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唐律疏议·贼盗律》
2).《唐律》曰:“其已就拘执而杀伤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疏议曰:“已就拘执”,谓夜入人家,已被擒获,拘留执缚,无能相拒,本罪虽重,不合杀伤。主人若有杀伤,各依斗法科罪,至死者加役流。
3)凡典卖物业,先问房亲,不买,次问四邻。其邻以东、南为上,西、北次之,上邻不买,递问次邻。四邻俱不售,乃外召钱主《宋会要辑稿·食货》37之1。
4)邢铁.宋代“富民”阶层研究——以户等制度为中心[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5): 122-127.
今天这章可能有点无聊,是关于宋朝律法的章节,主要为了穿越(叉叉)做准备。