症患者所实施的盗窃行为,与一般盗窃行为不同,其盗窃的对象特殊、专一,即妇女衣物用品。盗窃的目的,也不是为了占有他人财物,而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因而在处理时,应与一般盗窃行为有所区别。

      阴.部暴露症:又叫露阴癖,患者多为男性。它是患者以在异性面前暴露自己的阴.部来引起自身性冲动和满足性.欲的变态现象。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多见,但它严重侵犯他人。尤其是妇女的人身权利,有伤社会风化,为伦理道德和国家法律所不容。阴.部暴露症患者中,有的除在异性面前暴露生殖器外,还在露阴的同时,当着异性的面进行手.淫,在露阴、手.淫或使异性看到自己的阴.部过程中来引起性的冲动和兴奋,满足性.欲。严重的患者,不论在什么时间、什么场合下,只要一见到异性,也不管她(他)是谁,也不管是一人还是一群人,都暴露自己的阴.部或公然进行手.淫。

      鸡.奸:它是一方将阴.茎插入对方肛.门内,以满足性.欲的行为。鸡好一般是在男性与男性之间进行,偶尔也可见到男姓对女性进行鸡.奸的情况。鸡.奸既可能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也可能是一方强迫另一方进行的。这后一种情况,则属犯罪行为。

      鸡.奸后若及时进行检查,可发现被奸者肛.门周围表皮剥脱,粘膜充血红肿或者破裂出血,直肠内有精.液,大便时有疼痛感。而在鸡.奸者的阴.茎龟.头或者包.皮上,可发现有粪便残渣附着或有粪便臭味,有时阴.茎上还有表皮剥脱现象。长期被鸡好者,其肛.门括约肌松弛、扩张,呈漏斗状,肛.门周围皱蹬变平,肛.门粘膜有瘢痕存在。一般说来,儿童被鸡.奸的征象较成人明显,年龄越小,肛.门越窄,被鸡.奸后的变化越大,带来的危害也越大。

      手.淫:用手指摩擦自己的阴.部来引起性兴奋和满足性.欲的行为。手.淫行为既可见于男性,也可见于女性。它属于一种私下自淫行为。一般只危害自身健康,不损及他人权益,但是,如在公共场合,特别是在妇女面前公开手.淫,或强迫他人代替自己进行手.淫,则在法律上属禁止之列。

      口.淫:一方将阴.茎插入对方口中,以满足性.欲的行为。和鸡.奸一样,口.淫既可以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也可以是一方强迫另一方进行的。后者自然也在法律禁止之列。

      窥阴症:以偷看异性阴.部来刺激和满足自己性.欲的行为。患者多为男性,他们总是想方设法寻找机会,利用妇女擦身、洗澡、上厕所、睡觉等时候,秘密偷看妇女的阴.部,以此来得到快感,满足性.欲。

      性变态除以上所述者外,还有不少,如奸尸、兽.奸、杀人狂等等。性变态行为,常触犯法律,危害社会,需认真加以鉴别,及时进行矫治和处理。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51.血型——一个在法医实践中使用得非常广泛的概念

      人类的血液都是一样的吗?有无种类之分?有无个体特异性?这些问题,在今天看来,是不难回答的;但在人类进入本世纪以前,这些问题却未能找到满意的答案。在发现血型之前的输血治疗实践中,有的病人输入血液后反应良好,有的却由此而送掉了性命。即使在有血缘关系的同一家庭成员之间输血,也不时导致这种不幸事故的发生。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于是乎有人开始着手人血的异同研究,当抽取不同人的血液进行混合时,发现有些人的血液相互混合后融合得很好,而有些人的血液相互混合后却出现了凝集现象。由此看来,人类的血液并不完全相同,有着类型的区别。1901年生物学家兰德斯特勒发现了第一个血型系统,即ABO血型系统。他将人类的血型分为A型、B型和O型三种。两年后,他的学生又发现了AB型,因而形成了沿用至今的完整的ABO血型系统。随着医学、生物学的发展,新的血型系统不断被发现,至今为止,仅根据红细胞抗原的差异而确定的血型系统(简称红细胞型),被世界公认的已达15个之多,如ABO、MN、Rh血型系统等等。其中每一个血型系统又可以分出若干个亚型。除红细胞型外,还有白细胞型、血小板型、血清型、红细胞酶型等。可以预期,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入,血型的划分还将越来越多,越来越细。血型在当今的法医实践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已成为个人识别、亲子鉴定等的重要依据。

      血型简单地说,就是血液的类型,它是根据血液中血型物质的差异来划分的。血液由血浆和血细胞组成。血浆为淡黄色透明液体,含有大量的水分和无机盐、酶、白蛋白、球蛋白、纤维蛋白原和血型物质等。纤维蛋白原发生改变后的血浆叫血清。血细胞呈红色,包括红细胞、白细胞和血小板。红细跑为无核细胞,呈两面内陷的圆盘状,直径7~8微米。红细胞中含有丰富的特异性血红蛋白,胞膜上有着各种血型物质,通常说的血型就是根据这些物质的差异来划分的。白细胞为有核细胞,体积大于红细胞,也含有多种血型物质。血小极为巨核细胞脱落后留下的小块胞质,可以起到凝固血液的作用,同样拥有血型物质。

      血型物质,是划分血型,决定血液特异性的依据。它不仅存在于红细胞表面,而且存在于白细胞、血小板、血清以及红细胞酶等当中;不仅存在于血液中,而且存在于人体其他组织细胞、体.液和分泌物、排泄物中;不仅存在于人体,而且广泛存在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界。通常我们把血型物质叫着血型抗原或凝集原,它能与相应的抗体(又叫凝聚素)相结合,发生凝聚反应,根据这种反应,我们就可以进行血型测定。

      血型是由遗传决定的,受基因控制,按照遗传规律,由亲代传给子代。子女可能是什么血型,不可能是什么血型,可以根据父母的血型推算出来,如ABO血型的遗传,是受A、B、O三种基因控制的,每个人都有其中两个基因,这三种基因自由组合配对,就所以形成人A、AB、AO、BB、BO、OO六种等位基因型式。这些基因型式,控制和决定着遗传的性状,因而叫着遗传型。在A、B、O三种基因中,A、B是显性基因,O是隐性基因,隐性基因只有在纯合子(如OO、AA,即两个基因相同)的情况下才显现出来,也就是说O基因只有在OO基因型中才表现出来。两个基因组合,实际表现出来的性状就叫表现型,即我们所说的血型。上述六种遗传型实际表现出来的只有四种,即AA、AO表现为A型,AB表现为AB型。BB、BO表观为B型,OO表现为O型。子女的两个基因,一个来自父亲,一个来自母亲。父亲的两个基因与母亲的两个基因分别组合配对的结果,就形成了子女的可能基因型式,从而决定了子女的可能血型。如父亲为A型,基因型为AA或AO,母亲为O型,基因型为OO。AA与OO的两个基因分别与对方基因组合的结果都为AO;AO与OO的两个基因分别与对方基因组合的结果为AO和OO。因此,父为A型,母为O型,其子女的血型,可能是A型或O型,而不可能是B型或AB型。因此,我们可以根据血型的遗传规律来进行亲子鉴定。

      血型物质不仅具有一定的特异性,存在个体差异,而且基本稳定,终身不变。因此,可以利用血型的这一特性来进行个人识别。尽管目前仅根据血型还无法认定特定的个人,对血液还只能划分不同的类型,无法认定某一血迹(液)就是某一特定个人的。但是商这一天的到来已不太遥远了。在国内,利用警犬对血迹进行气味识别,已可以认定该血迹为某一特定个人所有。在国外,已有人从血迹(液)中拍摄X射线遗传基因图,利用人的基因图各不相同的特点,认定某血迹(液)系某特定的个人遗留的。

      目前,在我国法医实践中,运用得最广泛、最经常的血型系统是ABO和MN两种。

      ABO血型系统:这是人类发现最早、运用得最广泛的血型系统。它根据红细胞中所含抗原和血清中所含抗体的差异,将人体血液分为A型、B型、O型和AB型四种。红细胞中含A抗原,血清中含抗B抗体者为A型。红细胞中含B抗原,血清中含抗A抗体者为B型。红细胞中含A、B两种抗原而血清中不含抗A、抗B抗体者为AB型。红细胞中不含A、B抗原,而血清中含抗A、抗B两种抗体者为O型。ABO血型物质(抗原),与其他血型物质不同,不仅存在于血液中,而且广泛存在于人体其他组织细胞、体.液和分泌物、排泄物当中。加之,在血液流出体外干燥后形成的血迹中,ABO血型抗原和抗体保存时间较长,不易破坏。因而,ABO血型系统较之其他血型系统,在法医实践中的意义和作用更为重大。

      MN血型系统:MN血型系统是由兰德斯特勒和列维利两人在1927年发现的,它根据红细胞上所含M、N抗原的不同,将人体血液分为M型、N型和MN型三种。红细胞中含有M抗原的为M型,含有N抗原的为N型,MN两种抗原都有的为MN型。MN血型系统是独立于ABO血型系统之外的又一个红细胞型系统。M、N抗原在ABO系统四种血型的血液中都可以见到,因而A、B、O和AB四型中的每一型又可以划分为M、N和MN三型,形成12种血型。

      MN血型系统也是法医实践中运用得比较广泛的一个系统,它与ABo血型系统一道,为个人识别和亲子鉴定等缩小范围,排除嫌疑提供着客观而重要的线索和依据。

      此外,其他血型系统也不断地运用于法医实践,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其运用范围将越来越广,所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大。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52.从电视剧《血凝》想到的——亲子鉴定漫谈

      在法医鉴定工作中,亲子鉴定是比较复杂并且困难的一种。我国古代解决亲权问题的方法很有趣。如北魏时李崇在扬州做判吏,县民苟泰的儿子3岁时走失,以后在赵奉伯的家中发现,但苟家和赵家都说儿子是自己家的,又都有邻证。郡县断不了这个案子。上级判吏李崇用了一计。他把两个“父亲”与儿子分别禁闭数日,然后突然让狱史去告诉他们:“小儿子已得暴病死亡,快去办丧事。”苟泰一听,悲痛不已;赵奉伯只是叹了口气,并无痛意。于是李崇将小儿还给苟泰,赵奉伯也叩头伏罪。类似的记载还有:前汉时,颖川地方有弟兄未分家同住在一个院子里,两人的妻子都已怀孕,但嫂嫂胎伤而不言,见弟媳分娩的是男孩,便抱为已有。双方争吵3年而未得解决。官司打到郡里,郡守黄霸命人抱着小儿立于庭院,让妯娌二人竞相去抱小儿,谁抱到就归谁。嫂嫂抱到小儿,用力甚猛,而弟媳却怕伤了小儿,情甚凄怆。于是黄霸斥责嫂嫂道:“你难道为了贪得家财,连伤了孩子也不顾么?”并将小儿判归弟媳。这两个例子都是设法观察父母对孩子的真情得到解决的。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学的发展,我们的先人发现了比这种察情法更有价值的方法——滴骨验亲法。

      滴骨验亲法,是以生者的血滴在死人的骨骸上,看血是否渗透入骨而判定是否具有血统关系。若渗透入骨,即具有父母、子女、兄弟等血统关系,不入则否。用现代科学的眼光来看,这种方法并不科学,但它创造了客观地用血液作为鉴别亲权的方法,成为用血型鉴别亲权的先导,因而在法医学史上具有特殊的价值,中外法医学者和血型学家也特别予以重视。早在1929年,日本法医学和血型学权威人士就指出,中国知道以血型鉴定亲权要比欧美早约1400余年。

      早在三国时代,就有了滴骨验亲法的实例。据记载,当时陈业之兄渡海丧命,同时遇难者有五、六十人,待发现尸体时,尸体正高度腐败,不可辨认。陈业心想,听说是亲者一定有所不同,于是便割臂流血撤在骨上,果然一骸骨上血液浸入,其余骸骨则血液不入。

      父子间的滴骨验亲至少起自南朝,据记载,孙法宗的父亲死于海,他听说如系至亲,血洒骨上,血即浸入。他就操刀沿海找寻,见枯骨就刻骨灌血,这样找了十余年,虽然割得臂腿已无完肤,仍然未能找到。同时代的记载中,还有这样的例子:梁武帝第三子豫章王综,其母淑瑗曾在齐的东昏宫中得幸于齐高祖,齐亡后,又幸于武帝,7月而生综。宫人都怀疑王综不是武帝之子。王综长到14岁时,其母让他知道实情,并告诚他不要与其他王子比。王综听说,以生者血沥死者骨,渗即为父子,就私自发掘了齐东昏墓,取出骸骨,洒臂血试之,果然渗入。以后他在西州得了第二个儿子,过了一个多月,他偷偷把儿子杀死埋葬,以后又遣人发掘,取其尸骨,洒血试之,又得到证明,才相信自己是齐高祖的后人。

      这就是说,早在公元3~4世纪,我国就已应用滴骨法确定亲权关系,但是这种方法并不科学,这不仅是现代法医学的观点,而且早在17世纪,就有学者以实例指出:“滴血之事,未可尽信。”明代之后,又有合血法的发现。明末的《检验尸伤指南》、清初的《福惠全书》和《校正本洗冤集录》都有完全相同的记载:“亲子兄弟或自幼分离,欲相识认,难辨真伪,令各刺出血,滴一器之内,真则共凝为一,否则不凝也。但生血见盐醋无不凝者,故有以盐醋先擦器皿,作奸蒙混。”滴骨法是以活人血滴在死人骨上;合血法却是在双方都是活体时应用。

      清代光绪十年,吴有如曾画有一幅《谋产滴血图》,并附有一段说明:

      “山西人某甲,行商于外。所集资财,寄于其弟乙,俾掌握而出纳之。甲在客中取有妻,生一子,越十余寒暑矣。近来妻已病故,己亦年老作客他乡,自知非计,携子经归。乙虑赀产之必复于兄也,诬其子为抱养,授异性不乱宗之义,鸣于官。官召亲族问之,则皆以嫡子对。而乙力辩非己出,案不能决。官无如何,命依古法滴血验之,而血凝合无间。欲答乙,乙不服,请以己子效法兄,而血又不合。乃嚣然谓官断有公,欲上控。亲族恶其贪娼,无人理,因言其子本非乙种,盖其妇私于丙而怀孕者。众口分明,具证奸状。富提两鞠之,办俯首引罪无异词,而案遂定。”

      这是我国古代以合血法确定亲子关系的一个法医检验实例。合血法较之滴骨法更接近于现代的血型检验,但从现代法医学角度来看,这也不是科学的方法。本案例中,法官用合血法鉴定的结果虽与事实相符合,但并不能排除偶然性。社会发展到今天,科学的确定亲权的方法是现代法医学上的综合亲子鉴定法,尽管这些方法远说不上尽善尽美,还有不少缺陷,但较之古人的滴骨法、合血法要科学很多。现代法医学上的亲子鉴定,主要是根据人类遗传学的理论和实践,即根据子代和亲代之间,在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具有相似的特点,来分析研究各种遗传特征,进而判定可疑的父与子或母与子之间的亲生关系。

      人的遗传性状是由基因决定的。子代和系代基因之间的关系是:子代的一切基因都来自亲代,每一个亲体都给子代提供自己等位基因中的任何一个;至少有一个亲体存在某种基因,子女中才可能存在该基因;如果一个亲体据有纯合子等位基因,则他所有的子女都必须携有该种基因。因为子代所有基因都是来自亲代的,所以子代和亲代表现出各种相似性状。这是进行亲子鉴定的重要的科学基础。

      现代法医学进行亲子鉴定的结果,有三种情况:一是肯定父子关系。在对若干基因综合观察分析以及检验以后,得出完全一致的结果,就基本可以肯定父子关系。判定的遗传性状越多,肯定的概率就越大。二是否定父子关系。遗传学证据可以表明,某人绝对不可能是某个孩子的父亲。孩子某甲携有一个某男子或者甲的母亲都没有的基因,则该男子绝对不是甲的父亲。遗传分析还可以在确无第三个男人参与的情况下,否定两个可疑父亲中的某一个,从而肯定另外一个。例如,已婚妇女张某,除自己的丈夫外,还与另外一个男子何某有两.性关系。后因离婚及孩子抚养问题需要弄清孩子的真正父亲。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医学工作者根据遗传学证据,排除了孩子不是张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就可以推断是另一男子之子。这种判断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确无第三个男人参与。如果失去这个前提,就不能保证结论的准确性。三是既不能肯定,又不能否定亲子关系。在检验的范围内,一男子的基因型与一个孩子的基因型相同,这种结果不能作为他们是父子关系的证据,因为还会有另一些男子也可能具有符合是孩子父亲的遗传型的。

      现代法医学进行亲子鉴定的方法主要有:血型鉴定、人相学鉴定、皮肤纹理鉴定、遗传疾病鉴定、耳垢型鉴定、味盲鉴定以及推断受胎期、生产期、确定生殖能力等方法。

      人类的血型是按照遗传基因传给下一代的,所以一定血型的父母,所生子女也有相应的血型。ABO、MN系统血型的遗传可参见下表。

      通过血型检验来鉴别亲子关系的血型系统主要有:ABO、MN、Rh、Ss、hp等。检验的血型系统越多,对排除亲生关系的机会就越大。

      Rh血型系统,有6个相应的基因,分别命名为C、c、D、d、E、e。其基因组合共有8种:cde,Cde,edE,CDe,ede,cDE和CDE。一对染色体上的Rh基因可能是相同的,也可能是不相同的。由8种基因的任意两种,可结合成一对染色体。因而人的Rh血型可以有36种遗传型,应用5种抗血清(抗C、抗E、抗d、抗c和抗e)来检验红细胞Rh血型,可能有18种表现型。

      在实际应用血型进行亲权鉴定时,首先要检验父母(或可疑父母)和子女(或可疑子女)双方的血型,并记录下来,然后按遗传规律分析他们的血型关系,作出结论。倘若血型检验结果表明并无遗传关系,便可作出否定亲子关系的结论。倘若型检验结果存在遗传关系,也不能肯定亲子关系,而只能结论说“不能排除或不能否定亲子关系”。这就是说血型鉴定目前尚未达到肯定父权的阶段,而只具有否定父权的价值。

      除了血型而外,还有身材高矮、耳、鼻、眼等特征同样受遗传规律的影响和制约。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子女的某些特征很象父亲,而另一些特征又象母亲,有的又介于二者之间,就是这个道理。一般说来,子女和父母的外貌特征相似的程度,取决于父母双亲提供的基因。正因为如此,人相学上外貌特征上的比对,可以帮助我们进行亲子鉴定。但是,遗传和变异永远是一对矛盾,当变异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时,就会表现出复杂的遗传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人相学上外貌特征的比对在亲子鉴定中的作用就不大了。因此,人相学的比对只能作为亲子鉴定中血型检验的参考和辅助。

      人相学比对的方法,是拍照被检查者的正面、左侧面、右侧面的颜面相片,以及测量其他部位以后详细比对,除掉母亲和孩子的相似点外,将不相的地位与被怀疑的男子相比对。一般说来,主说是比对头、额、眉、眼、鼻、口、耳、颈、手足等。需要指出的是,初生婴儿的人相学上的遗传特征尚未充分发育和定型,因而不能比对。一般应在3~4岁后,才能比对。

      人类的指纹、掌纹和足纹,在同卵双生儿的情况下,表现出高度的相似性,这些相似性说明指纹等皮肤纹理具有遗传的性质,并且这种相似性还表现在亲代与子代以及兄弟姐妹之间,只是不如同卵双生儿显著罢了。因此,皮肤纹理在亲子鉴定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人类有些疾病是遗传的。如果子代有某种遗传性疾病,如夜盲症、血友病、色盲、色素性视网膜炎、遗传性精神病等,而母亲没有这种疾病,被怀疑的父亲有这种病,则可成为认定亲子关系的参考。

      人类的耳垢,有湿型和干型两类。两个干性的人结婚,不能生出湿型的孩子,故其在亲子认定中有其价值。

      对于苯硫脲(PTC)溶液的苦味,多数人是能感觉出来的,称为能尝者;只有少数人感觉不出来,称为不能尝者。两个不能尝者结婚,一般只生出不能尝者子女;而能尝者之间结婚,或者能尝者与不能尝者之间的结婚,则可能产生两种类型的子女。这在亲子鉴定上也是有意义的。

      我们鉴定亲子关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被怀疑的男子是否在女方受孕的当时与女方性.交过。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怀疑的男子在女方受孕期间,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条件与女方性.交,就可能否定亲子关系。如果男子一方没有性.交能力和生殖能力,则当然可以否定亲子关系。即使是被怀疑的男子有性.交能力和生殖能力,也曾和女方有过性.交,还应当推断受胎期和生产期。如果经过科学的推断,排除了被怀疑男子与女方的性.交行为是在女方受孕期间,则仍可否定亲子关系。

      现代法医学研究和运用各种鉴定方法来对亲子关系作出科学鉴定,但仍局限在“是父亲可能性”的范围内,还不能直接地完全肯定。尽管如此,它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也是不容低估的。司法机关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私生子、遗腹子纠纷,父母不认子女或子女不认父母纠纷,拐骗儿童以及因儿童的抚养问题所引起的纠纷,因医院产房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将婴儿换错引起的纠纷,以及在战争和社会动乱时期,亲人失散,使子女和父母长期分离,以致难以确定他们的亲予关系等案件中,都经常需要确定父子关系或母子关系。这就需要亲子鉴定方法来发挥作用了。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53.破案须从蛛丝马迹着手——血迹检验漫谈

      血迹检验,是最常见的法医物证检验之一。它通常可以解决是不是血迹,是人血还是动物血,属何种血型,是男人血还是女人血,以及出血部位、出血时间和出血量等问题,从而可以为侦查、审判提供重要的线索和依据。法医物证检验,既可以是对人体中抽取的新鲜血液进行的血液检验,也可以是对干燥后的血块或斑痕进行的血迹检验。这里我们主要介绍血迹检验。

      为了保证检验得以顺利进行,血迹检验通常采取肉眼检查、须备试验、确证试验、种属试验、血型测定、性别检验和出血部位检验等的顺序。

      一、肉眼检查

      肉眼检查是要发现血迹,观察其颜色、形态和部位,以便为下一步的检验做好准备和打下基础,并为确定案件性质,分析判断案情提供帮助。

      在杀人、伤害等暴力性案件中,现场物体上、被害人和罪犯身上都可能留有血迹。一般说来,血迹比较明显可见,并不难发观,但有时却需要仔细检查寻找才可能发现。

      新鲜血液的颜色为鲜红色,流出体外后由于血红蛋白的变化而逐渐变为暗红色、暗褐色,陈旧或经温热过的血迹,呈灰褐色,腐败血迹呈淡绿色或绿色。血迹如果附着在深色物体上,颜色不明显。酱油、油漆、果汁、色素染料、被锈等斑迹,其颜色也可与血迹的颜色相似,应注意区别。

      血迹因形成时的条件不同,形状各异,大致有这么几种类型:

      1.滴状血迹

      血液垂直滴落在地面或物体上,形成圆滴状血迹。其具体形状又因滴落的高度和运动方向的不同而有区别。如果血液从0.1米以内的高度落下来,血迹边缘呈完整的圆状;从0.5米左右的高度落下时,圆点边缘可有明显的锯齿状;从1米以上商度落下时,圆点边缘不仅可见锯齿状,而且圆点周围往往有逗点状或线状小血滴。如果血液在受伤者行进的或从运动的物体(如车辆)上滴落,血迹呈椭圆形,一端似星芒状突起,突起的尖端指向运动的方向。

      2.喷溅状血迹

      动脉血管破裂,由于心脏收缩产生的压力和动脉血管壁的回缩弹力作用,血液喷射而出,在附近物体上形成状似惊叹号的喷溅血滴,其尖端指向喷溅方向。若用钝器重复打击而受伤出血,也可形成喷溅血迹,但其大小、形状不一,分布分散。

      3.流柱状血迹

      血液从创口流出,沿着身体或其他物体由高向低往下流,形成上薄下厚,上淡下浓的条状血迹。

      4.擦拭状血迹

      染有血液的物体或创口与其他物体接触,并发生移动和摩擦,可以形成面积较大,浓淡不均的擦拭状血迹。

      5.接触状血迹

      染有血液的物体或创口与其他物体接触,未发生移动或摩擦,可以留下血印痕迹,如血手印、血脚印。接触状血迹能反应出染血物体或创口的外表形象特征。

      6.血泊

      血液大量流出,聚集成片,就可以形成血泊。血泊所在地常常就是受伤或被杀的第一现场。

      此外,注意查看血迹遗留的位置和部位,有助于分析被伤杀者受伤时或临死前的活动情况和当时所处的位置、姿势。

      二、预备试验

      该试验为初步的、试探性的血迹检验,目的是为了解决有无血迹存在的可能性。预备试验方法简便,灵敏度高,但特异性差。阳性结果,只能证明检材上有血迹存在的可能性,而不能肯定就是血迹。当然该试验的阴性结果,可以排除有血迹存在的可能,也就不必再进行下一步的检验了。

      血迹预备试验的方法很多,常见的有联苯胺试验、酚酞试验、氨基比林试验、鲁米诺发光试验、紫外线检查等。

      1.联苯胺试验

      本试验灵敏度极高,只需微量检材即可进行。试验时,取少量检材,放置在白色滤纸或白磁板上,然后依次滴入冰醋酸,联苯胺无水酒精饱和溶液和3%的过氧化氢各一滴。如果检材上有血迹存在,就会出现翠蓝色反应,但这种反应其他物质也可能出现,并非血迹所特有。因而,该试验若成阳性反应,只能说明检材上可能有血迹。

      2.紫外线检查

      血迹在紫外线照射下呈土棕色反应,因而,利用紫外线进行检查,可以鉴别有无血迹存在的可能。

      3.酚酞试验

      与联苯胺试验一样,该试验的灵敏度也非常高。试验时,取少量检材置白磁板上,用蒸馏水浸湿检材,加还原酚酞试剂和3%过氧化氢各一滴,如是血迹,立即出现红色。

      4.鲁米诺发光试验

      用鲁米诺0.1克,过氧化钠0.5克,加蒸馏水100毫升配制试剂。试验时将所配试剂装入玻璃喷雾器内,在暗室内或夜晚对检材进行喷射。如为血迹,就会呈现出明显的青白色发光现象。这一反应,也不具有特异性。

      三、确证试验

      经过预备试验,如果检材呈阳性反应,说明有血迹存在的可能性,需进一步进行确证试验,以明确是不是血迹。与预备试验相反,确证试验特异性强,但灵敏度较低,如果检材条件差,如经日晒雨淋、混有杂质或已腐败的血迹,则难以出现阳性反应。因而确证试验的阳性结果可以肯定为血迹,阴性结果却不能完全排除血迹存在的可能性。

      确证试验的方法也很多,如血色原结晶试验、氯化血红紫结晶试验和光谱检查等。

      1.血色原结晶试验

      血迹中的血红蛋白,在碱性溶液中分解成正铁血铁素和变性珠蛋白,再与还原剂作用,正铁血红素还原成血红素,与变性珠蛋白或者其他含氮化合物结合可生成血色原结晶。根据这一原理进行试验,利用血色原结晶出现情况就可以确定是否血迹。试验时,先用10%氢氧化钠水溶液3毫升,吡啶3毫升和30%葡萄糖水溶液l0毫升混合配制成试剂。取少量检材,置于载玻片上,加所配试剂1—2滴,盖上盖玻片,梢加热至冒小气泡,冷却后镜检。如为血迹,可出现樱红色针状、菊花状或星状血色原结晶。

      2.氯化血红素结晶试验

      血液中血红蛋白用酸作用破坏球蛋白,生成正铁血红素,与冰醋酸、氯化钠作用,则生成游离氯,正铁血红素与游离氯作用生成褐色菱形氯化血红素结晶。根据达一原理,试验时,先用10%氯化钠溶液2毫升,冰醋酸10毫升和无水酒精5毫升配制试剂,取检材少许,置于载玻片上,加试剂1—2滴,盖上盖玻片,稍加热,待冷却后镜检。如系血迹,可见到褐色菱形结晶。

      3.光谱检查

      日光通过有色液体时,其中某种波长的光线被吸收,在光谱上出现条状阴影的吸收线。血迹中血红蛋白及其衍生物均为有色物质,有很强的选择吸收光谱的性能,具有特定的吸收线。根据这一特性,用显微分光镜检查,可以鉴别是否血迹。光谱检查,灵敏度高,简便易行。

      四、种属试验

      经过预备试验和确证试验确定为血迹后,还需要鉴别其种属,确定是人血还是动物血。

      血迹种属试验的方法也很多,如沉淀反应、琼脂扩散试验、对流电泳试验、抗人球蛋白消耗试验、纤维蛋白板试验、胶乳颗粒凝集试验和红细胞凝集试验等。

      1.沉淀反应

      人和各种动物的蛋白质都具有种属特异性,将种属不同的蛋白质分别注射入家兔体内,在家免的血清中就会产生对所注射的蛋白质起特异反应的物质。这种物质再与相应的蛋白质作用,就会发生沉淀反应,出现白色沉淀环。通常我们把血清中这种起特异反应的物质叫着抗体,把注入的蛋白质叫作抗原,能与抗原发生沉淀反应的抗体血清叫免疫血清或沉淀素血清。免疫血清中的抗体只与相应的抗原发生沉淀反应。例如,注入人体蛋白质获得的抗人免疫血清,只与人体蛋白质发生沉淀反应,而不与动物蛋白质发生沉淀反应。同样,注入某类动物(如猪、牛、羊等)蛋白质获得的抗该类动物免疫血清,也只与该类动物蛋白质发生沉淀反应,而不与人或其他动物的蛋白质发失沉淀反应。

      根据这一现象,我们就可以通过制取免疫血清来鉴别血迹的种属。试验时,将检材浸出液与抗人免疫血清重叠,如果呈阳性反应,即在检材浸出液与抗人免疫血清之间的接触面上生成白色沉淀环,便可证明是人血。同样要确定检材是何种动物的血迹,就用各种抗动物免疫血清与检材浸出液相作用,看是否发生沉淀反应,以此来推断种属。

      2.琼脂扩散试验

      试验时,先用琼脂在玻璃板上制成琼脂板,在琼脂板中央打一小洞,距此洞周围1.5厘米处,再打上数个小孔。将检材浸出液注入中央洞穴内,再在周围小孔内分别注入抗人免疫血清和对照液。如是人血,则盛有检材浸出液和抗人血清的两洞孔之间,经过扩散就会形成一条白色沉淀带。

      五、血型测定

      测定血型是血迹检验中最主要的检验项目之一,人体血液中含有各种血型物质,可以用来测定血型。法医实践中,如前所述,血型种类很多,目前最常进行的是ABO系统血型和MN系统血型的测定。

      1.ABO系统血型的测定

      红细胞中抗原(凝集原)与血清中相应的抗体(凝集素)结合,如A抗原和抗A抗体相结合,红细胞会发生凝集反应,凝集成块状或颗粒状。根据这种凝集反应就可以判定血型。例如,用预先制备的抗A、抗B标准血清,分别与检材稀释液结合,如果检材与抗A血清结合后红细胞发生凝集,而与抗B血清结合后,红细胞不发生凝集,即可证明检材红细胞中含有A凝集原,检材为A型血;如果与抗A血清结合后红细胞不发生凝集,与抗B血清结合后,红细胞发生凝集,说明检材红细胞中含有B凝集原,检材为B型血;如果分别与抗A、抗B血清结合后,红细胞都发生凝集反应,说明检材红细胞中含有A、B两种凝集原,检材为AB型血;如果与抗A、抗B血清结合后,红细胞都不发生凝集,说明检材红细胞不含A、B凝集原,检材则为O型血。

      血迹ABO系统的测定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叫凝集素检验法,即通过检验血迹中有无抗A、抗B凝集素来确定血型。另一种叫凝集原检验法,即通过检验血迹中有无A、B凝集原来测定血型。

      (1)凝集素检验法:将检材分为两等份,分别置于栽玻片上的A、B两端。用0.1%的A型红细胞悬液1滴滴在A端检材上,用0.1%B型红细胞悬液1滴滴在B端检材上,盖上盖玻片。再镜检看有无红细胞凝集反应。如果A端检材出现红细胞凝集反应,证明检材中有抗A凝集素,检材可判定为B型血迹;B端检材出现红细胞凝集反应,说明检材中有抗B凝集素,检材可判定为A型血迹;如果A、B两端均凝集,证明检材中含有抗A、抗B两种凝集素,检材为O型血迹;如果A、B两端均不发生凝集,表明检材中无凝集素或者已被破坏而无法检出,检材或者为AB型血迹,或者无法判定。

      凝集素容易受到外界条件的破坏,因此,该检验法只适用于血液和新鲜血迹的血型测定。

      (2)凝集原检验法:它是通过验凝集原的有无来测定血型的一种方法。由于凝集原保存时间轻长,一般不易破坏,因此,要测定陈旧血迹的血型,可用凝集原检验法。这一检验通常采用吸收试验、热解离试验和混合凝集试验三种方法来进行。

      第一、吸收试验:红细胞凝集原与血清中相应的凝集素相结合时,前者能使后者被吸收而减少或者消失。如A凝集原吸收坑A凝集素,B凝集原吸收抗B凝集素。但是,这种吸收只能是相应的凝集原与凝集素之向的吸收,而不能在不同的凝集原和凝集索之间吸收。如A凝集原就不能吸收抗B凝集素,B凝集原就不能吸收抗A凝集素。根据这种吸收现象,可以测知检材的血型。

      试验时,将检材一分为二,分别浸泡在抗A、抗B标准血清中,让检材与血清充分结合后,将浸泡液稀释,再分别加入A型、B型红细胞悬液去探测稀释液中有无抗A、抗B凝集素存在,是否已被捡材凝集原吸收而消失。检材被抗A凝集素血清浸泡稀释后,再加入A型红细胞悬液,如果红细胞发生凝集反应,说明抗A凝集素没有被捡材吸收,检材中无A凝集原,因而检材不是A型血;如果红细胞不发生凝集,说明抗A凝集素已被检材吸收,检材中有A凝集原,因而检材可判定为A型血迹。余此可以类推,吸收试验结果可靠,但所需时间较长,检材需要量较大,不宜用作微量血迹的检验。

      第二、热解离试验:试验时,让血迹中凝集原分别与抗A、抗B血清中的凝集素结合后,清除未被吸收的凝集素,加热至55~56℃,被吸收的凝集素又可解离出来。再加入A、B型红细胞悬液,观察有无凝集反应。如果加入A型红细胞悬液而发生凝集反应,说明检材中含有A凝集原,血型为A型。加入B型红细胞悬液而发生凝集者,说明检材中含B凝集原,血型为B型。均凝集者,说明检材中含A、B两种凝集原血型为AB型。均不凝集者,证明检材中不含A、B凝集原,血型为O型。

      该试验灵敏、迅速,所需检材量少,但技术条件要求高,操作规程严格。

      第三、混合凝集试验:本试验采用双重结合的办法,让检材中凝集原与血清中抗A、抗B凝集素充分结合后,清除游离血清,再加入相应的A型、B型红细胞悬液,则悬液中的红细胞与已结合的抗A、抗B血清重新结合,出现红细胞凝集或吸附反应。如果加入的是抗A血清和A型红细胞悬液,检材出现这种反应,说明检材为A型血迹。如果加入的是抗B血清和B型红细胞悬液,出现这一反应,说明检树为B型血迹。而无论加入抗A血清和A型红细胞悬液,还是加入抗B血清和B型红细胞悬液,都出现这一反应,检材为AB型血迹。都不出现反应,检材为O型血迹。

      2.血迹MN系统的血型检验

      血型测定,一般先进行ABO系统血型测定,再进行MN系统血型测定。MN血型测定的方法与ABO血型测定的方法基本相同。先制备抗M、抗N血清,检验时,用抗M、抗N血清分别浸泡检材,再将浸泡液稀释,根据稀释液中抗M、抗N抗体被吸收的情况来测定血型。如果抗M抗体被吸收而消失,说明检材中有M凝集原,检材为M型血迹,若抗N抗体被吸收,检材为N型血迹。都被吸收,检材为MN型血迹。

      六、血迹的性别检验

      人类细胞核中有23对染色体,其中有一对为性染色体。正常女烛的性染色体为XX,正常男性的性染色体为XY。根据性染色体的这种差异,可以区分性别。血液白细胞核内存在有性染色质,根据检材中X、Y染色质的检出率,可以判定检材是女人血迹还是男人血迹。

      血迹性别检验的方法,主要有两种:X染色质检出法和Y染色质检出法。其中以Y染色质检出法或两种并用法获得的检验结果较为可靠。

      血迹检验除以上六个方面的项目外,有时根据案情需要,还须对出血部位、血迹新旧程度和出血量等进行检验和判断。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54.拿破仑死于砒.霜中毒吗?——谈毛发检验

      本世纪70年代,一则关于拿破仑死于砒.霜中毒的特大新闻震惊了法国和英国,而证实这一事实的唯一依据,是保存了100多年的拿破仑的一束头发。有人将拿破仑的头发进行放射性含量分析后,得出结论说,拿破仑被英国人囚禁在圣赫勒拿岛期间,看守经常把砒.霜投于他的食物之中,造成慢性砒.霜中毒死亡。这一消息披露后,一场关于拿破仑死因之争,在法国人与英国人之间激烈展开。法国人大兴问罪之师,一口咬定他们的领袖和英雄是英国人毒死的,而英国人则矢口否认,说上述这一拿破仑头发的化验分析结果是错误的,拿破仑头发中的砒.霜含量并未超出正常许可的范围。于是乎作为唯一依据的那束倒霉的头发,就再也不得安宁,一次又一次被拿来化验,而结果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最后只好不了了之。

      在这场官司中,一束小小的头发,点燃了两国之争的“战火”。它虽未能最终揭开拿破仑死亡之迷,但从中也可看出头发检验的重要意义。

      在今天的侦查审判活动中,毛发由于具有容易脱落而不易腐败的特点,因而是犯罪现场上常见的物证之一。一根很不起眼的毛发,常常成为我们判断罪犯的性别、年龄、血型、职业以及案件性质、作案方式和作案工具等的重要依据。

      人体表面,除手掌、足跖外,一般都有毛发生长。人的毛发从胎儿第三个月开始生长,第四个月即可遍及全身。

      人体毛发可以根据粗细、软硬的不同,分为软毛和硬毛两种。软毛,俗称汗毛,细软而色淡,遍布皮肤表面。硬毛粗而硬,生长于人体某些特定部位,如头发、眉毛、睫毛、胡须、鼻毛、腋毛、胸毛、阴.毛等。不同人种、民族、性别和年龄的人,以及不同的个人,同一个体的不同部位,其毛发是有差别的。但是,就目前的技术检验水平而言,还只能认定毛发的种类,而无法认定毛发为某特定的个人所有。

      毛发大体可以分为毛根、毛干和毛尖三部分。毛干是露出在皮肤外面的部分,它由内向外又可分为髓质、皮质和毛小皮三层;毛发的最尖端称为毛尖;埋在皮肤里面的部分称为毛根。毛根最底端膨大呈球状,叫毛球。毛根周围包裹毛根的皮肤组织,叫毛囊。

      毛发生长到一定时期,便开始脱落和更换。人类毛发的更换,不象哺乳动物换毛有季节性,而是一生中经常不断地逐渐脱落更换。据统计,人的毛发有10~20万根,头部有8~14万根,躯干四肢有2万根,每天脱落30~120根。不同部位的毛发,其寿命长短是不一样的,头发的寿命长2~5年,胡须2~3年,腋毛1~2年,阴.毛1~1年半(一说胡须、腋毛、阴.毛的寿命只有7~10个月),眉毛、睫毛的寿命3~5个月。毛发除寿命期满自然脱落外,还可因中毒、疾病或暴力作用而脱落。

      毛发检验,通常可以解决以下问题:

      1.是毛发还是其他纤维

      除毛发外,外界还有形状与毛发相类似的各种天然纤维和人工合成纤维。毛发检验,首先就要解决检材是否是毛发的问题。

      鉴别毛发与其他纤维,可以从组织形态学上去进行区分。毛发不仅形状、色泽、弹性与其他纤维有区别,而且毛发所具有的毛小皮、皮质和髓质三层组织结构,则是其他纤维所没有的。

      还可以根据检材的溶解性来区分。毛发易溶解于19%氢氧化钾或氢氯化钠溶液中,而其他纤维在此溶液中则不溶解。

      此外,毛发燃烧时会释放出特殊的臭味,而一般纤维燃烧时则无此特殊臭味放出,合成纤维燃烧时虽然也有特殊臭味,但易与毛发臭味相区别。

      2.是人毛还是兽毛

      人毛和兽毛虽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它们在组织形态等方面有着各自的特征,只要仔细检查,一般是不难鉴别的。从毛小皮来看,人毛的毛小皮鳞片菲薄,外缘呈细锯齿状,表面花纹细小,排列不整齐。相反,兽毛的毛小皮鳞片较厚,外缘呈粗锯齿状,表面花纹比较粗大、平直、排列整齐。

      从皮质来看,人毛的皮质较宽,色素颗粒的大小和分布较均匀,毛尖部色素少;而兽毛的皮质较窄,色素颗粒的大小不一,分布不均匀,毛尖部有较多的色素沉着。

      从髓质来看,人毛的髓质发育不良,比较窄,不均匀,呈断续状排列;而兽毛的髓质发育良好,较宽,均匀,无中断现象。

      人毛长而柔软,一根毛发一般只呈现一种颜色。与此相反,兽毛短而质硬,一根毛上可呈现数种颜色。

      此外,还可用琼脂免疫扩散法来区分是人毛还是动物毛。将毛根插入琼脂免疫板上,如果对抗人血清琼脂板发生沉淀反应,即证明检材是人毛。

      3.是人体什么部位的毛发

      当确定检材是人毛后,还需要确定是人体哪一部位的毛发。人体不同部位的毛发,如头发、眉毛、睫毛、鼻毛、腋毛、阴.毛等,其长短、粗细、色泽、形状、横断面特征以及附着物等情况都有一定程度的差别,因而区分起来也并不困难。

      (1)头发:是人自身最长的毛,其平均直径为0.075~0.1毫米,呈黑色、黑褐色或灰白色。头发根据其形状可区分为直发、波发和卷发三类,其中每一类又可区分为若干亚型。中国人的头发,一般为直发,很少见波发和卷发。头发的横断面呈圆形或椭圆形,可有油脂、染发颜料等附着。头发的髓质常出现间断或缺如,皮质色素颗粒的大小和分布较均匀。

      (2)阴.毛:一般长为3~6厘米,弯曲虽S状。横断面呈肾形成椭圆形,平均直径男性阴.毛为0.099~0.125毫米,女性阴.毛为0.105~0.15毫米。髓质多连贯而无中断现象。阴.毛表面可有精斑、经血和阴.道分泌物等附着。

      (3)胡须:是人体最粗的毛,长度仅次于头发,横断面类似三角形。皮质色素颗粒大小不一,分布不均。髓质粗大而连贯,很少中断现象。

      (4)眉毛和睫毛:短而质硬,平均长度约1厘米,比较粗大,呈轻微弯曲状,毛尖特别尖细。横断面呈三角形或纺锤形,髓质粗大。

      (5)腋毛:长度为2~4厘米,呈弯曲状,但较阴.毛直,毛尖较钝,呈褐色,横断面呈椭圆形,表面可附着有汗垢等。

      4.判断性别

      可以根据毛发的形态来鉴别。一般说来,男性头发比女性头发粗些、硬些、短些。久未理发而勤于梳蓖的女性,其头发的毛尖易分裂成树枝状。女性阴.毛和睫毛,比男性的粗。成年男性有胡须,女性一般则无。

      也可以根据毛发中微量元素的含量来区分性别。毛发中氯、硫、铁等元素的含量,男性一般高于女性;而钙、镁、锌等元素的含量,则女性多高于男性。

      此外,根据毛根部皮质细胞或毛囊细胞的性染色质检出情况,也可以判明性别。

      5.推断年龄

      一般说来,不同年龄阶段的人,其毛发的生长、形态、色泽和结构都有各自的特征。据此,可以推断出毛发生长者的大致年龄。老年人的毛发,由于色素颗粒少,空气含量增加,因此多出现白发。但是,青壮年由于色素代谢发生障碍,也会出现白发。胎儿和婴儿毛发细软,多无髓质,色素较少。

      还可以通过测定毛发中色素含量来推断大致的年龄范围。每一个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其毛发中色素含量会发生相应变化。而同一年龄阶段的人,其毛发中色素含量却大致相同。

      此外,根据毛发横断面直径的大小,也可以推断年龄。在停止发育之前随着年龄的增长,毛发横断面直径也相应增大。因而根据毛发横断面的大小,可以推断未成年毛发所有者的大致年龄。

      6.测定毛发的血型

      毛发中也存在有血型物质,通过毛发检验,可以测知毛发所有者的血型。毛发的血型,通常可以采用热解离试验或混合凝集试验方法来测定。

      7.判断毛发的脱落、损伤情况

      自然脱落的毛发,其毛根干燥,毛球萎缩,无毛囊组织附着。被暴力拔下的毛发,其毛根湿润,常见毛囊组织附着,毛球下端呈开放状。

      当毛发受到锐器损伤时,若被利刃所断,则断端平滑、整齐;若被刃口较钝的锐器弄断,则断端呈锯齿状或阶梯状。

      当毛发受到钝器打击时,被打击部位会膨大变宽或破裂呈分枝状。若发生断裂则断端不整齐,呈锯齿状。

      当毛发被烧伤或烫伤时,呈现出卷缩、烧焦、断裂、膨胀状况,毛干内有气泡形成。

      毛发检验除可解决上述问题外,有时还可以借此推断毛发所有者的职业、生活习惯,查明毛发有无病变以及毛发中各种微量元素的含量等等。随着人们对毛发认识的加深,毛发检验的范围将越来越大。可以预言,在不久的将来,根据毛发进行特定同一认定将由愿望变为现实。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55.邮票上的秘密——谈谈分泌物、排泄物的检验

      某地发生一起投递反.革命信件案,罪犯通过挖补、剪贴和请人代书的方式向某某机关及其领导人投递了大量信件,大肆攻击党和政府,并对某某领导人大肆进行人身攻击,影响很坏。公安机关经过反复调查,将作案分子某甲确定为重大犯罪嫌疑人,予以审查。甲认为自己作案手段高明,没有留下任何把柄,拒不承认,虽经多次提讯,亦无结果。后来,检验人员在反复检查这些信件过程中,发现其中一些信件信封上的邮票是用唾液粘上去的,于是对邮票上的唾液进行检验,测出了血型和性别,与甲对照,证实血型和性别都一致。再次提审甲时,审讯人员选准时机,将这—检验结果亮了出来,甲在事实面前,不得不交待了全部作案过程。原来甲在投递信件过程中,有时由于找不到胶水、浆糊,便将邮票粘上唾液,贴上信封。无意中留下了证据。

      象唾液、汗液、尿液、眼泪、鼻涕、精.液等人体分汾物、排泄物,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随时可能遗留在现场上。做好人体分泌物、排泄物的检验,对于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意义非常重大。

      一、精.液斑检验

      精.液由睾.丸排出的精子和前列腺、附睾.丸、精囊、尿道旁腺等分泌的体.液组成。精子是精.液的主要成分,精.液中所含精子量多少不一,多者1毫升精.液中精子量可高达2亿个,少者可在400万个以下,甚至有完全不含精子的精.液。精子呈蝌蚪状,长为50~70微米,由头部、中间部和尾部组成。头部正面观察呈椭圆形,侧面观察呈梨形,由密集的精子细胞核组成,长3~5微米,宽2~3微米,厚1~2微米。其中间部呈圆柱形,长约6微米,由颈部和结合部组成。尾部呈细长形,长为40~60微米,精子的运动就是依靠尾部的摆动来进行的。健康人刚射出的精.液中80~90%的精子具有活动能力,经过2~10小时,仍可以有50~60%的精子能够游动和生存。精子在子宫内一般能存活2~3日,甚至更长一些时间。

      精.液中除精子外,还含有胆碱、酸性磷酸酶、锌、卵磷脂、精氨等化学物质以及血型物质。

      精.液斑检验是为了解决是否精.液斑、是否是人的精.液斑和精.液斑的血型等问题。检验的方法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1.肉眼观察

      新鲜精.液为具有栗子花味的浓稠液体,呈乳白色,附着在衣裤、被褥、手巾及体表等上面,干燥后形成精斑。精斑已无臭味,其颜色和形状因所附着的物品不同而有差异。附着在衣物等纺织品上,呈黄白色或灰白色,为不规则的地图状斑迹,边缘明显,触之有硬感。附着在体表上,呈鳞片状。附着在表面光滑、吸水性差的物品上,则呈灰白色痂皮状。

      2.紫外线观察

      在紫外线照射下,精.液斑呈现出银白色带紫晕的荧光,但这一反应并非精.液斑所特有,人体其他分泌物、排泄物,如阴.道分泌物、尿液斑、乳汁、鼻涕等在紫外线照射下,也会呈现出类似的荧光反应。利用紫外线照射可以提高分辨率,找到肉眼难以发现的精.液斑。

      3.结晶试验

      精.液中所含的胆碱,遇碘能形成过碘胆碱结晶,据此可判断有无精.液斑存在的可能,但由于人体其他分泌物遇碘也会有此结晶反应,因而如果试验结果为阳性,只能说明可能是精.液斑。

      4.酸性磷酸酶试验

      精.液中含有大量酸性磷酸酶,并远远高出人体其他分泌物和动物精.液中的含量,为判断是否人体精.液斑提供了可能。加之酸性磷酸酶比较稳定,该试验灵敏度高,所需检材最小,因而可用来检验陈旧的精.液斑和不含精子的精.液斑。

      5.显微镜检查

      将涂片、染色后的检材置于显微镜下观察,如发现有精子存在,即可肯定为精.液斑。这是确定检材为精.液斑的最可靠的方法。但是,如果没有检出精子,却不能仅据此就否定最精.液斑,因为精子已遭到破坏的精.液斑和无精子的精.液斑也都检不出精子。

      6.种属试验

      当确定检材为精.液斑后,需进行种属试验,以进一步确定是否是人的精.液斑。种属试验主要运用血清学检验法,先用人的精.液斑注入家免体内,制取抗人精.液沉淀素血清。再将此血清与检材的浸出液作沉淀反应,如果呈阳性反应,即可证明检材为人的精.液斑。

      7.血型测定

      精.液中含有血型物质,可以用来测定血型。检验方法与血迹的血型检测法相同,可以采用吸收试验法、热解离试验法和混合凝集试验法等。但与血迹的血型测定不同的是,非分泌型人的精.液中所含血型物质极少,测不出来,因而根据这类人的精.液无法测知血型。再者在性犯罪案件中,精.液常和阴.道分泌物混合形成混合斑。如果其中精.液和明道分泌物都是分泌型人的,混合斑则可能兼有两人的血型。如精.液血型为A型,阴.道分泌物血型为B型,则混合斑检出的血型可能是AB型。检验混合斑,应先用电泳法等将精.液成分和阴.道分泌物成分分离开,然后分别测定精.液的血型和阴.道分泌物的血型。

      二、唾液斑检验

      唾液是唾液腺分泌的无色无味液体,除水分外,唾液中含有大量淀粉酶、口腔粘膜上皮细胞、血型物质以及粘蛋白、球蛋白、氨基酸、钠、钾、钙等物质。这些物质的存在。可以为确定可疑斑迹是否唾液斑、唾液斑的血型和性别等提供客观依据。

      1.是否唾液斑的检验

      要确定检材是否是唾液斑,可以通过测定有无淀粉酶和口腔粘膜上皮细胞以及用抗腮腺素血清作沉淀反应等来进行。唾液中含有大量的淀粉酶,淀粉酶能将淀粉分解为糖,糖遇碘不呈蓝色。因此,将已知淀粉溶液和检材作用后,再加碘若不显蓝色,表明检材中含有淀粉酶,从而可判断有唾液存在。但几乎所有的动植物都含有淀粉酶,只是人唾液中的淀粉酶含量最多,最为丰富而已,并不具有特异性。如果检材浸出液作涂片、染色镜捡,若检出鳞状核大的口腔上皮细胞,即可判定有唾液存在。或者用腮腺素制作沉淀素血清,与检材浸出液作沉淀反应,呈阳性者即可确定为唾液斑。

      2.唾液斑的血型测定

      和精.液一样,唾液中也含有血型物质,可以用来测定血型,非分泌型人的唾液中血型物质含量小,难以检见和测知血型。此外,唾液中含有血型分解酶,在湿润状态下,可以破坏血型物质。团此,检验前应将新鲜唾液进行煮沸或使唾液迅速干燥,以便破坏和抑制酶的作用。唾液斑血型测定的万法,与精.液斑血型的测定方法相同。

      3.唾液斑的性别检验

      唾液中含有口腔粘膜脱落的上皮细胞,细胞核内有性染色质存在,可以用来区分性别。检验方法是将这种细胞进行涂片、染色、镜检,一般说来,如检出X染色质,可推定为女性唾液斑,检见Y染色质,可推定为男性唾液斑。

      在人体分泌物、排泄物检验中,以精.液斑检验和唾液斑检验最为常见。除此之外,法医有时还需要对人体其他分泌物、排泄物进行检验,如汗液斑检验、阴.道分泌物检验、尿液斑检验、粪便斑检验和乳汁斑检验等等。这些检验,都分别可以确定检材是否为人体某种分泌物、排泄物,可以测定血型、区分性别等,在侦查、审判实践中同样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56.白骨作证——法医骨骼检验

      大凡读过《水浒传》的人,可能都还记得书中这样一个情节:武松的哥哥武大郎被潘金莲和西门庆合谋毒死后,由何久叔收尸入殓。何久叔早本疑心武大郎是被谋害致死的,当验尸时见武大郎面皮紫黑,七窍内存瘀血,腰口上有齿痕,于是肯定为中毒身死无疑,但当时不便声张,为了让武松回来后有个见证,便在火化武大郎尸体之时,瞅空拣了两块骨头,拿去澈骨池内一浸,看那骨头便已酥黑,一并与西门庆送的十两银子收藏。当武松当差上京回来时,何久叔便拿出两块骨头和十两银子道:……这骨质酥黑,系是毒.药身死的证见。

      这是小说,自不足信,加之骨质酥黑,未见得能说明是中毒死亡。因而以此为证,也并不科学。但这个故事至少可以告诉我们。骨骼作为一种证实犯罪的证据,早已被古人采用了。《洗冤集录》内的记载,完全可以印证这一点。书中有一专门论述“验骨”的章节,除从整体上介绍了人体骨骼的名称和位置外,还较详细地记叙了检验骨骼的方法,并指出生前形成的骨损伤与死后形成的骨损伤的区别,提出了至今仍有价值的“骨廕”说。骨廕是骨质生前受伤的明证,当活人骨骼受伤时,会造成骨出血,血液渗入骨组织,形成暗红色晕斑,即骨廕。

      在今天的法医实践中,当法医遇到来历不清、归属不明的残肢败体,或长眠于地下,抛露于荒野的白骨时,通过检验,常常能让白骨来回答其主人生前的身高、年龄、性别、血型、受伤情况、死亡时间、乃至姓甚名谁,何方人氏,因何死亡,等等。因而骨骼在侦查、审判活动中,作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无声证据,已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

      法医骨骼检验,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检验的范围也越来越大。目前,法医骨骼检验主要是围绕以下一些问题进行:

      1.是人骨还是兽骨

      这是骨骼检验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在骨骼完整的情况下,要鉴别是人骨还是兽骨,一般比较容易。而在只有很少一点骨片或骨骼外形不完整的情况下,鉴别起来则困难一些。鉴别的方法主要有:

      (1)形态学检验:对于完整的骨骼,可将全部骨骼排列成人形,查看、比对各骨骼形态、大小、长短、粗细、牙齿等特征和状况,看是否符合人体骨架的特征和形态。由于人骨和兽骨在形态方面有较大的差异,因而鉴别起来并不困难。

      (2)组织学检查:当检材仅为一点碎骨片,无法从外形上鉴别时,可将检材磨成薄片或制成骨组织片,置于显微镜下观察其组织结构。根据骨组织结构的差异,就可确定是人骨还是兽骨。

      (3)生物学检查:将骨质制成骨粉,用生理盐水浸泡,再将浸出液与抗人免疫血清作沉淀反应,若为人骨,则在两液接触面上呈现白色沉淀环;若为兽骨则无此沉淀环出现。应注意的是,检材虽系人骨,但若骨质过于陈旧或被烧煮过,骨内可溶性蛋白已经消失,也可能无此沉淀环出现。

      2.是一人之骨还是多人之骨

      在骨骼检验中,当确定检材系人骨后,需要进一步确定是一人之骨,还是多个人的?在被检骨骼完整的情况下,可以将全部骨骼排列组装成人形,查看各骨的数目、大小、形态等特征是否一致,有无重骨和剩余之骨,左右两侧之骨是否对称。如果骨骼的数目、大小、形态一致,无重骨或剩余之骨,则系一人之骨。相反,则可能是多人之骨。若所检验的骨骼残缺不全或为细小碎片,根据人体骨骼形态特征难以区分时,可以通过测定骨骼血型来鉴别被检之骨是否为一人所有。血型不一致,自然不是一人的骨骼,但血型一致,只能说明可能是一人的骨骼,不能得出就是一人之骨的结论。

      3.是男性骨骼还是女性骨骼

      一般说来,男性骨骼比女性骨骼粗大些、长些、骨面要粗造些,凹凸多些,骨质要重些。男女骨骼,以盆骨的性别特征最明显,差异最大,其次则为颅骨和四肢骨。

      男女盆骨的区别,从下表中可以看出。

      男女骨盆鉴别表名称男性骨盆女性骨盆

      骨盆外形狭小而高宽大且矮

      骨盆壁肥厚、粗糙光滑、菲薄

      骨质较重较轻

      骨盆上口呈心脏形,前后狭窄呈圆形或椭圆形,前后宽阔

      盆腔既狭且深,呈漏斗状宽而浅,呈圆桶状

      骨盆下口狭小宽大

      耻骨联合狭长而高宽短而低,富有弹性

      耻骨弓角度较小,为70~75°角度较大,为90~100°

      闭孔长椭圆形近似三角形

      髋臼较大较小

      骶骨狭长,弯曲度较大短宽,弯曲度较小

      坐骨大切迹深窄浅宽

      坐骨结节内翻外翻

      坐骨结节间距较近较远

      正因为男女盆骨具有以上明显差异,因而鉴别骨骼的性别,以利用骨盆最为可靠。

      就颅骨而言,一般说来,男性和女性相比,前者颅骨粗大,骨面粗糙,骨质较重,肌脊明显;颅腔容量较大,前额骨倾斜度较大;眉间、眉弓突出显著;眼眶较大较深,眶上缘较钝较厚;鼻骨宽大,梨状孔高;颞骨乳突显著,后缘较长,围径较大;颧骨高大,颧弓粗大;下颌骨较高、较厚、较大,下颌角小于125°;颅底大而粗糙。

      4.推断身高

      人体各部位的骨骼长度、大小是有一定比例的,根据骨骼的长度和大小能推断出该人的身高。在骨骼完整的情况下,将骨骼排列成人形骨架,整个人体骨骼的长度加上5厘米软组织的厚度,即可得到该人的身高。

      如有长骨存在,可根据长骨的长度乘以一定的比例系数而求得大约的身高。一般说来,长骨与身高的比例关系,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人微有不同。因而最好以本民族、本地区人的骨骼为据,通过统计得出一个经验性系数,以此来推断本民族、本地区人的身高。为了帮助理解和推断,我们节录日本民族的长骨系数表供参考:

      日本民族的长骨系数表

      男女

      左右左右

      肱骨5.4745.3375.5775.400

      桡骨7.1127.0867.5007.415

      尸骨6.6366.6016.8856.813

      股骨3.8363.8403.9013.934

      胫骨4.7314.7924.8124.822

      腓骨4.8124.8134.9124.920

      身长=骨长×该骨系数十5厘米

      此外,还可以根据骨盆入口平面的面积、颅骨头围或颅顶至下颌尖的长度等来推断人的身高。

      5.推断年龄

      人体骨骼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不断生长发育的,与年龄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不同年龄的人,其骨骼特征是不一样的。一般说来,儿童、青少年时期,骨骼的生长发育较快,变化较大,特征明显,根据骨骼易于推断年龄。成年以后,骨骼发育成型,虽然随着年龄的增长也会发生变化。出观差异,但特征不明显,变化缓慢,根据骨骼来推断年龄,相对说来就要困难一些。就目前的检验鉴定技术水平而言,还无法根据骨骼准确地确定年龄,只能进行大致的推算。

      根据骨骼推断年龄,通常是根据颅骨骨缝的愈合情况,牙齿(乳齿和恒齿)的生长发育顺序及其磨损程度,各骨骨化点的出现和骨骺愈合情况,下颌骨的形状,骨质哈佛氏管的直径大小,以及耻骨联合面的隆起形状等来进行。这些骨骼特征和状况,随着年龄的增长,变化比较明显,能为我们推断年龄提供比较可靠的依据。

      6.鉴别骨骼的血型

      人体骨骼中不仅含有ABO血型物质,而且骨骼保存时间久,骨质中血型物质稳定,不易受到破坏和干扰。因而利用骨骼测定血型,不仅可能,而且可靠,可以为寻找、认定死者或认定所检骨骼是否一人之骨提供客观依据。

      7.骨骼损伤的检查

      当人体受到暴力袭击时,不仅软组织可能形成损伤,而且可能伤及骨质,形成骨损伤。骨骼上的损伤形态保持时间较久,在软组织腐败消失而无法检验的情况下,骨损伤检查往往能补此不足。与软组织损伤检查一样,骨损伤检查可以帮助分析推断致伤工具和致伤方式,鉴别是生前损伤还是死后损伤,等等。其中确定骨损伤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对于区分事件性质,澄清疑点,至为重要。

      区分是否生前伤,通常是根据骨骼损伤处有无骨廕、板障出血和骨质愈合等生活反应,结合案件其他情况来进行。若有前述反应之一,就可以确定为生前伤。但若未检见生活反应,却不能完全排除是生前伤的可能,因为伤后立即死亡者,其骨质损伤处可能没有诸如骨廕、骨质愈合等生活反应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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